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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大帝国-第1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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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人大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总统。如无人获得过半数票;该院应以同样方式从名单上得票最多的五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但选举总统时。以省为单位计票,每省代表有一票表决权;三分之二地省各有一名或多名人大议员出席,即构成选举总统的法定人数,选出总统需要所有省的过半数票。在每种情况下。总统选出后,得选举人票最多的人,即为副总统。但如果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全国人大应投票选举其中一人为副总统。
    全国人大得确定选出选举人的时间和选举人投票日期。该日期在全共和国应为同一天。
    无论何人,除生为共和国公民或在本宪法采用时已是共和国公民者外,不得当选为总统;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在共和国境内居住不满二十年者,也不得当选为总统。
    如遇总统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履行总统权力和责任的能力时,总统职务应移交副总统。全国人大得以法律规定在总统和副总统两人被免职、死亡、辞职或丧失任职能力时,宣布应代理总统的官员。该官员应代理总统直到总统恢复任职能力或新总统选出为止。
    总统在规定的时间,应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其当选担任总统任期内不得增加或减少。总统在任期内不得接受共和国或任何一省的任何其他俸禄。
    总统在开始执行职务前,应作如下宣誓或代誓宣言:“我庄严宣誓(或宣言)我一定忠实执行共和国总统职务,竭
    维护、保护和捍卫共和国宪法”。
    策二款总司令。他有权要求每个行政部门长官就他们各自职责有关的任何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他有权对危害共和国的犯罪行为发布缓刑令和赦免令,但是叛国罪不在此列。
    总统经咨询全国人大和取得其同意有权缔结条约,但须经出席全国人大议员三分之二地批准。他提名,并经咨询全国人大和取得其同意,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和任命手续未由本宪法另行规定而应由法律规定的共和国所有其他官员。但全国人大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这类低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
    总统有权委任人员填补在全国人大休会期间可能出现的官员缺额,此项委任在全国人大下期会议结束时满期。
    第三款他认为必要和妥善地措施供全国人大审议。在非常情况下,他有权召集两院或任何一院开会。如遇两院对休会时间有意见分歧时,他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间。他应接见大使和公使。他应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并委任共和国地所有官员。
    第四款。。其他重罪和轻罪而受弹劾并被定罪时,应予免职。
    第
    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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