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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故事-第6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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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就依然有效。人们从今天的美国政坛还是可以看得到参、众两院的“天然”区别。
对立法权的外部制约来自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权的其他细节我们后边再讲,这里只说一条,就是总统的“一票否决权”。国会通过的所有法案都要在总统签字之后才能生效成为法律。总统如果不同意某个法案,他可以行使否决权。麦迪逊特别热衷“一票否决权”,他的设计是,总统应该有绝对否决权,就是说,凡经总统否决的法案,国会永远不能再通过。“一票否决权”既是行政权的“自卫”功能,也是精英对大众的绝地反击。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立法权是三权中最强大的,尽管有内部制约机制,但它难免还是会践踏其他两权。所以,麦迪逊认为绝对否决权很有必要。但是,其他代表不同意他的逻辑。他们说,如果给总统这么大的权力,结果将适得其反,总统恐怕永远都不会真的行使否决权。为什么呢?这是人的本性决定的。不管多么强势的人,即使是国王,也未必相信自己绝对正确,一个成熟的政治家一般不会这么不留后路。麦迪逊说,好吧。如果总统下不了这个决心,那就让他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联合行使绝对否决权。其他代表立刻摇头:不行不行!总统与法官联手意味着行政权与司法权互相勾结,违背了三权分立的原则。这也不行,那也不行,到底怎样才行呢?讨论的结果是:总统依然拥有“一票否决权”,但不是绝对否决权。被总统否决的法案如果被参、众两院以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将自动生效,总统也无能为力了。在争论中,有的代表认为三分之二的要求太低,应改为四分之三;有的认为三分之二的要求太高,跟绝对否决没什么区别。到最后,三分之二还是大家普遍能接受的比例。
那么,在行政权制约立法权的努力失败之后,还有什么能挡得住立法权吗?有,就是司法权。司法权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如果最高法院判决国会通过的法律“违宪”,这个法律就作废,没什么好商量的。这是对立法权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后面再讲司法权的具体操作。
不管怎样,从上面的描述中不难看出,“国父”们好像都有点强迫症,脑子里除了制约还是制约,他们对权力的惧怕到了不可救药的地步。后世的美国人也许应该感谢他们这些神经兮兮的先辈,正是他们的畏惧之心为他们的子孙换来了长治久安。
好了,立法权基本上讲完了。再来看看行政权。对行政权的讨论集中在三点,其中一点是“一票否决权”,我们已讲过了。现在看看其他两点。其一,最高行政长官的形式和任期。因为北美人习惯了议会,在考虑行政权时也有很多代表提议采取委员会的形式,或者说,设“三人总统制”,这三人分别来自新英格兰地区、中大西洋地区、南方地区。任何行政决策都要经三人同意,这样可以防止独裁。但是,这个想法很快就被否决了,富兰克林说:“三人总统制毫无疑问将是一场灾难。”为什么呢?因为三个和尚没水喝。这仨人肯定每天只干两件事:钩心斗角和推卸责任。行政权算是白设了。
代表们很快就达成了“一人总统制”的协议。那么,总统的任期应该多长?可否连任?有人说,除非渎职,任期终身;有人说七年,不得连任;有人说两年,可以无限期连任;有人说六年,有人说五年,有人说四年;等等。最后的结果是:四年,可以连任。在宪法第二十二修正案通过之前,总统在理论上可以无限期连选连任。当然,这个现象没有发生,每位总统最多任两届(只有一位例外),只因华盛顿的“榜样的力量”。
其二,如何选举总统?说实话,二百年过去了,这个问题仍然是个“谜”。尽管美国人每隔四年就要大张旗鼓地折腾一次,但很少有人真正懂得他们在做什么。不怪咱智商不够,实在是因为这程序太不可理喻。你可能会觉得,“国父”们在7月16日通过这个决议的时候,不是喝高了就是在梦游,他们到底安的什么心呢?
这一切都是麦迪逊惹的祸。他在“弗吉尼亚议案”中的最初设计是,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可是,这一点很快就被否决了。如果由国会选总统,那么总统最重要的工作就会变成讨好国会、拉拢国会议员,立法权和行政权还分得开吗?麦迪逊说,总统不让国会选,可以,但也不能让人民直接选。为什么呢?倒不是因为他看不起人民,而是他的“大州”毛病又犯了,只是这一次表现的形式不同。麦迪逊认为,人民直接选总统在理论上很完美,但在实践中行不通。当时,陆上交通极为不便,通信、媒体的传播速度之慢不是我们今天可以想象的。你在费城热火朝天地选总统,可能离费城一百公里的村庄压根儿就不知道这回事。等他们知道的时候,黄花菜都凉了。在这方面,小州反而有优势,信息容易传播,参加投票的人就多。北方州也比南方州有优势,因为北方商业发达,很多人住在城里,比较集中。像弗吉尼亚这样的南方大州可惨了,面积大,农民多,人住得分散,根本来不及投票。如果这样的话,南方各州不是在选举中落了下风吗?要是选出来的总统都是北方人或小州人,咱这亏可就吃大了。
怎么办呢?麦迪逊提出了一个“选举人团制”。每个州先选出几个选举人,再由这些选举人代表人民选总统。即使人民来不及投票,这些选举人也可以替他们投票。每个州的选举人人数与各州的国会议员人数相等(包括参议员和众议员)。但是,选举人在投票的时候,是以“州”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是“胜者通吃”的原则。比如,a州人口为100万人,每20万人有一个选举人,a州就有5个选举人。b州人口140万人,有7个选举人。c州人口60万人,有3个选举人。如果a州的100万人中有51万人选甲为总统,49万人选乙,那么,a州所有的5个选举人票都要投给甲,而不是按比例分给甲和乙。一般情况下,这样选出来的总统是“多数人”的总统,但有时也可能是“少数人”的总统。比如,a州51万人选甲,49万人选乙,a州5票投给甲。b州71万人选甲,69万人选乙,b州7票投给甲。c州全部60万人都选乙,c州3票投给乙。最后,甲得12票,乙得3票,甲以绝对优势获胜。但是,如果你看看选民投票的情况,结论正好相反。122万人选甲,178万人选乙,更得人心的乙却落选了。这难道公平吗?
不知为什么,代表们对“选举人团制”几乎没什么异议,当天就以6票赞成3票反对的比例通过了。可能是因为“国父”们数学不好,没算过账来。时过境迁,在科技发达的今天,麦迪逊当年的理由已不存在,直接选举(普选)的条件早已具备。但美国人却固执地坚持着这个绕弯子的“间接选举法”,也不知道他们是跟全世界过不去还是跟自己过不去。总之,当你用羡慕的眼光看着这个号称“民主橱窗”的国家的人民“一人一票”选总统的时候,不要忘了,他们选举的结果很可能与民主的原则背道而驰。“胜者通吃”的规则也让“多党制”变得不可能,因为选票不能在多党之间按比例分配。“两党制”是美国的宿命。
至于总统的职责,你会发现,在迄今为止所有的民主国家中,美国总统的权力几乎是最大的。他是国家元首,军队总司令,外交、内政一把抓。在其他很多国家,一般是总统与总理分权,总统主外,总理主内。但美国不设政府总理,所有的行政大权归总统。不管从哪个角度说,总统都是最容易走向独裁的角色,因为他手里有兵。如此惧怕权力的“国父”们难道不担心他们用宪法创造了一个“像国王一样的总统”吗?当然担心,而且,这种担心引起的争斗正是美国早期政治的核心。但是,在制宪会议上,大家似乎没有那么紧张。一是因为,立法权的强大足以遏制行政权的野心,二是因为,当代表们设计着总统职位的时候,他们心里想的是同一个人:乔治华盛顿。一想到华盛顿,所有的人都会松一口气,因为他们都知道华盛顿对强权不感兴趣,他绝不会成为独裁者。如果华盛顿不当独裁者,谁还有那个资格和胆量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呢?
凭着对华盛顿的极大的信任,行政权被赋予了足以与立法权相抗衡的威力。比如,本来“弗吉尼亚议案”中的“国会任命最高法院法官”的设计变成了“总统提名,国会批准”。总统可以任命外交官,可以与外国缔约,但必须得到参议院的批准。麦迪逊专门强调总统和参议院在外交事务中应发挥决定性的作用,把众议院排除在外。可是,有意思的是,八年后,当华盛顿签署杰伊条约时,身为众议院领袖的麦迪逊却为一党之私公开挑战总统和参议院的权威。他的“选择性失忆症”导致了他与华盛顿的彻底决裂。华盛顿不得不把麦迪逊自己在制宪会议上说的话搬出来回敬麦迪逊,因为他知道,这个世界上唯一能击败“宪法之父”的就是宪法本身。
最后,让我们看看司法权。从最初的设计上看,司法权是最弱的一权,也是离人民最远的一权。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跟人民基本上不搭边。“国父”们的逻辑是,司法权不代表人民,它只代表正义。司法权保护的是自由,但不一定是民主,因为自由与民主有时相通有时相悖。而且,联邦最高法院不处理一般的民事或刑事案件,那些由各州的法院处理。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国会的立法不违宪。为了保证司法独立,大法官们一经任命,除非渎职,任期终身。他们不向任何人报告,不必讨任何人的喜欢,谁也奈何不了他们。这就叫“流水的政府,铁打的法官”。听上去真是世界上最理想的工作。
在建国之初,司法权显然最弱,法官们好像没找到自己的位置,他们经常闲得没事干。直到约翰马歇尔成为首席大法官,一切才变得不同。感谢“终身制”,马歇尔一干就是34年。他的长寿是美国之福,司法权在他手中一天天强大起来,终于可以和其他两权相抗衡。最高法院渐渐地变成了人们口中的“宪法法院”,虽然这个称呼不完全准确。马歇尔的天才弥补了制宪会议对司法权设计的不足。他的故事我们以后再讲。
“三权”的基本结构讲完了,但制宪会议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其中最要命的是奴隶制。“国父”们将怎样讨论这个让他们感到羞愧、愤怒、难堪又无奈的话题?宪法怎样在保护自由的同时也保护了奴隶制?北方和南方在无数次的剑拔弩张之后怎样达成了妥协?请看下一个故事:其他人。
第58章 其他人()
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出镜率最高的词是“妥协”。没有妥协就没有宪法。但是,当涉及那三个让人羞于启齿的字眼时,妥协的代价变得无比沉重。虽然“国父”们还没意识到他们的后代将为此付出60万个生命,但他们清楚地知道,他们的选择是共和国的耻辱。自由被利益取代,理想为现实折腰。这三个让新大陆蒙羞的字是:奴隶制。
无论南方还是北方,对奴隶制的爱和恨都不是天生的。一百七十年前,新大陆接受了奴隶制,南方需要奴隶的劳作,北方需要从奴隶贸易中赚钱,殖民地的繁荣离不开奴隶的血汗。但是,随着启蒙思想的传播,特别是在为自由而战的八年之后,即使南方最顽固的奴隶主们也不能对这个话题无动于衷了。到1787年,至少每个人都知道奴隶制是错误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愿意改正这个“错误”。南卡罗来纳州代表约翰拉特利奇说:“宗教和人性与此无关,利益才是唯一的考量。”
在55位制宪会议代表中,大约一半拥有奴隶,可见针锋相对的双方是多么势均力敌。当然,大多数奴隶主比较低调,他们宁可在这个问题上保持沉默。别人先不说,华盛顿来费城还带着三个贴身奴隶,他一点也没觉得不好意思。代表们在激烈地争论着奴隶制的时候,他坐在那儿一言不发。实际上,八年的战争已洗涤了他的心灵,特别是跟他最亲近的那三个年轻人——拉法耶特、汉密尔顿和劳伦斯,都是不长眼神儿的“废奴主义者”,天天叽叽喳喳地抨击奴隶制,也不管他们的老板听着好受不好受。华盛顿潜移默化地接受了他身边这些孩子的观点,却无意改变现状。他能做的就是善待他的奴隶。其他大多数“国父”可能也是这个心态,利益和道德不在一个天平上。
奴隶制的问题如此沉重,它像一把利刃悬在制宪会议的头顶上,随时都会掉下来伤人。谁也不愿碰它,但该来的总是要来。第一个问题是:新国家是否应该保留奴隶制?宾夕法尼亚州代表古弗纳莫里斯是“废奴”阵营的领袖,他那个二杆子劲儿谁也挡不住,别人不敢说的话他敢说。此人非等闲之辈,我们稍后还要讲他的故事,你可能会发现,他是制宪会议上最好玩的代表。莫里斯说:“奴隶制是罪恶之源,是来自天堂的诅咒。看看中大西洋地区的繁荣、富裕和幸福,再看看充斥着南方各州的苦难和贫穷,那片到处都是奴隶的土地就是每天都在上演着悲剧的沙漠。”
南方代表就像被踩到尾巴一样,一个个跳起来,冲着莫里斯就去了。南卡罗来纳州代表平克尼说:“如果奴隶制是错的,它为何在全世界都合法?看看希腊、罗马和其他古代国家,再看看法国、英国、荷兰和其他现代国家,在任何年代,地球上一半的人口都是奴隶。”另一位南卡罗来纳州代表皮尔斯巴特勒说:“南方要的就是确保它们的奴隶不被带走。如果北方不能保证这一点,一切免谈!”佐治亚州代表亚伯拉罕鲍德温说:“奴隶制是各州的事务,不是联邦的事务,佐治亚将拒绝接受任何剥夺它的特权的企图。”总而言之一句话,北方敢碰奴隶制,南方就退出联盟,不跟你们玩儿了!
话说到这儿了,北方代表必须想明白几件事:咱今天是来谈新国家的还是来废除奴隶制的?如果南方退出联盟,我们要面对什么样的后果?“建国”和“废奴”哪个更重要?在权衡利弊之后,大家的结论是:奴隶制的问题应该留给后人解决。实际上,“国父”们还有一个幻想,就是奴隶制最终会自动消亡。这个推断不是没道理的。当时,南方的很多大种植园并不赚钱,破产倒闭很常见,像华盛顿、杰斐逊这些大奴隶主其实都负债累累。奴隶的生产效率很低,根本没法跟自由农民比,奴隶主往往入不敷出。种植园的经营方式日渐衰微,恐怕要不了多久就寿终正寝了。既然如此,咱又何必在此争吵不休呢?还是让自由的市场决定奴隶制的前途吧。可是,“国父”们做梦都没想到,大洋彼岸的英国正在酝酿一场新的变革,这个变革的名字叫“工业革命”。听上去也许有点滑稽,但正是“工业革命”挽救了北美的奴隶制,让本已日薄西山的种植园重新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而美国人注定要为此付出血的代价。
北方退了一步,南方却得寸进尺。从上一个故事中,我们已经知道,国会众议员的人数按人口比例分配,人多的州众议员人数也多,在国会中的话语权就大。接下来的问题是:在计算各州的众议员人数时,应不应该把奴隶计入“选民人口”?南方说:当然算!奴隶的劳动就像自由人的劳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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