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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故事-第7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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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美人的“权利法案情结”来源于英国宪法。严格地说,英国没有成文宪法,所谓的“英国宪法”是形成于不同时期的一系列法律的组合。1215年的大宪章已经为英国人争取到了一些重要权利,但最负盛名的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议会通过的权利法案,由此形成的“英国人的权利”成了“人权”的最高境界。作为英属殖民地的北美早已把权利法案看成“天赋人权”的体现,这是渗进血液里、长在骨子里的东西。

    北美最完整、影响最大的权利法案是1776年由乔治梅森起草的弗吉尼亚人权宣言。后来,梅森虽然与麦迪逊共享“权利法案之父”的头衔,但很多人认为,他应该被称为“权利法案之祖父”,因为麦迪逊的法案实际上是抄梅森的,不算“原创”。在制宪会议上,梅森说:“我用不了10分钟就可以起草一份权利法案。”但他的提议被否决了,这也是他成为“反联邦党人”领袖的主要原因。

    什么是权利法案?它是保护人民利益(自由)的法案。为什么一个“三权分立且互相制约”的体制仍然需要权利法案?因为民主制度并不总是能保护公民的个人自由。大家都知道独裁不好民主好,三权分立可以有效地防止独裁。但是,它是否可以有效地制约民主?独裁(专制)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暴政,民主一不留神就会变成“多数人的暴政”,它比独裁更可怕。在“少数人的暴政”中,你基本上不作死就不会死;但在“多数人的暴政”中,你“躺枪”的概率很大,因为你的亲友都可能变成你的敌人。例如20世纪30年代的德国纳粹政府也是民主选举的政府。当多数人认为犹太人该死,犹太人就非死不可。“少数服从多数”是民主的优势,也是它的症结。在多数人的统治下,少数人就该受到迫害吗?当你支持的候选人成为总统,我就要因没投他的票而受到惩罚吗?如果我的城镇里99%的人认为我的房子挡了道,我的房子就该被拆掉吗?如果我不满意拆迁得到的补偿,我的利益谁做主?公民的个人自由怎样在瞬息万变的政治格局中得到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怎样在风云交替中免于损失?答案只有一个:权利法案。我们在前面的故事中已经讲过“共和”与“民主”的区别(参看056三权分立),权利法案就是共和精神的体现。只有当每一个个体都变得神圣不可侵犯,民主才不会变成屠刀。

    1789年3月4日,第一届美国国会开幕。不久,众议员麦迪逊起草了权利法案,也就是对宪法的修改议案。8月24日,众议院通过了以麦迪逊议案为基础的十七条修宪议案,并转交参议院讨论。参议院对众议院的议案进行了修改,于9月9日通过了十二条修宪议案。9月21日,参、众两院举行联席会议,讨论两个方案的分歧。9月28日,两院一致通过了修改后的十二条议案,然后把它转交各州审议。有的州批准了所有的十二条,有的只批准了其中的几条。修正案只有得到四分之三的州批准才能生效。到1791年12月15日,其中的十条终于达到四分之三的要求。于是,这十条就变成了正式的美国宪法第一到第十修正案,合称权利法案。

    正如我们前面讲的,麦迪逊像其他“联邦党人”一样,开始时是反对权利法案的,他甚至在提交了自己起草的法案后还说:“权利法案很有用,但没必要。”随着法案进入国会的讨论,随着联邦政府内部党争的日趋尖锐,他的立场改变了。在整个审议过程中,身为众议院领袖的麦迪逊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因此得到“权利法案之父”的美名。一位学者说:“毫无疑问,是麦迪逊的声望和坚持使权利法案得到通过。没有他,我们仍然可能有宪法,但绝不会有权利法案。”

    现在,就让我们看看宪法第一到第十修正案的内容吧。这些东西对美国人来说是如此“自然”,以至于他们似乎忘了权利法案的存在。也许,只有当他们有机会体验其他国家的生活时,他们才会真正懂得“生为美国人”意味着什么。

    第一修正案:国会不能通过任何法律建立或禁止某种宗教;不得限制言论和出版自由;不得限制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示威的权利。

    第一修正案是权利法案中最重要的一条,它说了两个意思:第一,人民有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示威的自由(五大自由),后来又加上结社的自由。第二,政教分离。世界上恐怕没几个国家有像美国这样浓郁的宗教情结,当年的清教徒和新教徒显然为新大陆铸就了深厚的基督教文化。但是,第一修正案让这个以基督教立国的国家永远不可能把基督教定为“国教”,保障了所有的宗教在美国的自由发展。

    当初,第一修正案只适用于联邦政府,但在1947年的“艾弗森诉教育局案”中,最高法院运用“囊括”条款使之适用于州政府,并强调了“政教分离”原则。案子是这样的:新泽西州政府允许教育局用纳税人的钱补贴孩子们去上学的交通费,这个补贴对公立学校和私立学校的孩子同样适用。有一个不安分的纳税人阿齐艾弗森,状告教育局,说这种做法既违反新泽西宪法,也违反第一修正案。接受补贴的私立学校学生有96%属于天主教学校,这等于政府用纳税人的钱间接资助教会。

    在新泽西地方法院和州最高法院败诉之后,艾弗森把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以5:4判艾弗森败诉,裁定教育局的做法“不违宪”。原因是,第一修正案禁止政府“建立”宗教,教育局并没参与建立宗教,补贴的发放没有体现任何宗教歧视,而且补贴是发给家长,不是给教会。但是,此案的结果并不重要。真正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是代理首席大法官雨果布莱克的判词。布莱克在判词中详细解释了第一修正案对政府的约束,他引用杰斐逊的话说“政府与教会之间应该有一道隔离墙”。这份判词使“政教分离”成为明示的原则,影响了后来一大批涉及第一修正案的官司。从此,美国的公立学校禁止任何宗教宣传。

    但是,有趣的是,美国的官方座右铭是“我们相信上帝”,这句话被印在所有的硬币和纸币上。它难道不违宪吗?最高法院的回答是:不,因为它并不表示政府支持建立国教。“不管你相信与否,上帝就在那里。”在“冷战”最“热”的年代,为了彰显与苏联的区别,“我们相信上帝”成了最响亮的口号。艾森豪威尔总统对此的解释是:这不是宗教宣传,而是“美国特色”!

    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在两个标志性的案例中展露无遗。一个是“纽约时报诉萨立文案”。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刊出一整版广告,支持“人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矛头直指亚拉巴马州执法机构。在广告中有这样一句话:“他们(亚拉巴马州)已七次逮捕金”事实上,金只被逮捕了四次。亚拉巴马州安全委员会负责人l。b。萨立文要求纽约时报为不准确的报道道歉,纽约时报耍赖说:“我们又没指名点姓,你怎么知道在说你?”萨立文告纽约时报“诽谤”,州法庭判萨立文胜,罚纽约时报50万美元,这在当时是天文数字。要是少罚点,纽约时报就认倒霉了。但是,50万实在吃不消,干脆咬咬牙接着告吧。纽约时报公司以亚拉巴马州违反第一修正案为由上诉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以9:0一致裁定亚拉巴马州法院的判决“违宪”,纽约时报胜诉。判词说,亚拉巴马州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中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保护。在报道政府官员的行为时,只要不是恶意造谣,即使有误,也不构成“诽谤”。这一判决立马给新闻界松了绑。当时,各大媒体因担心被告“诽谤”而对南方各州的种族歧视和种族隔离事件缩手缩脚,这一下都来劲儿了,只要有鼻子有眼就可以报,出错不是罪。这个裁决直接推动了“人权运动”。如果没有新闻媒体推波助澜,马丁路德金的“我有一个梦”恐怕永远都只是个“梦”。

    第二个案例是“纽约时报诉美国案”。1971年,美国深陷“越南战争”的泥潭。国防部(五角大楼)整理了一批秘密文件,论证美国政府在越南应起的作用。纽约时报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得到了这些绝密文件,它立刻刊登了其中的第一份,并计划陆续将其他文件公之于世。五角大楼立刻要求纽约时报停止刊登其余的文件,时任总统尼克松和司法部也以“国家安全”和“外交危机”为由,要求法院下令禁止纽约时报继续泄密。他们援引以往的案例,即如果媒体的报道将给公众带来“严重和不可挽回的”损失,第一修正案不适用。

    纽约时报拒绝妥协,并指出,行政权要求司法权干预新闻自由违反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地方法院认为纽约时报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拒绝下禁令。但上诉法院驳回了地方法院的判决,下令禁止纽约时报继续报道。于是,官司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6:3支持地方法院的裁决,认为上诉法院的禁令“违宪”,纽约时报胜诉。判词说,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和出版自由,包括免于新闻审查的自由。“新闻是为被统治者服务的,而不是为统治者服务,它有权把政府的秘密告诉人民。”尽管有第一修正案不适用的先例,但关于造成“严重和不可挽回的损失”的举证责任在政府而不在纽约时报。白宫和五角大楼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纽约时报的报道将造成“严重和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纽约时报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不管它的信息渠道是否合法。

    现在,你应该知道为什么美国媒体总能上天入地挖新闻了吧?连国防部的机密文件它都敢“爆”,还有什么是它不敢的?它既不怕“诽谤”,也不怕“泄密”,还有什么好怕的?第一修正案就像“铁布衫”,让媒体在政府面前刀枪不入。但是,有一点必须清楚。宪法只处理“官与官”和“民与官”之间的关系,“民与民”之间的恩怨不归宪法管,那是普通法的范畴。也就是说,如果商业言论或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言论使他人受到伤害,“出言不逊”者恐怕就要吃不了兜着走。政府无自由,公民有自由。你攻击政府,政府拿你没办法;但如果你攻击一个普通公民,他可能会告得你倾家荡产。所以,当你享受你的自由时,切莫妨碍别人的自由。

    第二修正案:管理良好的民兵是自由州安全的保障,人民保留和持有武器的自由不容侵犯。

    这就是在今天不断引起争议的“持枪权”,它实在是要命的权利。美国3亿人口拥有2。7亿支枪(民间藏枪),大约人手一支。每年的“校园枪击案”和公共场所的枪击案惨不忍睹,每一次惨案都会引发全民大讨论,但每一次讨论都没有带来实质性的改变。为啥?就是因为第二修正案。这个如今最有争议的“权利”在二百年前却毫无争议,看看“国父”们是怎么说的:

    华盛顿:自由的人民应该武装起来(或:自由的人民是武装起来的人民)。

    华盛顿:武器的重要性仅次于宪法本身。它是美国人民自由的牙齿和独立的基石。

    富兰克林:那些以放弃自由来换取安全的人,既不配有自由,也不配有安全。

    梅森:把人民变成奴隶的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剥夺他们的持枪权。

    汉密尔顿:我们能为人民做的最好的事就是让他们适当地武装起来。

    杰斐逊:一个自由人永远都不应该被剥夺持枪权。

    杰斐逊:我宁要危险的自由,也不要和平的奴役。

    麦迪逊:美国人有武装起来的权利和优势,不像其他国家的人,他们的政府害怕把武器留在人民手中。

    从上面这些话中你可以看出“国父”们对持枪权的信念。其实,这些信念来自英国的普通法。当年的英国立法者认为,当法律不足以阻止暴政,人民有权持枪自卫。美国人对“持枪权”情有独钟的原因主要有四个:第一,当年的独立战争就是由持枪的民兵打赢的,你不能革命胜利就“尽收天下之兵”。第二,持枪权是自卫权,如果坏人有枪而好人无枪,那好人岂不是成了待宰的羔羊?第三,人民持枪是保卫自由和民主的有效手段。如果哪天哪位总统说,美国人再也不用选总统了,因为我要永远当总统。估计这哥们儿活不过24小时。第四,持枪权有利于抵御外辱,谁愿意入侵一个人人持枪的国家呢?一位“国父”曾说:“我们的人民比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正规军都强大。”

    可是,持枪权已经带来血的教训,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不能不让人深思。有人说,自由从来不是免费的,这是自由的代价,我们必须承受;有人说,不能因噎废食,每年死于医疗事故的人比死于枪击案的人多得多,你为什么不禁止医生做手术?但是,另一些人说,那些反对“禁枪”的人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如果你的孩子成了枪击案的牺牲品,你愿意承担这个“自由的代价”吗?

    正因“持枪权”受宪法保护,“禁枪”是不可能的,但“控枪”非常必要。至今为止,对枪支的管控主要存在于各州法律的层面,有的州严格,有的州松驰。有的州,枪支可以进校园;有的州,枪支可以上大街;有的州,枪支不能出家门。相对来说,东部比西部严格。各州在立法的时候也尽量避免触动“违宪”这道“红线”。比如,在2008年的“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诉海勒案”中,最高法院就判定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的控枪法“违宪”。还有很多州的枪支管控立法都因被最高法院裁定“违宪”而惨遭废除。总之,美国人基本上还是能比较容易地合法购买和拥有枪支。这中间流着多少血和泪又淌着多少是与非,为了当年的信念,一切都值得吗?

    第三修正案:无论和平或战争期间,未经主人允许,任何战士不得入驻民宅。

    这是针对1774年英国议会强制法案中的驻军法案而制定的。“波士顿倾茶事件”后,英国为惩罚北美通过了这个法案,允许英军强住民宅,北美人深受其苦。“国父”们心有余悸,制定了这个修正案。事实上,美国建国后,除“1812年战争”的短暂时期外,根本没见过外敌入侵,本国军队当然也不会闲得没事干非要跑到老百姓家里去住。所以,在二百多年的时间里,没有一个与此法相关的案例,也就是说,没人违反过这一条。这是宪法中最没争议的条款。

    第四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有合理的理由,以誓言为据,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与物,(政府)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的授权。

    这一条比较好理解,就是政府不能随便搜查或扣押公民和他们的私有物品,必须有“搜查令”才能进屋,而且这个搜查令必须非常具体,查哪里,查什么,都得说清楚,不能一进来什么都搜,那就成“抄家”了。

    第五修正案:无论何人,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报告或起诉书,不受死罪或其他重罪的审判,但发生在陆、海军中或者发生在战时或出现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除外。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若没有公平赔偿,私有财产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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