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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故事-第6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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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有了,怎么呈给大家呢?时至今日,麦迪逊已是出了名的国家主义者。如果他站起来发言,他还没开口,别人就知道他要说什么,立刻就会引起“州权主义者”本能的反感和抗拒。果真如此,这会就不用开了。于是,麦迪逊找了个帮忙的。他是大家都喜欢的人,弗吉尼亚州州长埃德蒙伦道夫。伦道夫出身名门,长得又高又帅,风度翩翩。更重要的是,他口才一流,说起话来不慌不忙又和蔼可亲,什么急事儿、丑事儿、乱事儿,从他嘴里出来都不是事儿,让人听着特放松。伦道夫一向以“温和派”面目示人,但此时的他简直跟麦迪逊穿一条裤子,完全同意麦迪逊的观点。所以,麦迪逊一求他,他就答应打这个“头阵”。

    5月29日,会议刚要开始讨论各种议案的时候,伦道夫站起来发言。他先讲了麦迪逊那“十二条”的观点。也不知道是他背过了麦迪逊的手稿还是他们的心意太相通了,伦道夫讲的跟麦迪逊写的基本上一个字不差。在列举了现政府的缺陷之后,伦道夫说,下面我就讲讲我们打算怎样“修改”邦联条例。于是,他将麦迪逊的计划和盘托出,这就是“弗吉尼亚议案”。“弗吉尼亚议案”跟它要修改的邦联条例半毛钱关系都没有,它完全是个崭新的宪法大纲。可是,伦道夫说得太艺术了,居然没引起听众的“惊声尖叫”。大家就这样糊里糊涂地被他带进“制宪”的陷阱,等有人回过味儿来提出抗议时,讨论已进行了一半,不可能再回头了。

    “弗吉尼亚议案”有四个要点:第一,中央政府分为“三权”,它们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第二,立法权实行“两院制”,国会分“上议院”(参议院)和“下议院”(众议院)两部分。下议院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上议院议员由各州议会提名、下议院投票选举。上、下两院议员的人数根据各州人口按比例分配。国会有权否决各州议会的立法。第三,行政权的最高长官由国会选举产生,形式和任期待定。第四,最高法院由几位大法官和一定数量的巡回法院组成,大法官由国会任命,除非渎职,任期终身。

    从“弗吉尼亚议案”中不难看出,未来的联邦政府的雏形已经具备了,后来所有的讨论大体都在这个框架之内。代表们对三权分立本身没有争论,但对实施细节争得头破血流。“弗吉尼亚议案”与邦联条例有两个本质的区别。第一个区别是,邦联政府的权力来自各州,“弗吉尼亚议案”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这是最重要的前提。中央政府越过各州直接与人民对话,它的合法性由此而来,这也是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根本表现。第二个区别是,邦联政府只有一权,“弗吉尼亚议案”的政府是三权分立。三权分立不是麦迪逊的创举,当时各州都是这种政治结构。美国人既不是第一个提出三权分立理论的,也不是第一个实践它的。第一个系统地阐述“三权分立”的人是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参看020革命前夜)。孟德斯鸠在研究古希腊、古罗马的历史中得出这个结论,但有一个问题。不管是古希腊、古罗马的实践还是孟德斯鸠的理论,一个根本的事实是:它只适用于“小国寡民”。麦迪逊的构想第一次把三权分立应用于一个幅员辽阔的共和国,其中的风险是二百年后的现代人无法体会的。从代表们硬着头皮决定“试一试”的那一刻起,他们就要靠自己了,因为不存在前车之鉴。难怪大家在美国宪法上签名之后个个如坠深渊,两眼一抹黑。没有一位“国父”能看到新国家光明的未来,如果它有未来的话。

    麦迪逊和“国父”们在制定宪法时的另一个“假设”是人性的丑恶,这与基督教“人之初,性本恶”的教义相关。但是,不要以为他们没想过“以德治国”。事实上,富兰克林就曾是“以德治国”的最积极的倡导者。可是,当他研究了新大陆的特点后,他的结论是:美利坚民族没有美德,一切都是利益的驱使。在“以德治国”的幻想破灭后,“以法治国”成了唯一的选择。麦迪逊比富兰克林冷酷得多,他压根儿就不费这个劲。他从一开始就知道,大家是半斤八两,谁也别装清高,老老实实进笼子吧。他的名言是:“让野心制衡野心。”麦迪逊最喜欢的词就是“制约”。他每设计一种权力,就要设计一种对这个权力的制约,要不然就睡不着觉。“国父”们都有这个毛病,他们绞尽脑汁,使“三权”中的任何一权都不能凌驾于其他两权之上,他们似乎对这种自己跟自己较劲的游戏情有独钟。

    最密集的火力集中在立法权上,原因很简单,这是离人民最近的一权,也是最强大的一权,它的设计直接关系到各州在未来国家中的地位。对立法权的争夺,与其说是法理之争,不如说是利益之争,各个利益集团的嘴脸在冠冕堂皇的辩论中展露无遗。最大的分歧是各州在国会两院中的代表人数如何确定。麦迪逊的方案是,两院都按人口比例分配,人多的州议员人数就多,这对人口第一大州弗吉尼亚当然是最有利的。所以,“弗吉尼亚议案”也被称为“大州议案”。不用想就知道那些小州的反应:未来的联盟要建立在各州平等的基础上,我们绝不能让大州牵着鼻子走。6月9日,新泽西州代表威廉帕特森提出了“新泽西议案”。“新泽西议案”中,国会只有一院,各州不分大小,在国会参、众两院中的代表人数完全一样,这样小州才不会受欺负。“新泽西议案”也叫“小州议案”。看上去,大州和小州针锋相对,能谈到一块儿去才怪。

    麦迪逊对大州领导权的阐述听上去合情合理。首先,大州人多,议员也多,这样做出的决定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如果小州拥有与大州同样的投票权,在很多情况下,少数人就会决定多数人的命运,这样不公平。其次,他认为小州在决策方面有很大的局限性。比如,一个小州的议会可能只有10个人,一个大州的议会有100个人。那么,这10个人在决策中犯错误的概率当然比那100个人大,因为10个人更容易达成一致。如果小州在国会中把这10个人的决策强加给所有的人,对整个国家的危害可想而知。最后一点,小州不应该担心大州的垄断。议员人数越多,任何人或组织形成绝对影响力的可能性就越小,反而容易达成妥协。这是实现公平的唯一方法。

    帕特森说,弗吉尼亚、宾夕法尼亚、马萨诸塞三个州的人口加起来已经超过全美总人口的一半,如果国会议员人数按人口分配,那这三个大州足以控制整个联盟,还有什么公平可言?我们绝不能同意这样的方案,除非重新划分疆土,让大家个头一样大。

    麦迪逊反驳说,弗吉尼亚在南方,宾夕法尼亚在中大西洋,马萨诸塞在新英格兰,这三个州压根儿没有共同利益,它们互相作对的时候比互相合作的时候多得多,根本不可能联合起来,这个担心没必要。由于历史传承的不同,重分疆土也不可能。如果小州因反对按比例分配的原则而拒绝加入联盟,必然导致分裂。如果联盟不存在了,我们都成了完全独立的国家,你以为你的“大国”邻居会对你很友善吗?只有留在联盟中,你才会得到公平的对待。

    麦迪逊的话说得虽然不重,但在小州代表的耳朵里,这就是赤裸裸的威胁。结果是,小州代表一致否决了麦迪逊的提议,大州代表否决了“新泽西议案”。这个议题似乎走进了死胡同。

    6月11日,康涅狄格州代表罗杰谢尔曼提出了“康涅狄格妥协案”。在这个议案中,众议院代表人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参议院代表每州人数相同,一州一票。谢尔曼觉得,这样大州小州都应该满意了。大州追求影响力,众议院是它们的;小州追求平等权,参议院为它们提供了保障。这下总可以了吧?没想到,大州贪得无厌,认为让小州在参议院拥有这么大的话语权太便宜它们了,不行!于是,大州代表联合起来,以6:5否决了谢尔曼的提议。至此,代表们已经被这个话题折磨得死去活来,再吵下去要出人命。先放一放吧,过一阵子把它交给一个“大委员会”处理。

    出乎大家意料的是,下面的讨论间接地帮助解决了这个问题。这是关于未来国家“性质”的讨论。南卡罗来纳州代表查尔斯平克尼,也就是“平克尼议案”的提出者,质疑“弗吉尼亚议案”的“国家主义”原则。他说,“国家主义”意味着“中央集权”,各州将沦为“中央”的“从属”,失去独立性。“弗吉尼亚议案”允许国会否决各州议会的立法,这一条绝对不能接受。我们要的是一个联邦,也就是中央与地方分权,各管各的,互不干涉。各州可以把一些权力转让给中央,但同时应保留极大的自主权,中央与地方没有上下级关系。

    关于“国家”和“联邦”的争论实际上是个很好的命题,“国父”们应该为自己感到骄傲,他们似乎无意间创立了第一个现代“联邦制共和国”。事实证明,张弛有度、泾渭分明的“联邦制”是对人类政治实践的一大贡献。甚至可以说,基于“小国寡民”的三权分立如果没有“联邦制”做基础,很难成功。幸运的是,在这一点上,代表们没有太多的分歧。平克尼的问题一提出来,麦迪逊第一个表示同意,他愿意把自己议案中的所有“国家”字眼都换成“联邦”,从此,国家主义者成了联邦主义者。其实,关于“国家”和“联邦”的争论也是关于“民主”与“共和”的争论。“国家政府”是民主政府,少数服从多数;“联邦政府”是共和政府,每一个州都要被平等地对待:这是两者的不同。还有,联邦与之前的邦联完全是两个概念。联邦是一个统一的国家,邦联是独立国家的松散联盟。代表们对联邦的认同也是对邦联的否定。

    麦迪逊同意使用“联邦”字眼并不意味着他放弃了对代表权的争夺,他的转变似乎是换汤不换药。但是,对“联邦”特质的定义给了“大委员会”启发。7月3日,“大委员会”向会议提交了经修改后的“康涅狄格妥协案”。这个议案基本上保留了谢尔曼最初的设想,众议院按人口分配,参议院每州人数相同。但有两个修正,或者说,妥协。第一,在参议院中,每州将有一个以上的代表,比如,每州两位。这两位投票的时候不是以“州”为单位,而是以“个人”为单位,也就是说,他们俩有可能不一致。这就给了大州代表拉拢小州代表的机会,反之亦然。与“一州一票”的死板做法比起来,这个改变给各方增加了博弈中的偶然性,大州小州都不可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委员会认为,这个改变充分体现了联邦的特征,即每个州在国会中都有平等的代表。众议院是“民主制”,参议院是“共和制”,这种混合型的政府史无前例。第二,“大委员会”决定把起草联邦预算案的权力交给众议院,参议院不得修改。这实际上是把联邦的钱袋子给了大州。即便如此,麦迪逊和其他几个大州代表还是不满意,他们嫌这个让步太小。当然,在后来的争论中,这一条被修改了。众议院有起草预算的权力,但参议院有修改预算的权力。如果两院达不成共识,对不起,政府关门。这一幕不陌生吧?

    虽然“大委员会”的妥协案没有让所有的人满意,它却得到通过,这就是“大妥协”。这是制宪会议中最重要的妥协。对代表权的争夺暂时告一段落。虽然麦迪逊和另外几位大州代表后来多次企图推翻这个决议,但他们没有得逞。

    联邦的立法权属于国会,没问题了。那么,接下来,人们的本能反应是:怎样制约如此强大的立法权?对立法权的制约可以分内部和外部两种。内部制约来自对参、众两院的设计,外部制约来自其他两权。

    众议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他们理所当然是人民的代表,至高无上。但是,“人民”在“国父”们心中不是百分之百的褒义词,因为它既包括精英也包括大众。很不幸,在18世纪,没有人相信大众的判断力。代表们认为,当人民过于强大,很容易形成“多数人的暴政”。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正因如此,政府在很多决策上的“非正义性”也来自人民。“人民”也是人,带着同样的原罪来到世上。如果你不相信国王,如果你不相信贵族,你凭什么相信人民呢?

    由于人数众多,大众对众议院有绝对的影响力。大众的两个最大的弱点是目光短浅和狂热情绪,要是碰巧这两个毛病一起发作,整个国家就会进入“抽风”状态。谁负责给高烧不退的众议院当头浇一盆冷水呢?答案是:参议院。参议院不直接来自人民,议员们由各州议会选举。就像英国的上议院,参议员虽不是贵族,但必是精英。精英最大的特点是冷静。他们学识渊博,高瞻远瞩,能独立地思考,很难被大众左右。任何法案若想成为法律,必须在参、众两院通过。参议院对众议院的“刁难”经常被解读为精英对大众阻击。但是,精英的弱点是自我感觉太好,以至于忘了他们的权力是谁给的。当他们过于自恋时,众议院负责给他们当头棒喝,让他们回到现实。众议院体现“民主”的威力,参议院体现“共和”的价值。“两院制”是防止“过度民主”、保护少数人利益的有效手段,这是“国父”们设计两院的基本思路。

    在参、众两院的具体工作分配上,代表们也下了一番工夫。比如,弹劾总统的权力属于众议院,但审判总统的权力属于参议院;制定外交政策的权力在参议院,但因此而需要的资金必须经众议院批准。参议院尽管做美梦,众议院不给钱看你咋办。但众议院也不能因为手里攥着钱袋子就为所欲为,如果参议院通不过你的法案,你有钱也没处花。结果必然是,大众与精英各让一步,达成妥协。国家的稳定、社会的进步就是在这种争斗与妥协中实现的。你也许会说,这样的制度岂不是太没效率?没错,但你有更好的办法吗?“民主”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来避免专制,“共和”是以制约民主为手段来保护自由。在“民主”与“共和”实现完美的统一之前,人类只能先这么凑合着了。谁让咱不是天使呢?

    其他一些技术上的问题似乎比较好理解。比如,众议员任期两年,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更换其中的三分之一。两者都可以无限期连任。较长的任期让参议员更容易成为某一方面的专家,比众议员更有专业权威。随着历史的变迁,精英与大众之争渐渐地被政党之争代替,每个政党里既有精英也有大众,分不清谁更高端,谁更草根。宪法第十七修正案把参议员的选举也从间接选举改为直接选举,两院的上下之分就更小了。但只要分歧还在,争斗还在,“国父”们设计的“制约与平衡”就依然有效。人们从今天的美国政坛还是可以看得到参、众两院的“天然”区别。

    对立法权的外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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