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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下)-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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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页。
③ 村松祐次:《近代江南之租栈》,见第 5 章。
④ 满铁上海事务所调查室:《华中农村的社会状况》,第 17—21 页。
① 内田智雄:《中国农村之分家制度》,第 413—414 页。
② 马杰里?沃尔夫:《台湾乡村的妇女和家庭》,第 36 页。
持分土地和财产。
无论分家的理由是什么,这一普遍长期沿用的习俗,使得大块的甚至小
块的土地占有分解。有些事例足以表明,为什么向下的社会流动总是出现,
并且最终削弱了富人。1930 年,满洲绥化县一户富有的农家,把 1000 多垧
(667 公顷)的地产分给 11 个儿子。①七年以后,这 11 个家庭已经售出土地
45 垧。这就意味着从父母转到儿子手中的土地减少了 5%。在河北的徐水县,
一个有地 210 亩(15 公顷)的地主,1882 年把地分给三个儿子,儿子们又将
财产分给他们的后代。②到 1940 年,他们中间共有 15 个新家庭,种地 324
亩(大约 21 公顷),而在 60 年前,一户曾种地 210 亩(15 公顷)。
家及其收入
在拥有土地的上层人物之下,是规模不同和贫富不同的其他家庭,他们
的成员也生活在一起,分享一切。③家庭或者说‘家’,是中国农村任何地方
的最小、最紧密的社会单位。就此而言,在中国城镇也是如此。费孝通曾生
动地描绘:
在农村基本的社会组织是家,一个扩大的家庭。这个组织的成员拥有一份共有的财产,共
有的预算,通过分工合作谋生。也就是在这个组织里,孩子们出生、长大,物质享受、知识、
社会地位都继承下来。④
家犹如一个合作单位而起作用。它的成员完成分配给他的任务,把收入交给
家长,平等分享处置报酬之权。主要的决定都在家长和别的成员讨论之后作
出。下面是对河北沙清村农民的访问记录,描绘出这样的家庭的功能。
“家庭的主要活动是什么?”
“种地。”
“家长、家长的妻子、长子、次子在劳动分工上是不是不同?”
“不是,他们共同劳动。”
“家长的责任是什么?”
“他管理家庭成员的劳动。男人种地,女人做家务,绣花。”
“是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员都进行田间劳动?”
“不,绝大部分仅由男子来干,但是如果人手不够,女人也来帮忙。”
“这时家长也参加劳动吗?”
“他像家里其他人一样劳动。”
“日常的劳动计划是怎样决定的?”
“家长把所有人找到一起,在吃早饭时讨论。”①每个家都由尊崇祖先和
① 岩佐舍一:《北满农村大家族分家之一事例》,《满铁调查月报》,第 20 卷第 12 期(1940 年 12 月),
第 66—95 页。
② 熊代幸雄:《华北农家之分家和土地之转移》,《农研报告长编》,第 167—266 页。
③ 牧野巽:《中国家族研究》,第 10—11 页。
④ 费孝通:《中国农民生活》,第 27 页。
① 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习惯调查》第 1 卷,第 236 页。
祭祀仪式维系的无穷链条和在它之前的另一个家联系。②虽然当一个家系终止
时,这链条有时也会中断,但父母仍教育子女崇敬这个家的某些祖先,并教
导他们勤勉节约,尊重老人,履行先人未竟之责。他们也鼓励孩子们继承祖
先之遗绪,努力“扩大财富,光耀门楣,看风水寻墓地,修建更大的宗祠,
讲究礼仪的排场,以及采取许多其他措施,期以增加生者和死者的福祉与声
誉”。③当家长把财产传给他们的儿辈时,儿辈们要用适当的仪式表示对家长
和祖宗的尊敬。积累财富,特别是不动产,能够确保举行这种仪式。它还能
够保证在儿辈把财产传给他们的孩子们以后,他们也能受到他们的孩子们的
尊重。
于是从许多方面来说,这个合作单位——家,有着强烈的动机要积累财
富。毫不奇怪,一切务农的家庭都力图培养善于理家,艰苦劳动及节俭、勤
奋等美德。每个家和家长都渴望发财致富和人丁兴旺,尽管事实上只有很少
的农户能实现这个目标。所有农民都持有的这些价值观念,是农村社会赖以
建立的基础。仁井田陞不无调侃地着重谈到,不论大小和贫富的农村家庭莫
不如此:
总而言之,从远古中国就存在产生小家庭的条件……近年来,到中国,特别是到小家庭占
优势的地区旅行过的人,看到中国农村大多数的家庭是小家庭,而人们曾设想存在的大家庭很
少。有一段时间,人们曾企图说明中国大家庭制的衰落。但是这样的理论忽略了小家庭的继续存
在,而且也未注意到小家庭和大家庭本质上都有同样的特征。这样,如果我们说,今天小家庭是
很久以前的家庭制度衰落的结果,那么,我们也可以说中国的家庭制度,两千多年以来一直在衰
落。①
为了使这种合作单位获得收入,家多方面地运用它的资源,而务农仅仅是诸
多可能之一。
家获得收入的来源,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组合。统一体的一端是地位低下
的打散工,这种工作脏而且烦,要离家,甚至要离村。其次是当小贩、伙计
和掮客,做这些事要有一点技术,地位高一些,也比较干净。他们的收入往
往并不比一个出卖劳动力的人为多,但是较高的社会地位还是有吸引力的。
统一体的中间是务农,不论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还是租种别人的土地。统一
体的另一端是经营土地、放债、开店、做官,或是当军官。每个家长在分配
家庭的人力资源时,必须从这些不同的收入来源中作出选择。虽然某些工作
收益比别的工作多,但每项工作的社会代价——工作的远近、地位、清洁状
况、艰苦程度和风险——也必须仔细考虑。
到 20 世纪第二个 25 年,农民家庭为他们的孩子选择职业时,似乎已有
了很清楚的顺序。最高是当官,甚至从军;其次是从事企业;而后是务农;
接下来是当劳工,从按月计算或逐日计算干农活到做家庭仆役。费孝通在报
告中提到,家长通常试图至少培养一个儿子成为官员或军官。①林耀华研究了
福建省的两个家庭,记述了黄东林要与他的姻兄弟合作开店,而不是在田里
② 许烺光:《在祖宗荫庇下:中国农村的亲属关系、人格和社会流动》,见第 9— 10 页。
③ 同上书,第 249 页。
① 仁井田陞:《中国之农村家族》,第 151 页。
① 费孝通:《中国士绅:城乡关系论集》,见第 4、5 章。
帮工。商店终于兴旺起来,他得以为他的家庭建一幢新屋。②一些家庭积累了
相当多的土地后,开始出租部分土地、放贷和从事商业活动。③如果我们根据
农村家庭的财产来划分它们的等级,我们发现在较穷、较小家庭的收入中,
从低下的、风险大而报酬少的收入来源——它们全然与务农无关,或弥补他
们很低的农业收入——之所得,总是占有很高的比例。④拥有的土地多于维持
家庭生活的家庭,把他们的资源较多地用于农业,而很富有的家庭通常从事
商业活动,不是去耕种自己的土地。⑤
只是当个别的家庭能从其他家庭得到某种不足的资源时,它才能按照自
己的愿望去分配其资源。这就需要家庭之间的安排——通常是在亲戚关系的
基础上。我们已经看到怎样通过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协议——有关出租或佃入
土地,借贷农业资本,借出和贷入现金,以及雇用或提供不同期限的劳力等
等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同意——达成的安排。在台湾的家庭之间的契约,经初
步考虑,与晚清和民国初年大陆家庭间的抵押和典当土地以及出租和佃入土
地的契约,看来十分相似。①家庭总是在废除旧的契约,又和不同的家庭订立
新的契约。总之,农村家庭间的私人契约安排,是为获得不足资源所优先采
用的办法。
家的合作形式
农村家庭在村里谋生并不单靠契约,他们还互相合作。这类合作名称各
不相同,在某些村社很普遍,但在另一些村社则否。合作采取两种不同的形
式。②第一种只包括少数农户,他们在季节性需要最紧迫时,短期共用他们的
土地、劳力或农田资本。这种形式的合作出现在朋友和亲戚之间,时间短,
通过相互同意而终止;在乡间每个地方都有这种形式存在。第二种形式包括
一个村子——有时是几个村子——的许多农户,他们组织起来,并承担某项
事业的费用。例如看守庄稼——这在中国北方很普遍——或者组织村防团。
后者对所有的村来说,在法律和秩序崩溃时,是共同的活动。还有合作加工
农作物,例如甘蔗,特别是在广东和台湾南部。但是,需要大规模合作的最
重要的活动可能是抗旱治水,包括防洪蓄水和灌溉。
农村治水的组织有两种类型。有些并入规模巨大的系统,由负责维护大
河堤坝的公职官员管理。第二种类型由一个或几个村级组织构成,只为自己
村社的农户服务。这两种类型的组织有某些共同特征。参加者都是有土地的
农户;他们分配费用和利益的原则,是根据每个农户拥有的土地量(土地少
的家庭贡献少一些,收益也少一些);他们由一个包括有经验的农民治水人
② 林耀华:《金翼:中国家族主义的社会学研究》,第 25—35 页。
③ 费孝通和张之毅:《乡土中国:云南农村经济研究》,见第 27 章。
④ 马若孟:《中国的农民经济》,第 153—158 页;见本书第 5 章。
⑤ 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 2 辑,第 319—332、333—336、343—367 页。
① 陈张富美和马若孟:《习惯法与中国清代的经济增长》,《清史问题》,第 3 卷 第 5 期(1976 年 11 月),
第 1—32 页。
② 马若孟:《传统农业中的合作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力耕作中的含意》,载 珀金斯编:《从历史角度
看中国近代经济》,第 261—278 页。
员体系管理,轮流履行自己的职责。①森田明在对清代治水情况的权威性研究
中,总结了六个以上省份的治水经验,这些经验也沿用到民国时期。
在河北邢台县,为了利用河流,在这个地区建立了两个治水组织。这两个组织以水闸作为
治水的标准单位。每座水闸的职员都是拥有土地的农户;他们被称为连户。因为这些农户支付
了修理水闸和供水渠道的费用,交税,还提供了无偿劳动,所以他们参加治水的管理,他们也
得到用水的利益。即使在绥远和山西也有由水浇地主人组成的治水组织,这些农户和上面提到
的农户一样,也是土地的所有者。这些有土地的农户提供建设和维修治水设施所需要的劳务。
他们灌溉土地的用水量,按各户拥有土地的多少来分配(按地亩浇水)。管理这些治水组织的
基本原则——诸如职员是拥有土地的农户,他们根据拥有土地的量分担费用和分享利益——与
华中、华南的治水组织并无二致。②
当然,在农民能被引导到把他们的资源用于这类事业之前,他们必须了
解利益会超过费用。局外人对农村合作的潜在利益所做的估价可能与居民十
分不同,后者习惯地忽视某些费用。但是不管怎么说,合作在农村生活中起
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使农户得以共享不足的资源。在这方面,它所起
的作用与家庭间的私人契约是一样的,即它能使他们用其资源得到比其他办
法更高的收入。
① 马若孟:《近代中国的经济组织和合作:河北省邢台县的水利管理》,载《中 国之政治与经济:故村松
祐次教授追悼论文集》,第 189—212 页。
② 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第 399 页。
农业的商业化
到 20 世纪初,铁路修建了,口岸城市也扩大了。这些发展对农民来说,
意味着新的机会。但是在 20 年代早期,正当农业资源的新供应(美国棉花种
子及化肥等)出现,农民的观念开始变化时,农业遇到了第一次大危机。结
果,这些新的投入在内地依然很少,并且难以看见,没有真正影响到大多数
农村。
然而,在这个短暂时期里,贸易的增长和作物的专业化造成了上市剩余
农产品的增长。二者是运输的急剧改进促成的。在 1894 年至 1911 年间,铁
路路线增加了 26 倍。与此相对照,1911 年至 1927 年间仅增加 35%。①铁路加
速了远距离交货,侵害了水路和陆路运输,在某些地点的许多定期集市消失
了。②铁路不仅使经传统运输到口岸城市的贸易路线改道,而且还把新的货物
带进内地,并为海运收集农产品。
对上市剩余农产品的新的需要,首先来自对外贸易。农产品的出口在
1890 年到 1910 年间,比别的时期增长更快。在 1876 年到 1890 年间,粮食
和经济作物出口总值仅分别增长 26%和 38%。③但在 1890—1905 年期间,相应
的数字为 300%和 600%。到 1911—1915 年,粮食作物出口年增长率为 12%,
而经济作物出口年增长率为 11%。然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到 1930 年间,所
有出口总值的增长率每年仅为 4.8%。④
新的需求,其次来自大、中城市的扩大。在世纪之交,多数大城市的人
口仍不足 25 万。在 1900—1938 年间,住在超过 10 万人的城市里的城镇人口
年增长率约 2%,而中、小城市增长率更快一些。①在 20 世纪 30 年代至 40 年
代,除了作为省会的一些城市以外,在 1895 年至 20 世纪第二个 10 年末期,
中心城市在其开始扩张阶段,增长速度超过了任何别的时期。在这最初阶段,
城里新来的人主要是农民,特别是 18 岁至 45 岁的男性,他们是来找工作的。
②由于这些家庭的食品消费模式仍与他们住在农村时相似,在此期间城镇对粮
食的需求一直很大。③
增强的资源专业化
如果说由铁路和外贸促成的新的需求,使得更多的农民通过出售农产品
而获利,那么,在供应方面有了哪些发展使得上市的剩余农产品得以增加呢?
答案在于农民资源的专业化提高了,相关的劳动报酬也提高了。下面假设的
例子可用来阐明这样的发展。设想一种主要是农业而没有外贸的经济,其中
城镇与农村人口的增长率相同,而粮食和经济作物以一定的组合由农村销往
① 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 190 页。
② 史坚雅:《农业中国的市场和社会结构,第 2 部分》,第 211—228 页。
③ 黄炎培和庞淞编:《中国商战失败史》,后以《中国四十年海关商务统计图表 1876—1915》为书名再版
发行。
① 珀金斯:《1368—1968 年中国农业的发展》,第 155 页。
② 林颂河:《统计数字下的北平》,《社会科学杂志》,第 2 卷第 3 期(1931 年 9 月),第 385 页。
③ 关于在战后菲律宾进行类似的城镇人口构成模式观察,见艾伦?C。凯利: 《需求模式、人口变化和经济
增长》,《经济学季刊》第 83 卷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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