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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之战-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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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庆后“个税案”最关键的证据,是双方签定的《服务协议》里的约定:税费是宗庆后负担的。但这只是说协议约定的收入是税前收入,而具体税费应由谁来计算、扣除并且交税呢?是宗庆后还是达能?
  达能“配合调查”,说从来没有替宗庆后缴过税;而宗庆后说,达能已经代扣代缴过税费了——各说各话,公众谁都不会轻易相信,宁愿相信达能也没有说实话,而宗庆后也不清白。
  但是我要告诉大家,根据同时期中国的法律,作为宗庆后的雇主,达能对宗庆后的收入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而宗庆后恰恰没有交税的义务。
  大家可以回想一下,198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后,直到近两年中国开始鼓励大家自行申报个税之前的二十年中,中国报税缴税的程序是怎么样的?我所在的法院,宗庆后所在的企业、大家所在的单位负有扣缴税的义务——而个人没有交税的义务:法院发给我多少钱,都是我的。所以根据法律,宗庆后无从偷税。。宗庆后想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还不受理呢。
  也就是说,如果存在偷税罪,那么是企业偷税,而不是个人偷税。
  直到2005年以后,新个税法规定了自行申报制度,这时税务机关才开始受理个人的个税申报。
  所以,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宗庆后偷税,媒体可以马上在新闻故事杂志的封面登上“达能,世界五百强在华偷税第一家”、“五百强在东道国再度出现轰动全球的丑闻”一类有噱头的标题。——在我跟财经记者说到这一点的时候,记者开心极了,说这真是一个极好的策划。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对个税案的刑事侦查程序、定罪程序是怎么样的?相关部门在“定罪”问题上是如何考量和操作的呢?
  何罪之有
  “犯罪”是一个人们很熟悉的字眼,长期以来中国人教育子女的一个艰巨任务,就是看好不能让孩子“犯罪”。
  自古有两项传统的大罪,即杀人纵火,是公众非常熟悉的;后来贩毒、卖淫也因为电影电视常用作题材而为大家所熟知;因贪污*而入狱的故事也是大家爱听的。以上是我们经常能听到的“刑事罪”。
  刑事罪有一个特点,就是受害人没有发言权。刑事罪是国家公诉机关以国家的权力向犯罪人提起的,要求法院判处其刑事处罚的一种程序。假设受害人说,哎呀,这人之所以打断我的腿,是因为我当年跟他老婆有一腿,我原谅他,请别判他刑了;对不起,受害人你说了不算,法院之所以判他刑,是因为他打断别人腿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他今天打你,明天就可能打别人,必须示以惩罚,加以教化,才能让他改过。同样的,如果受害人说,我要告打我的那个人,请法院判他十年吧。法院也会说,你没有权力让我们判这个人刑,你去向公安机关控告他,如果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公安和检察院都认为他是犯罪,起诉到我们院,我们会秉公处理的。 。 想看书来

以毒攻毒:全国冒出税务爱好者(2)
刑事罪的确认程序非常不同,所对应的刑罚也最严厉。民事程序中是欠债还钱,要加利息,给别人造成损失要赔偿、或者支付违约金;但民事诉讼不会剥夺人的人身自由。而触犯刑法却会“进笼子”,一关几十年,强制劳动,被剥夺正常生活、政治权利,严重的要判处死刑。刑罚具有威慑性,理论上说,一国的刑罚要足以让该国的人民不敢犯罪。
  因此,给人定罪的逻辑也是非常严格的,似乎有、似乎无,可能有、也可能没有的行为,绝不可以认定为犯罪,这叫做疑罪从无。对于宗庆后个税案,如果宗庆后能够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让人觉得他可能也不一定就是犯罪的话,宗庆后是无罪的。
  只有铁证如山,才能把人定罪。
  而我要向公众解释的两点是:第一,宗庆后的确能对纳税的行为给出了合理的解释;第二,如果宗庆后能够合理地解释他不交税的行为,宗庆后就是和你我一样无罪的人。接下来我从刑事侦查、刑事证据的角度来分析:税费漏缴是否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
  首先我需要解释一些刑事侦查、刑事诉讼方面的知识。
  刑事侦查的手段是非常有意思的。公务人员与律师都是通过蛛丝马迹来推断,得到确定或否定的结论;比如一起杀人案,受害人家属怀疑女儿是被她的前男朋友害死的,结果警方调查发现案发当天,这个男友在另一个城市,这就排除了嫌疑。举一个非常极端的例子,北京高院前几年曾经审理一个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出示了受害人发给他的一条短信,短信内容足以证明发短信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跟受害人是不在一起的;而法医鉴定受害人在发短信之时,或者发短信后一个小时内就死亡了:所以排除了这个人的嫌疑。经过一段时间的排查,最后在*调取这条短信记录,移动的技术人员却发现了问题:这条短信发出时,两只手机相距不超过十米。原来,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以后,用受害人的手机给自己发了这条短信,左手手机发,右手手机收。这下子犯罪分子落网了。
  如果不是怕偏题,关于这个题目希望能够多讲一些。回头说宗庆后这件事情,也是有一个细节引起了我的注意。
  这个细节是很明显的,所有的媒体都提到:达能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款,比宗庆后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款,多了几百万;所以媒体都评论,不明白宗庆后补缴三亿税款和罚金时,为什么居然还少交了几百万。但是换个角度,这个线索说明宗庆后实际收到的报酬,比达能帐面上宗庆后应得的收入,少了许多。按税率换算,达能少给了宗庆后几千万。那么宗庆后的话是有证据支持的——“达能付给宗庆后的钱,少了一块”。少的这几千万,宗庆后认为是缴纳的个税款。
  根据税务机关核查的资料,宗庆后需要补缴的税款是一亿多。加上罚的滞纳金,宗庆后补缴了将近三亿。如果达能确实给宗庆后交了税,那税务部门还需要给宗庆后退税。
  为了弄清楚达能应该付给宗庆后的数额,我的助手根据协议、一些历史数据,算了一天时间。由于约定的模糊、汇率的原因,无法计算准确的数字,所以我的助手只能得出一个约数——这个数字比宗庆后实际收到的数字多了将近一个亿,合理的解释的是达能扣除税费后,把税后收入付给了宗庆后。。 最好的txt下载网

以毒攻毒:全国冒出税务爱好者(3)
不排除我的助手有计算误差的可能性,但是这个证据足以证明:达能必然为宗庆后缴过税,可能是所有的,至少是绝大部分。
  由于个税案所有的证据都系达能提供,我们手头没有任何原始资料,因此个税问题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挑战。2008年4月中旬,外界猜测纷纷,而税务机构需要层层协调。我与宗庆后穿梭往来北京杭州,几天内我打了两个来回。2008年4月22日宗庆后来北京,随我会见了税务方面相关部门的人士,听取他们的专业意见。
  得知我们在为税案奔走,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主任史俊明律师也把他的意见发过来,我也就相关的进展与他磋商;许多英文的资料在考验我的助手的英文水平。4月23日我随宗庆后回杭州,向浙江省税务局汇报在这个问题。无论在个税问题,还是在国有资产的问题上,中国各地区的执法力度是不同的,个案也会有差异,所以任何案件处理都马虎不得。
  自掘坟墓的秦鹏税案
  而绝佳的反击机会在等待着我们——秦鹏承认,他在担任达能在华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期间,得到的薪金由达能公司在境外支付。这些境外收入是从来没有向中国政府申报过个人所得税的;其总和估计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在此之前,娃哈哈手中没有达能董事与其他高管收入的翔实资料;宗庆后明知达能在华高管的收入不向中国政府申报,但是苦于没有证据。而达能雇佣了宗庆后,反而能够把老宗玩弄于股掌之上。
  在2007年6月,娃哈哈诉秦鹏竞业禁止一案在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中,达能的律师却亲口“供认”秦鹏在境外拿报酬。真是“没有枪,没有炮,敌人给我们造”,达能又演了一出自掘坟墓的好戏。
  于是乎,沈阳判决之后,相继有10多名“税务爱好者”在全国各地实名举报秦鹏涉嫌巨额偷漏税。
  这些“税务爱好者”分别将秦鹏涉嫌偷漏税一事举报给国家税务总局和广东、江苏、河南、四川、上海等多个省市地方税务机构,要求对秦鹏进行核实查处。依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达能公司并未为秦鹏据实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受其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同时呢,秦鹏案也只不过是一个开端。由于达能公司支付中国区高管薪金的方式大多由国外母公司支付,达能的麻烦大了。
  ——这时候正是美国税案曝光,两岸三地绿卡门如火如荼的时候,媒体的热情与参与度正高,每天联络我询问事件的新进展。于是我得以幸灾乐祸地说,“宗庆后个税案早已定局,宗庆后放弃美国绿卡后,美国税案由于送达等手续问题可能是数年以后的事情,也完全可能不了了之。现在正当时的,还是说一说达能高管偷税的事情吧。”同时澄清说宗庆后已于2008年6月份在中国上海的美国驻华领事馆办理了放弃绿卡手续。
  

红帽子的故事讲给达能听(1)
“红帽子”是一个典型的中国词汇,是中国转轨经济中的特殊产物。所谓“红帽子企业”,就是“挂靠”在公有制单位之下的私营企业,它们每年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出资、经营皆为私人,注册登记的却是国有或集体性质。说白了,就是名为公有、实为私有。娃哈哈是典型的红帽子企业。
  红帽子企业的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因为,企业戴着红帽子,意味着虽然企业是“老板”辛苦创业的,但是其资产全挂在国家的名下。
  私企最初戴“红帽子”,第一是因为“方便”。戴上红帽子,有减免税优惠、银行贷款方便、签合同方便,做生意方便,例如当时的国营企业还不允许私营企业进入“联销体”,私企产品进不了商场。当时私有企业只能在工商注册成个体户,企业得以叫做“公司”是很有面子的事情。上个世纪80年代,中国一时间冒出了几百万家乡镇企业。
  但是由于产权混乱,“红帽子企业”的纠纷日渐增多;而且因为戴上了“红帽子”,老板分掉自己的利润是“贪污”,调拨自己的资金是“挪用公款”,一旦被人抓住小尾巴,就要了命了。
  *南巡讲话是一个分水岭,此后,第一次大规模的“摘帽”行动开始了。90年代中期后,摘帽子之风波及全国,这是“摘帽”的第一个方便时期,带有有组织的、强制摘帽的色彩。
  但是90年代中后期,“红帽子”企业曾一度回潮,一些已经摘掉了帽子的企业,又重新开始“戴帽子”。原来当时很多私营企业开始做出口生意,但是那时的外贸自主权是不对私营企业开放的;企业发展了,发现征用土地时的待遇也是不一样的;说到用人,无论在户口还是福利待遇上,私企都不能从政府那里得到与国有和集体企业同等的分配待遇;同样,私营企业在享受贷款方面也不如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于是这就出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南巡之后,大家都欢天喜地摘帽子,觉得现在名正言顺了,挣的都是自己的,不用再顶着集体的名字做事了。摘了之后却发现,原来在经营中还有很多障碍,所以就出现了‘红帽子’回潮的现象。”
  此后,是一段摘摘戴戴,戴戴摘摘,有戴有摘的时期,这个过程中,有些“真集体企业”也悄悄挤了进来,也想混水摸鱼摘掉“红帽子”,化公有为私有;9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企业改革曾一度引发“国退民进”政策,许多“打工族”,及手里有点钱的人,从政府手中购买亏损的企业(当然账面上亏损没钱,企业不一定亏损没钱),以及混水摘帽,MBO(管理层收购)甚至一度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可行性方案。但是,这阵风没刮长,短短几年时间就收手了;国退民进政策的收手,伴随着政策的矫枉过正,也就是说,国退民进造成了许多“暴富”现象,激起了民愤,包括学界,也包括一部分政治力量——一些省份停止了摘帽,开始严格控制国有资产流失。
  在处理红帽子问题中,浙江的模式是政府主张硬摘。浙江很多“红帽子”企业实际上是私营企业,顶着集体的帽子,一年交给集体或者政府一定的管理费。这种情况在政府核实了之后,被强制摘帽,双方划分清楚界限。
  但摘帽子的过程是一个非常混乱的过程,产权界定的原则是“谁出资归谁所有” ,但是,也有一个现实的情况是,亏损的企业好摘帽,营利的大企业就不那么好摘。一旦摘不下帽来,负责人由于曾拿走企业利润,则涉嫌侵吞公款。

红帽子的故事讲给达能听(2)
宗庆后的娃哈哈事实上就是一个达能可能不太好理解的“红帽子的营利大企业”,政府不太愿意明晰产权,但明晰产权又在谈判过程中的红帽子企业。
  娃哈哈逐渐“摘帽”,就发生在与达能合资的时期,达能不知道娃哈哈是在“摘帽”,反而误以为宗庆后在“窃取国有资产”,但是既然不损害自己的利益,达能还是很爽快地予以配合。娃哈哈摘帽过程大致如下:
  第一步,是娃哈哈集团(娃哈哈一直是国有企业)的改制,杭州上城区国资局将娃哈哈股权的54%转让给了宗庆后在内的娃哈哈员工,这样宗庆后从国有企业里拿到了一些股份;
  第二步,与中国国企合资的达能,后来只跟宗庆后一个人合作了。这话怎么讲呢?原来2002年,宗庆后跟达能说,以后再扩大生产规模,新投资企业,娃哈哈集团不投入了,我设一个广盛公司,我出钱,我收益,好吗?达能很爽快地说,行,你给我一个说明,签上字,我备个案就行了——秦鹏当然知道合作伙伴身份的这种变更是什么意思。虽然达能高层认定宗庆后这是在窃取国资,但达能是很帮忙的。到了2005年,签定商标许可合同修订协议的时候,达能也不忘强调说,娃哈哈集团下属的非合资公司,与宗庆后控制的非合资公司,地位是同等的。在这一点上,达能是宗庆后的“朋友”。所以秦鹏与宗庆后早期的关系融洽,达娃合作有一段“蜜月期”,就是由于有这种“一起分赃、一起嫖娼”的认同感。同时达能认为手中有宗庆后的把柄,有恃无恐,因此达能完全地放手了企业控制权。可惜到了范易谋上台,他对宗庆后可没有这种心理认同感:达娃的合作关系逐步走了下坡路。
  第三步,娃哈哈在各地子公司的股份以非常低的价格从国资局手中转让给宗庆后控制的公司。如娃哈哈集团和当时的四川省涪陵市政府(后撤市设区划归重庆直辖市)共同出资成立的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涪陵有限责任公司经当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手续,涪陵区政府陆续将手中持有的涪陵娃哈哈100%的股份都被转让给了宗庆后。
  宗馥莉任法人代表的恒枫贸易就先后在国内投资了杭州宏胜饮料、桂林娃哈哈等11家公司,持股比例从60%至90%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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