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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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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内部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所谓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集资诈骗罪中所说的诈骗方法,具体有:一是携带集资款逃跑的;二是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三是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四是具有其他诈骗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本罪的主体是复杂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并且数额较大。

    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对本罪的处罚分以下几个档次:

    一是对于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二是对于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是对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刑法》第99条规定: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本案中有关数额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数额巨大的,是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是指个人进行集资诈骗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案例警示:

    (1)人贵当知其不需

    人生有欲望,知道自己需要什么,这是本能。面对世间诸多的诱惑,明白自己不需要什么,这是人生的智慧。其实,人生所需十分有限,但人的欲望远在其所需之上。别人没有的自己要有,别人有的自己要精。对金钱、物欲过分地、贪婪地追逐,是一切恶源的开始。因此,应当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弃非分之想,才能避免灾祸,可得安康。

    (2)人贵当知其所足

    知足的人常常自得其所、自得其乐。不知足的人,忧其不多,苦其不得,常常心存不满,跟自己过不去。他们为其能得、为其能多,为物欲所累,以有限的生命追逐无限的欲望。他们迷失了自己,被物欲牵着鼻子一路走去,不肯停留。殊不知,身外之物有价,生命本身无价,以无价之宝换有价俗物,人生岂不贬值亏本。

    (3)人贵当知止

    知止是一种境界。人生在不同的年龄阶段会有不同的欲望,这本不是人类的错。有欲望方可去追求,在追求中可获得满足,感受成功。人类的错是不能使欲望接受理智的规范与约束,人类的弱点是缺失管束欲望的能力与工夫。

    做人不能收敛,得寸进尺,贪得无厌,凶险和灾祸常会随之降临。人应懂得克制自己的物欲、贪念,克制自己的行为,知止常止,终身不耻。知止方能安人,也可自安。知止其实很简单,就是适时放手,珍惜自己之所有。

    (4)人生自毁因出欲过

    贪欲是藏身于瓶中的巨魔,放它出来可遮天蔽日;贪欲是环环相扣的魔链,一环牵着一环,永无尽头;贪欲是深不见底的魔崖,失身坠落便无完骨。然而,人们为满足无尽的欲望,总是能找到借口,总是不在乎使用各种手段。可见,被欲望占据灵魂的人,与行尸走肉别无二致。在人世间,人们赤手空拳来,又两手空空地去,谁能永久占据金钱财富?谁又不是人类历史的匆匆过客?谁都知道此理,唯独智者能把握好欲望的度,适可而止,知重知轻,不超越应有的范围。凡是人之拥有超出了自己的需求,就应懂得与社会分享。有智慧的人懂得,给予远比贪婪更使人快乐。全球首富比尔·盖茨在遗嘱中,将其全部财产的98%留给了“盖茨基金”,用于对贫穷国家对抗疾病的项目,他说:“财富是一种责任。”
交友处世 犯罪不单单是偷和抢侵犯他人利益不应当
    许多青年朋友有条处世格言,叫做“一不偷,二不抢,三不反对共产党”,认为这样既不会犯政治错误,也不会违法犯罪,可以确保一生平安幸福。应当说,主观愿望不坏,但世事复杂,光想一生平安不行,重要的是应当想一想,怎样才能使一生平安幸福。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很难做到的。

    例如:晓蕾,女,24岁,某网吧收银员。一日午夜,她在网吧捡到一个钱包。打开一看,里面有张银行卡和一个男子的身份证。下班时,她将钱包悄悄带回家。第二天,她找到一家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着用失主身份证号破译银行卡密码,没想到一次就猜对了。卡里有存款15万元。晓蕾连续取出5000元后,又赶紧找来了男友,让他以身份证上男子的名义去把剩下的一万元取出来。男友跟晓蕾找到一家银行,取出一万元钱后,就将失主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一起扔掉了。这笔意外之财令这对恋人着实兴奋了几天,世上竟有如此好运,简直是天上掉下来个大馅饼。

    然而外财常常带着灾祸来。4天之后,警方将他俩抓获。他们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受到法律的审判。

    法律聚焦: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量较大的行为。

    任何一种犯罪都有其特定的4个构成要件。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具体手段有:①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支取现金以及接受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如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即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上述案例便是;④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本罪还有数额方面的要求,即必须是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1997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数额较大”在本罪中是指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在主观方面,本罪主体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目的。

    关于本罪的刑罚及量刑幅度,《刑法》第196条规定出三档:一是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三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警示:

    (1)不贪外财,不惹祸灾

    虽然“人不得外财不富,马不吃夜草不肥”,但实际上,事实一千遍地证明,外财常常伴着灾祸来。因此,有社会阅历的人告诉我们,他人之财不可贪,不义之财不可沾。否则将会遇到“人为财死,鸟为食亡”的人生悲剧。

    (2)“馅饼”常常是“陷阱”,外财常常是天灾

    天上不能掉馅饼,世间没有免费的午餐。当有一天,你同晓蕾一样可能拾到他人的财物,请不要将此当成天上掉下来的馅饼,若你一旦起了贪念,这“馅饼”就可能变成“陷阱”。不要认为不偷不抢就不犯法,晓蕾拿别人的银行卡蒙对了卡号取出了钱时,以为很幸运,然而其行为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她和她的男友本来不是持卡者本人,却谎冒持卡人取人钱财,受到法律制裁则在所难免。

    (3)洁身自好,不贪为宝

    古时有一清官,对重金贿赂他的人说:我以不贪为宝,你以金钱为宝。我若是收了你的金钱,我俩便都失去自己的宝贝了。还是收回你的金钱吧,让我们各持其宝。以不贪为宝确实是为人高贵的品德。身处花花世界能拒绝物欲诱惑的人,靠的是洁身自好和不断的自省自律。
交友处世 竞争不怕输失败只怕服
    迎晖与荀珍为省国税局同事,在一个处室工作。迎晖小荀珍5岁,性情温婉内敛、勤奋好学。荀珍军人出身,豪爽外向、好强敬业。两人多年共处,互相支持,共同进步,不仅均成为处室的业务骨干,彼此也已亲密无间,情同姐妹。

    一日,她们同时被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第二年在两人挂职锻炼结束之际,省国税局决定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从她们两人中选出一人,担任人事教育处副处长。两人深知此岗位对自己今后发展的重要,都希望能在竞争中取胜。迎晖年轻还拥有经济硕士学位,业务能力强。荀珍年龄、学历等方面均不占优势,但一向不甘人后的荀珍太看中这次升迁的机会,她认为,一步赶不上、步步赶不上,她决不允许自己失败。为此,荀珍常夜不能寐,考虑自己如何能赢得该职。竞聘应试时,荀珍由于压力太大,心情紧张发挥不理想。待考分出来时,她排在迎晖之后。而且当荀珍发现自己只差05分时,简直要气疯了。她沮丧至极,认为自己完了,再没有升迁的机会了。她在极度失望之余,极强的嫉妒心使她产生了一个可怕的邪念:要让幸运的迎晖毁容,让她生不如死,自己得不到的职位,别人也别想占据。

    在迎晖被公示为省国税局人事教育处副处长的第二天夜里,夜归的迎晖被人用硫酸泼面毁容。荀珍无可逃脱地落入了法网,成为阶下囚。

    法律聚焦: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许多本来可以大有作为的人,因一时之气,不计后果,最后在坑害了他人的同时,也毁了自己的一生。

    本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的伤势达到轻伤、重伤甚至是死亡。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不构成此罪,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身体的,不构成本罪。但在战时,负有参战义务的人自伤身体,以逃避服役的不构成本罪,但可以构成其他犯罪。故意伤害罪必须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合法行为,及法律所允许的,如正当防卫、医生治疗中截肢等,不构成犯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行为主体具有故意。

    伤害有轻伤与重伤之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颁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规定,重伤是指下列几种情况:(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肢体残废,是指由于伤害行为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完整而肢体功能丧失的情况。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变形、丑陋及功能障碍;(2)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损伤和功能丧失;(3)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损害的。轻伤害是指尚不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234条对本罪的处罚规定,对犯本罪的量刑幅度,分以下三个档次:

    一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是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是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案例警示:

    (1)直面失败,勇于承受失败的痛苦

    当今的社会竞争激烈,有志于干一番事业的人,都必须面对这样的现实。须知,每一个参与竞争、投身挑战的人,都可能遭遇失败的打击,品尝失败的痛苦。失败是摆在眼前的现实,你无可更改必须面对。尽管失败不讨人喜欢,人生道路绝非坦途,不经历失败就难得成功。你要学会在失败中成长与成熟,要学会勇于承受失败的痛苦,从而使自己坚定与成熟。其实,失败并不意味生活的末日来临,不必心情太糟,坦然处之后就会发现失败的身后站着成功。

    (2)正视失败,善于从失败的阴影中及时走出

    失败是人生中的一种重要经历,它不仅叫你品尝痛苦,还帮你积累经验、总结教训,使你成熟。失败是一位人生导师,它让你学会生活、了解社会、认识自己,它教你变得坚韧、聪慧、成熟、睿智。它会引领你走上成功的阶梯,它不断地丰富、充实着你的人生。所以,不要认为自己失败了就不再有机会,不再受人重视。其实,失败并不能击倒任何人,除非你自己不想顶天立地地站着。不要过分重视一两次失败的结局,要善于调整自己,尽快地从失败的心理阴影中及时走出来,重要的是知道自己差在哪?为何失败?以便再战。

    (3)败不失志,超越自我

    人不能因失败就停下脚步,并从此一蹶不振。失败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失去信心、失去斗志。败亦言勇,屡败屡战是一种坚持不懈的可贵精神。作战不怕输,只怕服。历史上的越王勾践,他失败得够惨了,但他不灰心,继续斗争,终于取胜。人的一生是不断战胜自我、超越自我的过程。因为,战胜自我、超越自我,比战胜他人、超越他人难得很多。荀珍的例子就是如此,表面上她是败给了迎晖,而实际上她是输给了自己。

    (4)善待对手,公平竞争

    要敬重对手、善待对手、理解对手。因为有了对手的存在,你的赶超才有了具体的对象,工作才有了竞争力,才能不断挖掘自身的潜能。竞争会激活人的休眠细胞,使人精神振奋,不肯放松和懈怠。有了对手,就会及早发现自己的不足,不断完善自己,使自己日益强大。因此,应当感谢对手,不要将对手当仇家,更不能暗算、报复或置其死地而后快。没有竞争的激流,生活就是一潭发臭的死水。
交友处世 讲义气不能不分是非交朋友不可不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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