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暗灵法医-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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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但是,如果这些人已经发生了脑死亡,意识永远丧失,只能处于假生真死的状态,那么就是现代医学技术也无能为力了。如果我国法律承认脑死亡,则我们不仅可以避免无谓的浪费,避免对脑死亡者进行不必要的折磨,而且还可以将他们新鲜的具有生命力的器官(如眼角膜、肾脏、肝脏、心脏等)摘取下来,移植到脑健康而相应的器官已经失去功能的人身上,挽救他人的生命。
近十多年来,器官移植在世界范围内有较快的发展。到1973年,世界上已有33018例肾移植案例,2/3的肾移植者能够长期生存。到1977年,世界上至少有354个心脏移植案例,其中8O%的生存了一年以上,有一例生存了8年。近几年来,器官移植技术得到了迅速发展。这是一门颇具发展前景的技术。在器官移植技术中,最困难的就是供移植用的器官的来源。为此,曾有医疗组停止作人体心脏移植。为了促进器官移植技术的开展,一些国家逐渐接受脑死亡的死亡判断标准,并且制定法律,规定脑死亡者的器官供移植。最近比利时通过一项法律,规定所有死者将被视为愿意献出器官作为移植用途的捐献者,除非他们生前曾正式表明拒绝这样做。这项法令还规定,那些基于宗教理由或其他理由而不愿献出器官的人士,必须向政府登记并表明态度。这份名单将由政府收入电脑档案内,并提供给所有医院和停尸所。象比利时那样运用法律手段确认脑死亡为死亡的法定标准,并且鼓励国民献出自己的器官,必将给器官移植技术开辟广阔的前景。
尽管世界上已有一些国家接受了脑死亡概念,但是,关于脑死亡的诊断标准或者说是脑死亡的具体内涵问题,各国规定却是不尽相同的,甚至在同一个国家中,如美国,其规定也因州而异。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对于脑死亡理论的重要性不言自明,是基础,是前提,也是内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对于司法工作也是有其现实意义的。举一例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医师判断某甲是脑死亡者,于是将其器官移植给了乙。在这里,甲是供体,乙是受体。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亲属就完全可能提出异议,说他的亲人某甲不是脑死亡,不仅不应当成为器官移植的供体,而且应当为受体,指控医师失职,甚至杀人。可见,如若法律要承认脑死亡的概念,那就不仅仅是承认问题,而且还应当对脑死亡的标志、确定的方法和程度作出具体的规定。
60年代末以来,欧美学者就脑死亡提出了许多不同标准。综合各种文献提出的诊断脑死亡的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5项:第一,深度昏迷,对外界刺激完全失去反应,即使对强烈的疼痛刺激也无反应。但应排除中枢神经抑制剂的过量,体温过低(低于35℃)以及代谢障碍或内分泌障碍所致的深度昏迷。第二,脑反应消失,包括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应消失,动眼反射、角膜及咽喉反射、腱反射等均消失。第三,无自动呼吸。这主要可以从撤除呼吸机后,观察3分钟,仍无呼吸来证实。第四,大脑诱发或自发电活动的停止,反映成平的或等电位的脑电图,24小时后复试仍无改变。第五,脑循环停止。这是确定脑死亡最可靠的标准。特别是在颅内病变或损害不明、诊断不清以及有药物作用或中毒可疑时,更为可靠。
在上述5个标准均己具备的情况下,可以判断病人已脑死亡。如果要作器官移植,在程序上,必须由两名以上与器官移植无关的医师(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作出诊断结论,方可撤除呼吸机,停止抢救工作,进行器官移植。对于器官移植来说,供移植的器官当然是越新鲜越好,但摘取器官又必须在机体死亡后才能进行。这是一对矛盾。解决这对矛盾的方法,无非是尽早地确定脑死亡,在各个环节节省时间,以保证器官移植的成功率。
我们所讲的假死真生与真死假生的问题,即是讲以心搏和呼吸停止作为确定死亡的标志呢,还是以脑机能永远丧失来确定死亡的标准问题。这在司法实践中有其重要的意义,有时甚至关系到人命。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杀人罪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行为。如果共犯甲用斧头猛砸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严重颅脑损伤,已经发生了脑死亡,接着共犯乙又猛刺被害人的胸部,或其心脏被刺中,血管被刺伤,失血量达1500毫升以上,也足以构成死因。在这种情况下,就要考虑是甲还是乙对被害人的死亡负主要责任的问题。按照传统的观念和传统的死亡标准,就应当由乙对被害人的死负主要责任;而按照脑死亡的概念,则应当由甲对被害人的死负主要法律责任。所以,脑死亡的问题,或者说死亡标准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医学的理论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涉及到判断共犯罪责孰轻孰重的实际问题。
10。安乐死及死亡的法医学分类
对于不少读者来说,安乐死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一般地说,死亡都是一件痛苦的事,何来安乐乎?这先得从法医学对死亡的分类说起。传统法医学将人的死亡分为非暴力性死亡和暴力性死亡两大类。
非暴力性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是指由衰老和疾病引起的正常死亡。衰老引起的死亡,是年老衰弱引起的生理性死亡。它是高龄者生理机能减退和机体长期消耗的结果。人总是要死亡的,这是生命发展过程的必然结果,任何人都抗拒不了。在现实生活中,单纯的衰老死亡是很少的,一般都伴有老年性疾病,如高血压、动脉硬化、脑溢血等。研究推测,人的自然寿命有140~150年,但活到如此高龄的人实为罕见。疾病引起的死亡,是由于人体某些器官或内脏发生病理改变和功能障碍,严重影响生命活动而引起的死亡,又称病理性死亡。由于真正的衰老死亡极为罕见,好些衰老死亡都属于症状或体征不明显的病死。因此,在法医学上,老死和病死并无十分严格的区别。因为它们通常都不会涉及到法律责任问题,所以一般也不对其进行法医检验。但是,某些发病突然,死亡迅速,或者生前似乎健康,发病无人知晓,而死后才被发现的死者,即法医学上称的急死者,常常被人们怀疑为暴力性死亡。这就需要法医检验,以查明死因,澄将疑点。同样,某些死者看来好象是病死。而实际上却是暴力性死亡,甚至是他杀致死。这样的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并不罕见,且这种表象也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这就要求法医工作者一定要认真仔细地进行法医学检查和案情调查,谨慎分析判定死因。只有在能够排除暴力性死亡的前提下,才能认定死者是病死或衰老死亡。
暴力性死亡又叫非自然性死亡,是由于来自外界的物理、化学因素或者其他能量大或作用强的机械的、生物学的等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非正常死亡。例如,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高温、低温、电流、放射性物质等)、化学性损伤(各种毒物引起的中毒)等因素作用于人体引起的死亡。这类死亡是他杀、自杀或灾害、不幸事故的结果,一般都要涉及法律责任或法律纠纷的解决,所以,要经过法医检验,查明死因,分清性质。这既是法医尸体检验和鉴定的重点,又是法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国外有些学者在法医学对死亡的传统分类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安乐死的问题。他们认为,安乐死是与暴力死、病老死并列的又一类死亡现象。有些国家还通过法律予以确认。美国的有些州就有安乐死法案。1976年在东京还举行了第一次安乐死国际会议。
所谓安乐死,综合各种文献的介绍和有些国家法律的规定,其大意是:当一个面临死亡并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地死去”时,他人出于道义考虑,用致死的手段伤害其生命,被认为是合法的行为。根据日本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者构成安乐死:第一,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看,病人患不治之症,且逼近死亡。第二,病人痛苦之剧烈达到令人目不忍睹的程度。第三,安乐死行为必须专为减轻病人的死亡痛苦才得执行。第四,需要本人意识神志清楚的真诚委托或同意。第五,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执行。第六,执行方法必须在伦理上是正当的。
安乐死是否正当的问题,不仅在法学界、司法界、医学界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就是在社会上也是一个热门话题。我国法律未接受这一概念,就是说,按照上述条件致人死亡,在我国是违法的,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就是在法律上接受并承认安乐死的国家,其安乐死标准和范围也是不易确定的。例如,美国新泽西州最近关于“死亡权规定”的新规定,“安乐死”就被认为是剥夺了病人就医的正当权利而受到美国公众的广泛指责。9年前,美国新泽西州最高法院曾经宣布:对于长期昏迷的病人,可以停止治疗。这种听任病人自行死亡的规定,称为死亡权规则。1985年,该法院对死亡权规则又有补充规定:对于年老的病人,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尚有知觉,如果他的脑力和体力功能发生永久性严重损坏,即使得到维持生命的治疗亦将不久于人世,则可以停止对其治疗。
由于死亡的分类对于法医死因分析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因此,关于死亡分类的研究,在法医学中也总是占有它特殊的地位。
《法医与侦破》转帖(三)
11。极有侦破价值的早期尸体现象
一、肌肉松弛
练气功最讲究的是入静,做到全身上下各关节、各肌肉群都松弛。其实绝对的松弛,是任何活人都做不到的,只有死人才可能做到。人死后,通常出现的第一个尸体现象,就是肌肉松弛,那是绝对松弛,一点都不紧张。
法医上的肌肉松弛,也叫肌肉弛缓,是指人死后,由于神经活功停止,肌张力丧失而出现的全身肌肉松驰、变软的现象。其最主要的和首先的表现,就是面部表情丧失,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张,皮肤失去弹性,全身肌肉普遍松弛,各个关节容易屈曲,四肢能作被动运动,以及小便、精液可能外溢等。
肌肉松弛现象一般可以持续1~2小时,待尸僵出现以后就结束。民间常说:“人都死便了!”就是指的死者经过肌肉松弛后,尸体出现尸僵变硬的状况。凡是经过肌肉松弛阶段的尸体,姿势都基本相同。如果尸体处于仰面平卧状态、则尸体姿势通常是上肢微弯曲,头微倾于一侧,下肢伸直,足尖略向外翻,拇指向掌心弯曲并被其余四指覆盖,手呈半握拳状态。尸体背面如肩部、背部、臀部、小腿后面等柔软而凸出的部位与尸体的衬垫硬面接触后,因死后肌肉松弛而被压成扁平状态,并且不容易恢复原来的凸度。如果凸出部位与花纹的硬面接触,则尸体接触面的皮肤上便可形成与接触物硬面相应的压痕,如草席纹等。这些压痕即使在变动尸体位置后也往往不易消失,只有到尸体腐败时才消退。以上这些在法医学鉴定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邦助我们判断是否死后移尸,查明死亡时的原现场,从而帮助我们侦破案件。
肌肉松弛的人死亡后的一种普遍的尸体现象,但是也有例外,也有一些尸体不发生肌肉松弛现象。例如,人在死亡的那一瞬间,灾然发生尸体痉挛。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全身肌肉立即发生强直收缩,关节不能屈曲,因而不发生肌肉松弛。
二、尸体温度的下降
有人对北京1030名正常人体温进行统计,结果是:口腔温度平均值为37。19℃,正常范围为36。7~37。7℃;直肠温度平均值为37。47℃,正常范围为36。9~37。9℃;腋窝温度平均值为36。79℃,正常范围为36~37。4℃。
人体的正常体温,是由体内的产热散热而保持动态稳定的,一般在37℃左右。人死后由于新陈代谢停止,体内不能继续产生热能,而尸体内部原有的热能却仍然通过辐射、传导、对流和水分蒸发等方式不断向外界散发。达就使得尸体温度降低,逐渐变冷,直至与外界温度接近或略低于外界温度。这种尸体现象称为尸体冷却或尸冷。
尸体冷却速度的快馒,常常要受到尸体的各种因素及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
尸体本身的因素,主要是指死者的年龄、身体状况、死亡原因等。在一般情况下,儿童和老年人的尸体冷却快,青壮年较慢,刚生下来的新生儿,在死后5~10小时,即可降到与周围环境相等的温度。由于脂肪有保温作用,散热慢,因此,肥胖的尸体比瘦弱的尸体冷却得慢。慢性消耗性疾病、大出血、溺死、大面积烧伤死者的尸体冷却速度快,而猝死、机械性室息死、一氧化碳中毒死的尸体冷却速度就要慢些。此外,有的尸体在一定时间内,尸体温度不但不下降,反而处于上升状态,所以有人开玩笑说,人死了也会发高烧。例如,脑炎、流行性脑膜炎、流行性感冒并发肺炎等患者死后,由于细菌、病毒的作用,体内的分解增强,产热活动增加,所以尸体温度暂时可以处于上升状态。又如,日射病患者死后,由于临终时颅内温度升高,神经系统功能发生障碍,其尸体温度要持续一段时间而不立即下降。再如,破伤风、癫痫或者士的宁中毒者,由于死亡前有较长时间的痉挛,体内产热增加,所以死后尸温也会持续上升。
外界环境的因素,包括周围环境的温度、衣着或覆盖物的厚薄等情况。
尸体周围环境的温度越低,尸热发散越快,尸体冷却也就越快。普通成年人的尸体,在通常室温环境中(16~18℃)在死后的10小时内,平均每小时大约下降1℃,10小时以后下降速度减慢,经过24小时左右,尸温就降至与环境温度基本接近。在冰库或冰雪中的尸体,大约经过1小时,即可完全冷却,时间稍久即可发生冰冻,体内液体能结成冰块,四肢、脑躯干完全冻硬,眼球内液体因冰冻、体积膨胀,致使眼球稍有外突。这种尸体若要进行解剖,应当先进行解冻。在温度高达40~50℃的环境中,尸体温度不冷却,甚至有可能上升,就不发生尸体冷却现象,因而也就不能利用尸温的变化来推断死亡时间。尸体的衣着和覆盖物对尸体冷却也有一定的影响。裸露的尸体则冷却较快,而衣着或覆盖物较多、较好的尸体则冷却较慢。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有人在12月自缢身死,身着羊皮袍子。在其死亡后对其尸体进行检查,发现其胸部、腹部皮肤尚有余温,而裸露在外面的手、面部等己与外界温度接近。
在尸体冷却的过程中,尸体各部位的冷却速度并不是同步的。尸体的尖端边缘部位都比躯干部位冷却得快,尸体的表面又都比内脏冷却得快。在一般情况下,耳壳、指(趾)端、鼻尖最先冷却,然后是四肢、躯干,最后是腋窝。
在各种情况下研究和检验尸体冷却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测定尸体温度的方法问题。这是谈论尸体冷却的前提。方法不同,结果定然迥异。由于直肠的温度比较稳定,测量直肠温度的操作方法也比较简便,所以一般都是从直肠里面测定尸体温度。在环境不变的1和3小时后测量直肠温度,用测定冷却的方法确定尸体温度的下降速度,可取得良好的结果。
在法医学上一般不用尸体冷却这一尸体现象来确定死亡,因为法医学上认为体温降至20℃或20℃以下可确定死亡,而即使在最有利于尸冷的条件下,尸体温度要降至20℃或20℃以下,一般也要需要10~12小时。在这样长的时间里,其他能确定死亡的尸体现象,如尸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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