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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报告-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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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方设法拉拢国家干部,特别是担当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极少数走上犯罪道路的领导干部,不仅成了社会上的犯罪分子的同伙,而且是他们的靠山和“保护伞”。实践证明,在反*斗争中,只有始终把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作为重点,突出查办大案、要案,才能真正取得成效。书 包 网 txt小说上传分享
序二(2)
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剥削制度、剥削阶级的产物,是封建特权的衍生物和资产阶级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享乐主义的表现。对我们来说,它是一种异己的东西,是权力腐化变质的表现。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和危害性,它不仅成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严重障碍,使许多改革政策和措施在实践中变形走样,而且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扭曲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出现*亡国的危险。正如*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的党,葬送我们的人民政权,葬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大业。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我们党对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清除肌体的蛀虫、蟊贼,态度是坚决的,政策是一贯的。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领导人,在消灭敌对阶级的同时,也十分重视清除革命队伍中的*现象。在即将转入和平建设时期,毛主席及时告诫广大党员、干部要警惕被糖衣裹着的炮弹打倒;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又颁布了大量有关惩治*的法律、法规和指示,开展了“三反”、“五反”,杀掉和惩处了一批像刘青山、张子善这样的贪污*分子,为广大干部敲响了警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同志多次强调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打击经济犯罪这项工作同经济体制改革、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并列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四项保证。1982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后,掀起了一个又一个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高潮。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同志一再强调,在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中都要反*,把反*斗争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务必在近期内取得明显的阶段性成果。特别是*同志在中纪委二次和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发表后,反*斗争的发展势头非常好。全党都动员起来了,各行各业都在认真开展反*斗争。广大人民群众对反对*、加强廉政建设非常支持,踊跃举报,有力地推动了反*斗争的开展。贪污贿赂等*现象与社会主义制度,与党和人民的利益是根本不相容的,消除*现象是党和国家的利益所在,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只要我们坚持认真地抓下去,惩治贪污贿赂等*现象的斗争一定能够取得明显成效。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依照法律规定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近几年来,检察机关一直把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作为检察机关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最直接、最重要的服务,作为工作重点。实践证明这是正确的,成绩也是显著的,今后仍要继续坚持。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规划,也是90年代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行动纲领。《决定》明确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法制建设的目标,这对检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心的各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时代的主旋律,一切工作都必须为这个中心工作服务。为了坚决贯彻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要以“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统揽检察工作全局。这个工作方针提出后,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得到各级检察院和广大检察人员的拥护并迅速转化为自觉的行动。实践证明,这个工作方针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各级检察院、各项检察业务找到了自己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应有位置,找准了服务经济建设的正确途径,坚持这个工作方针不动摇,工作就主动,就能抓住要害,打得准,打得狠,打出声威,消除人民群众的顾虑,给人民群众以信心。坚持这一条,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和促进*法制建设方面,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就能在反*和树立法制的权威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当然,我们也要清楚地看到,*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将长期存在,反*斗争是长期的、艰巨的。我们要增强反*的紧迫感和使命感,把反*斗争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下去。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反*斗争如何深入下去呢?要从教育入手,使我们的每一个党员、干部都争做廉政勤政的模范。要深化改革,从制度上铲除“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力”。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要加强法制。*同志明确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对于干部的共产党员来说,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加强法制,要加强立法,根本的是要严格执法,坚决惩治*分子。其中重要的一条是要加强专门机关建设。反*要厉行法制,必须有一支强大的执法机构。所以,继续完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加强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的专业队伍,提高工作效能,是反*斗争的需要,是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的需要。要把检察机关反贪局建设成为一个权威的、高效的侦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肖扬同志在书中指出“反贪污无穷期”,我非常赞赏这一观点。希望全国广大检察干警在反*、惩治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斗争中,把反贪局建设得更好。
张思卿
1994年8月1日
2009年7月22日修订
前言
这是一本写于19年前的书。早在1990年,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诞生周年的时候,面对它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我产生了写本书,把建立反贪局的缘起、成果记录和总结下来的念头。希望借此能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认识反贪局,能对反贪局的建立和完善有所裨益和帮助。念头一经产生,即付诸行动,1990年下半年开始动笔。后来由于工作变动,公务繁忙,这项属于“私活”的耕耘也就变得断断续续。1994年,广东的同志希望我花点时间,在建局5周年之际完成这本书的写作任务。我应他们的要求,在原稿的基础上略加修改,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出版。直到今日,时值建局
20周年之际,才有时间翻出旧稿重新整理成书,我也算了却了一桩多年的心愿。
1986年—1990年,我在广东省检察院任检察长期间,向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作过多年的工作报告,报告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关于反贪污贿赂方面的工作,而且是报告中的第一部分内容。1990年底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以后,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继续向*告反贪情况。本书原书名为《神圣的使命——共和国第一个反贪局诞生的前前后后》,现在看来改为《反贪报告——共和国第一个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诞生的前前后后》更为合适。因为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而一切公务人员和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我们领导干部向人民代表大会只是报告工作而不是作工作报告。
本书的出版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力求较为全面和深入地分析、论证和记述反贪污贿赂工作局诞生的前因、决策过程和后果,用*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惩治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出路,对相关的问题阐述自己的主张。
本书的体例是按照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成立的前前后后这一时间流向,截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问题,以专题的形式兼顾时间的先后进行分析、论证和记述,而各个问题之间又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以此构建成全书的框架。由于这些问题仍然是今天广大从事惩治贪污贿赂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感到困惑的难题,因而从理论分析和形象记叙的结合上深入地探讨这些问题,希望有助于避免简单地记述陈年流水账那样枯燥乏味的感觉。
本书写的是共和国第一个反贪局成立的前前后后,基本上是属于记事性质的。但是,它并不是一本*,也不是孤立地局限于写反贪机构的建立,而是把它的建立与时代背景、国内外环境联系起来,与古今中外的惩贪实践和经验教训联系起来。希望通过纵横比较的介绍,对今后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仍有裨益。
我动手写这本书时,还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工作,书中收集的资料基本上截止于1990年。我离开广东以后,广东乃至全国的惩贪工作有了蓬勃的发展,反贪局的建设有了很大的加强,之后的资料基本上没有收入书中,将另文专门阐述。需要说明的是,这次修改出版时对原稿基本没有变动,原汁原味地保留和援引了当时的而可能与当前实际不一致的观点、观念、政策、法律,其目的是忠实地反映反贪局成立前前后后的客观情况,给读者展现一个真实的历史。这些不一致的地方主要有:(1)关于“法制”和“法治”。反贪局成立前后通常的提法是“法制”而非“法治”,“法治”是在1997年党的十五大上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式正式提出的。(2)关于计划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提法。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是我党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期的一个重要课题,建立什么样的经济体制有一个逐步清晰的过程:十二大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商品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可逾越的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十三大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本书的论述可以窥见这一发展和变化过程。(3)关于法律条文的援引。1996年和1997年我国分别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作了修改,而本文中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指1979年7月通过的法律,是反贪局成立前后实际施行的法律。所以,文中会出现一些当时存在现已废止的法律制度、法律概念,如免予起诉、人犯等提法。(4)在反贪局成立五周年之际,我所撰写的《神圣的使命》一文客观上反映了当时我对反贪工作的思考,一并收入在内。本书在写作时,是以当时惩贪斗争的实际状况为基础,以当时法律为依据进行分析和论证的。但事物是发展的,法律具有稳定性的同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相反,稳定是相对的,发展是绝对的。随着社会的前移,规范对象的变化,法律的有关规定也要随之作出相应的调整变化。尽管在书中,我已力所能及地顾及这种变化,然而事物的发展有时是始料莫及的。因此,我们应坚持发展的观点,肯定合乎客观实际的发展变化,不固守陈见。
本书在写作时,吸收了个别专家学者以及从事司法实践的同志的一些研究成果,借鉴了一些在当时看来还比较新的研究方法,具体运用于对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有关问题的探讨,恕不一一注明。同时,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同志的大力支持与帮助,法律出版社的同志们为本书的出版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谨于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尽管本书写作的时间跨度大、历时长,但由于水平所限,加上工作繁忙,来不及仔细推敲,难免还存在不少缺点和问题,欢迎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2009年7月1日
引子(1)
贪污贿赂等*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说它古老,是因为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来,贪污贿赂就成为与统治阶级结伴而行的顽疾。翻开古今中外的历史,无论是正史,还是取诸乡里传闻的野史,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私下的,贪污贿赂*之事,不绝于史。在古代的中国,更是目之所及,遍地都是。从西周时《尚书?吕刑》中所谓“五过之疵”中的“惟货”,到明朝的邹缉上疏皇帝时称:“贪官污吏遍布内外,剥削及于骨髓”;
《明史》卷164。至清代,官吏贪污之风更甚,吏治每况愈下。贪污贿赂存在时间之长绵延几千年,范围之广渗透于政治生活的一切领域,遍及各级官吏,上至宰相,下至末流小卒,一朝权在手,大多贪焰烁天,不择手段,敲骨吸髓,大肆搜括。著名学者王亚南曾一针见血地说:“历史学家曾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王亚南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7页。在近代的中国,没落的封建制度在帝国主义洋枪和烟枪的轰击下,愈加萎靡破败,腐朽得无以复加,从曹锟贿选总统到蒋、宋、孔、陈掠夺全国资财而成的“四大家族”,
四大家族指的是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及其家族。在中国历史上开创了*的新纪录,写下了最为肮脏的一页。
然而,贪污贿赂等*问题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却又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改革开放之后逐渐成为一个热点的话题。
说它新鲜,是因为当时人们普遍认为,贪污贿赂等*问题是阶级社会、私有制和同它相关联的剥削制度的伴生物,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人剥削人的制度被取消了,*现象将会随之消失。然而,现实并非人们设想得如此简单。新中国成立后,尽管政治清明,但贪污贿赂*之风亦未能绝迹,畿辅大地爆出的两枪巨响,震惊国人;“三反”、“五反”斗争的结果,令人吃惊;自此以后,“横扫”不断,深挖不止,把一批批在战场上“钢弹”打不倒却在“糖弹”面前败下阵来的贪污贿赂等*分子挖了出来,举世哗然。改革开放以来,宽松的政治环境和活跃的经济环境,给我国的社会主义和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人民得到了实惠,总的来说是满意的。但是,一段时间,“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没有解决好,加之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与污染,贪污贿赂等*现象日渐滋生和蔓延,个别地方一度发展到*人怨,口诛笔伐,甚至到了危及社会稳定和政权巩固的地步。至今这仍然是困扰政权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在国外,无论是数亿人口的泱泱大国,还是方圆几里的弹丸小国;无论是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还是新近诞生的年轻国家;无论是高殿阔宇的君主专制国家,还是熙熙攘攘的代议*制国家,贪污贿赂等*现象,都或轻或重地存在,有些还毫不逊色于我国的古代和近代。现在,他们还时不时因*使其政坛山摇地动。
与之相适应,惩治贪污贿赂等*的手段和策略也是全球范围内一个既古老又仍在探索的实践问题。
贪污贿赂等*,无论发生在哪一个朝代、哪一个国家,都是危及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危及国家政权的一大祸害。历代统治阶级的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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