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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的沦陷:帝国阉宦简史-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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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止步,他们由是获得了免于追查的权利——第一,他们永远是正确的;第二,如果有什么问题,请参考第一条。帝王继位后各种大张旗鼓的祭天、祭祖活动,不过是对自身神圣性的强调。而异于常人的衣饰(龙袍)、座椅(龙椅)、生活用品(龙塌、御膳)等,不过是神圣性的日常彰现。
  

阉的技术史(5)
帝王们免于理性的追查,因而,他们只能被信仰,不能被质疑。遵从“王法”被视为理所应当——挑战天子的行为同时被视为对“天”的挑战,这显然是不自量力并大逆不道的。同时,这也是各种“替天行道”托词的来源:敌对双方谁代表正义?显然是代表“天”的那一方。而谁能代表“天”,这显然是一个对神圣性的争夺问题。两军开战前的誓师,不光有勉励将士的励志意义,还有宣告神圣性被己方占有的意义:这种庄严而宏大的宣告,使将士们沐浴在一种赫然降临的仪式感中,在神秘仪式感的鼓荡下,死亡变成了最大的快感,所以他们才会奋勇杀敌而不怕牺牲——这种宣告往往比“封妻荫子”的承诺有效得多。士兵们排成方阵,走向死亡……他们被一种神圣性完全规训了——作为一种统治方法,这种规训对市民社会仍然有效。
  人类有某种神圣性需要:一个女孩会不厌其烦地问她的男朋友“你喜欢我什么”,她希望得到的回答不是“嘴巴”,不是“鼻子”,不是“身材”,甚至也不是“学识”、“心地善良”、“善解人意”等等,她要的是一个“非具象”“非确指”的、超越使用价值与功利意义的答案——这个不为人知的答案显然能使她获得一种神圣性陶醉。“仙女般的”、“她是我的女神”等诸如此类的表达,除了含有“纯洁”“美丽”等意思外,显而易见还指向一种“神圣性”。
  对神圣性的需要本身是一种生产性力量,它让我们安分守己的同时,不断完成对世俗性的超越:长安城外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一生最大的梦想也许就是见到皇帝,因为皇帝能为他平淡无奇的生活赋予神圣性的光环。这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统治,因为那个农民显然清楚皇帝不喜欢捣乱分子。当我们开始了对日常的审察,最终会发现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一个小企业主会在他办公室的显眼位置,挂上某高级官员跟他的合影;一个痴情男子会随身携带他的“女神”赐予他的小物件……抛开“炫耀”“寄托相思”等通行意义上的解释,这难道没有“神圣性”的意味在里面?我们说,墙上的合影和随身携带的小物件让他们沐浴在一种神圣性的光辉下。
  神圣性跟禁忌相伴而生:弑君是不被允许的;墙上挂有合影的那位小企业主,生产劣质产品时总会心有惶惶;而那个痴情男子,终身也许都不会爱上其他女子……禁忌以权力的面目出现,它形成了统治的基础。而处于权力(神圣性/禁忌)中心的皇帝,自然也处在了话语中心:他的言行被记录,被传播,被效仿,被严格遵照和执行。他的意志就是全民的价值。如此,对皇帝的挑战就是对全民的挑战——逻辑地推断下来,“民者何也,是乃天也!”这显然是个陷阱,但能让我们处于一种被总体叙述(人民)的神圣性光辉中(人民喊“首长万岁”,首长喊“人民万岁”)。不过这种总体叙述也是积极性的,它直接催生了“国家凝聚力”“民族自豪感”等诸如此类的东西——这让民众具有了士兵的品质:顺从(对内),但又嗜血并同仇敌忾(对外)。
  在这样的语境下,民众的不顺从其实可以看做是神圣性传递的失效——作为纠正,刑罚于是诞生。刑罚的标识功能给受罚者打上了耻辱的标记,并将他变成一个异类……“非我族类”“人人得而诛之”——这充分调动了民众的情绪,使受罚者处于一种“环形权力”的监督下,因而很快变得顺从起来。而酷刑对肉体的摧毁功能,则让反抗意识无所依附——公开执行的酷刑,则至少有这样两个意义:一是“以儆效尤”,让民众在酷刑观摩中,得到一种必然性的体认;二是在“同仇敌忾”(犯罪分子当然被视为敌人)的情景中,获得一种神圣性体尝——我仍然是民众的一分子,我仍然被总体叙述着……
  在酷刑观摩中得到的“必然性体认”,即为恐吓的本质。“必然性体认”,通俗的说法就是“下场”。这里面暗含一个毫不含糊的条件等式:如果……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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阉的技术史(6)
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法律都带有恐吓性质——但我们说,恐吓仍然是一种积极的生产性的力量,因为它让民众看到了“必然性”的意义。“必然性”还以一种更为官能的方式彰现自身:如果你服从我,就有面包吃;如果你更好地服从于我,就有更好的面包吃……这使得精神完全听从口腹之欲的安排——作为一种间接的、补充性的措施,它跟刑罚一样,能够在神圣性传递失效的同时,经由肉体,完成对精神的规训。
  当民众对这种“必然性”深信不疑的时候,对他们的精神阉割也宣告完成。
  

阉的制度史(1)
“木官示禁”与“象以典刑”
  我们仍然需要在这样的问题上做一些纠缠:对人的阉割到底是出于一种目的,还是作为一种结果?我的意思是,阉割究竟有何意义?
  一个人被阉割,是因为他该受这样的惩处,还是他人需要这样一个没有生殖器的人?这个问题如此重要,以至于在没弄清楚它之前,任何对阉割的探讨都是隔靴搔痒。
  一种错觉主宰了我们对人类历史的认识——站在今天的立场上,我们想象上古人类,我们想象他们也跟我们一样,是趋利避害的,是功利主义的,他们也讲求利益最大化,讲求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假如给他们的帐篷里扔一颗炸弹,他们也会选择让老弱病残去当炮灰,因为那符合群体的利益(青壮的可以采集,可以狩猎,更可以跟外族作战,而且有生殖能力;老弱病残则是部落的负担)——在这样的错觉下,许多问题变得暧昧不明,比如阉割。我的意思你也###白:在功利主义者的眼中,上古时期人口稀少,所以繁衍生息乃是第一要务。在这样的情景下,任何破坏生殖能力的行为都可以视为犯罪——阉割如何可能?
  带着这个问题,我们再回头看看上古,看看我们的先祖。他们像蚂蚁一样辛勤奔忙,但双腿依然没有比光屁股的猴子粗壮多少——按照进化论的观点,经过这么几十万一百万年,他们至少应该像大象一样强壮。但是没有。在可以考察的距今7000年 左右的中国大地上,人口显然已经很多,资源常常显得很不够用。大家在部族首领的带领下,打打杀杀。几次著名的战争就发生在那个时候。先是代表庙底沟文化的黄帝打败了代表半坡文化的炎帝,然后炎黄合在一起,擒杀了代表良渚文化的蚩尤。蚩尤的东夷部族投降后,好多人思念旧主,不守纪律。黄帝于是请画像师画了蚩尤的像,高悬在旗子上。蚩尤旧部看到画像,心生畏惧,自感羞耻,于是不再闹事。
  后世以蚩尤为刑罚之神,源自于此。
  终于说到了刑罚。我们还是在黄帝悬挂蚩尤画像这件事上略作停留,因为这是上古时期惩戒的典型方式。那个时候,人们的基本工具是木头和石块,还有泥土烧制出来的陶,虽然铜已经被发现,但冶炼技术显然还在萌芽,以至于任何形式的金属质地的可以致人死亡的刀具还不存在被研制出来的可能——这个在考古意义上可以被确证的现实给一部分史家留下了口实:因为没有金属刀具,所以对人的处罚只能是象征性的。
  啊,一个没有犯罪的美好社会如此依赖于器械,竟让我们觉得任何意义上的科技改良都是罪恶的。
  虽然羞耻心的起源已不可考据,但如下事实却能得到反复证明:上古炎黄时期,人们已深具羞耻之心,人们把部落的荣誉看成自己的荣誉,把个人的耻辱看成部落的耻辱。这事实上已经形成了一种权力结构:部落舆论/个人行为。部落舆论对个人构成压力。当然,这个权力结构得以维系的基础是羞耻之心的存在。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惩戒的基本方式是辱而不是杀。
  所以有“木官示禁”:将首领的头像刻在木上,放在受惩戒之人能经常看见的地方,他就心生愧疚,不敢再犯了 。
  所以有“象刑”:给犯人蒙上黑头巾;用草梗做犯人的帽带;让犯人穿麻布鞋;让犯人穿老苇做成的短裤;让犯人穿没有领子的衣服——总之,让他变成部落里的异类。
  直到今天,我们还要给犯人穿上囚服,甚至刮光头发 ,这完全是上古象刑的遗风。
  后来,“画衣冠,异章服”这样的象征性惩戒已经无法让罪犯慑服,刑罚开始直接针对肉体。意思也就是,由“愧其心”变为“痛其身”。“扑作教刑”和“放逐”开始出现。“扑”是一种刑具,竹制,用来敲打罪犯的身体。放逐的意思是,敲打罪犯,罪犯吃痛,拔腿就跑,行刑者随后追赶,直至追出部落领地。在这里,刑罚的主要目的仍然是“愧其心”,不过显然已经有了“痛其身”的影子。庸城氏放逐季子;东里子放逐敖昏勒氏;黄帝放逐茄丰;颛顼时代,同胞兄妹性交,就要放逐;尧放丹朱;汤放桀;先秦时,卫放宁跪于秦,放公子黔牟于周;楚放屈原……后来,放逐慢慢失却了它本来的意义,并跟流刑结合,统称“流放”。值得强调的是,流放在“笞杖徒流死”新五刑 序列里仅次于死刑,但似是对贵族的一种特有的惩戒方式,因为“愧其心”依然是其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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阉的制度史(2)
相对于三皇时期的清平世界,五帝时期可谓乱世,所以有“木官示禁”,有“五象之刑”;但对尧舜们所处的“万国万邦林立”的龙山时代 来讲,五帝时期亦是治世。私有制在龙山末期已基本确立,父权制也已完全成型,民心不古,世风日下,各种争夺财产和交配权的事情经常发生,“愧其心”已无法阻止男人们对财宝和漂亮女人的迷恋和贪婪——私有制完全破坏了人的羞恶之心。南方有苗氏根据“五象之刑”化演出了五种“肉刑”:蒙黑巾变为墨刑;以草梗为帽带变为劓刑;以老苇做短裤变为宫刑;穿麻布鞋变为刖刑;穿无领子的衣服变为大辟之刑。值得一提的是,在罪犯脸上刻刺涂黑的墨刑,不断演化,直到先秦时期仍广泛使用,汉初文帝废肉刑,魏晋时期又间或用之,南朝梁武帝天监十四年再废,隋唐律典无此制,五代晋石敬瑭改为刺字,并与流刑结合,称为刺配,宋沿袭,辽、金、元、明、清均有刺字之刑。意思也就是,直至清末,墨刑以及它的各种变体也没有脱开象刑的本义。
  现在我们完全可以明白,在漫长的上古时代,在部落内部盛行象刑的那个时代,作为肉刑的阉割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对于外族的战俘,割掉他们的生殖器,也仅有两个意义:一是作为向部落首领报功的信物,二是表示羞辱和惩戒。事实上,割生殖器报功的事件,大多也只发生在死在战场上的敌方士兵的身上,意思也就是,割去的只是死尸的生殖器。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阉割。这容易明白,因为整条死尸实在难以带回去报功。本来割去一条腿、一只脚,或一只胳膊,也可以报功,但因为腿、脚,还有胳膊,在人体上都不是唯一的,难以计数,故不被采用。这个有趣的假设还可做如下推论:能够作为报功信物的,理当还有鼻子,或者头颅。
  是的,割鼻子报功的做法多见于欧洲战争史,在中国,则多为割耳朵——注意,只能割左耳!杨过割下蒙古军数千耳朵,作为给郭襄过生日的礼物,这金庸武侠小说中的片断,也绝非空穴来风。不过金庸先生应该强调一下:全部是左耳。而割头颅报功的事就更不用说了,但越到后来,它越只适用于敌方的重要人物。原因有二:普通士兵只需要知道斩杀了多少就行,而将帅则需要知道到底死的是谁;另外,头颅比耳朵庞大笨重,携带回来也甚为不便。
  不要在报功一事上喋喋不休了,让我们重新回到阉割。表示羞辱和惩戒战俘的阉割,也多少有点“象刑”的精神在里面。试想想,一个战俘光着屁股逃回自己的部落,众人的目光齐刷刷地落在他的两腿之间,他将多么羞愧啊。其实,大多数战俘都没有逃回本部落的运气,他们留下来做了苦力。在新部落里,即使他辛勤劳动,也总是一个没有生殖器的异类,长期的羞愧与自卑击垮了他,使他永远地失去了复仇的意志。当然,人们并不认为失去生殖器的战俘比失去鼻子、耳朵、脚的战俘蒙受了更大的羞辱。那时候,人们对身体器官还尚未产生等级概念,头颅也并不比脚趾受到更大的礼遇。
  所以,中国真正意义上的阉割,只能产生于私有制之后。
  五帝时代的象刑可以称为刑罚,因为它是针对部落内部的;而针对外族的“肉刑”,即割鼻子割生殖器什么的,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刑罚——刑罚应该基于维护内部秩序这样一个基本目的,它的施行有赖于多数的暴政,或者首领的威望,甚至个人的羞恶之心,但决不是战争。
  据此,我们可以推断,龙山时代的针对部落内部的肉刑,实为私有制的结果。这样说有两个意思:一是财产私有,所以对任何冒犯私产的人都要处以重刑;二是任何人的身体都属于部落首领,所以可以任意处置。财产私有是那时候新生的秩序,所以必须用肉罚来加以维护。
  对偶制家庭是私有制的产物,所以通奸开始作为一项罪名,对它的惩戒方式是:阉割。孔颖达在《尚书正义》中说:“伏生《书》传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宫刑。是宫刑为淫刑也。”义者何解?秩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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阉的制度史(3)
“宫者使守内”
  我们将目光投向公元前1200年左右古埃及的一面记功墙:
  (割下)利比亚将军的###:6只
  割下利比亚人的###:6359只
  杀死的西西里人,割下的###:222只
  杀死的伊特鲁里亚人,割下###:542只
  杀死的希腊人,献给国王的###:6111只
  透过这面记功墙,一场惨烈的战斗跃然纸上。法老迈尔奈普塔打败敌人后,将死者的###割下,作为自己的战利品,而战俘,显然被他阉掉了。失去###的战俘,即使被释放,也必将永久性地丧失复仇的意志。事实上,大多数被割去###的可怜的战俘,最终沦为一个个会行走的劳动工具,终日服侍在帝王以及后妃们的周围,直至终老。
  在中国,情况也大抵如此——甲骨文里出现过对阉割的最早记载,但是针对“羌”这个外族的。显然,那时候对战俘的阉割还很盛行。不过这早已丧失了羞辱敌人的意义,因为炎黄的子孙们很快发现了战俘的妙用:劳动。经由私有思想启蒙的他们,率先披上了文明的外衣:盘算。是的,杀掉战俘尽管削弱了敌人的力量,但无助于自身的壮大,而对其施以惩戒然后留下来帮工,显然更为划算。文明的标志就是由损人不利己变为损人利己。当然,冶金术的突破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文明人不但武器精良,而且拘禁技术也变得高明——桎 、梏 、缧绁 等草木质拘禁刑具逐渐被钳 等铁制刑具取代。这让征服者信心倍增,肆意奴役战俘,而不担心他们逃跑:
  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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