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完美渣攻攻略计划(重生)-第20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那少年身上自带纯洁干净气质,犹如传说中西方的天使般,尤其是那双眼睛,清澈明亮,连天上的繁星也无法夺取半点他的光华。
那名男子呼吸一瞬间的静止,手也不自禁地微微颤抖。灵镜中那少年似乎躲在浴室里,背景是一片米白色的瓷砖,旁边有一个足以让两个人同时沐浴的浴缸,灵镜非常清晰,完全能看清那光滑的瓷砖上沾着水气,那浴缸的水甚至还没有放掉。浮着淡淡的白沫。
可见之前这个地方曾经又多激烈。
如此情/色。
那名男子并不是初出茅庐,可瞬息之间,手中的灵镜竟然把握不稳,险些摔落地上。
那少年询问,“你是谁?”
那声音从灵镜里穿透而来,如此清澈纯净,一如潺潺的溪流,就像少年一般,纯洁美好,单凭着这个声音就让人不由得沉醉,想入非非。
那名男子竟然犹豫起来,不知该如何答复。
站在那男子两侧,为那名男子护法的是他的两名师弟。
灵镜尺寸不大,那两名师弟并没能看到灵镜中的乔墨。反而觉得自己的大师兄怎么今天如此奇怪。别看他们大师兄叶枫模样俊朗,年纪也比他们要小上许多,但是其修行可算的上是古往今来修真界第一人。
师尊大上真人在数百年前掐指算出,东南方有奇子出生,此人可修成大成登临仙界,于是亲自前去寻找,各种机缘之下终于在某个小路边找到了被人遗弃的婴儿叶枫。
最难得的是叶枫是亿万人之中难得一见变异水灵根,虽然才仅仅不过数百年,就已经修到了出窍级别。这可是从来没有见过的修真速度。足以震惊整个修真界。
不仅如此,叶枫还是难得一见的美男子,无数门派都想将自己的女儿或者徒弟什么的送给叶枫,反正修真界不比人间,如果叶枫愿意,哪怕送给他做妾他们也极是乐意。不过叶枫全部谢绝。
前些日子突然有人寻了过来,是个凡人,不知怎么打听到他们门派的消息,找了过来,请求他们一定要救出他的弟弟。
原本大上真人只想随便让个小弟子去的,可叶枫却慨然出列。也算是缘分,当日正是叶枫和魔神大战受伤后出关第一天,他上前一步,扬声道,“叶枫愿去。”
原本不过是件极小的事情,可叶枫一出马,立刻无数师弟们哭着抢着争夺同去的名额。要知道能随着大师兄一起出战,哪怕只是一件极小的事,也能名扬天下。
最后叶枫和两个抢到名额的师弟一起下山,最开始叶枫还以为不过是件简单的事情,可能是哪个修真不精的修真者下山亵玩富家子弟,可没想到连续寻找了十数天都没有半点乔墨的消息,这才让叶枫重视起来,要知道能阻挡他搜寻术的人,除了魔神,他还想不出第二个来。
好不容易得到了一点线索,又送进了一块上品灵石,让那个被带走的少年能够通过灵石和他对话。完全出乎叶枫意料之外,那个少年竟是如此一个纯净单纯的美少年。
叶凡曾经见过乔墨的照片,但是那些照片怎么能表现出这少年的半分神采,一时间他竟然乱了心神,水镜顿时大乱,影像模糊。
要知道叶枫一向极其稳重,法术精良,这可是自从叶枫修习法术以来从来未曾发生过的事。连他两个师弟都惊诧莫名,以为叶枫遇到什么危险。
叶枫忙定神,重新施展法术,一会,光洁的镜面上又出现了少年的模样。羞涩的微笑,星子般的眼睛,漂亮纯净美好,叶枫之前还想为什么有人会带走乔墨,这下他才切切实实明白过来,要是换了是他,得不到这个少年,恐怕也会做出同样的事情……
和乔墨约定好了逃离的计划之后,叶枫才依依不舍地收回了法术。他恢复了惯常的严肃,将事情一一交代下去。
乔墨正在为d球竟然拥有如此神奇的法术而惊叹,浴室的门就被推开了。岑瑜走了进来,从后面抱住乔墨,俯身在他的耳畔低低说,“怎么起来了也不叫我。我可以抱你起来上洗手间。”
乔墨觉得满头挂着黑线,他是无耻,也不至于这么没底线,他不是某岛国人,没有那种恶癖好。
甩开岑瑜,就要出去。可却动不了,岑瑜在他耳畔呵气,灼热的气息从耳垂处一直渗到了耳廓,那是乔墨的敏/感/点,岑瑜这么一弄,他浑身忍不住都颤了下。在他们的面前是半身镜,高高的盥洗台。苍白的白炽灯下,镜子里高大俊美的男子将纤细漂亮的少年裹在怀里,坚实的大手从腰身处直接滑到胸前,逗弄着。
乔墨被逗得眼眸间水雾迷蒙,下唇被洁白的贝齿紧紧咬住,现出一道深深的血痕。
很快他就失去了对自己身体的控制,渐渐地迷失,直至完全失去控制。
第35章()
作者有话说:好想补昨天的浴室play怎么破,其实鱼唇作者是非常纯洁的。嗬嗬嗬
不许说作者菌短小,人家是非常有内涵的~~短小~~~
今天去看微微一笑很倾城了,我是书粉,挺好看呀,我对小井又有爱了。要是盗墓笔记,小井不要化妆得那么黑就好了。我也是瓶邪党呀,小哥和天真都是我的爱。
看了那么纯情的电影,鱼唇作者觉得自己好不纯洁呀。
以后就要走剧情了,后面会虐小攻以及各种狗血了,鱼唇作者要尽快完结这篇文,然后更完小妖精,然后恢复我纯洁的本性,嘿嘿
下面放的是劳动法,包括上面的话以及下面的劳动法加起来的字数和本章更新的字数是一样的。大家不用看了呀。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
第36章()
作者有话说:
其实蠢作者是忠实的虐文爱好者,还是某大神的忠实拥护者。不过我看虐文看得太多了被虐伤了,所以我的文中绝对不会虐小受的。只会虐攻,不管是好攻还是坏攻,因为喜欢虐嘛,所以只能虐小攻啦。但是只会让大家爽的,因为我们都是主受。哈哈哈
作者菌看的修真文不多,法术嘛~~应该有很多bug,大家不要纠结法术问题啦
其实蠢作者一直有两个萌点,交叉着来,所以感觉整个小说都被弄得挺乱的,一是两情相悦(t_t当年作者菌也是这么纯纯的双洁党呀),一个是~~哇,可以渣很多美男,各种特色的,黑化攻,变态攻,蛇精病攻,年下攻,年上攻,什么什么什么的,棒棒哒~~~
一个在这两个萌点不停地犹豫徘徊的蠢作者,在人物性格,情感处理等等方面就做得很不好t_t
如果单纯写小攻和小受的纠结也挺好的,反正就是那种各种矛盾纠结乱七八糟,然后再顺便做拯救一下世界这种小事。
但是又好想写其他的。所以节奏乱七八糟的。下一篇文一定会坚定心态,不能这么花心啦。↖( 原本这一章能达到6千字的,不过从昨晚一直断电到今晚七点多,所以就没法写啦。鱼唇作者决定以后都要6千字更新,然后尽快更完这篇文!!!握拳
小天使们快点来调戏一下蠢作者呀,没有你们的调戏,鱼唇作者吃饭都不香,觉也睡得不香了。t_t
下面是劳动法,不用看了呀
上面的作者有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