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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Ⅱ-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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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里的经营能力,是指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能力和生产经营条件,即指和申请人从事的工商业经营相适应的技术、资金、设备和经营管理能力。

    由此可见,晓乐属于在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符合个体工商户开业的主体条件。因此,她的开店咨询使她懂得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她重新调整自己的计划。

    案例警示:

    (1)凡举事必先问法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总会产生新的构想或对自己的事业进行新的规划,但应做到凡举事必先问法。这样做的好处是知道法律许可的范围,看有无禁区,需要办什么手续,有备无患,防止走弯路,会免去种种麻烦。否则,先举事后问法,则处处被动,既费财力,又费人力,徒劳无功不说,也许还会惹火烧身。

    (2)让人生活精彩

    如今是开放、多元化的世界,人们的生活也多了种种选择的机会。人们可以选择自己的职业,构建自己的生活;人们可以更多地利用自己的时间,丰富自己的生活。拥有一份职业的人,可以用自己的特长再谋一份兼职或身兼多职,从而使自己的生活水平更高。而多劳多得则更能体现社会分配机制中的公平。有能力的人,自然有资格品味更美好的生活,他们犹如蜂群中最不知疲倦的一族,工作着、快乐着。他们是这个社会中最平凡的人们,他们以自己的辛劳繁荣着社会的经济,也丰富了自己的生活。
个体经营 依法经营很稳妥违法冒险易翻车
    王某等人以每公斤182元的价格,从辽宁某高新技术产品开发中心收购不合格的种子产品(水稻)55万公斤,然后,以每公斤190元销往沈阳的一家谷物实业公司,非法获利03万元。王某等人购买并销售的水稻价款共达10万余元。工商局的执法人员对此案做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律聚焦:粮食经营许可与登记

    所谓粮食经营,是指在我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活动。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26日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可知: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还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而本案王某等人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属于无照无许可的违法经营活动。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从而促进公平竞争。但只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才受国家法律保护,违法经营的应予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或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的粮食;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收购粮食价值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警示:

    (1)经营者应有合法资格

    从事经营活动,应具备起码的经营主体身份,取得合法资格。不能各自为政,既不受管理,又无籍无册。否则,社会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将受到严重的破坏,正常经营活动将受到严重的扰乱,社会的经济发展将失去公平竞争的态势,依法经营的业主的权益将受到损害。因此,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前,一定要依法取得入门许可。

    (2)经营者应对社会负责

    每个经营者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应对社会经济的繁荣与发展负责,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序与公平竞争负责。守规则讲诚信,是人与人和谐共处的基本出发点,也是人类社会得以维系的立足点。因此,人首先应对社会负责,对自己的生存环境负责。这就要求人们在经营活动中不能走旁门左道,不能搞尔虞我诈,不能不劳而获,不能贪不义之财。社会像个大家庭,它的家庭成员若各怀心腹事,自打小算盘,这个家是发达不起来的,而且会很快败落破碎。所以,每个活跃在经营领域的经营者,都应担起对国家、对社会负有的责任,为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尽力。
个体经营 名称字号擅自改变法律规定可以罚款
    强威开了一家“易得乐餐馆”,朋友常来此捧场助阵,小饭馆的生意日见兴旺,强威满心欢喜。一日,几个朋友又来这里饮酒,席间,有人对强威说:“你的饭店名字起得不错,但应改一个字,叫‘易得乐餐厅’,叫餐馆太小气。”强威听了满口答应,第二天就将饭店牌匾上的字改了一个。不料几天后,工商管理人员巡查发现此事,却对强威处以2000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强威及其朋友至此方知,字号名称等内容是不能擅自改变的。由于自己的无知和一时的心血来潮,使自己付出了“一字千金”的代价。

    法律聚焦:名称字号及其变更登记

    字号名称,是指个体工商户为其营业厂、店等所起的名称。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在申请登记的市、县范围内,同一行业中不得相同。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登记的字号名称刻制图章,并应报送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我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第(2)项规定:“对擅自改变字号名称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强威因改变店名受到处罚是不冤枉的。

    案例警示:

    (1)凡事不要太随意

    凡事不能凭想当然去干,不能无拘无束,随意而为。随意是对个人极其不负责任的心态,随意将会在生活中埋下种种隐患,随意将会使人丢弃主动权而陷入被动之中。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经营者若凡事皆随意,恐怕要处处碰壁、事事失意了。因为市场规则是不容随意而往、任意而为的,每个人都要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调控。

    (2)处事不要太大意

    人们的行为处事,应提倡三思而后行。凡事均不过脑,不仅与成功无缘,反而会一败涂地、令人心痛。如国人熟知的关羽“大意失荆州”的故事,在疆场上,无人能敌,却免不了大意败身,阴沟翻船。所以,处事须大处着眼,小处着手,不轻狂、不大意,谨言慎行,不留疏漏。处事大意的人常常无视小节,忽视细节,所以,往往事与愿违,得不偿失。商场如战场,对细节不屑一顾、不善把握的人,就不会借水行船,触礁搁浅或深海沉船也不足为怪。
个体经营 营业执照不可出租遵纪守法不可马虎
    小凤自筹资金办了一个干洗店,由于缺乏经商经验和服务理念,生意一直不景气。无计可施的小凤,干脆将自己的干洗店租给有经验的陈某经营。陈某经营此店后,生意很快就红火起来。但没过多久,小凤和陈某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处以罚款并没收其全部的违法所得。

    法律聚焦:营业执照不得出租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对持假营业执照或假营业执照副本、假临时执照经营的,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可见,小凤擅自将自己的营业执照租给陈某,陈某未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行为,均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工商管理人员对小凤和陈某进行的、没收非法所得及罚款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警示:

    (1)经营者应强化证照意识

    证照,是经营者依法经营的凭证,是表明其经营身份的标识,是获得他人信任的依据。可见,证照具有广泛深刻的法律内涵,对所有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重大影响。倘若证照所有者没有这种证照意识,对其所持的证照漫不经心、疏于保管,或出租出借、抵押担保、损毁丢失,都将埋下隐患,从而带来不利的影响和经营上的风险。所以,经营者一定要强化证照意识,强化防范风险意识,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在经营活动中出现偏差,滑出依法经营的轨道。

    (2)经营者应有程序意识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服从一定的管理、遵循一定的规则,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所以,经营者的经营情况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反映和通报。经营活动的调整也应经管理部门掌控,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等手续。经营者不能擅自做主、随意行事、脱离监管、破坏法定的管理秩序,不可藐视法律的威严。经营者如果没有守法意识和习惯,就会放松自律,逃避经营活动的种种规则。在非法利益的刺激下,有可能一发不可收,一再触犯经营管理规则,形成恶性循环的怪圈。

    (3)经营者应有自我完善意识

    经营者在商海中弄潮,应经得起风吹浪打,学会观潮、掌握水性。经营者应有防范意识,要有商人的敏感、有进退的把握,不能急功近利,不择手段。经营者要有清醒的头脑,冷静沉稳的性格,善于准确地分析判断和正确抉择,不能行事不计后果。成熟的经营者当有成熟的心态,经营活动在低谷时,不浮躁、不沮丧,更不会动违法的念头,去赚黑心钱。成功的商人要有成功者的风范,应懂得财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并乐于回报社会。
个体经营 丢失执照不挂失出了娄子眼发直
    于某是一家洗浴中心的老板,一次出门办事,将其营业执照丢失。过后,他没及时到工商部门挂失,也未将此事放在心上。不想时过三个月后,一犯罪分子利用于某的营业执照到外地以招聘服务员为名,骗财骗色。事发后,作案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于某也因此受到处罚。

    法律聚焦:营业执照的挂失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的合法凭证。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缴或者吊销。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副本,可以作为签订合同、注册商标等的合法证明;对从事客货运输、贩运以及摆摊设点、流动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可作为营业凭证。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挂失后,可以向原发照机关申请补发。”

    可见,营业执照对经营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绝不能轻视,一定要妥善保管,合法利用,否则后患无穷。

    案例警示:

    (1)及时补好破窗

    “破窗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纵容而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该理论提示我们,有了漏洞赶快补好,有了过错尽早纠正。对小麻烦、小过失如熟视无睹,情况会越来越糟。这与我国成语典故:“亡羊补牢,未为迟也”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我们对生活中的小错如果抱着无所谓的态度,认为无伤大雅、无关紧要,岂不知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往往会趁你不备,利用你的小过错做大文章,损害你的名声。因此,人们在经营活动中应及早发现失误或错误,并在第一时间去纠正,就会避免许多风险和麻烦。

    (2)不给他人可乘之机

    被人算计、欺骗、利用或侵害,往往是由于自己缺乏防范或疏忽大意。如果没有缝隙,没有漏洞,他人就无缝可寻、无孔可入。人们如不注意保护自己,才会给他人留下进攻的机会。苍蝇不叮没缝的蛋,秃鹫不吃没臭的肉。所以,人们在经营活动中,应遵守规则,按程序办事,遵纪守法,不给他人和竞争对手留下可乘之机,也不要给他人留下把柄。

    人的言行对他人往往有意义深远的暗示作用。如:你不重视自己,别人也不会重视你;你对自己不负责任,别人也不会对你负责任。对小节、细节善于把握的人,成功的几率就大得多。人要敏感于自己的失误,善于发现自己的错误,及时改正。因为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小洞不补,大洞难填啊!
个体经营 营业执照可异地用法律护航保你平安
    小洪是沈阳市皇姑区的一个经营电器的个体户。最近,他接到大连哥哥的邀请,准备到大连去经营电器生意。小洪想,如果自己拥有的沈阳营业执照也能在大连使用,那该多省事、多方便呀。他怀着忐忑不安的心情到工商局咨询,工商人员的答复令他喜出望外,他真的可以用自己的执照到异地经营。他赶紧给哥哥打电话,决定即日迁往大连经商。

    法律聚焦:营业执照异地使用的规定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第9条、第11条、第17条、第22条分别规定:“个体工商户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可以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外出时,必须向原登记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报告备案。异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接受后,收存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发给临时营业执照,并加强管理。”“在异地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验照。”“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逾期不办验照手续的,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并退回原登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案例警示:

    (1)懂法使人受益

    法律并不像一些人想象的那样,除了禁止还是禁止,除了束缚还是束缚。实际上,法律还规定了更多的权利和选择,具有更多的保护功能。如果人们能较多地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在日常生活及生产经营中,就会更多地掌握主动权、自主权,知道身边遇到的事情该怎么办,出现了问题、纠纷该如何解决。人们应跳出这样的误区,即法律与我没关系,法律离我们的生活很远。不要遭遇侵权与被侵权或身陷诉讼之时,才想起法律、求助法律。假如人们在问题发生之前,或麻烦来临之际,就早有法律方面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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