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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猎手-第17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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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单位联系一般应先拨“零”,再拨所需电话号码。
旅馆大都设有餐厅,用餐时间规定不一,所以要了解开饭的时间。饭厅一般供应西餐。份饭、快餐,既经济又实惠,还节省时间,点菜就较贵,一般点二道菜为宜。
房间里和卫生间里的某些设备如不会使用,可先请教他人。一般旅馆卫生间的用品都经过消毒,然后加封,因此使用时把它打开即可。卫生间除便桶外,还有专供妇女使用的洗涤盆。各种管道、电路开关样式很多,也应注意使用方法。浴池热水供水时间与方法不一,也要预先了解清楚,以免错过供水时间。房间内的电气设备也常常多种多样,衣柜、衣架、门窗开关也常常别出心裁,使用时也要多加注意。
旅馆房间内备有各种零星用品,如毛巾、浴巾、拖鞋、鞋拔子、香皂、牙具、洗衣粉、去污粉、手纸、卫生纸和装这些东西的塑料袋,以及桌子上的办公用品、室内的其他用品等,仅供在旅馆内使用。
个人物品要收拾好,保管好。不要把零星物品、钱币、笔记本等放在枕头下边,以免第二天早晨忘记或被服务员打扫房间时误认为是不要的东西而拿走。
旅馆和公共场所一般都设有自动电梯、自动门或旋转门等。乘电梯时,先按电梯门旁的电梯钮。电梯到达后,门自动打开,进入电梯,数秒后电梯门即自动关闭。电梯门常常是光电开关,上电梯如等人可将手伸向电梯门,这时电梯门则开而不闭;手收回后,门则关闭。如电梯发生故障,可按紧急呼叫钮或打电话呼救。
如旅馆的大门是自动的,则门的前后有一块塑胶地板,踏上塑胶地板,门便自动启开,走离塑胶地板,门便自动关闭。因此,进出时不要在塑胶地板上停留。
有些旅馆设有室内或室外的游艺室、游泳池、网球场等。这些设施一般均收费。如要游泳,须到游泳池附设的更衣室更衣,如要打网球,应换上运动装、运动鞋才可进入场地。
五、其他
送礼在一般涉外友好交往中,有时要赠送一些小礼品。譬如,去探视病人,参加婚礼,常常带上一束花。相处较长的朋友,离别前往往赠送一件小纪念品等等。在很多国家都是这样做的。
赠送礼品,不是为满足某人的欲望,也不是显示自己的富有,而是为表示对别人的祝贺、慰问、感谢的心意。常言道“礼轻人意重”。因此在选择礼品时,往往是挑选一些物美价廉,具有一定纪念意义、民族特色,或具有某些艺术价值,或为受礼人所喜爱的小艺术品、小纪念品、食品、花束、书籍、画册、一般日用品等。
选择礼品还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考虑受礼人的爱好。有的物品在这个国家很受欢迎,到另外一个国家则可能并不稀罕。因此要根据不同国家、地区的习惯与个人的喜好作些必要的选择。
赠送礼品还应考虑具体情况与场合。一般应邀赴私人家宴,应为女主人带些小礼品,如土特产、小艺术品、纪念品、食品、水果,以及花束等。有小孩子的,还可送糖果、玩具等。应邀参加婚礼,除艺术品外,还可赠送花束以及实用物品等。探视病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送些对病人有益或为病人喜爱的食品、花束。新年、圣诞节,一般送日历、酒、茶、烟、糖果、巧克力等。出席官方或民间组织的酒会、招待会、较大的宴会等,则可不必送礼。必要时只是送花篮、花束等。
赠送的礼品要用礼品纸包装。即使礼品本身装在盒子里,也要另加包装。然后用彩带系成漂亮的蝴蝶结、梅花结。
礼物一般应当面赠送。但有时参加婚礼等,也可预先送去。祝贺节日、赠送年礼,可派人送上门或邮寄。这时应随礼品附上送礼人的名片,也可以手写祝贺词,装在大小相当的小信封中,信封上注明受礼人姓名,贴在礼品包装的上方。
当面受礼时,应双手接受礼品,握手,并感谢对方。西方人的习惯是当面打开包装,欣赏一下礼品。有时送礼人还可对礼品作一些介绍说明。收到送来的或邮寄的礼品,应回复一张名片或亲笔信表示感谢。
外交特权与豁免
为了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外交特权和豁免。我国过去曾把外交特权和豁免统称为优遇,即优惠的待遇。也有的国家称为豁免权和优例,但无论哪种说法,就其内容来说无多大差别。
一、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由来
自古以来,各国对相互派遣临时性的使者,实际上都给予某中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我国古代就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之说。在欧洲,从十三世纪起,即开始出现常驻使节,他们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受到特别的保护。当然,当时他们所享有的特权尚无成文的国际法为依据。到十七世纪后半期,互派常驻使节成为一种普遍的制度后,使节享有的特权和豁免逐渐形成为一种惯例。以后,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有些国家对使节享有的特权与豁免订立了专门的协定,以条约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成为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各国所公认。
虽然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基本原则,在各国外交实践中和各种国际法著作中普遍得到了承认和反映,但在具体论述和运用上,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因而一直存在着分歧和斗争。
在资产阶级国际法学上,对外交特权的原理曾有过两种解说:一种称为“治外法权”说,即臆想外交使节驻在地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使节虽身在驻在国境内,但在法律上推定仍在其本国。因此,外交使节和其驻在地免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帝国主义国家就曾以“治外法权”为根据,对一些弱小国家和民族进行欺侮和干涉。例如,1899年义和团运动后,帝国主义列强强迫清朝政府在1901年订立辛丑条约,将北京的东交民巷划为使馆区,由外国使馆管理,常驻外国军队,中国人不准在使馆区内居住,中国军队未经外国使馆同意不得进入,形成“国中之国”。这是帝国主义欺侮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治外法权”说受到了非议。
另一种是所谓“代表性”说,即认为外交使节是派遣国的化身,是本国国家元首在国外的体现,似乎外交使节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是自然具有的,而不是驻在国给予的。这种说法亦没有被广泛地接受。
除以上两种说法以外,目前在国际法学上占主导地位的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观点是“职务需要”说。这种观点在1961年联合国主持下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得到了确认。该《公约》的序言称,“确认此等特权和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
二、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主要内容有:人身、办公处、住所和公文档案的不可侵犯权;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自由通讯;免纳关税和其他直接捐税以及悬挂国旗、国徽等。现简介如下。
不可侵犯权
人身不可侵犯权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九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有任何侵犯。”这条规定,对驻在国而言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驻在国当局、军警和其他人员不得对外交人员进行人身搜查、逮捕或拘禁、侮辱,即使外交人员触犯驻在国的法令,在一般情况下,也不加以拘捕或扣留,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进行交涉,求得解决。当然对于外交人员违反驻在国规章的一般行为,如驾车违章、无意闯入禁区等,驻在国有关人员有权指出其错误,并要求其注意,这并不发生侵犯人身问题。
但是,不可侵犯权并不是绝对的,当外交人员的行为严重地危害当地社会秩序或驻在国的安全、不加以制止则损害将继续扩大时,如进行政治阴谋、间谍活动、行凶、殴人、酒醉开车闯祸等,驻在国可以在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现场监视、暂时拘捕等,予以制止。
第二、驻在国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外交人员加以保护,以防止其人身遭到侵犯;对那些侵犯外交人员人身安全的肇事者,驻在国应依法惩处,并向受害者及其使馆表示歉意。例如,历史上曾发生过一起这样的案件:1708年,俄国驻英国大使马特维也夫在行将递交辞任国书时,英国当局由于某些商人的唆使,在伦敦街上强行逮捕了他,以迫使他偿还贷款。但事后,他立即为友人所保释。英女王在获悉这一事件以后,令英外交大臣向大使表示歉意,并通知他说,犯人将受审讯并依法严办。但大使对这种表示并不满意,因此未递交辞任国书即离开英国。为了补救起见,英国指定其驻俄国大使为特使,在谒见彼得大帝时,转达女王的歉意。我国对侵犯外交人员人身安全的罪犯也严加制裁。例如,1975年3月18日凶杀犯程杰持刀砍伤法国驻华使馆随员勒瓦雷夫人,伤势严重。法院对程杰依法判处。许多国家则制定特别法律,对侵犯外交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视为“违反国际法”罪而加以惩处。
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国际上侵犯外交人员人身自由,扣押外交人员作人质的事件屡有发生,引起了国际舆论的广泛重视。发生这类事件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接受国出于其对外政策的需要,直接出面或指使某些人干的;另一种则是在接受国未尽到保护外交人员责任的情况下发生的。如1980年3月哥伦比亚“四…一九运动”组织,趁多米尼加共和国驻哥伦比亚大使馆举行招待会之际,袭击了该使馆,把正在使馆参加招待会的十六名大使和临时代办扣作人质。各国政府对这一事件反应十分强烈。
为保障外交人员得以执行正常职务,联合国大会曾于1973年通过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81年1月联大又通过了一项题为《考虑有效措施以加强对外交和领事团和代表的保护及其安全》的决议。再次提请各国政府对严重侵犯外交和领事人员安全的罪犯,绳之以法,并防止发生这种事件。
馆舍、财产、公文档案不可侵犯权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三十条规定,“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还规定,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文书及信件、财产同样享有不可侵犯权。
“接受国官吏”,一般系指驻在国的军警、司法人员、税收人员以及其他执行公务的人员,未经外交使节或外交人员的同意,不得进入使馆和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执行任何任务。对外交代表机关的馆舍、外交人员的私人寓所,不论是属于其本国政府或私人的财产,或是由其租赁的,都不得侵犯。
为确保外交代表机关馆舍和外交人员私人寓所的安全,许多国家采取派军警在门口设岗警卫的办法,以防歹徒闯入闹事。也有些国家设流动岗或派便衣公安人员在附近巡逻。他们都负有保护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安全的责任。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还规定:使馆不得充作与本规定或一般国际法的其他规定相抵触的用途,也不得用作与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签定的协定不相符的用途。对这一问题,有的国家还以国内法规定,不给予外交代表机关进行任何与其职务相违背的活动的权利,意即不得在馆舍内从事破坏驻在国主权的不法活动。也有的国家规定不得在使馆和住所内拘留或隐匿驻在国政府决定逮捕的人,这项规定主要包含有两个意义:第一、使馆无拘留权。使馆在驻在国领土上,无权在馆舍内拘留任何人,即使对其本国侨民,一概不得拘留。如发生拘人事件,驻在国有权要求有关使馆将人交出。第二、使馆无外交庇护权。国际上一般不允许在使馆内给予当地政府决定通缉的人以庇护的权利。遇有罪犯进入使馆躲避,驻在国通过外交途径要求交人时,使馆一般不可拒绝。如使馆拒绝交出罪犯,驻在国有时也采取派兵包围使馆等强制手段,迫使对方将犯人交出。无外交庇护权已为大多数国家和我国所确认。但拉丁美洲国家根据1928年哈瓦那公约规定,至今仍承认有庇护权,不过这种庇护权仅限于因政治原因而要求避难的人。例如,1980年4月万余古巴人涌入秘鲁驻古巴使馆,要求政治避难,经过安第斯条约组织成员国的努力,大批难民被遣送出古巴国境。
馆舍内的一切财务、设备,由于馆舍不受侵犯从而得到保护。
外交代表机关使用的交通工具也不受侵犯。在国际上对挂国旗的外交使节车辆尤为尊重。
外交代表机关的公文、档案,包括外交人员的文件和信件也不可侵犯,即不可加以检查、扣留或毁损。按国际惯例,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发生战争,驻在国也不得检查、扣留公文、档案。
管辖豁免
刑事管辖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之刑事管辖享有豁免”。在外交实践中,对于触犯驻在国刑法的外交人员,鉴于他们免受司法管辖,驻在国一般不提起诉讼,不由司法部门判决,而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出面口头或书面照会提出交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例如,五十年代,某驻华使馆外交人员以不法手段欺骗引诱中国妇女,加以侮辱,经我外交部向该使馆提出交涉后,此人被其本国政府调回。
对触犯驻在国法令的外交人员,如是一般违法,通常由驻在国外交机关向有关代表机关提请注意或发出警告。如违法和犯罪情节比较严重,驻在国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要求派遣国限期将其召回。当严重威胁驻在国安全时,驻在国对犯罪的外交人员可予以驱逐出境。
民事管辖豁免
外交人员所享有的民事管辖豁免的情况与刑事豁免大致相同。驻在国不得因外交官的债务而对他提起诉讼或进行判决。但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在三十一条中,规定了下述情况外交人员不能援引民事管辖的豁免权,即:涉及外交人员在驻在国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卷入的遗产继承诉讼;外交人员在驻在国从事获利的商业和其他私人职业活动引起的诉讼。上述情况在我国内并不常见,但在其他一些国家中则时有所闻。
行政管辖豁免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外交人员对接受国的行政管辖享有豁免。各国的法令和实践一般都规定这项豁免。例如,外交人员除向驻在国外交部按规定作到任、离任通知并办理身份证件外,不作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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