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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100问-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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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考试制度基本概况
二、司法考试备考方面
三、司法考试报名方面
四、司法考试考场方面
五、成绩查询与执业方面
六、附录:放宽地区名单
北京三校名师
2011年元旦
一、司法考试制度基本概况
(1)司法考试制度的产生背景是怎样的?
答:这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一夜法治”制度。
1986年,北京青年崔健在工人体育场高唱《一无所有》,拉开了中国摇滚音乐和流行音
乐的序幕。这一年的秋天,和崔健同样一无所有的中国法律职业也开始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
9 月 27 日、28 日两天,共和国第一届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隆重举行,那些热爱法律的普
通人从此可以通过考试进入法律人的门槛了。
第一届律师资格考试共有2。9万人报名,其中1134人通过了考试。截至 2000年最后一
届,这项国家级职业资格考试延续了 15年,共 12次,全国有150万人报名参加。律考的时
间也多有变化,最初是两年一考,1992 年之后则是一年一考,定在每年十月。参加考试的
人员包括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加过我国法律培训的港、澳、台人士及外
国公民。通过考试,许多普通人加入到律师队伍,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法治事业。
在律师职业面向社会公众进行考试的同时,法院系统和检察院系统也在积极探索着系统
内部的考试。自1995年起,最高法院先后3次组织了“初任法官资格考试”、最高检察院先
后4次组织了“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共有 7 万人通过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职业初任资格。
鉴于三种考试性质不同,门槛不一,三种资格不通用。考试难度相差悬殊,以律师资格
考试最难;考试范围、观点不同,造成各持一说,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法治理念和法律认
识??基于以上种种弊端,为了实现“法曹一元制” ,在专家学者和广大民众的呼吁下,我
国司法高层开始酝酿“三考合一”,于 2002年推出了第一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法
律职业新的统一准入标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是我国法制的进步,社会的进步,
意义重大而深远。从此,尽管进入法院和检察院还有这样那样的困难,但是通过考试的人们
至少在理论上有了进入司法机关的可能。这对于希望通过考试来改变命运的芸芸众生来说无
疑是个天大的福音。于是成千上万的人磨刀霍霍,开始踏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征程。
(2)谈一谈国家司法考试的渊源。
司法考试的前身是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所以众多的准律师们对它有着特殊的钟爱,又因
为随着中国法制改革的推进和人事制度上的进步,检察官和法官的准入渐渐也由它做主,所
以司法考试在某种程度上掌控着中国这个法治社会实践层面上的“质量”。很难说这个被民
间冠以“中国第一考”的考试厮杀程度一定比别的全国性考试高,但是国家每年大量法律法
规的重要变化会在第一时间出现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指挥着几十万大军领会乃至熟谙有关
法律制度,而这几十万构筑法治社会底线的基层法律工作者又将在以后的实践工作中对其尽
快加以运用并对理论界有所反馈,这些人正在或者已经成为中国法治社会“法及执法的脊
梁”,所以,从宏观上讲,推动中国司法进步正是司法考试意义之所在,也是我们关注它的
理由,司法考试的9年始终与中国司法领域点滴进步同步。
(3)从律考到司考的制度发展历程。
应届本科生可参加司法考试,允许台湾居民报考??,2008 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的调
整与实施,对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
时过境迁,现在很少有人提及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了,伴随着 2002 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的确立,它完成了自己的历史使命。
从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到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几个字的细微变化,折射出我国司法考试制
度经历的大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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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年,第一次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的仅限于正在申请律师资格的律师工作人员,及法
学研究教学人员中符合做律师工作的
两年后,第二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开考,报考人员范围扩大了:这次考试明确规定,具
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均可参加。
1986年、1988年和1990年的三次律师资格考试,还处于摸索阶段,考试形式和内容上
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考试内容多集中在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
1996年5月15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律师法第六条第一款明确,
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至此,全国统一律师资格考试以法律的形式被确认下
来,律师资格考试制度在磕磕绊绊的探索中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
截至2000 年,律师资格考试共举行了 12 次,全国有上百万人次参加了考试,约 14 万
人取得了律师资格证书。
司法考试,为国家法治建设选拔更多合格法律人才带来的变化,注定了它要在中国现代
法制史上落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2001 年夏天,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始了紧锣密鼓的改革。6 月 30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 22 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初
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取。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当年的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和律师资
格考试不再单独组织,纳入 2002年的首次国家司法考试。
2001年10月31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公告,颁布《国
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自2002年1月1 日起施行。同年12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 25 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律师法》的决定,规定取得律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统一
司法考试。
随即,我国司法考试的职能机构———国家司法考试司、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和国家司法
考试协调委员会正式成立。
2002 年 3 月 30 日至 31 日,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统一举行,这是我国日益深入的
司法改革往前推进的迫切需要。
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与初任法官考试三者统一为司法考试后,为国家法治建
设选拔更多合格法律人才带来的变化,注定了它要在中国现代法制史上落下浓墨重彩的一
笔。
2007 年,司法考试报名人数达 29。4 万余人,参考人数为 26 万余人;2008 年,考生总
数突破37万人,创历史新高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首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 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也可以报名参加
国家司法考试。这项政策调整实施将与司法机关招录应届毕业生的现行用人制度相衔接,有
利于解决西部地区法律职业人员短缺、断档等问题。
同时,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部自 2005 年起在香港特别
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国家司法考试;自 2008 年起,台湾居民可
报名参加大陆司法考试。通过考试成绩合格,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颁发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
目前,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制也不断健全。
围绕解决中西部地区和基层法律人才短缺的突出问题,司法考试扩大适用放宽报名学历
条件的政策得到强化。
在 2006年1008个县(市、区)的基础上,2007 年又增加了新的司法考试报名学历条件放
宽地区,使实行放宽政策的地区达到1115个县(市、区)。
从2008年起,中部六省份符合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243个县(区、市)中的98个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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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增加为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从而使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达到了
25个省份的1213个县(区、市)。
2008年8月14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发布了修改后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
法》补充规定:国家司法考试的实施,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欠发达地
区的考生,在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标准等方面采取适当的优惠措施,具体办法由司法部
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
与 2001 年颁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相比,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对报名条
件进一步细化,明确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
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取代了之前符合《法官法》、《检察
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学历、专业条件的规定。
目前,我国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机制也不断健全。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其最直接的意义在于为国家选拔法律专业人才,包括从事法律职业所
必须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要求的审判、检察和法律服务人才。
(4)谈一谈历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概况
因为司法考试改革,原定的 2001年律考没有进行,相应的 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
时间由秋天前移到了春天。2002年3月 30日、31日,首届国家司法考试在全国统一举行。
本年度,因为汇集了两届司法考试(律考)参考人员,全国共有36万人多人报名,31 万多
人参加考试。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共同商定,全国合格分数线确定为
240分,共有 24100多人合格,占实际参考人数的7。74%。根据三部门共同确定西部地区照
顾政策,将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35 分,有700余人符合放宽录取线。
2003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共 19。7万多人报名,近17 万人实际参加考试。全国合格分
数线仍为 240 分,共有 17000 余人通过考试,占实际参考人数的 10。18%。西部等地区的合
格分数线进一步放宽为 225 分,有2000多人符合放宽录取线。
2004年第三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共有 19。5万多人报名,近18 万人参加考试。根据总
分调整至600分的情况,合格分数线相应地设在 360 分。全国总成绩在360 分以上的合格人
员共2万余人,占实际参考人数的11。22%,
2005 年第四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报名人数为 24。4万人,实际参加考试的人数为 21。9
万人。本年度的全国合格线仍是 360分,放宽地区进一步降低至 330分,符合条件的民族考
生单独确定分数线。这样几项合计的结果是,全国共有 31664人达到合格分数线,占参考人
数的14。39%。
2006年第五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报名人数达到 27。8万人,比 2005年增加了三万四千
多人,增幅为14。61%。有11个省份报名人数达万人以上,其中北京和广东超过两万人。从
考生的年龄结构来看,报名人员平均年龄28岁,最小 18岁,最大75岁,25岁以下的占报
名总人数的41。78%,26…35岁之间的占46。78%;在学历方面,大学本科占 89。94%,双学士
以上占4。79%,法律专科占 5。27%;在职业方面,在法律职业领域工作的人员占四分之一,
其中法院系统人员占 11。87%,检察院系统人员占 8。16%,律师业占4。76%,另外,应届毕业
生占14。14%,在校研究生占 7。79%。以上数据均与2005年基本一致,这表明司法考试经过
四年多的发展,在考生构成上已较为稳定。在 2006 年的报名人员中,初次参加司法考试的
占 56。86%。港澳居民共有 276 人报名,其中香港居民 238 人,澳门居民 38 人。2006 年共
有2249人选择少数民族文字试卷,比2006年增加了 525人,增幅30。45%。2006年的少数
民族文字试卷分别为维文、哈萨克文、蒙文。
2007 第六次国家司法考试 2007 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数达 29。4 万多人,参考人数为
26万多人,共有5。8万多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通过率为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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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七次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数突破 37万人。通过率为 23。4%。
2009年第八次国家司法考试报考人数为 42 万人。通过率为24。3%。
2010 年第九次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人数 39 万余人,实际参考人数 33 万余人。通过率大
约20%。
(5)司法考试满分是多少分?多少分合格呢?
答:2003 年以前的司法考试及律师资格考试,满分为 400 分,240 分合格。2004 年开
始司法考试满分为600 分,360分合格。但是放宽地区的分数线近几年来都要低至 315分,
西藏280分。放宽地区的分数线每年都有具体规定,请及时关注当年的变化。
(6)法律职业教育培训与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关系有哪些?
答: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已经成为保障自由、约束权利、治理社会的天下公器,尤
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形成了基本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了一套不断进步的
法的实施机制,培养、训练了大量的法律人才,更形成了符合我们自己经验与世道人心的“社
会主义法治理念”。
然而,法治事业的发展,无法离开法律职业人自身的发展。管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
韩非子在《有度篇》里更申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
里,“奉法者”正是手持一国公平正义理念、掌握一国法律制度运转的法律职业人。三十年
的改革历程,也是我们国家重新发展法律教育,塑造一支高素质法律工作者群体的历程。从
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的不堪岁月到如今全国六百余家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春天,从法律职
业作为当年的一种保密职业与保密专业到今天每年有 40 余万考生的国家司法考试舞台,在
这个历程中,法学高等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选拔机制共同为培养与遴选德才兼备的“奉法者”
提供了最重要的制度支持。尤其是脱胎于律师资格考试、2002 年正式启动的国家司法考试
考试,以其九年来年平均通过率 15%的难度、年平均30万考生的热度被誉为“天下第一考”,
成为法律职业发展的最有力保障。
(7)司法考试培训业中那一家做得最早?
答:司法考试培训最早是北京三校名师培训学校。自 1992 年开始,北京三校名师培训
学校就从事此项工作。其前身是北京环宇学校,2000 年以前从事律师资格考试培训。至今
已经19年的办学经验与积累。
(8)按照现行的规定,哪些人员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
答:现行下列人员执业时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一、法官;二、检察官;三、律师;四、公证员。除此,很多行业也规定,通过国家司
法考试的优先录用。
(9)从事律师工作除了通过司法考试,别的还有什么途径?
答:按照现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
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
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由此可见,除了参加司法考试,具备特定条件,经过司法部考核
合格者,也可以申请律师执业。
(10)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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