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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中国大案3-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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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属个人隐私范畴。张乐奕和大旗网将此事实在网站上进行披露,并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大旗网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披露此事实和王菲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
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披露后,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凌云互动公司披露王菲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张乐奕、大旗网披露王菲隐私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和大旗网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故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对于王菲主张的大旗网存在诽谤一节,法院认为因王菲婚外情属实,且大旗网的相关言论是姜岩家属的陈述,故不能认定其对王菲构成诽谤。
法院在判决中同时指出,网站、网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
对于天涯社区的起诉,法院认为天涯社区的论坛上每天都会有大量网民留下海量信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天涯社区的管理者,依法制定有上网规则,并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但中国文字的丰富性、多样性以及网络语言的不断更新变化,使得网站不可能将所有不雅言辞均纳入监控范围;根据现有通常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对所有网友的留言进行事前逐一审查。因此,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言论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确知的情况下如果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则构成侵权;而及时履行删除义务的,则不构成侵权。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已将相关文章及回帖删除,履行了监管义务,故不构成侵权。
此外,对于王菲的〃婚外情〃,法院认为其行为违背了法律规定,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并在判决中给予了批评。
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因王菲系主动辞职,因此,误工费未获法院支持。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指出,王菲遭受舆论压力,承受了较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鉴于在相关网站披露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张乐奕和凌云互动公司的行为只是扩大影响的一个因素,而非唯一因素,在北飞的候鸟和大旗网之外,还存在其他披露行为,同时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该行为为社会道德所否定,加之张乐奕在网站管理过程中有主动删除部分侵权信息的行为,大旗网的报道也包括不同立场的内容,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法院确定了张乐奕和凌云互动公司的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做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张乐奕的代理人当庭表示将会提起上诉,而其他几方当事人则均表示将考虑后再做决定。在随后的采访中,记者询问了王菲的近况,代理律师表示,目前王菲仍未找到工作,多家单位因惧怕网友和舆论的压力不敢接收他,王菲本人就在家中通过网络收看案件宣判的直播。当问及对判决的意见时,王菲的律师表示虽然还不了解王菲本人的意见,但是作为律师他对判决非常满意,认为已经达到了诉讼的预期目的,对于赔偿数额,该律师表示尽管数额上与诉讼请求有一定差距,但是法官是在考虑了诸多因素后做出的判决,他表示理解和认可。
上午10:30分,朝阳法院召开了新闻通报会,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网络监管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对网站及相关主体加强有效监管,并对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进行合理引导。
法院指出,在王菲诉张乐奕一案中,张乐奕注册的非经营性网站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并立即开始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然而直至4月2日该网站才向有关部门申请备案,4月23日才获得批准,该网站在获准前长达103天的时间里,脱离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张乐奕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故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督促下级执法单位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建议该部完善互联网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并建议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同时加强对互联网新生事物的高度关注和适时引导,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行业文明、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判决后,大旗网、天涯社区和王菲均因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因此该两起案件判决已一审生效。
2008年12月29日,张乐奕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改判驳回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乐奕在上诉状中称:王菲就其违法背德行为不享有隐私权。他认为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合法的隐私才受保护;姜岩事件已成为公共事件,北飞的候鸟网站公布事实经过、批评违法行为,符合公众利益,他指出当公民私权与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社会利益而非个人私利,对此,他认为婚外情不是私事,因违背了公序良俗,社会公众有权知恶,故对真相的披露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构建公序良俗;已为社会公众知情的信息不再构成隐私。张乐奕称,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开设并发表文章前,事件经过、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已为姜岩博客披露并为社会公众所知悉,不具备私密性,且自己网站上的内容只是在重复姜岩博客及其他网站已披露的事实,所以谈不上侵犯隐私权。
张乐奕还认为〃人肉搜索〃以及部分网友的极端行为与北飞的候鸟网站之间缺乏因果关系,且〃人肉搜索〃在北飞的候鸟网站开通前事实上已经开始。而王菲婚外情的不法行为以及对姜岩损害行为的极端后果才是导致部分网友过激行为的原因,王菲的社会名誉与其言行相当,不存在被损害的情况。
另外,张乐奕还在上诉状中对法院判决确认的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提出异议,他认为删除涉及王菲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婚外情的信息的全部三篇文章超越了合理的范围,只应删除文章中的部分相关信息。此外,张乐奕还指出,北飞的候鸟作为非经营性网站,浏览量和公众关注度有限,因此认为判令其承担最高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当。
发动这次〃网络暴力〃的网友们,不是揭竿而起的农民,也不是大字不识的愚氓,而是大批受过高等教育的白领,这些〃城市哄客〃以无名氏的方式,高举键盘当作武器,围剿王菲这个被设定为〃有罪〃的道德猎物。由于人们在网络里处于匿名状态,言行不需要负什么责任,确实助长了谩骂的风气。加上一些网友们推人及己,把自己对第三者的不满尽情发泄。就像那些坐在电视机前看球的球迷,因为自己喜欢的球队输球而砸掉自家的电视一样,只不过现在变成了集体围剿王菲这个〃猎物〃。
对于网友而言,〃网络暴力〃其实是道德语境下的集体狂欢,只不过这种狂欢是披着悲愤的黑纱。
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网民参与网络事件程度得加深,从2006年开始,〃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等几个著名的网络事件,引发了〃网络暴民〃这一概念。因此,寻求网络言论自由与保护人格权的平衡成为网络时代更为突出的问题,引起了新闻传播学界和法学界的关注。但是,在死亡博客之前,因为还没有涉及诉讼的具体案例,学术界对〃网络暴力〃问题的关注,更多的是从宏观视角进行探讨。而王菲的诉讼成为〃中国网络暴力第一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网络暴力〃的具体案例,也使我们不得不从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视角对〃网络暴民〃的言论侵权问题进行理性分析,以探求网络舆论空间健康发展的路径。
自从〃虐猫事件〃和〃铜须事件〃被国内外媒体定义为〃网络暴民〃后,虽然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和网络世界还没有对〃网络暴民〃的内涵明确地界定,但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暴民〃共有以下三个共同点:一是主观动机,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二是采用方式,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同时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三是导致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
死亡博客引发的〃网络暴力〃事件,不仅仅发生在网络这个虚拟空间内,也延伸到现实世界,并且这种行为无论从公共利益的利弊角度考虑,还是事件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程度方面考虑,〃网络暴力〃已经造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正是从这个角度思考,网络时代的言论与现行的司法制度之间的关系有了特别的意义,寻求言论自由和保护人格权的平衡成为网络时代更为突出的问题。
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刘新传先生撰写的《探析〃网络暴民〃的言论侵权》,对〃网络暴力〃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刘新传先生认为:名誉权作为公民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是不可侵犯的。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其行为表现形式是通过口头、书面或在媒体上发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从而造成他人名誉的贬损。在死亡博客事件中,对王菲的出轨和对第三者的谴责,如果只是在网络上表达一种义愤,这种表达方式未尝不可。但是,如果通过语言暴力甚至进入现实攻击,使当事人在现实社会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几近崩溃,这便是侵权损害事实造成的一种严重后果。此外,由于当事人的名誉遭到不法损害,造成当事人被迫辞职、无法工作等损失,法律应追究其责任。另外,王菲平均每天接到数十甚至上百个骚扰电话,使其遭到恐吓、勒索。这种诽谤他人的言行已经触犯了法律。而〃通缉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法律文书,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且只能针对特定的对象即对于罪该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也就是说民间〃网络通缉〃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通缉行为。而在死亡博客事件中,网友们在未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运用网络进行侦查通缉甚至〃追杀〃,是谁赋予的权利?
让我们重温一下《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诬陷。〃
王菲出轨导致妻子自杀,王菲当然是有错的,但这种错误只是道德层面上的,法律并未就此追究王菲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无论王菲对错,作为一名公民他的人格是不该受到侵犯的。这种不被侵犯的人格,包括名誉权和隐私权。
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民法的重点保护,但遗憾的是我国的民事立法对隐私权尚无明文规定,而是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补充,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缺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是用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的间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隐私权作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人们认为,〃这是我国法律文件第一次明文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予以保护。〃通过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只对住宅、身体、通信隐私权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其他隐私权没有规定,更没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这表明,我国法律有关隐私权的立法是比较原则和单薄的。尤其是面对网络时代信息的交互性和公开化的增强,公民的隐私权保护变得愈加重要。
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是,尽管以往很多〃网络暴力〃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在王菲之前却没有进入法律程序。〃网络暴力〃没有形成诉讼的原因很多,刘新传先生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基础与法律环境薄弱导致诉讼徒劳。目前我国对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作出的司法解释之中,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而是采用了间接的保护方式,说明我国隐私权保护标准较低,这给公民依法维护自己权利的实践设置了障碍。我国目前较为薄弱的法律基础与环境使〃网络暴民〃有机可乘,但牺牲的却是广大公民的基本人权。所以体现在〃虐猫事件〃与〃铜须事件〃中,当事人知道这种案件在现有的法律环境内即使进入法律的诉讼程序其结果也是徒劳的。这是事件没形成诉讼的现实原因。
二是网络的特殊性导致事件的当事人难以界定。我国法律规定,对侵权行为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有明确的被告人。现实生活中,这个问题比较好处理,但是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导致事件当事人难以界定。例如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不确定,可能包括网络接入提供商、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同时还可能包括非盈利性的网主,他们提供了一些免费的链接,有的内容通过他们的设备在网络上进一步传播。对于此类事件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另外,同传统媒体相比,网络融合了单向与双向的信息传播的特征而成为个人传播、组织传播与大众传播的统一体。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用户常常以个人电脑为屏障,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网络的海量信息,使得网站经营者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对自己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有效控制。在这样的前提下,网络言论侵权就变得更加容易。事件的当事人,在这种状况下无法有效的确定被告人,这是事件没形成诉讼的客观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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