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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律师从养只獬豸开始-第17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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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一点是大多少?”
  “大约大几个时辰。”
  “你确定吗?”
  “我确定。”
  “你有什么证据吗?”
  “我有出生证明,证明我女儿的生日时辰。”
  “你见过被告人的出生证明吗?”
  “没有。”
  “你没有见过他的出生证明,你怎么能确定他跟你女儿是同一天生的呢?”
  “但他的确是跟我女儿同一天生的啊。”
  “我现在告诉你,他的出生证明载的日期是八月一日,而不是九月一日,这怎么说?”
  这位女证人听了,大着眼睛说:“那怎么可能,我明明记得他跟我女儿是同一天生日的。”
  “你明明记得是同一天生的,但是他现在的出生证明却不是跟你女儿同一天,你怎么解释这个事情?”
  话刚问到这儿,钱永会又抗议道:“这种事情不应当让证人进行解释。”
  法官听了,只是看了他一眼,就对孟浪说:“被害人的代理人请继续。”
  钱永会再次憋气。
  证人看了看孟浪,说道:“那我不知道怎么回事,我记得他跟我女儿是同一天生日的。”
  “你刚才讲,你们还一起过过生日,那什么时候的事了?”
  “大约是十年前了,我们一起过过生日。”
  “十年前发生的事情,你还能记得清楚吗?”
  “我们在一起过生日,还是能记的清的。”
  “你能记得你们在一起过生日是因为你们两家的孩子是同一天吗?”
  “我记得是这样的。”
  “你记得是这样的,但如果事实上不是这样的呢?你们两家在一起过生日,未必就是因为同一天生日啊,对不对?”
  “我记得就是这样的情况,同一天生日。”证人坚持说。
  “你知道记忆会出现偏差吗?而且是十年前的事,你记得你们在一起过生日,也有可能是因为你们有一家过生日,邀请另一家过来吃饭,这也不是很正常的吗?”
  “抗议,被害人的代理人又诱导我的证人说话。”钱永会又站出来反对了。
  “证人作证要经的起检验,辩护人,你要认真听取被害人代理人的问话。”法官不太高兴了。钱永会见状,真的是想拂袖而去,法官完全站在被害人一边了。
  证人听了孟浪的话,一时不知说什么好了,经孟浪这么一说,她还真想不起来,当时到底是因为同一天生日聚餐的,还是因为一家孩子过生日,邀请另一家一起聚餐的。
  “我印象中我们是同一天生日,至于是不是一起过生日的,我有些记忆不清了。”证人只好这样回答了。
  “你记不清了,但你还是记得两人是同一天生日吗?”
  “是的。”
  “你怎么确定自己记得两人是同一天生日呢?”
  “我记得我和他妈妈在同一天生的。”
  “你刚才不是说是在同一家医院生的吗,现在怎么说是同一天生的了?”
  “我们是在同一家医院,同一天生的。”
  “但被告人的出生证明明确载明,是八月一日生的,而不是九月十一日,你怎么解释?医院难道会把他的出生日期提前到一个多月吗?”
  “不会吧?怎么可能呢?”证人感到很讶异。
  “出生证明是不会错的,你的记忆会不会错呢?”
  “我……我记忆中确实是同一天生的。”
  “十八年前的事情,你还能记得清清楚楚?”
  证人开始摸起了脑袋,有点犯难题了。
  “是不是他小时候住过院,正好我们遇见了,然后我就感觉是同一天生的?”没用孟浪多说,证人开始自己怀疑起自己了。
  “我没有住过院。”秦守听了,急忙在旁边大叫道。
  法官马上制止他道:“被告人不要乱讲话,轮到你要讲的时候,你再讲。”把秦守给说了一通。
  “你现在说的是自己感觉,感觉是靠不住的,记忆也是有偏差的,只有证据才不会出现差错,出生证明明确载明被告人的生日是八月一日,你说是九月十一日,这就不对了啊,如果你坚持这样作证,那就是作假证了。”孟浪语重心长地对证人说。


第四百四十五章 避重就轻
  证人自己让自己给搞糊涂了,人的记忆真的是有偏差的,因此证人证言是最不稳定的证据,特别是那种发生在好多年前的证言,谁还能记得那么清楚?
  事情可能有那个事,但是如果让你说出具体的时间日期,那就很难了。
  而她们出庭作证,证明的恰恰是时间日期这样的东西,她们怎么可能记的那么准确无误呢?
  这位女证人让孟浪问了半天,就把自己给问晕了,无法确定秦守的出生日期是哪一天了,因为出生证明最能证明秦守的出生日期,她怎么可能比出生证明记的还清楚呢?
  钱永会想通过证人证言来推翻秦守出生日期的想法落空了,这是他唯一的方法,除此之外,他没有再好的方法来做到推翻秦守出生日期证据的办法。
  出庭检察员看到孟浪把两名证人都问的哑口无言,坐在那里,心里头就乐了,因为这省了他们好多事,他们不问证人太多的事情,只问证人有没有证据,如果没证据,就应当按书面证据来,因为书证的效力比言词证据大多了。
  然而经过孟浪的一番问话,让证人主动承认作证不准确,就更能让被告人心服口服了。
  一看证人证言没办法起到预先所估计的效果,钱永会有些着急,只好对法庭说道:“被告人的年龄问题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证人所说的事情不能完全被排除,因此对于被告人的年龄问题,应当予以存疑,不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
  孟浪经法官允许后便驳斥道:“被告人的年龄问题并没有疑点,所谓的疑点不过是人为制造出来的,所谓空口无凭,现在出生证明和户籍证明明确证明了被告人的年龄,还有什么可说的?如果出生证明不能证明被告人的年龄,还有什么能证明?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在案发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
  在年龄这个问题上,双方已经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最后就要看二审法官如何认定了。
  钱永会也没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交,法官便整理案件焦点进入法庭辩论,这时钱永会说道:“被告人现在愿意认罪,请求法庭能从轻处罚他。”
  法官听了,便看向秦守问道:“被告人,你现在是什么意见?”
  此时,秦守不得不听从钱永会的劝说,在法庭主动认罪,以便获得从轻处理,至少不被判处死刑。
  因而他便低头说道:“我愿意认罪,我承认是杀了她,我是故意杀的,不是过失杀的。”
  “你为什么要杀被害人?”法官问。
  “我和她发生过性关系以后,我们争吵起来了,我一气之下,杀了她。”
  “你们为什么发生争吵?”
  “因为她说要跟我分手。”
  “她为什么要跟我分手?”
  “我也不知道,反正她说从今以后,就不跟我谈男女朋友了,我一急,就掐了她的脖子,把她给掐死了。”
  “你说的是实话吗?”
  “我说的是实话。”
  秦守再次避重就轻,只承认故意杀人,而不承认抢奸,因为如果加上抢奸的话,他的罪就重了,如果只是故意杀人,从轻的可能性会大一些。
  法官就问出庭检察员是否有问题需要向被告人讯问的。
  出庭检察员便问道:“现有证据表明,你与被害人之间并无男女朋友关系,因此你说被害人提出与你分手,与事实严重不符,既然你说愿意认罪,就要承认所有犯罪事实,而不是避重就轻,掩盖事实,你现在这种认罪态度,是不可能从轻处罚的。”
  秦守听了出庭检察员的话,抬头看了出庭检察员一眼,表情一滞,却还是说道:“我们真是男女朋友关系,别人说的是假话。”
  “如果你们是男女朋友关系,而且被害人当天要提出与你分手,她怎么可能再与你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此前从来没有与其他人发生过性关系,为什么会在分手之时,要与你发生?你到现在还拒不承认相关犯罪事实,一审判处你死刑是完全正确的。”
  出庭检察员把秦守给训了一顿,秦守低了低头,却还是没有悔改之意,因为他觉得,只要承认了抢奸的事实,那他就真的是罪大恶极了,他还是不能承认。
  出庭检察员问完话之后,孟浪要求向秦守问话。
  看了看秦守,孟浪问:“你为什么要半夜三更把被害人叫出?”
  “是她约我的。”
  “你还说是她约你的?”
  “就是她约我的。”
  “那电话是谁打的?”
  “是我打的。”
  “你为什么要打?”
  “因为我想她了。”
  “然后呢?”
  “然后她就约我出来。”
  “她约你出来想干什么?”
  “就是见面。”
  “一个女孩子半夜三更会约你出来见面吗?”
  “半夜三更怎么了,约会不都是晚上见面吗?”
  “约会地点是谁提出来的?”
  “是她。”
  “为什么要约在教室见面?”
  “当时学校的门已经关了,我们只有约在教室里见面。”
  “你们见面后干什么了?”
  “见面后,她就主动拥抱了我,然后我们就发生了性关系。”
  “照你这么讲,被害人是迫不及待地要跟你发生性关系吗?”
  “是的,她就是这么做的。”
  “既然她这么迫切地要与你发生性关系,为什么她没有主动打电话给你?”
  “我打她打不都一样吗?”
  “你的意思是说,你们正处于热恋状态中吗?”
  “算是吧。”
  “什么叫算是吧?是还是不是?”
  “是。”
  “你们既然处于热恋状态,见面的机会会是比较多的,为什么还要在这个时候出来见面?”
  “我们什么时候出来见面,别人还管的着吗?”
  “是管不着你们,但是一个女孩子会在这个时候主动要求与你发生性关系吗?教室是一个开放性的场所,一个女孩子会选择在这种地方与你发生关系吗?”
  “怎么不可能,我们处于热恋之中,在哪里发生关系都是有可能的。”
  “你一口一个热恋中,那我问你,为什么被害人会在你们发生关系之后,就提出分手?”
  孟浪突然朗声向秦守问道。


第四百四十六章 真相大白
  秦守突然听到孟浪的问话,一时怔了一下,说道:“她当时就向我提出分手了。”
  “她为什么要向你提出分手?”
  “我不知道,所以我很生气。”
  “一个女孩子如果与你处于热恋之中,她怎么会突然向你提出分手?而且还是在发生关系之后提出分手,而且如果你真是与她处于热恋之中,面对这种突如其来的情况,首先想到的是不是要如何唤回她的心,而不是想去杀死她,杀人虽然是一瞬间,但是杀人的想法可不会在一瞬间产生,如果你爸妈打了你一巴掌,你就要想着去杀死他们吗?同样,一个你爱的人,突然离你而去,你会接着就想着去杀死她吗?你满嘴的谎话,现在看到形势对你不利了,你就想着通过认罪来逃避处罚,但是还遮遮掩掩,不愿意讲出犯罪的真实情况,你没有任何悔罪之心,法律一定会给你一个最为公正的处罚!”
  孟浪把秦守给说了一通,秦守哑口无言了,等过了一会儿,他突然说道:“是我抢奸了她,我对不起她,我请求法庭能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你把抢奸以及杀人的经过讲一下。”法官听了,马上问他。
  秦守这才说道:“我一直在追求孙小宁,但孙小宁没有答应我,我心里头就非常焦躁,那天,我打电话给她,让她出来,到教室里头我们谈谈,等以后我就不再跟她联系了,她听说后,就答应出来见我。见面后,我就向她表达了我对她的思念之情,但是她根本不给我机会,一个劲地说我们两人不合适,让我去追求别人吧,我就说我只追求你,她不高兴,就要走,我没让她走,她一看我不让她走,她就要大声呼叫,我当时就吓坏了,怕别人听见,就去掐她的脖子,她就叫不出来了,等掐了一会儿,我发现她身体不动了,就把她放倒在地,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性关系后,我就急忙跑了,当时有老师在找她,我就给老师说,她跟我在一起,老师让孙小宁给她回个电话,我当时就把电话挂了,第二天,我就报警说我杀人了。”
  秦守把情况讲完,出庭检察员和法官就有些相信他的话了,但是不料孟浪却举手要求再提问一个问题。
  法官允许。
  孟浪便问:“你是什么时候产生抢奸的故意的?”
  “我掐完她以后,心里很生气,就跟她发生性关系了。”
  “你当时把她给掐死了吗?”
  “没有,她当时还有呼吸。”
  “你是把她给掐晕了是吧?”
  “是的。”
  “那她是怎么死的呢?”
  “我不知道,我走的时候她还是有呼吸的。”
  “你再好好想一想,你是什么时候想跟她发生性关系的?”
  “我就是在掐完她以后想跟她发生性关系的。”
  “你当时为什么不让她离开呢?”
  “因为她不答应我追求她,所以我没让她走。”
  “你不让她走,她就会答应你的追求了吗?”
  “我当时心里着急就没让她走。”
  “你去追求一个女孩子,人家女孩不答应你,你就强迫人家跟你好,你这是什么行为?你这是想学土匪抢山寨夫人吗?”
  “我就是喜欢她,我想时间久了,她就会喜欢我的。”
  “被告人,我告诉你,你的心理很阴暗,手段很残忍,她不答应你的要求,你就想着毁了她,先抢奸后杀人,而不是先杀人后抢奸,你很会掩盖事实,避重就轻,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你再会狡辩,再会掩盖事实,也是没有用的,尸体会说话,被害人是迅速窒息死亡的,而如果你是站着掐死她的,死亡时间不会这么快,因此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你先抢奸她,然后在抢奸的过程中突然扼住了她的脖颈,导致她瞬间窒息死亡,是不是?”
  “不是这样的,我就是先掐她的脖子,然后才抢奸她的。”
  “你掐她脖子的时候,有没有把她按倒在地了?”
  “是的,我把她按倒在地,我就产生了抢奸的想法。”
  “当时被害人有没有挣扎?”
  “挣扎了,但我掐住她的脖子了。”
  “你是一边掐她的脖子,一边实施抢奸的吗?”
  “是的,我当时头脑也蒙了。”
  “报告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孟浪问到这儿时不再问了。
  钱永会听完孟浪的问话和秦守的回答,心里头不禁感叹孟浪的精明,和秦守的愚蠢,因为如果秦守坚持说是在掐死孙小宁后才实施抢奸,那么他就不构成抢奸罪,而是构成侮辱尸体罪了,因为当时孙小宁已经死了,变成尸体了,奸尸行为其实是一种侮辱尸体的行为。
  而侮辱尸体的行为比抢奸罪要轻,秦守虽然聪明狡猾,但是他不懂法律,所以让孟浪给绕进去了。
  案件基本上真相大白了,法官就问钱永会还有什么意见?
  钱永会此时只好把死马当成活马医说:“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奸罪,而应当构成侮辱尸体罪,发生关系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刚才被害人代理人是在诱导被告人说话,不足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被告人是因为感情纠纷,并且因为年轻气盛,一时冲动,激情杀人,并且是初犯偶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无期徒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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