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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萨班斯法案-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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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206节(d)(3)(K)中定义)或是依据家庭关系指令(Qualified Domestic Relations Order,是在参与人或受益人离婚的情况下,指导个人帐户计划的管理者对参与人或受益人的配偶及子女进行支付的一个法院指令)的受益人(在《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206节(d)(3)(B)(i)中定义)。 
(8) 个人帐户计划—— 
(A) 总则——在本小节中,“个人帐户计划”的定义与《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
第3节(34)的定义相同,但不包括单人退休计划。 
(B) 单人退休计划——上段所述的“单人退休计划”指某一退休计划: 
(i) 在计划年度的第一天: 
(I) 只包含了雇主(及雇主的配偶)及雇主拥有的整个企业;或者 
(II) 只包含了合伙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及其配偶); 
(ii) 该计划本身达到了《1986年国内税收法》的第401节(b)的最低要求; 
(iii) 该计划除了为雇主或合伙人(或其配偶)外,不向任何人提供收益; 
(iv) 该计划不包含提供直属服务的集团、控股集团、或是处于集中控制下的企业团体;以

(v) 该计划不包含出租员工的企业。” 
(2) 颁布初步指南和公告范例——劳工部长应在2003年1月1日前依照《1974年雇员退
休收入保障法》第101节(i)(6)的规定,颁布初步指南和公告范例。在本法案颁布后75日内,
劳工部长应为本小节所修订的内容制定必要的过渡条款。 
(3) 未提供公告的民事处罚——《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的第502节的修订如下: 
(A) 在(a)(6),将“(5),或(6)”更改为“(5), (6)或(7)”; 
(B) 将(c)小节(7)改为(8);并且 
(C) 将(c)小节(6)后面加入如下内容: 
“(7) 劳工部长可对计划管理者处以不超过100美元/天的民事处罚,处罚时间从该计划管
理者未按照(或拒绝按照)第101节(i)的要求向计划参与人和受益人公告时起开始计算。” 
(4) 计划的修订——如果本节的任何修订导致了个人帐户计划的修订,如果存在下述情况,
那么个人帐户计划不应被要求在第一个计划年度(开始于或晚于本法案生效时)之前进行修订:
(A) 在本小节修订的内容生效后及第一个计划年度开始前的期间内,该计划的操作完全符
合本节修订内容的要求; 
(B) 对于本节修订内容生效后及第一个计划年度开始前的期间,该计划的修订可对此期间
追溯运用。 
(c) 生效日期——本节内容将在本法案颁布180天后生效。在颁布操作规范前已完全符合
本节要求的个人帐户计划,将被视为符合法规要求的计划。 
第307节 关于律师职业责任的规定 
在本法案颁布后180日内,SEC应本着维护公众利益及保护投资者的宗旨,对作为发行证
券公司代理人的律师的言行制定最低要求,包括: 
(1) 要求律师向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或首席执行官报告公司(或其代理)的违反证券法律的
行为及不履行受托义务的行为(或类似的违反行为); 
(2) 如果该公司的法律顾问或执行官员未对律师的上述报告做出适当回应(如对违法行为
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或惩罚措施),则要求律师向该公司的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或是向该公司董事会下属的某一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是未被公司雇佣的董事)报告,或是直接向该公司的董事会报告。 
第308节 投资者公平基金 
(a) 将民事处罚的罚款建立一个罚没收入基金(Disgorgement Fund)来抚慰受害者——当
SEC依照证券法律(由《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第3节(a)(47)定义)采取司法行为或监管行为后,SEC获得指令要求违法者交出违法所得,并依照法律对违法者进行民事处罚,那么在SEC的提议或指导下,这些收到的罚款应和罚没款项一并作为抚慰该违法行为受害者的基金。 
(b) 接受额外的捐赠——向该基金捐赠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和个人财产),SEC有权接纳、
持有、管理及使用。这些捐赠的钱及变卖捐赠物品的收入应投入该基金,并按照上段的规定进行分配。 
(c) 研究要求—— 
(1) 研究主题——SEC应当回顾并分析: 
(A) 在本法案颁布前5年SEC采取过的强制行动,包括在特定范围采取的民事处罚或没收
非法所得的行为,这些罚没收入将迅速、有效并公平地用来偿还给那些受到侵害的人们; 
(B) 其他将罚没收入更加迅速、有效并公平地偿还方式,包括提高民事处罚罚款和非法所
得征收率的方法。 
(2) 报告要求——SEC应在本法案颁布后180天内将研究结果报告给众议院的财经服务委
员会及参议院的银行、住房及城市事务委员会,并在必要时用其研究结果修订SEC的规定和规章。 
(d) 保持一致性的修订——以下条款均做如下修订:在“美国财政部”后加入“,除了在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第308节中另有规定之外”: 
(1)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节(d)(3)(C)(i)。 
(2)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节A(d)(1)。 
(3) 《1933年证券法》第20节(d)(3)(A)。 
(4) 《1940年投资公司法》第42节(e)(3)(A)。 
(5) 《1940年投资顾问法》第209节(e)(3)(A)。 
(e) 定义——在本节中,“罚没收入基金”指采取(a)段中所述的司法行为或监管行为中罚
没收入建立的基金。 
第四章 强化财务信息披露 
第401节 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a) 信息披露要求——《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后面增加下列内容: 
“(i) 财务报告的准确性——根据本法规定,向SEC申报的财务报告必须遵循公认会计原
则(或按公认会计原则调整),并且应当反映出注册会计师根据公认会计原则以及SEC的规定和信息披露规范所作出的一切重大调整。 
(j) 资产负债表的表外业务——SEC将在本法生效后180天内出台相应的规定,要求在公
司申报的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所有重大的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合同、义务(包括或有义务),如果发行人同非并表实体和其他个人之间存在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经营成果、流动性、资本性支出、资本来源以及收入费用构成产生重大影响其他关系,也应当同时披露。” 
(b) SEC――对模拟财务数据的规定 
SEC在本法生效后180天内将出台关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申报材料中模拟财务信息
的规定,要求这些模拟财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必须符合证券法和相关信息披露规范的规定,具体包括: 
(1) 不得包含对重大事项的虚假陈述,也不得遗漏重大事项,披露模拟财务信息应尽可能
以避免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解的方式进行; 
(2) 在遵循公认会计原则的前提下尽量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c) 对特殊目的实体(SPE)――的研究和报告 
(1) 研究要求——SEC应于表外披露制度(增补后的《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j)规定)
生效后一年内,完成对发行证券公司报备及披露材料的研究以确定: 
(A) 表外交易的范围,包括资产、负债、租赁、损失及SPE的使用; 
(B) 公认会计规定是否使公司通过财务报表向投资者真实、透明地反映了表外交易的经济
业务。 
(2) 报告与建议——完成上述研究后,SEC应在六个月内向总统、参议院的银行、住房和
城市事务委员会及众议院财经服务委员会提交报告并在报告中陈述: 
(A) 表外交易的金额或预计金额,包括(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或15节报备定
期报告的)公司SPE的资产、负债、租赁、损失及使用; 
(B) 用于促进表外交易的SPE的范围; 
(C) 公认会计原则或SEC的规定是否促使公司通过财务报表向投资者真实、透明地反映了
其表外交易的经济业务; 
(D) 公认会计准则是否明确地规定公司应对由其发起并承担主要风险和报酬的SPE进行了
合并; 
(E) SEC为改善公司在财务报表及披露信息中对表外交易的披露透明度和披露质量所做的
建议。 
第402节 强化利益冲突的信息披露 
(a) 禁止向管理人员提供个人贷款——本法案对《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做出修订,
并在其结尾处增加下述内容: 
“(k) 禁止向管理人员提供个人贷款—— 
(1)总则——任何发行证券公司直接或间接(包括通过其附属机构)地以提供个人贷款的方
式,向其董事、执行官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扩展或维持信贷、安排信贷延期、更新信贷扩展的行为均属非法。发行证券公司在此节内容生效之日已有的信贷扩展,且在本节规定生效日或生效日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重大修改,将不适用此项条款。 
(2) 限制——上段的规定并不包括住房维修贷款、住房建造贷款(在《住房贷款法》第5
节定义)、消费者信贷(在《借款真实性法案》第103节定义)、开放型信贷计划下的信贷扩展(在《借款真实性法案》第103节定义)、信用卡(在《借款真实性法案》第107节(c)(4)(e)定义)以及经纪人或交易商向其雇员提供的用以证券交易(而非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任何信贷扩展,而该信贷扩展系联邦储备系统委员会的制度或规定所允许的,且该信贷扩展: 
(A) 以上述发行证券公司消费者信贷计划的一般条款制定或提供; 
(B) 属于发行证券公司向公众提供的信贷计划的一种; 
(C) 是发行证券公司依据市场条款制定的,或是其条款不比公众适用的条款更加优惠。 
(3) 关于此类贷款的解释性规定——若某项贷款是受联邦储备法第22节(h)的内部借款限
制管辖的,则(1)段中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存款保险机构(在《联邦存款保险法》第3节定义)所提供之贷款。” 
第403节 同管理层和主要股东有关的经济业务的披露 
(a) 修订——《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6节的标题及(a)小节更改为: 
“第16节 董事、官员和主要股东 
(a) 披露要求—— 
(1) 要求报备的董事、官员和主要股东——超过10%权益证券(依据本法第12节注册。可
豁免证券除外)的直接或间接受益人,或发行上述证券的公司之董事、官员,均应按本小节规定向SEC报备(若该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注册,则也应向相应交易所报备)。 
(2) 报备时间—— 
(A) 在上述权益证券在交易所注册之时或依据本法第12节(g)填报的登记表生效之日后须
完成此条款要求的报备; 
(B) 在成为上述证券受益人、董事和官员之后10日内,须完成此条款要求的报备; 
(C) 若存在上述所有权转换或董事、官员买卖包括该证券的掉期合约(在美国金融服务法第
206节(b)定义),须在交易执行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前,或在SEC确定上述日期不可行并规定的其他时间内,完成此条款要求的报备。 
(3) ――备案表内容 
(A) 涉及(2)段 (A)、(B)条款情况的,备案表中应包括上述发行证券公司的全部权益证券
的金额; 
(B) 涉及(2)段 (C)条款情况的,备案表应揭示报备人在报备日的所有权情况、所有权的变
动情况和掉期合约的最新买卖情况。 
(4) 电子化报备及可行性——在本法案颁布后一年内开始: 
(A) 涉及(2)段 (C)条款的备案表应采用电子化报备; 
(B) SEC应于报备日前在公开的互联网站点上公布所有的报备信息; 
(C) 发行证券公司也应于报备当日在其公司网站(若公司拥有互联网站)上公布报备信息。” 
(b) 生效日——本法案颁布30日后,本节所作修订生效。 
第404节 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 
 (a) 内部控制方面的要求——SEC应当相应的规定,要求按《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a)或15节(d)编制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内部控制报告,包括: 
(1) 强调公司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系统及相应控制程序充分有效的责任; 
(2) 发行人管理层最近财政年度末对内部控制体系及控制程序有效性的评价; 
(b)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于本节(a)中要求的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担任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公司应当对其进行测试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上述评价和报告应当遵循委员会发布或认可的准则。上述评价过程不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业务。 
第405节 例外情形 
 本法401、402和404节的相应规定,以及SEC根据上述规定发布的规则不适用于《1940年
投资公司法》中规定的投资公司。 
第406节 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道德守则 
 (a) 道德守则的披露——SEC将发布相应规定,要求发行人的定期报告按照本法第13节(a)
的规定或《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节(d)的规定,披露是否制定了针对财务总监、财务主管、会计主管或相当于上述人员的道德守则,如果没有应当说明原因。 
 (b) 道德守则的变化——SEC应当修订其同申报表8-K(或其替代者)中快报(prompt 
disclosure)内容有关的规定,要求发行人通过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手段,对其道德守则的变化和废止进行及时的披露。 
 (c) 定义——本节中,“道德守则”是指能够对以下方面合理促进的特定准则: 
(1) 诚信行为,包括在实践中有助于处置个人同职业间的利益冲突; 
(2) 发行人充分、公正、准确、及时地以投资者容易理解的方式在申报的定期报告中披露相
关信息; 
(3) 有助于政府法规的贯彻执行。 
 (d) 规定制定的时限——   
 (1) SEC应当在本法生效后90天内发布落实本节规定的法规的征求意见稿; 
 (2) 在本法生效后180天内,SEC应当发布上述规定的最终稿(生效稿)。 
第407节 有关审计委员会财务专家的信息披露 
 (a) 定义“财务专家”的相关规定——SEC应当从保护公众利益和投资者权益的角度出发,
制定相应的规定,要求发行申请人在根据本法第13节(a)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节(d)的规定编制定期报告时,披露是否在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存在1名由SEC定义的“财务专家”,如果没有应当说明原因。 
 (b) 相关因素——在按照(a)中规定对“财务专家”进行定义时,SEC应当考虑专家是否具
有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师的教育和执业经历,是否曾在发行人担任过财务总监、财务主管、会计主管或从事过相当职位的工作。 
 (1) 能够理解公认会计原则和财务报告; 
 (2) 具有下列经历: 
 (A) 为一般(可比)发行人编制或审计财务报表的经历; 
 (B) 运用会计原则进行会计估计、应计事项、准备计提等方面的工作; 
 (3) 具有内部财务控制方面的工作经验; 
 (4) 对审计委员会的职能有较好理解。 
 (c) 规定制定的时限——   
 (1) SEC应当在本法生效后90天内发布落实本节规定的法规的征求意见稿; 
 (2) 在本法生效后180天内,SEC应当发布上述规定的最终稿(生效稿)。 
第408节 加强定期信息披露的复核 
 (a) 定期、系统地复核——SEC应本着保护投资者为目的,定期、系统地对发行证券公司依
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节(a) 所作的披露(包括依照Form 10…K填报的报告)进行复核。这些公司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是在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即NASDAQ)交易。
上述复核应包括对发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的复核。 
 (b) 复核的标准——为了安排上段要求的复核,SEC应重点考虑如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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