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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敖议坛哀思录-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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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副局长进旺:我们有法律顾问。
  李委员敖:可是薛局长说的是律师。
  王副局长进旺:法律顾问也是律师。
  李委员敖:既然你们有律师,为什么还有请律师的问题?
  王副局长进旺:法律顾问只是咨询的性质,如果我们要捐赠、办理的话,还是要委托律师办理。
  李委员敖:换言之,你们不是请律师,而是委托律师?
  王副局长进旺:对。
  李委员敖:你们手边有律师?
  王副局长进旺:有,还要有会计师。
  李委员敖:根本不需要这么麻烦,因为他们欠你们钱,你刚才说加上利息是两亿多,这是错的,本席计算过,应该是不含利息就欠了亿元,换言之,李登辉的“台综院”至少欠“国家”亿,还不包括利息在内。为什么你们追讨得这么慢?台湾有3000个律师,为什么你们要花两周的时间去请律师?为什么你们的动作这么慢?
  王副局长进旺:这段时间我们一直在和“台综院”协调,“监察院”的调查也刚好告一段落,我们也依据“监察院”的调查结果在办理,当然……
  李委员敖:对不起,本席要打断你的话,你们回复本席的信里提到:“本局基于一、二审判决徐员(即徐炳强)无罪,积极就刘泰英院长交付‘台综院’之款项,协调‘台综院’清算返还……”你们是基于徐炳强被判无罪,并不是方才你所说的根据“监察院”的调查结果,如果是根据“监察院”的调查结果,你们早该办理、早该请律师,而不是现在的两周内,所以,你说的话和贵局给本席的回函内容又出现了谎话,究竟是以“监察院”为准,还是以徐炳强的判决书为准? txt小说上传分享

副局长要毒死谁?(2)
王副局长进旺:这两方面都有,因为“监察院”也完成调查……
  李委员敖:副局长,我又要打断你的话。两边都有,两个都不重要,“监察院”的调查报告,徐炳强有没有罪,和你们要追讨这笔钱是三回事。
  王副局长进旺:我同意委员的说法,本局是应该要积极主动办理。
  李委员敖:好,请于两周内提书面答复给我们。因为薛局长说得很清楚,本席问他这是不是机密,他说这不是机密,我们现在要以法律程序进行。所以,这不是机密,请你们以书面答复。再者,你们的蔡前局长说,要抓刘冠军必须运用非常手段,请问,你们用的是什么非常手段?
  王副局长进旺:本局必须先知道他藏身于何处,现在当然也初步了解他在何处,目前应该是还没有运用非常手段,否则早就抓到人了。
  李委员敖:你们现在知不知道他在何方?
  王副局长进旺:大概晓得。
  李委员敖:这不是机密,你可以告诉我一个小一点的范围。
  王副局长进旺:现在还不一定完全正确,我可以具体地说,他现在是在大陆。
  李委员敖:可是,根据我上次和黄副局长的谈话,他说刘冠军可能已经被干掉了,有没有这个可能?
  王副局长进旺:我不对此作任何评估。
  李委员敖:我问你有没有这种可能,这不是一种评估。
  王副局长进旺:当然我们不排除任何的可能。
  李委员敖:如果他人在大陆,你们要如何用非常手段去抓刘冠军?
  王副局长进旺:目前两岸分治,两岸的共同打击犯罪缺乏法制化,所以,包括刘冠军等重大要犯的遣返部分,我们现在都碰到瓶颈。
  李委员敖:请你告诉我,在徐炳强二审判决以后,你们为什么要求高等法院不要公布判决书?
  王副局长进旺:因为当时是以机密案件来审理。
  李委员敖:可是,高等法院没有这个权力,而你们要求高等法院不要公布判决书,判决以后,你们有没有拿到判决书?
  王副局长进旺:没有。
  李委员敖:你们有没有看到此判决书?
  王副局长进旺:地方法院的判决书有,高等法院的判决书则没有看到。
  李委员敖:你们没有看到高等法院的判决书,可是,你们可以要求高等法院不得公布此判决书?
  王副局长进旺:这不是我们要求,因为高等法院……
  李委员敖:我已经查出来了,希望你不要讲谎话。
  王副局长进旺:是不是机密审判,最后是由高等法院决定,高等法院认为此案必须机密审判……
  李委员敖:可是你们表示了意见。
  王副局长进旺:我们应该是会有表示意见,希望能机密审判。
  李委员敖:你们要求不公布判决书的目的是要掩饰什么?
  王副局长进旺:其中一部分当然是牵涉到“国家安全”。
  李委员敖:你们就是在“国家安全”一词之下出了多少的纰漏,最后我们在清查纰漏的过程中,你们还要掩护,这样对吗?
  王副局长进旺:因为法官独立审判……
  李委员敖:你们赖给法官,经过本席的调查,发现法官还赖给你们,因为依法,判决书不能不公布,所以,这个问题涉及了法官的渎职罪,为枉法裁判罪以外另一个罪,怎么可以不公布判决书?他们说是“国安局”通知他们的,你们“国安局”为何要做这件事?你们想要掩饰什么?想掩护谁?掩护刘泰英吗?
  王副局长进旺:没有,刘泰英的部分现在还在审理中。这部分凡有涉及刑事……
  李委员敖:请问,你们可否安排时间让我们去参观你们的“台湾综合研究院”第四所?
  王副局长进旺:目前这不是由我们管理。
  李委员敖:可是根据刘冠军所公布的密件,你们是要控制“台综院”的股东,如此才能保护你们的产权。如果你们不能带我们去看“台综院”的第四所,证明方才李文忠委员所说的。如果它是你们的外围组织,我们就可去参观。它到底是不是你们的外围组织?Yes or no?
  王副局长进旺:它确实是本局委托研究的对象,但是,现在已经停止运作。
  李委员敖:研究对象也包括研究盖房子吗?
  王副局长进旺:不是,“台综院”确实是本局委托研究对象,但是,目前已经停止运作。
  李委员敖:可是,你们承认他们拿了亿去买房子这个事实吗?这就在徐炳强判决书中,你们帮忙掩护这些事情,可以吗?请问,你愿不愿意在“立法院”的秘密会议中,把这个判决书提供给“立法委员”研究?
  王副局长进旺:这不是我们的权责。
  李委员敖:你们可以行文法院不要公布此判决书,你们有此权责吗?
  王副局长进旺:当然最后还是要由法官判断。
  李委员敖:当然,你们可以卸得一干二净。最后一个问题,请你们以书面答复本席,你们在1995年到1999年的预算中,有没有关于1000万美金的出账?
  王副局长进旺:这我不清楚。
  李委员敖:请你们书面答复本席。
  王副局长进旺:好。
  李委员敖:主席,请“国安局”以书面答复本席。
  主席: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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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档案被销毁了?

  2005年5月12日,我在“国防委员会”质询“国家安全局”局长薛石民上将,记录如下:
  李委员敖:主席、各位列席官员、各位同仁。本来应该早一点请教薛局长问题,但是刚刚因为赶场去“科技及信息委员会”发言,所以很抱歉晚了,今天用一问一答方式比较简单,请问薛局长,“国家安全局”为什么要求高等法院不要发表徐炳强的判决书?
  主席:请“国安局”薛局长答复。
  薛局长石民:主席、各位委员。有这回事吗?没有这回事!
  李委员敖:请你查查看有没有这回事。
  主席:请“国安局”法制组陈组长答复。
  陈组长炳林:主席、各位委员。报告委员,当初这案件起诉到法院时,法院是以机密庭来审理,而审理结束后,我们也曾经去要求过判决书,但是不管是地方法院或是高等法院,他们认为既然是机密庭审理,因此就把判决列为机密,这是我们跟地方法院还有高等法院要求判决时,法官告诉我们的,我们并没有去要求不要发表判决书。
  李委员敖:请问“国安局”有没有判决书?
  陈组长炳林:我们没有判决书,因为我们不是被告,而判决书是寄给被告跟原告的。
  李委员敖:但是地方法院的判决书都已经上网公布了,并没有秘密,依照你的说法,地方法院的判决书也是机密,但是并没有呀!地方法院的判决书不是机密,为什么到高等法院时判决书就变成机密?
  陈组长炳林:我们也曾经打电话到地方法院要求判决书,但是地方法院的法官说这是机密,所以不给。
  李委员敖:可是我们可以上网看到,这是怎么一回事?
  陈组长炳林:我们上网也没有看到。
  李委员敖:你们的网络恐怕需要调查一下。
  另外,报告局长,我用“报告”两字告诉你,为什么我一再强调要徐炳强这个判决书?原因是这里面涉及了关键问题,就是李登辉下命令给殷宗文局长,叫他把钱拨给“台综院”,今天你也同意按照法律程序向“台综院”追讨790万美元,相当于新台币亿元,上次王副局长说两星期内你们会找律师,并且两次跟“台综院”谈判,对方愿意,也有诚意地表示要来解决这个问题,可是其中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既然你们有权力追回这笔钱,就可以证明当初将这笔钱拨给“台综院”是错误的。谁下命令拨这笔钱?是李前“总统”。李前“总统”涉嫌贪渎罪,所以本席要告李前“总统”,但本席发现,有一项重要的证据被你们阻挡了,针对李前“总统”下令给殷宗文一事,本席所掌握的证据都是间接的,而不是直接的。请问薛局长,你们能不能拿出这个证据?
  薛局长石民:本局似乎没有这种直接证据,因为都是以口头交代;如果有,我一定愿意提供给委员。
  李委员敖:您说是以口头交代,可是据本席了解,根据殷宗文未公布的回忆录,命令不仅是口头,且有经过批文。
  薛局长石民:我没有看到相关批文。
  李委员敖:贵局没有这项档案吗?
  薛局长石民:没有。
  李委员敖:还是档案被销毁了?
  薛局长石民:自我上任之后就没有这项档案。
  李委员敖:好的,那么本席了解这个情况。本席认为你们在拦截这件事,以使本席得不到证据去告李前“总统”。“监察院”公报刚提出要弹劾徐炳强时,已经公布了这项证据,这表示说,你们要拦也拦不住。因此本席认为,你们连“国安局”重要人物的判决书都拿不到,这在情理上说得通吗?你们有必要了解局里重要干部被收押、被判决,却连他的判决书都没有吗?
  薛局长石民:我没有拿到。
  李委员敖:你们要不要去拿?如果你们向高等法院索取,能不能要得到?
  薛局长石民:我们可以去要。
  陈组长炳林:报告委员,我们试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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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局”密件落在我手里

  李委员敖:好,你们去试试看。
  其次,李前“总统”在进行诺贝尔和平奖相关安排的事,从陈“总统”口中出现了,薛局长也知道,登载在9日的报纸上,是陈“总统”在8日这么说的。请问薛局长,贵局是否知悉李前“总统”在推动争取诺贝尔和平奖这件事?
  薛局长石民:我不知道。李前“总统”任内时的事情,我都不知道。
  李委员敖:当时你确实尚未到职,但“国安局”是否知道此事?
  薛局长石民:我现在没有办法答复委员。
  李委员敖:本席愿意现在答复你,本席手里拿的,就是贵局的内部文件,是殷宗文给李登辉的,其中提到“建议钧长”,其中钧长二字前面空一格,表示文件是呈给李前“总统”的,又提到“以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提名,并考虑我国家安全与利益的需要,本局……”。这是贵局内部秘密文件,当然也是贵局保密防谍工作做得不够,才会让文件落到本席手里。
  薛局长石民:请问委员,我能不能看一下文件?
  李委员敖:可以。你可不要摸,否则会留下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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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想赖?

  薛局长石民:不过这份文件没有成文。
  李委员敖:本席只是要告诉你,最后“国安局”动用的预算是美金447878元。
  薛局长石民:文件上的“局”指的未必是“国安局”。
  李委员敖:局长想赖?这当然是贵局。
  薛局长石民:这未必和“国安局”有关。
  李委员敖:那请你告诉本席,“本局”指的是什么?
  薛局长石民:可以称为“局”的单位太多了,“卫生局”也可以自称“本局”。
  李委员敖:当然了,你说得完全正确。但是很对不起,这里讲的不是“卫生局”,而是“国家安全局”。如你所说的,只要是###拿出来的,就是真的。本席分析给你听,当时要的是美金447878元,要通过美国的公关公司来进行此事。如果陈“总统”也同样要求贵局动用美金40余万元或更多预算,来推动诺贝尔和平奖相关事宜,贵局会不会拨出这笔预算以供使用?
  薛局长石民:不会。
  李委员敖:如果“总统”下令呢?
  薛局长石民:自我上任迄今,陈“总统”从未干预我工作上的事。
  李委员敖:可是他动用过非法预算,不是吗?这笔预算他动用过3次,后来才还给“国库”。
  薛局长石民:我不知道这件事。
  李委员敖:现在你知道了,陈“总统”有这种动用非法预算的习惯。
  薛局长石民:奉天项目动用的预算都已缴回。本局现在一切按照预算走。
  李委员敖:没有错,可是动用的预算是因为陈“总统”下令之后才缴回,他在非法动用该笔预算3年之后,才缴回去的。这证明了陈“总统”有动用非法预算的前科和习惯,如果他现在要求贵局为了推动他获得诺贝尔和平奖花钱,贵局肯不肯花钱?
  薛局长石民:不会有这种情况。
  李委员敖:万一有的话,贵局肯不肯?
  薛局长石民:不会。
  李委员敖:贵局不肯吗?
  薛局长石民: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李委员敖:为什么不会发生?李前“总统”就有这种习惯。
  薛局长石民:那是因为有钱,才可以这么做。
  李委员敖:现在贵局还是有钱。贵局每年要求本院通过多少预算,从其中挪出美金44万元,对你们来说,不是很难的事。请局长告诉本席,若是陈“总统”提出要求,贵局会不会同意推动诺贝尔和平奖的案子?贵局要不要配合?
  薛局长石民:不会。
  李委员敖:贵局会抗命?
  薛局长石民:不是抗命。
  李委员敖:这是抗命。
  薛局长石民:因为本局没有编列这笔预算,所以不会去做。
  李委员敖:贵局编列了很多弹性预算。贵局的预算不是一个萝卜一个坑,而是一个坑里有好几个萝卜。
  薛局长石民:本人的目标是希望做到一个萝卜一个坑。
  李委员敖:本席就是要提醒你这样做。接着,收买卡西迪等外国公关公司的钱,过去都编列在“国安局”预算内,这次又要出于贵局的账吗?
  薛局长石民:没有。
  李委员敖:你能保证不会出于“国安局”的账吗?
  薛局长石民:不会出于本局的账。
  李委员敖:好的。本席是否可以去参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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