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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剑-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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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做的工作。
马学军:把改善民生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是我们工作的关键。民生问题是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问题,也是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问题。
2006年,甘肃省委、省政府在这方面下的决心很大,各级都要按照省上的统一部署,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上真正做到“四个全覆盖”;要在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再就业问题上取得新的进展,确保每户“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要加大政府统筹协调、财政支持和服务培训的力度,确保大中专毕业生和有就业能力的城镇人口充分实现就业;要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完善助学贷款和救助制度,确保每一个贫困家庭子女上得起学,每一名学生不因贫困而失学;要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低保制度,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通过扎实工作,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吃水、行路、上学、就医、就业、看电视、听广播及生活保障等突出问题。
二、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是把经济搞上去
杨扬:解决民生问题关键是什么?
于伟:解决民生问题的关键是把经济搞上去,在2006年,项目年是乐山经济工作的主题词,也被誉为乐山经济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这一年,围绕电子材料、冶金建材、盐磷化工、清洁能源、农产品加工等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工业项目先后落户嘉州。据初步统计,2006年乐山完成地区生产总值亿元,增长;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增加值亿元,增长;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亿元,增长。
但这样的里程碑,还不是乐山的真正意义的科学发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仅仅把目光停留在项目上是远远不够的。我认为,应该把工夫下到产业发展上,要靠产业进行统筹发展,尤其是一二三产业之间的互动和交融非常重要。
面对硅产业发展的难得历史机遇和乐山的资源优势,我们将争取在“十一五”期间把乐山建设成为全国最大的硅材料基地,在全世界都叫得响。将自身产品资源和项目优势转化为整个产业的优势,这就是乐山科学发展的点睛之笔。
马学军:我们平凉市是一个典型的投资拉动型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取决于项目的支撑和带动,没有项目一切无从谈起。以项目建设的大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大发展、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所有的工作要围绕一个主线,把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作为深化改革的重点。
回顾一下我们的发展历程,主要还是在资源上做文章。现在的问题是如何把这篇文章做深做细、做大做强。我看,关键是要创新发展模式。以我市为例,主要是要以建立工业主导型经济格局为方向,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在延伸产业链上下功夫,在提高附加值上做文章,真正把资源优势变为产业优势,把产业优势变为经济优势,推动经济发展由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
三、关键在干部,根本靠实干
杨扬:解决民生问题,党政官员该怎么办?
于伟:有了发展的思路,有了发展的载体,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如何有效推进?必须通过干部作风的转变来实现。
如果一位干部在一个地方工作了几年,山河依旧、老百姓的生活依旧,就算群众不赶他下台,他的工作也是索然无味、干不下去的。我们认为,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乐山,关键在干部,根本靠实干。
干部一定要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一定要体察群众疾苦;一定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评价干部的政绩,既要看经济工作指标,又要看社会建设指标;既要看总量速度,也要看群众的实际感受。此外,干事业还要用心。很多干部不是没有能力、没有知识,关键是用心够不够的问题。没有把本职工作当成党和人民的事业、当成自己的追求、当成生活一部分来对待,怎么能干得好事?所以只有用心去想事谋事干事,才可能把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乐山,通过持续地努力落到实处。
马学军:最宝贵的精神是实干的精神,最关键的落实是责任的落实。落实,不仅要埋头苦干,而且要不断提高能力和素质,尤其是要努力提高各级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为抓好经济工作,落实“推进新跨越、建设新平凉”的战略任务,我们通过完善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一线工作机制以及完善跟踪督查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等,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切实解决抓不具体、抓不到位和抓不到底的问题。
领导干部要带头抓落实。领导干部既要当指挥员,更要当运动员,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发挥表率带头作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影响和带动干部群众。一要带头执行政策。领导干部尤其是要善于研究政策、吃透政策、用好政策、用活政策,加快我们的发展步伐。二要带头为民办事。为群众办的实事进行集中梳理,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接受监督,取信于民。三要带头攻坚破难。从一定意义上说,攻坚破难的能力就是抓落实的能力。领导干部要引领干部群众抓好落实;要深入基层,到条件差、困难多、意见大、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的地方去,和干部群众一道,努力排忧解难、化解矛盾,打开工作局面。
破解住房难关键在哪
郑功成
重新确立住房政策目标,真正理顺公共房屋、商品房屋、单位房屋三大房屋供应体系及相关的政策措施,城乡居民的居住条件才可能在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下持续得到改善。
住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严重关切的民生问题。国家应当对现行住房政策进行全面反思并作出重大调整,以适应时代发展重建合理的住房制度,进一步改善不同层次社会群体的居住条件,尤其是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
一、重新确立住房政策的目标,将追求城乡居民均拥有自主产权房屋的目标调整为追求城乡居民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均能够获得相应居住条件的目标
这一目标调整的差异,在于国家不再以产权归属作为实现居者有住其屋计划的标志,而是只要满足城乡居民有房可住并不断改善其居住条件,无论自有还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均可。做这样一种调整,既是对发达国家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实践借鉴,也是基于让所有居者都拥有自主产权房屋的目标是一个相当长时期都绝对不可能实现的目标。伴随着住房政策目标的调整,政府便可以理性地调整相关制度安排与政策措施,重新整合公共资源与市场资源,通过多管齐下的方式,在减轻城乡居民购买住房沉重压力的同时促使其居住条件持续得到改善。
二、构建层次分明、三位一体的住房体系,明确政府、市场、用人单位的责任分工,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前提下促使居民居住条件的持续改善
所谓三位一体的住房体系是指政府主导的公共房屋、市场主导的商品房屋、用人单位职业福利中的房屋福利部分,它们构成了三个层次,分别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的居住需求。其中:政府主导的公共房屋只租不售或者在条件成熟时租售结合,主要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需求,它需要政府的公共资源支撑,从而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必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住房体制的基石;市场主导的商品房屋包括通过市场购买房屋或者租赁房屋,它主要满足中高收入阶层持续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它应当尊重市场规律并按照市场规则运行;用人单位的房屋福利是员工职业福利的有机构成部分,它利用的是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源,改善的也是本单位员工的居住条件,它可以作为公共房屋、商品房屋的补充。政府的责任重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而居民要改善其居住条件时只能通过商品房屋市场和职业性的住房福利。
三、重新确立政府在公共房屋、商品房屋、单位住房福利三大体系中的职责,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
鉴于政府在当前住房体系中的职责混乱,有必要重新加以明晰。在政府职责方面,应当按照上述三位一体来分层考虑。其中:在公共房屋供应方面,政府应当运用公共土地资源、财政资源来建设相当数量的公共房屋,满足低收入家庭租赁,切实保障低收入家庭的起码居住条件;在商品房屋供应方面,政府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同时应当承担起规范房地产市场的职责,有计划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打破房地产行业的垄断,维护商品房市场的公平竞争,并对房屋销售价格与租赁价格保持有限但必要的干预;在用人单位职工房屋福利方面,政府需要改变禁止实物分房的规定,将其纳入补充保障体系统筹考虑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取消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政策,代之以统一的公共房屋政策,扩大公共房屋的供应
经济适用房不仅直接扭曲了房产市场,而且直接影响了公共房屋的供应,已经完成了历史使命;廉租房政策又限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际上根本不可能缓解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因此,应当取消经济适用房与廉租房政策,代之以统一的公共房屋政策,以便整合公共资源,更有效地保障公共房屋供应,免除居民住房后顾之忧。公共房屋制度的核心,是政府提供公共房屋供低收入家庭使用,居民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政府确保居民有起码的居住条件,并随着经济发展与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使起码居住条件的标准得到提升。如果政府能够扩大公共房屋供应,并确保低收入家庭有起码的住房保障,则居民的购房行为将恢复理性,房地产市场的畸形价格将复归正常。
五、将公共房屋与现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分离,在公共房屋配给中坚守公平正义原则,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加入起码或最低住房保障补贴项目
应当改变目前将廉租房附加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之上的做法,因为这种做法不仅使相当一部分低收入家庭无法申请公共房屋,而且制造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与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而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不公。因此,公共房屋应当单轨运行,并确立公平、正义原则,住房面积必须限制在基本保障,建筑相对统一,房租标准统一,实现享受资格法定、房屋公平供应、面积限制、租金自负。即公共房屋的目标只是满足居民的起码或者基本居住需求,而不应当保障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居者要改善自己的居住条件只能通过自己的努力,从商品房屋市场购买或者租赁。所有租赁公共房屋者都必须付出相同的经济代价;对无法承担的低收入家庭,可以通过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社会救助制度提供专项补贴,以确保其不因起码居住条件而陷入生存困境。
六、取消强制性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对用人单位分配住房的限制,代之以政策支持下的自主选择型住房职业福利
一方面,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有单位改革的遗产,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组织结构、就业结构日益复杂化以后,这一制度不仅加重了单位负担并限制了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自主支配职业福利资源的权力,而且制造着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因此,应当消除住房公积金的国家福利性质,恢复住房公积金的职业福利性质,取消强制规定,政府可以像对待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一样给予一定限额内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应当取消对单位住房实物分配的禁令,将是否实物分房或者建立公积金或者实行专门住房补贴的选择权交给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国家只是制定统一的住房职业福利税收优惠政策,让用人单位或者雇主享有类似于其他职业福利机制一样的选择自主权。只有这样,才能理顺单位住房福利的关系,并使之真正成为公共房屋制度的有益补充。
七、统筹考虑城乡困难居民的住房保障,建立全国性的起码或最低住房保障制度
将农村困难居民排除在外的住房政策是不公平的,国家应当统筹考虑城乡困难家庭的起码条件保障,通过将城乡居民的起码居住条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面确立城乡居民的最低住房保障制度。在政策思路上,宜将住宅纳入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范畴,制定城乡起码或者最低住房标准,将确保低收入家庭起码居住条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由政府充当直接责任主体,通过增加公共房屋的供给或者给专项补贴,迅速缓解并最终解决低收入群体的起码住房条件。
实行政府分级负责制,并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宜以地市级政府为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解决当地公共房屋供应与特困群体住房补助问题,困难地区可以由中央与省级政府提供专项补贴。鉴于房屋建设需要占有公共土地资源,居民住宅建设的用地及土地资源的使用必须有长远规划,并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直接监督,以避免政府短期行为及其造成的不良后遗症。
对公共房屋确立相应的限制条件与激励机制。政府的公共房屋不可能无限供应,从而必须有相应的资格限制与退出机制。政府在扩大公共房屋供应的前提下,应当根据公共房屋的供给能力制定相应的门槛,如将居民家庭的资产与收入合并统计并规定相应标准之下才能申请公共房屋,杜绝不具备资格条件者占用公共房屋资源;同时,确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等。同时,还可以根据公共房屋供求的发展变化确立让公共房屋享有者优先购买公共房屋的政策。
开展房屋普查,建立详细的住房登记制度。开展房屋普查的作用有三:一是住房普查资料是国家宏观经济资料,是国家制定和推行房屋政策的科学而具体的依据;二是住房是家庭或个人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为包括住房补助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等提供依据,确保住房困难家庭真正得到政府的有效援助;三是通过房屋普查还能够有助于治理腐败,有助于采取分类税收制度来调控房地产市场。因此,在住房领域问题重重的现阶段,急切需要开展城乡居民房屋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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