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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性爱与婚姻-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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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由于夫妻关系有问题。如一个个案中,当事人是因为配偶有外遇在先,而自己采取报复性行为找外遇在后,以便双方“扯平”,也是为了寻求心理上的平衡。尤其当先有外遇的一方是女方时,男方更容易产生此类动机。在我们的社会中,虽然由于男子随意嫖妓纳妾的现象已基本消除,男女在道德上的双重标准的根基已经动摇,但这种双重标准的余威还潜伏在人们的下意识中。表现在婚外恋问题上就是男子可以有外遇,女子有外遇则罪过较大。因此即使女子在男子有外遇的情况下可以不采取报复行动,男子在女子有外遇的情况下却一定要采取报复行动。
还有一类婚外恋的动机是为了取得实际上的好处。如有一个个案中,采取主动的女方向三位男性主动进攻,并发生了婚外性关系,而这三位都曾是她的直接上级。用被调查男子的话来说,她是为了找“保护伞”,虽不一定得到什么具体的好处,但“上边有人”,可以“说了话算话”。像这种以达到某种功利目的而搞婚外恋的行为,中国人一般认为是不道德的,如果造成实际后果(如破坏家庭)则要受到行政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特征
被调查的婚外恋显示出下列特征:首先,婚外恋双方多是在工作过程中结识的。如一个案,双方在一个工厂工作,工作地点离得不远,可以经常接触。另一个案属同一行业中有领导从属关系的两个单位,双方的联系常以谈工作为借口。
其次,在双方发生感情的婚外关系中,当事人对情人评价比对配偶的评价高,后悔情绪较少;而在双方无感情、以性为主的婚外关系中,当事人在配偶和情人中对情人评价较低,后悔情绪较多。例如一个属于后者的个案中,当事人一再表示后悔,对自己婚姻的评价是“基本上是幸福的”;而在一个属于前者的个案中,当事人正在做出离婚的最后决定。
第三,性方面的吸引力。在被调查的个案中,当事人一般都觉得情人在性的方面比配偶更“行”,或胆子更大,或技巧更多,更能给自己带来性的满足。而配偶在这一方面往往被描绘为被动、冷淡,缺乏魅力。在社会制裁婚外性行为的强大压力下、在严守秘密的气氛中实行的婚外性关系显然会比婚内性活动更活跃、更能满足双方的性要求,否则为这种行为付出的巨大代价和得到的东西就更不成比例了。
第四,在有感情卷入的婚外性关系中,当事人的道德观念比较激进,如对婚前性关系、再婚、嫖妓、蓄妾等等都持比较宽容的态度,而在没有感情卷入的婚外性关系中,当事人的道德观念则比较保守,对上述那些超越一般道德规范的行为都持较严厉的反对态度。

负罪感问题
马尔库塞曾概括转述弗洛伊德的一个思想,即认为负罪感在文明的发展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文明的进步与负罪感的增强有关。弗洛伊德曾说,他的意图是“要把负罪感作为文化发展中的最重要的问题,并要表明,文明进步所付出的代价就是由负罪感的增强而导致的幸福的丧失。”(马尔库塞《爱欲与文明》,第

页)在关于婚外恋的调查中,我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中国人对自己的行为极其缺乏负罪感,与西方人重视内心约束的心态相比,中国人更重视外部约束。一位调查对象在评价自己的婚外恋行为时坦然地说,在不破坏双方各自的婚姻的情况下,只要是两相情愿,婚外恋没什么不可以,对谁也没有损害。他又说,当然,要是破坏了任何一方的婚姻那就不好了。换句话说,对于不为人所知的、没有造成社会后果的行为,人们不会感到内疚,表现为缺乏内心的约束。在这里,要躲避的只是现实社会中的人的眼,而不是冥冥之中的神(如上帝)的眼。在西方人看来,世人的眼往往可以避开,神的眼却能洞察一切。这一点正是中西文化区别的微妙之处

中国基本上是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虽然在调查过程中有极少数有点相信佛教的人承认自己束缚自己行为的原因是害怕报应)。在西方人看来,“没有了上帝岂不是什么事都可以做了”(陀斯妥耶夫斯基语,大意),很多没有宗教信仰的人井井有条地生活在一起,没有随心所欲,没有天下大乱,靠的是什么呢?靠一种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纯粹世俗的、不成文的社会行为规范。在西方人行为中由宗教信仰及负罪感来约束的部分,在中国却更多地由社会交往的规范来约束。因此,在婚外恋中,中国人感到的压力较多来自外部的压力家庭关系的压力,社会舆论的压力、行政处分的压力等等
而较少来自内心的负罪感。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西方人婚外恋就会少他们一边感到有负罪感,一边还在“犯罪”,而中国人虽然较少受到内心的折磨,却慑于社会行为规范的压力而不敢轻举妄动。在中国,弗洛伊德所谓的“压抑”采取了一种更加纯粹的形式,它甚至没有被人们的内心所内化,只是一味地“弹压”。它激起的不是负罪感,竟是一种近于悲
怆的情绪,甚至达到小说家刘恒在《伏羲伏羲》中所描写的“不朽传奇”那种惨烈的程度。那个搞婚外恋的男主角不但不应当受到负罪感的折磨,而且“是一条多么仁义多么厚道多么懂规矩的汉子呀”(《伊甸园里的躁动》第

页)。中国人所受到的社会压抑的惨烈使人们摒弃了内心的负罪感,给他们的越轨行为(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涂上了一层“英雄”的色彩。当然,在当代中国人中多数人对婚外恋行为还是持严厉和否定的态度的。
结论
这一研究采用了定量与定性两种方法。研究的基本结果表明,在北京这个城市中,绝大多数人(

以上)对任何形式的婚外性活动都持相当严厉的不容许态度。承认自己有婚外性行为的人只占

。我国社会规范对婚外性关系的压抑与发
达工业国家相比要严厉得多。这种来自社会规范的压力使人们克制了婚外性活动的欲望。对那些确有此种越轨行为的人来说,规范的压力主要不是来自内心的负罪感,而是来自对外在后果的恐惧。此外,人们对有爱的婚外性关系比对无爱的婚外性关系的容许程度要高一些。这两种婚外性关系的当事人有一些不同的特征,他们对这种越轨行为的看法也不相同。
对婚外性关系的态度有影响的因素主要有年龄和社会经济地位。其中年轻的和社会经济地位较高的人群对婚外性关系的容许程度较高,年长的和社会经济地位较低的人群对婚外性关系持更加严厉的反对态度。二者的区别具有统计学的显著性。这一分析结果揭示了一个重要的趋势:随着我们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人们对婚外性关系将持越来越宽容的态度。虽然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因素,这一态度也许永远不会达到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程度,但这一变化趋势确已存在。
我不愿意在此评价中国与西方在婚外性关系现象上的差异孰优孰劣,只是静观其现状及变化趋势。弗洛伊德宣称,人的历史就是人被压抑的历史,非压抑性的文明是不可能建立的,“快乐原则”要屈从于“现实原则”。马尔库塞则认为,尽管在缺乏的社会只能有压抑的文明,但在富足的社会却可以有非压抑的文明,(“在现实原则背后,存在着一个基本事实,这就是缺乏”。)在富足的社会中,快乐原则与现实原则之间的对抗关系也将朝着有利于快乐原则的方向发生变化。“爱欲,即爱本能将得到前所未有的解放。”(马尔库塞《爱欲与文明》第页)弗罗姆更是用褒赏的口吻提到“现代年轻人从权威主义的道德观所强加于他们的负罪感下解放出来了”。他指出:“总的来说,他们已经抛弃了负罪感。这种负罪感在犹太一基督教的传统下注入西方人的思想已达两千年之久。他们把超出规范外行动引起的恐惧抛在一边,而这种规范曾在极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的行动。尽管如此,他们并没有变得不道德。相反,他们正探索新的道德准则。”他把年轻人的这种特征称为“一种新的诚实”。(弗罗姆《说爱》第页)我们中国人面临着双重的压抑,一重来自时间


传统,从年长者与年轻人在婚外性容许程度上的显著差别可以感受到传统的这重压抑;另一重来自空间

社会,我们生活在一个拥挤和“缺乏”的空间,虽然没有被注入“犹太

基督教”的负罪感,直接的外部压力(社会行为规范的压力)也足以扼杀一切越轨行为。我们也许应当为这个
(而不是西方的

)而庆幸,庆幸我们生活在一个几乎没有婚外恋(或许仅仅是没有人愿意承认有婚外恋行为)的社会中,但是按照弗洛伊德的观点,我们为此付出了“幸福的丧失”的代价。在研究中国婚外恋问题时,虽然应当注意到无爱婚姻所带来的不幸(这常常是造成婚外恋的原因),但婚外恋的负面效应也应予以关注,它为婚姻双方以及当事人三方(有时甚至是四方)带来的痛苦与烦恼往往并不下于无爱婚姻所带来的不幸。
参考书目:
①爱德华特(:《妻子从忠实向不忠实的转变》,社会问题研究会第


届年会论文。


巴塔克()等:《捷克与德国青少年性行为的变化》,《社会行为档案》,



年总

期,第页。

③邦克(《妒忌同配偶行为的关系》,《社会心理学季刊》,



年总

期,第页。

④戴利()等:《男性性妒忌》,《人类学与社会学》,年总



期,第页。


弗洛姆(:《说爱》,安徽人民出版社,



年。

詹克斯(《换偶,一个理论的检验》,《性研究杂
志》, 


期,第页。
年总
马尔库塞(《爱欲与文明》,上海译文出版社,

年。
纽伯克(《婚外关系》,普兰蒂克出版社,

年。诺斯(等:《通奸的原因是生物学的吗?》,《新社
会》,
年总

期,第页。
桑德斯()等:《婚外性关系:性容许态度的预

年总

期,第页。辛格()等:《婚外性容许程度》,《婚姻家庭杂测模型》,《婚姻家庭杂志》,
志》, 

年总

期,第页。
汤姆森(:《婚外关系中的情与性》,《婚姻家

年总
庭杂志》,

期,第页。
沃斯特()等:《公平与婚外性关系》,《性行为档
案》

年总

期,第页。
魏尔(《婚外性关系》,《门诊心理学杂志》,

年第

期,第页。

魏斯)等:《社区规模对婚外性关系态度的影响》,《婚姻家庭杂志》,

年总

期,第页。
第九篇  离婚
引言离婚是依照法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说是已婚男女的人际关系的解体,它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痛苦,这种痛苦有时甚至能够达到惨烈的程度。然而没有爱情的婚姻与不和谐的家庭生活给人带来的痛苦往往并不弱于离婚的痛苦,其痛苦程度有的甚至比离婚更加惨烈。近现代历史表明,离婚率将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而增长,也就是说,一个步入现代化的社会,就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种痛苦。因此,有必要对离婚现象加以研究。这项研究旨在了解我国离婚现象的现状,其中包括离婚的原因、过程、后果及人们对离婚所持的观念和态度。过去,我国报刊上关于离婚问题的文章虽然不少,但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学研究并不多见,即使是采用社会学方法的研究也多为问卷方法,缺乏对离婚现象的近距离观察。本文试图用社会学个案深入访谈方法对离婚现象做一番客观的观察和研究。
文献综述 
研究离婚问题的社会学者多注重以下几类问题: 离婚 
率的变化, ) 影响离婚率的因素, 离婚的原因, 离 

婚的后果。
关于离婚率的研究
根据斯科恩()等人的调查,在至年间,美国、比利时、瑞士、瑞典等国的离婚率十分接近。随后,结婚率呈上升趋势但已停止,离婚率亦呈上升趋势但未停止,初婚年龄则呈下降趋势。(斯科恩,年)
纳奇斯()根据在希腊个城市中所作的调查做出结论说,由于保守的家庭传统、过时的离婚法和缓慢的法庭程序,希腊的离婚率是比较低的。计样本中年结婚的有离婚,年结婚的有离婚,年结婚的有离婚。年家庭法的改革使离婚变得容易一些了,预计可能会使离婚率有所上升,但还是远不及美国及西欧其他国家的离婚率高。(纳奇斯年)
西森科()对苏联离婚率的研究报告指出,从年起,苏联的离婚案件增加了,从年
起增加 , 每年约有 儿童与父母(多为父亲)分 
离。 离婚发生于婚后 年内的占 年的占 
年的占 ,多于 年 的占 ( 西 

森科,年)。阿里斯托娃()的一项民意

认为做
测验表明,苏联未婚女青年对离婚持有如下看法:
出离婚决定将会十分困难的人占对年轻和无子女者提出离婚这种情况容忍程度较高的人占相信只有发生违反基本婚姻价值观的行为才应离婚的人占
(阿里斯托娃,
年),罗布津斯卡()的研究指出,合法离婚在波兰仅仅是从
年才开始出现的新事物。从那时至今,离婚率增加了两倍。尤其是大城市居民的离婚率较高,大概是受了工业化与都市化的影响。(罗布津斯卡,
年)库玛盖()对日本离婚率的研究展示出另一幅画面。日本在年以前离婚率很高,而后持续下降,以
年为转折点,随工业化与都市化的进程,离婚率又开始回升。近期由于越来越多的女性提出离婚并在离婚后过独身生活,离婚率有继续上升的趋势。然而作者认为,家庭仍然是一个与日本价值观念相符的制度,它对离婚率上升的反作用会在不久的将来导致离婚率的下降。(库玛盖,
年)
林()将台湾地区的离婚率同发达国家做了一番比较。他指出,一般认为离婚率在新教和东正教国家比天主教和东方国家要高,在发达国家比在发展中国家要高。台湾地区的离婚率低于多数工业国家,但高于意大利和墨西哥。在台
湾, 从 到 年, 离婚率呈急剧下降趋势, 年后 
上升, 到 年达到顶峰,后又开始下降,到 年, 下降 
趋势停止,此后到 年保持平衡, 从 到 年又重 
新回升。台湾的离婚率以台北市为最高,此外还有 岁以下 
离婚女性多、 岁以上离婚男性多的特点。(林, 年) 

关于影响离婚率的因素的研究海德卡()认为,过去

年间苏联离婚率上升的原因在于(

合法离婚的可能性上升了,即离婚的手续变得容易了,


人们的家庭责任感及社会关系对家庭的支持下降了,

人们对用解除婚姻来解决夫妻不和这一方法的心理准备和接受程度提高了,尤其是年轻人,


离婚法庭没有充分发挥其调解作用,原因在于缺少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以及性学方面的知识。(海德卡,



年)
坎波


)预言,在美国,虽然目前离婚率相当高,但有迹象表明,在不久的将来离婚率将有所下降,促成这种下降趋势的因素有以下

种:

结婚率下降,结婚年龄推迟,



人们精神健康程度提高, 
单身者所占比例上升,


妇女就业已达饱和程度,不会再有大的增加,


国内迁移速度下降,


美国“文化革命”时期结束,


)所谓“繁荣的混乱状态”结束,



无过失离婚法案的潜在影响已经过去,

)对离婚后果的恐惧感上升。作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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