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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情色变-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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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嫁给你有终生依靠,可是我又是一个生###漫的女人。因我的星座是双子座,一个好浪漫情愁,内心矛盾的女人。你知道,此刻我的心似在刀口浪尖上划过,撕心裂肺,钻心痛楚,亲爱的,你会不会若干年后,指责我无情无义呢?你的下任妻子会不会说我是个放荡的女人?我又在疑虑,因我本身就是一位水性的女人,我不配做你的妻子。

  记得婚前,你为求我们天长地久白头偕老,上观里请了一道符,还念了几十遍咒。当时,我笑,笑你天真,你说心诚则灵。现在想来,可能灵验,我们已共同生活了六十多天,只可惜是天。你是信命的,那一切就听从命运的安排吧!“天涯何处无芳草,天下无人不识君”又何必独恋我这枝水性狐仙草呢!我走了,空空如也地走了。撇下一块丝帕赠送与你,倘若你恨我,用它揩泪。思念我时,用它吸泪。我走了去完成今世注定的一场轰轰烈烈的爱。我想我有可能被爱烧为灰烬的。那时,你若念夫妻旧情,清用这块手帕包裹我一半骨灰,在你百年之后,与你合葬。

  亲爱的,送给你一个吻,吻别了!离婚手续,我已咨询律师,律师讲我可以不出面,须出具离婚意见书和住院证明。你起诉我,由你当原告,你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你必须提,那怕是象征性的,不然,我会坐卧不安的……

  阅罢此信,丈夫百感交集,肝肠寸断。他觉得他是一团泥,已被水性的她彻底融化,他到蜡烛成灰泪始干的份,他不恨她,因为没有理由,一个没有爱情的婚姻,不叫婚姻,他只自责,错误地娶,错误地令她初痛,耽误了花季女郎,错在自己不会风流。女人是水,没有风,怎能养住她,又哪来的浪漫呢?又错在他自以为懂女人。

  错、错、错、春如旧,人空瘦。

  法律专家讲,这起婚姻可以走无效婚姻程序。(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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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漏洞
引言

  同居权是人权的一部分,同居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自由权的综合体现。同居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进程的里程碑。同居是一个国家婚姻家庭法律问题调整的主要课题。同居权是男权主义者和女权主义者孜孜追求的,同居权是独身主义的法定庇护所。同居权又是法学者们经久不衰的论题。同居能使爱情保鲜,使婚姻这一爱情坟墓终结。但同居是一把双刃剑,有利也有弊。眼下,大学生同居,未婚同居,夫妻名义的同居,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一夜情的同居,老年同居,合法同居、非法同居等等,表明同居权严重被滥用。同居权的乱用会导致一个种族的道德沦丧,过早的同居会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同居权的歧解,会为性自由打开方便之门。同居的泛滥蔓延会凌驾于一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之上。所以说作为法律产物的同居权若不加以调控,那么延续数千年的婚姻家庭制度将会全面崩溃,鉴于此,调控、约束、引导将是法律、道德、伦理所共同解决的迫切、敏感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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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法律对于同居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614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614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61491;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的,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1492;

  从以上法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法律只调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这种法律概念缺乏一定的严谨,时间多长,关系的密切程度多寡,才能算持续稳定呢?这样的要领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难度相当大。法律只对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之外的同居,按照合伙关系对待,在我国法律当中,合伙又可以分为民事合伙,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可见,同居概念不明晰清楚,会造成法律实用上的巨大差异,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就是以“同居”为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法律对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同居关系,并非是法律所禁止的,既然法无禁止皆自由,那么它应像其它民事法律一样受到法律保护,可是现行法律却不予调整。鉴于此,推出这样一个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从颁布实施以来承担了它不该承担的诸多合法同居与非法同居关系。

  2、同居中以夫妻名义和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其间的法律性质差别巨大。我国刑法第258条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8种重婚:(1)与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两个法定婚的重合(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后,又与他人没有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即先法定婚后事实婚;(3)与原配偶和第三人都未登记结婚,便同时与之以夫妻关系公开同居而重婚,即两个事实婚姻的重合;(4)与原配偶未登记结婚而确以夫妻关系公开同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即先事实婚而后法定婚;(5)明知他人有法定婚而又与之登记结婚;(6)明知他人有事实婚姻而又与之登记结婚;(7)明知他人有法定婚而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8)明知他人有事实婚而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也就是说,以夫妻名义同居是犯罪,不以夫妻名义同居则连违法都不是。可见“是否以夫妻名义”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这么一来,随着法制的普及,同居男女们谁愿以身试法,顶风作案,承认以夫妻名义同居呢?谁愿意用这样的标签贴在身上接受刑罚的处罚呢?另外,夫妻名义和不以夫妻名义属言词证据。在诉讼中,调查取证的弹性相当大,在法律适用中,法官的主观随意性也相当大,如此下去使法律本身的严肃性大打折扣。

  3、同居自由,导致的重婚罪,侵犯一夫一妻制以及由同居产生的非婚生子女问题,这由自由产生的非婚生子女违反了婚姻法计划生育原则和我国的人口政策。非婚姻生子女在婚姻法上享有与婚姻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见,用民事合伙法律来调整非婚生子女,会嘲弄法律严谨的逻辑。过度同居自由,还将导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所以说,现行法律调整同居关系,实在是苍白无力。

  二、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同居种类。

  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同居现象种类繁杂,五花八门,它的存在不以合法于否为前提。它的存在自有它所认为的充足理由。它的存在是现实生活中“活法”表现的缩影。它的出现让社会学家、法学家、哲学家们从中探窥到形形色色的问题。下面我简单罗列一下生活中种类繁多的同居。

  (一)、大学生同居。

  大学生同居似乎成为时尚,校园外的房屋一直热租。同居村是校园外面一道亮丽的风景。之所以这么普遍是因为:虽然达到法定婚龄,尽管法律并没有禁止,但在大学期间结婚受到的各方面的阻力是相当大的。大学生禁不住爱情禁果的诱惑,只能采用变通的方法,走同居的道路。

  (二)、打工族同居。

  身处他乡漂泊的打工者们,自有一番辛苦在心头。他们在大都市里举目无亲,无依无靠,打工男女们相依为命,水到渠成的居住在一起。这样既节约开销,又能苦中作乐,两全其美。

  (三)、金屋藏娇式同居。

  随着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高收入阶层寻求婚外恋、包“二奶”已成为必然要求。在一些大城市,个别地区高档公寓、别墅群、饭店宾馆已成金碧辉煌的鸟巢。这种包养式同居,主要以一些功成名就、有经济基础的成功男士为主。此类男人在温饱之后开始追求自己的精神、肉体需求,为达到此目的,不惜包养一个或几个年轻、貌美有才气的女性。此类同居的弊端在于如果处理不当,易产生情杀、他杀、家庭破裂等不良社会问题的发生。此种不良社会风气,应加以制止和杜绝,需要依法加以惩处,遗憾的是目前我们国家没有一条强有力的法律条文对此加以约束。

  (四)、已婚者们的同居。

  即已婚者与已婚者的同居和已婚者与未婚者的同居。这种已涉嫌构成重婚罪,该同居男女生活在一起感受到激|情燃烧的心跳,享受两情相悦的快乐,他们是相见恨晚的红颜知己。该同居男女是真正意义上的情人。他们不惜触犯法律与道德的约束。往往处理不当会造成同居者一方或双方家庭的破裂,甚至引发更为可怕的后果。

  (五)、感情破裂式同居。

  有些夫妻双方之间维系婚姻的感情已破裂,本应该解除婚姻,可是,他们出于为孩子、父母、家庭负责,忍受情感煎熬。虽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共同居住,实际上已井水不犯河水。心里一直冷战。

  (六)、离婚后的同居。

  由于我国城市住房相当紧张,一些离婚夫妻离婚后未能及时分开,双方共同使用一套房屋。虽不想见对方却又不得不见,见了又吵,使每天精神上倍受折磨,而且也是暴力的诱因。

  (七)、一夜情式的同居。

  这种同居俗称露水式同居。它是性自由者们爱好消遣的方式。双方只为感官快乐,相互满足后就各奔东西。它能导致性病的传播,个人道德的沦丧。

  (八)、青梅竹马式的同居。

  一些未成年人,受到影视剧中的催|情和Se情书刊的诱惑,偷尝爱情青果,或私奔式同居、或地下式同居、或约会式同居。这种同居给未成年的男孩女孩的身心健康伤害极大。

  (九)、复婚前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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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是老夫老妻的男女们,在经历了一场人生风雨后,受情感漂泊的洗礼,发现外面的世界很精彩也很无奈之后,自觉不自觉地的走在一起搭帮过日子。这种同居大多能复婚。其中又有一部分一直同居下去,成了约定俗成的老夫老妻。

  (十)、试婚式同居。

  一些未婚男女们耳闻目睹婚姻家庭的种种不幸变故,他们为了慎重起见,做到充分了解对方,磨和彼此的性格,先同居生活,再考虑是否结婚。这种同居有一定的合理性、可行性。但法律上又不可以大力提倡。

  (十一)、老年人同居。

  一些丧偶和无配偶的老人再婚要求越来越多,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老人们的再婚之路大部分走得很艰难。几年来我国报刊上时有老年人受封建思想束缚,老年人再婚受到子女干涉,而老年人却无可奈何、痛不欲生甚至走极端的报道。所以尽管许多老人希望再婚,但只能在孤独中慢慢地衰老死去。法律是人们理性思考和公共意志的结果,根据我国老人想追求“有伴”的幸福又很难再婚的实际情况,国家应在新婚姻法中设立老人的同居制度,作为婚姻制度的补充。&;#61493;

  (十二)、同性同居。

  同性恋与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背道而驰。恐怕永久不能得到社会认可。同性恋只能和同室密友在角落里享受他们的快乐,同性恋可以导致情杀、吸毒、自杀、爱滋病传播。它迫切需要社会关注和立法控制。

  (十三)、私奔式同居、爱情经典式同居、悲剧式同居。

  这三种同居是中国古代特色的同居,是司马相如、卓文君为代表式的浪漫爱情,私奔出走靠卖酒为生,享受爱情的醇美;经典式的同居《天仙配》的天上人间式的姻缘结合,它超越了门第、贫贱、世俗的偏见,一对青年男女冲破种种阻力,勇敢地追求爱情;悲剧式同居,最具代表性的中国版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是梁山伯与祝英台一对同窗好友,在人世间受世俗束缚做不成夫妻,祝英台徇情于因相思早逝的梁山伯墓中,他们化成一对彩蝶飞向爱情天堂。这三种方式目前来说,“此居只应天上有,人间难得几回闻”

  (十四)、虚拟精神同居

  此种同居为新型时尚秀式的同居。网恋们座在电脑面前,敲打键盘,编织爱情梦幻,网友通过探头隔着爱河,窥见到对方。这种感觉真浪漫。他们彼此为对方留下一片独处空间,在此虚拟空间是网络男女们的爱情驿站。该同居虽是虚拟,但造成的后果却是实实在在,它造成了多少夫妻貌合神离呢?只有网络知道。

  (十五)、走婚式同居

  该同居是少数民族一种同居方式。它的主要形式是男女之间不建立稳定的家庭关系,却又短暂恩爱,繁衍后代。它是最接近自然的、原始的婚姻家庭。它突破了现代文明对人类的条框限制。它是婚姻制度中的一块同居飞地。

  三、对我国立法现状提出的几点建议。

  综上所述,婚姻法律法规只调整其中几类同居,而绝大多数五花八门、种类繁多的同居,法律只是沉默,做视而不见状,使目前的法律陷于尴尬、两难的境地。同居现象作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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