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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西惨案大揭秘-第5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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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逼供中,陈筹又供出了一套新的所谓的“托匪”组织、他供出“托派”苏鲁豫省委书记是马宵鹏(巳死),孙衷文负责组织和青年,王文彬(巳死)负责宣传,常俊亭(巳死)负责妇女等分工。又说在省委之上“托派华东局,书记是”郭子化。又说在主力部队四大从中都是“托匪”的组织。陈筹自己承认是托派整理委员会的书记,孙兆立任组织部长,路光前任宣传部长,刘剑任青年部长,孔真任妇女部长,梁兴祚任军事部长。李贞乾是个委员没有固定的职务。另外还供出来受训的胡光耀、郝*、陈天荣、张子敬、赵方舟、张英、刘昭筹等都是“托匪”。王须仁、王凤鸣等对于从陈筹这里逼供出来的这一大套口供无需辨其真伪,便根据新的名单进行了新的大逮捕、大屠杀。他们逮捕了在人民群众中有很高威望的苏鲁豫边区的创始人之一李贞乾、逮捕了主力四大队队长梁兴祚、政治处主任罗玉荣,逮捕了办事处(区党委)政治外主任罗荣生等人。而且一律进行严刑殴打,强逼口供。这样就把“托派”发展到主力部队出去。人人都可能随时提取加以逮捕审讯,问不出口供即予以枪决,又是一批一批的同志遭到残杀。

7、中央关于湖西边区锄奸错误的决定
中央关于湖西边区锄奸错误的决定

  一九四一年二月

  (一)在残酷和紧张的民族战争和阶级斗争面前,革命的一切敌人(民族敌人和阶级敌人),对于革命政党和革命群众,不仅采取公开的逮捕破坏,而且还采用暗害的手段,派遣暗害分子,混入组织,伪装革命,利用党内某些弱点,来实行暗害,以遂其借刀杀人的毒计。这种暗害手段是极其阴险毒辣的,它不仅可以达到其屠杀革命者的反动目的,而且可以蒙蔽和欺骗群众,使一般群众对革命政党发生恶劣影响,丧失革命政党的威信。我党在这一方面,由于十年的斗争经验,对于这种暗害手段,虽然亦有深刻的认识与高度的警惕,但在抗战以后,许多地方新发展起来的党,由于斗争经验的缺少,干部幼稚,没有了解锄奸政策,便给了暗害分子以可乘之机,来实行其借刀杀人的毒计。湖西肃托事件,便是这种暗害行为的一个证明。

  (二)一九三九年八月,湖西地区(山东微山湖西地区),在所谓肃托斗争中,曾发生了严重的政治错误。在暗害分子王须仁的阴谋之下,采取非刑拷打、指名问供、有供即捕等诬陷手段;其结果不仅造成了乱打乱杀的恐怖,而且使湖西地区党、政、军、民的工作,都受到了极大的损失。地方党在该地区内,辛苦缔造的工作基础,悉被摧毁;忠实的党员和群众,遭受无辜的牺牲;我党我军的政治威望,也受到极大的损害;同时*分子和日寇,则乘机造谣,挑拨我党我军与群众的关系,煽动群众组织杆子会以反对八路军。这一悲痛的事件,虽在同年十一月,即为党的山东分局与一一五师所制止,但直到现在该地区的工作尚未完全恢复起来;群众的疑惧尚未完全消释;无辜牺牲者的冤屈,尚未昭雪;对于为王须仁所利用的负责干部(如四支队政治委员王凤鸣、区党委委员白子明),还未予以应得的处分。因此,中央认为有将这次事件向全党公布,而引起全党严重警惕的必要。

  (三)反革命暗害分子这种阴谋,非常毒辣,非常阴险。但是,如果我党在各地的组织能够正确认识问题,正确把握政策,仍然是可以避免的。可惜湖西区没有能避免这种暗害,而上了敌人的当。因此,中央认为必须指出当地党的组织的错误,将这一事件的经验教训来教育全党,提高警惕性,免受敌人的暗害。

  1、中央认为此次错误的基本原因,是在于当地党与军队的领导人员,对于中国托派的反革命力量缺乏正确的认识,而主观地夸大了托派的力量。一方面不相信已有相当斗争历史的干部,不估计他们工作的表现,给以客观的事实的估计;另一方面则简单化、扩大化,把一切在工作上不好,生活上倾向腐化的分子,都看成是托派,单凭口供,任意拘捕,而隐蔽在党内的暗害分子如王须仁,则得乘机活动,伪装忠实,用一切方法,扩大事态,以售其借刀杀人的毒计。

  2、湖西事件的另一原因,是湖西地区党的组织在大量发展中,忽视了吸收党员的基本原则,忽视了严密党的组织,犯了拉夫主义的错误;因而混入了个别的托派分子和暗害分子,混入到地方党的领导机关(如王须仁混入湖边特委任组织部长)。这些人在平时便吹牛白马,阿谀逢迎,以便取得一些幼稚的领导者的信任,获得暗害革命党员与革命群众的机会。湖西边区党的负责人和军队的领导者都没有警惕到这一方面。军队的政治委员王凤鸣,把这些关系到人命的大事,完全推托在一个来历不明的暗害分子王须仁的身上,任其胡作乱为;对于该地区的忠实的干部,在群众中有威信的干部(如王文彬、张如、马霄鹏等),则勒逼口供,故意陷害。这恰恰是中了暗害分子的诡计。

  3、军队领导者与地方党负责人之间,缺少政治原则的团结,甚至因为工作关系,没有明确了解,而造成彼此的不满,又不以党的方式提出解决;因此暗害分子也就利用这种空隙来进行其挑拨离间,进行暗害的阴谋。军队政委代替了和包办了地方党的锄奸工作,不信任当地党的组织,超越党的组织系统,任意妄为,是完全帮助了敌人削弱了革命的力量。

  4、同时必须指出:湖西事件发生后,区党委和四支队始终没有向上级的山东分局与一一五师报告,这是极不允许的现象;而山东分局和一一五师在接到通知后,没有即时采取直接步骤,去解决这次事件,因而不能使这一事件立即停止扩大,也是使党受到损失的一个原因。这种处理迟缓的基本原因,是由于对自己的忠实干部信心不够,对反革命的陷害手段估计不足。

  (四)对于这一事件的善后办法,中央有下列决定:

  1、四支队政委王凤鸣,受暗害分子利用,竟然假冒中央名义,乱杀胡为,既不报告分局又不接受一一五师的制止,应即撤销工作,开除党籍,送交军法处判处徒刑。白子明受王凤鸣威胁,随声附和,应撤销工作,由正式党员降为候补党员。

  2、彻底调查登记并审查此次被杀诸人,对于真托匪和暗害分子,应公布其罪状;对于无辜牺牲者,应在党内刊物上公布他们是被托派及暗害分子陷害的无辜牺牲者,并在党内召开可能范围的追悼会,以示昭雪。

  3、对于被难者的家属的处理:第一,分别派人安慰抚恤。第二,关于处罚王凤鸣白子明的决定,应通知各被难家属并公布。第三,公布被难烈士之文件,应送给被难者家属阅读;召开被难烈士之追悼会,应请其家属参加。

  4、对于被诬同志,因严刑拷打而表示自首这,基本上应当原谅他们的幼稚,不能当成党内叛徒看待,不能一律开除党籍;应按情节的轻重,给以分别适当的处分。估计到他们在湖西信仰已经失掉,应调到别处担任工作。

  5、在湖西党内应进行有计划有系统地审查干部,清洗内奸分子,保证党内的巩固。首先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掌握在经过考验的可靠的党员手里。但严防以籍此大批清洗或造成清洗运动,引起党内的不安现象;更不能把一时在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犯了错误的同志,看成反革命内奸分子。

  6、中央责成山东分局,将此事件的经验教训,根据此决定写成简明的党内文件教育全党;并责成分局派专人去解决上述诸问题。抽派之人应向党内及被难家属申明,接受中央和分局命令来处理善后问题。中央这一决定希望全党传达讨论。在传达讨论时,要反对左右两种倾向,一方面要反对右的麻木不仁,忽视反敌探奸细及暗害分子的斗争,另方面要反对左的扩大反革命的力量,引起自己的惊慌失措,这四种倾向都是有害的。 。 想看书来

8、郭影秋同志给中共中央组织部的信
江震同志请转中央组织部:

  关于湖西(当时为区党委属原山东分局)锄奸事件错误,经中央一再认真严肃处理,对错误性质已经作出结论,对错误负责人已经进行处理,对死难烈士已进行了审查并追认为烈士,对死难烈士家属已进行了解释、慰问并予以适当照顾,党内外意见已经平息,湖西区的党员、干部及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也继续发挥了对人民革命及建设事业应有的作用,问题已基本结束。但由于湖西党组织一再变动,个别问题还未作最后处理。我个人认为有将先后处理经过及现存问题向中央反映的必要,特作简要报告,供中央继续审查处理的参考:

  (一)对湖西锄奸事件错误先后处理经过:

  (*同志批:对这个问题,中央既已有明确决议,就应该说,在政治上已经解决了,对历史的责任等等问题,不再提。)

  湖西锄奸事件发生在一九三九年八、九月间,同年十二月中旬,中央派罗荣桓同志到达湖西,对锄奸事件错误作了紧急处理,对被捕而未杀的同志无条件释放,重新调整了区党委组织,以后数年间又进行了下列处理:

  (1)一九四○年四月间,山东分局刘居英同志(分局锄奸部长)带领工作组,到达湖西地区检查锄奸事件情况(居英同志在湖西停留四十五天,未在区党委会议上作布置,也未征求区党委常委同志的意见。)同年十一月份,分局派潘复生同志接任区党委书记,审查、整顿湖西党组织。

  (2)一九四一年十月间,山东分局派刘居英同志再来湖西,根据中央《关于湖西锄奸事件错误的决定》公*理湖西锄奸错误问题,分别召开了党员干部座谈会,死难烈士家属座谈会,在万人大会上宣读了毛主席对死难烈士家属的慰问信,教育干部及群众,仇恨暗害分子,团结对敌。

  (3)这样处理后,剩下来的是党内干部处分问题:根据刘居英同志传达的山东分局关于湖西锄奸事件的意见是:“肃反地正确的,问题在于扩大化,扩大化的责任在于被捕受刑的同志,不能坚持立场,乱认口供”(大意如此)因之,湖西区党员干部有很多人受了处分。受处分的同志有意见,一再向山东分局、华北局、党中央提出申诉(一九四二年秋,刘少奇同志过湖西时,我个人曾向少奇同志作过汇报,少奇同志有口头指示)。党中央接受了这些申诉,在七大会议后,重新处理这一问题,结论是:湖西锄奸事件错误在于领导,所有被逼被诱承认口供的同志,一律不给处分。一九四五年秋,孙志谦同志(湖西区参加七大会议的代表)回抵湖西,传达中央指示,湖西地委根据中央指示精神撤销有关党员处分。

  (4)一九四五年至四六年间,湖西地委根据上级指示精神,接受死难烈士家属的要求,利用反扫荡的空隙,搜集能够搜集的死难烈士遗骨(共得一百二十余具)与抗日牺牲烈士遗骨一起,在单县城南建立“抗日烈士陵园”。

  经过以上的处理,广大干部及人民进一步认识到党的伟大、光荣、正确。在激烈的抗日战争与阶级斗争中由于我们的警惕性不高,被暗害分子钻空子,发生这样的损失,是沉痛的,但党的领导是英明的、正确的,只要认真地依靠党,终会得出正确的结论的。

  (二)湖西锄奸事件遗留的几个问题:

  (1)关于真托匪的鉴别问题

  湖西锄奸事件结束后,山东分局根据刘居英同志的报告,认定在锄奸事件被杀诸人中有七个真托匪,这七个人是:魏定远、曹广善、朱华、王天章、朱新民等(*同志批:对这几个人可由组织部查明他们现在何处工作,然后分别通知所在党委,作一明确结论,注在本人的鉴定表上)。

  我对于认定朱华是托匪,从开始就有疑问。一九四一年秋,我曾问过刘居英同志,认定朱华是真托匪有什么根据,他说:“是徐州内线的材料”。我对这一答复不能满意,因为其时,我离开徐州不久,我对徐州党比较熟悉,这种不负责的答复,不能使人相信。但因为当时我正因锄奸事件问题受着处分,山东分局从郭洪涛同志(原山东分局书记)起都认为:“徐州是托匪的大本营”(在延安,原山东分局书记朱瑞同志曾向郭子化同志表示:郭洪涛同志的这句话无根据)。我知道我的意见不会被刘居英同志所采纳,所以只向刘居英同志,向地委会的同志说明我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没有坚持继续解决这一问题。

  一九五四年春,铜山县委转来朱秀实(朱华之弟)的一封信,要我证明朱华不是托匪,是共产党员,我曾根据我所知道的情况写了证明,但又恐怕自己的认识不全面,又分别请和朱华同学同事最久的郝中士同志(现任广西省委副书记)、领导徐州党的工作最久的郭子化同志(现任中央卫生部部长助理)分别作了证明。郭子化同志证明说,他从一九三○年至一九三八年都领导徐州工作,不知道朱华有托匪嫌疑;郝中士同志证明说,他从一九三二年起就和朱华同学,一九三六年至一九三七年间和朱华一起教书,负责证明朱华不是托匪;我的证明说,我从一九三四年起就跟朱华认识,抗战开始后就在一起打游击,看不出朱华是托匪。这些证明,我们都交由徐州地委,请他们研究处理。但因为认定朱华是托匪的过去是山东分局,现因组织变更,究竟该由那一组织审查改变决定不明确,故至今尚未解决。

  能够证明朱华的党员同志还很多,办要有一个单位(如山东省委或江苏省委)负责指导徐州地委或单县地委审查处理,就可以逐步得到解决。除掉朱华以外,我个人认为曹广善(沛县人,自首分子,抗战开始参加我党领导的抗日工作)是否是真托匪,也还值得再审查。

  (2)关于在锄奸事件中被牵连的许多同志的历史鉴定问题:在锄奸事件紧张时,原在湖西工作的许多同志,对当时持刀杀人的“区党委”(区党委委员大部分被杀、被捕,实际上只剩了一个区党委书记白子明和暗害分子王须仁)还是十分尊重的,当时并没认识到区党委组织已被暗害分子篡夺,而对他不信任,但也有些人看到势头不对,因之采取各种办法逃避杀害,以便继续为党工作。(当然也有些同志由于政治上软弱)如有的同志听说要捕他,他就逃跑了(现有中央计委工作的王光中、高潮同志)有的看见好多党员被杀害就害怕,在一定时期内不和区党委取得联络(现在北京市铁路局工作的王效斌)。至于被捕、被押或被诱而承认自己是托匪的人则更多。这些行为,从个人对于党组织来说,当然是错误的,但因当时情况严重,真伪莫明,一个政治经验不足的人,对这种错综复杂的情况,确实很难处理,中央决定对他们一律不给处分,这是完全正确的。可是中央一九四五年所作的最后决定,只在一定单位作了传达,现在有些党组织特别是*员不知道湖西锄奸事件是怎么一回事,一看见鉴定表上有“逃跑”、“失掉联系”、“被捕”、“受刑”、“ 托匪”等字样,就按照一般问题来处理,这样就使一部分同志在历史鉴定中经常发生苦恼。

  有上述情况的同志现已分散各地(大部在贵州、北京),在此次审查干部中我已为好几个人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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