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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之学校-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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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的问题上的卓越知识相称的权威性。学校的管理、课程的制定、教科书的选择、教学法的规定,这些都是人们或他们在教育局的代表人所不能处理的问题,除非他们冒着成为十足的爱管闲事的人的危险。
道德教育的讨论,非教育界人士的
错误观点的一个例证
把教育看作公众的事务和把教育看作专门的专业性的事务这两者之间的正当区别表现得最明显的,莫过于分析一下公众对学校中的德育工作的讨论。那些不了解学校的特殊性质的人们,近来是多么经常地赞扬学校的道德目的,同时又要求以直接的伦理教学作为实现道德目的的特别方法!尽管那些深知作为一种手段的教学的力量和局限性的人反复地指出过,假定正确的知识便保证了正确的行为,这是轻浮的言论,情况也是这样。那些主张教育的社会效率的人们,是多么众口一词地设想学校应当回到传统的正式学科读、写、算以及其他学科的无结果的训练上去!这种人也没有注意到这个事实:使课程多样化和足够丰富,要求在儿童身上需要加以训练的那些社会生活的冲动和活动,是花了一个世纪的教育上的进步的。那些热烈地谈论公立学校对自由和自力更生的人的民主制度所做的巨大贡献的人们,多少人喜欢冷嘲热讽地甚至激烈地反对“学校自治”!这些人将会使儿童不能学会管理自己和互相管理,而是需要教师管理他们。这些人忽视了一个事实:儿童的这种要别人管理的共同习惯,可能成为公民受政治首领专断统治的成人社会中的邪恶状况的基础。
关于外行的公众没有能力处理教学法的专门问题,人们不需要举出更多的事例。有大量的例证表明,用心良好但没有足够能力判断学校工作的目的和结果的人们,当他们坚持主张有权用可以套用于任何其他知识和行动的专门领域的教条去指导教育的专门问题时所犯的错误。
对教育中的道德原理的根本理解
对于公众和教育界人士来说,没有什么比理解他们各自的职能更有价值。教师需要了解舆论和社会秩序,公众也同样需要了解专门的教育事业的性质。要在这些有关方面划出尊重、限度和效率的界线需要花费时间,但是能够从根本问题开始,没有什么东西能像讨论教育中的道德原理那样接触到教育思想的根基。
我们乐于呈献一位对教学法改革的影响比同时代的任何人的影响都大的思想家关于这些问题的论述。在他关于道德教育的社会因素和心理学因素的讨论中,有很多将提示应由舆论作决定的是什么,有很多将指出哪些事应留给训练有素的教师和学校官员。
一、学校的道德目的
一位当代英国哲学家曾经要人们注意到道德观念和关于道德的观念之间的区别。凡是能够影响行为,使行为有所改进和改善的观念就是“道德观念”。同样可以说,凡是属于(不论是算术的、地理的或生理学的)使行为变得更坏的那一类观念就是不道德的观念;可以说,与道德无关的观念就是对行为没有影响、既不使它变得更好也不使它变得更坏的观念和片断知识。那么“关于道德的观念”,在道德上可以是漠不关心的,或不道德的或道德的。在关于道德的观念,关于诚实、纯洁和仁慈的知识中,没有使这些观念自动地转变为良好的品格或良好的行为的性质。
在道德观念即任何一种成为品格的一部分、因而也成为行为的起作用的动机的一部分的那种观念和关于道德行为的观念即也许仍然是缺乏活力的和不起作用的、如同很多关于埃及考古学的知识那种观念之间的区别,是讨论道德教育的根本问题。教育者——不论是家长还是教师——的职责就是务必使儿童和青少年所获得的观念最大限度地是用这样一种充满活力的方式获得的,即它们是指导行动的活动的观念,是动力。这种要求和这种机会使道德目的在一切教学中——不论是什么问题的教学——普遍存在并居于主导地位。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一切教育的最高目的是形成性格这句人们所熟悉的话就会成为伪善的托词;因为人人都知道,教师和学生的直接的、即时的注意力必然在大部分时间内是放在智力问题上。它谈不上把道德上的考虑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如果目标是使学习方法、获得智力的方法和吸收教材的方法比不用这种方法时使行为变得更开明、更连贯、更富有生气,这不是不可能的。
“道德观念”和“关于道德的观念”之间的这一区别给我们说明了校内的教师和校外的教育评价之间一种不断出现的误解的根源。后者仔细查看了学校工作计划、学校中开设的课程,但没有看到为伦理的教学或为“道德训练”留出任何地盘。于是他们断言,学校在性格训练上什么事也没有做,或几乎什么事也没有做。关于公共教育在道德教育上的不足,他们变得语气强烈,甚至感情激昂。另一方面,校内教师则抱怨这些批评是不公正的,而且认为他们不仅“教道德”,而且他们在每周五天中每日每时每刻都在教道德。在这个争论中,教师大体上是正确的,如果他们错了,那不是因为没有留出毕竟只能是关于道德的教学的专用课时,而是因为他们自己的性格或他们学校中的气氛和理想、或他们的教学方法、或他们所教的教材不能详细地使智力的成果与品格行动地联合起来,以便使它们成为行为中起作用的力量。因此,如果不去讨论所谓直接的道德教学(或最好说是关于道德的教学)的局限性或价值,那就可以确定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当我们考虑到通过教育使道德成长的整个领域时,直接道德教学的影响,充其量说,比较地在数量上是少的,在影响上是微弱的。所以,这种更大范围的、间接的和生动的道德教育,通过学校生活的一切媒介、手段和材料对性格的发展就是我们现在讨论的题目。
二、学校集体给予的道德训练
不能有两套伦理原则,一套是为校内生活的,一套是为校外生活的。因为行为是一致的,所以行为的原则也是一致的。讨论学校中的道德,似乎学校是一个孤独存在的机构,这种倾向是十分不幸的。学校和学校主持人在道德上的责任就是对社会的责任。从根本上说,学校是由社会建立起来完成一定的特殊工作的机构——执行一定的特殊职能以维持生活和增进社会的福利。教育制度如果认识不到这个事实所赋予它的伦理责任,就是不负责任和玩忽职守的。它不是在做使它所以存在而应该做和自称要做的事情。因此,一般地说,学校整个的结构特别是它的具体工作,需要时时联系学校的社会地位和职能去加以考虑。
公立学校制度的道德工作和价值在整体上要用它的社会价值去衡量,这个观点确是人们所熟知的见解。可是,人们常常把它理解得太狭隘和太古板了。学校的社会性工作往往局限于训练公民资格,而公民资格又被从狭义上理解为明智地投票的能力和服从法律的素质,等等。但是,这样限制和束缚学校的伦理责任是无益的。儿童是一个人,如果他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统一的人过他的社会生活,就必然要遭受损失,产生磨擦。从儿童所具有的许多社会关系中选出一个,而且仅仅凭这一个社会关系规定学校的工作,就像建立一个庞大的、复杂的锻炼身体的制度,而其目标只要求发展肺部和呼吸的能力,而不管其他器官及其功能。儿童在智力上、社会性上、道德上和身体上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我们必须从最广义上把儿童看作社会的一个成员,要求学校做的任何事情都必须使儿童能够理智地认识他的一切社会关系并参与维护这些关系。
把公民资格的形式上的关系与和它实际上交织在一起的整个关系隔离开,设想有一门特殊的学科或处方能够把儿童造就成良好的公民;换句话说,设想良好的公民不是社会的完全有能力的、有用的成员,不是全部身心的力量都处于支配下的人,而是别的什么样的人,这是有阻碍作用的迷信,我们希望它快点从教育问题的讨论中消失。
儿童不只是要成为投票人或法律服从者,他也要成为家庭的一个成员,他自己反过来又很可能要抚养和培养未来的儿童,借以保持社会的连续性。他要成为一个从事某种有益于社会并能维护他自己的独立和自尊的职业的工作人员。他要成为某个特定的邻里和社区的一个成员,必须对生活的价值做出贡献,不论他在哪里,都要为文明增光添彩、锦上添花。这些都是简单明了的规范的论述。但是,如果我们想象它们的具体细节,我们就看到了一幅宽阔的、多样化的情景。儿童按这些多样化的职能摆正自己的位置,就意味着科学、艺术、历史的培养作用,意味着掌握探索的基本方法和交际、交流的基本工具,意味着有教养的、强健的身体、灵巧的眼和手,意味着勤勉和坚忍的习惯,一言以蔽之,有用的习惯。
此外,在美国,儿童要成为其中一个成员的社会是一个民主的、进步的社会。必须教育儿童既能领导,又有服从。他必须具有自我指导的能力和指导别人的能力、管理能力、承担负责职务的能力。对于培养领袖才干的这种需要,在工业方面和政治方面都是同样重要的。
新发明、新机器、新的运输和交往的方法,每年都在改变着整个景象。为固定的生活岗位培养儿童是绝对不可能的。只要办教育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此为基础,其结果就是使未来的公民不适应于任何生活岗位,而是把他造就成一个寄生虫、食客或前进运动中的绊脚石。他不能关照自己和关照别人,而是一个自己需要别人关照的人。这里也必须以最广阔、最自由的精神解释学校对社会所负的任何责任;这就是对儿童的培养要能培养他的自制,使他能照管自己;使他能不仅适应正在发生的变化,而是有能力去形成变化,指导变化。
离开了参与社会生活,学校就既没有道德的目标,也没有什么目的。只要我们把自己禁闭于成为孤立机构的学校,我们就没有指导原则,因为我们没有目标。例如,据说教育的目的是个人一切能力的和谐发展。在这里显然与社会生活或社会成员身份没有关系,如果我们独立于社会关系之外来理解这个定义,我们就无法说明所用的任何一个名词是什么意思。我们不知道什么叫能力,我们不知道什么叫发展,我们不知道什么叫和谐。能力只有与它所派上的用场联系起来,只有与它必须履行的职责联系起来,才成其为能力。如果我们抛开了社会生活所提供的用途,我们就只能用陈旧的“官能心理学”来说明什么叫能力,什么叫特殊能力,等等。这个原理局限于列举一大堆能力,如知觉、记忆、推理等等,然后就宣称,这些能力中的每一种都需要加以发展。
于是,教育变成了一种体操。敏锐的观察力和记忆力可以通过学习汉字得到发展,推理的敏捷性可以通过讨论中世纪经院哲学的精妙问题获得。简单明了的事实是,除了有独创性的做铁匠的能力、做木匠的能力、或制造蒸汽机的能力以外,没有任何孤立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或推理能力。简略地说,能力是为完成某些特定类型的工作而使之协调起来、组合起来的特殊的冲动和习惯。我们必须知道个人必须在其中运用能力进行观察、记忆、想象和推理的社会情况,以便得到任何方法去说明精神能力的训练到底是什么意思。
在解释这个特殊的教育定义时所主张的东西,对于我们不论从什么观点探讨这个问题也是适合的。只有当我们联系到与学校有关的更大范围的社会活动来解释学校活动时,我们才能真正找到判断它们的道德上的意义的任何标准。
学校本身必须是一个比现在所公认的在更大的程度上生气勃勃的社会机构。有人告诉我说,某市有一所游泳学校,那里教青少年游泳而不到水里去,而是反复练习游泳所需的各种动作。当有人问一个受过这种训练的年轻人,在他掉进水里时他怎办时,他干脆地回答:“沉下去了。”这个故事恰好是真实的,如果它不是真实的,它似乎是个寓言,是为了使学校与社会的伦理关系典型的目的而特意编造出来的,除非学校重视校内典型的社会生活的情况,学校就不能成为社会生活的预备。现在,它正在大量地从事西西弗斯①的无益的工作。它正在努力养成儿童的习惯,以备社会生活之用,而这种社会生活几乎好像是被小心翼翼地、故意地排除在外,不使与儿童正在进行的训练接触。准备社会生活的惟一途径就是进行社会生活。离开了任何直接的社会需要和动机,离开了任何现存的社会情境,要培养对社会有益和有用的习惯,是不折不扣地在岸上通过做动作教儿童游泳。将最必需的条件置之度外,结果也相应地是片面的。
学校的智力训练和道德训练之间非常可悲的分割,获得知识和性格成长之间的可悲分离,不过是由于没有把学校看作和建成其本身就有社会生活的社会机构的一种表现。除非学校尽量成为典型的社会生活的胚胎,道德训练必然部分是病态的,部分是形式上的。当重点放在矫正错误行为而不是放在养成积极有用的习惯时,训练就是病态的。往往教师对学生的道德生活的关心所采取的形式是警惕他不遵守学校的规则和常规。从这时儿童发展的立场来判断,这些规章都多少是传统的、专横的。它们是为了现存的学校工作方式可以继续下去而不得不制定出来的规则;这种学校工作方式缺乏内在的必需的东西,这种缺陷自身,从儿童方面,反映出一种感觉,即学校的道德训练是专横的。迫使教师注意防止失败而不是注意健康成长的任何情况,都是提出错误的标准并造成歪曲和误入歧途的后果。注意防止错误行为应该是偶然的,而不是一条原则。儿童对自己在干什么应该有积极的认识,以便从他必须做什么的立场判断自己的行为。只有这样,他才真正有充满活力的标准,一个使他能够为了未来而从失败中吸取教训的标准。
①西西弗斯(Sisyphus),希腊神话中的人物,科林斯王,因其诡谲贪婪,列后堕入地狱,被罚推一巨石上山,但巨石推上去后又滚下,要再推上去,如此循环不已。——译者
我说学校的道德训练是形式上的,我的意思是说,学校现时强调的道德习惯,似乎都是特地创作出来的习惯。即使是果断、条理性、勤勉、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忠于所承担的工作,这些学校中特别谆谆教诲的习惯,都是仅仅因为学校制度是现在的样子必须保护它不受触动才需要的习惯。就算我们承认现在这个样子的学校制度的不可侵犯性,承认这些习惯是永久的、必需的道德观念,但是,正是因为学校制度本身是孤立的、机械的,坚持主张这些道德习惯多少是幻想的,因为与它们有关的理想本身是不必要的。换言之,这些义务明确地是学校的义务,而不是生活的义务。如果我们将这种情况与井井有条的家庭的情况作一比较,我们就会看到,儿童在那里要认识的义务与责任,不是属于作为专门化的、孤立的机构的家庭,而是来自家庭所参与的并为之做出贡献的社会生活的真正性质。儿童在学校中必须有同样的正确行为的动机,用同样的标准评价,如同成人在他所属的更广大的社会生活中那样。对社会福利的兴趣,一种理智的、实际的也是情绪上的兴趣——即是说,能看出对社会秩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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