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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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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黑格尔的主人奴隶辩证法与婚姻关系相比较和把夫妻关系与雇主与工人的关系相比较一样,困难重重。
主人和奴隶以及资本家和无产阶级都是男子。
要启用论主人和奴隶的那一段还遇到另一个困难。
这两个对手之间的斗争是黑格尔关于自我意识发展的故事的一部分。
实际上,主人和奴隶是在自我意识的起源阶段出现的。
黑格尔认为自我意识以对另一个自我的意识为前提;具有自我意识就是通过反观另一个自我而获得自己的意识,另一自我反过来通过你而也肯定自己的意识。
然而,自我的相互承认和肯定只有在两个自我处于平等地位时才有可能。
主人不可能从奴隶的自我那里反观自己的独立;他所能看到的只有服从。
自我意识必须从另一个同样的自我那里得到肯定,因此,主奴关系必须超越。
主人和奴隶能够超越黑格尔伟大故事的“环节”,最终作为平等者而在《法哲学》的公民社会里相遇。
原始契约一旦签订,公民社会一旦形成,男人的故事就完结了。
在博爱的公民社会里,每一个男人都能在兄弟关系中获得自我肯定,他的平等地位得到承认。
但故事还没有结束。
原始契约不仅仅是一个社会契约;它还是一个构成男人对于女人的男权的性契约。
妇女没有参与在自我意识的黎明时刻所进行的主人和奴隶的殊死搏斗,但她们是现代公民社会的一部分。
黑格尔关于普遍自由的发展的故事要求男人意识到彼此是平等的;主人和奴隶的时代过去了。
但是,男人自我意识不仅仅是对自由的公民平等者(社会契约故事)的意识,它还是对男性主人(性契约故事)的意识。
当男人从公共领域转向私人领域和妻子的从属地位时,黑格尔所声称的公共世界的普遍性(就像古典契约理论家所声称的普遍性一样)的意义就一目了然了。
家庭(私人)与公民社会/国家(公共)是既可分又不可分的;公民社会是一种男权制度。
作为丈夫,男人不可能从妻子那里获得平等地位。
然而,丈夫并不能与其他男人,即与他平等的人发生关系:他是与一个女人,天生的依附者结婚。
妻子与丈夫的关系显然“从一开始”就不是奴隶与主人关系。
奴隶并不天生就是奴隶,但是妻子不可能成为一个“个体”或公民,不可能进入公共世界。
如果既是国家的一部分同时又与国家相分离的家庭是通过契约而形成的,如果男权秋毫无损,那么妇女对男子的认可与男子对其他男子的认可就不可能是同样的。
男人不再是主人和奴隶,但黑格尔的社会秩序需要性别差异意识(尽管他讨论过伦理—法律的爱)。
记住:男人从女人那里得到的东西显然就是现代男权制所必需的东西;记住:只有女人才能造就男权制的主人。
黑格尔否认社会契约,但是,由于他接受了性契约,他也没有摆脱古典契约理论围绕妇女、契约和私人公共等概念所产生的种种矛盾。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黑格尔对把婚姻视为一种有关性使用的契约的观点的批判中,包含着与古典契约理论家和列维…施特劳斯手中的婚姻契约同样的问题。
黑格尔的观点产生的问题与我向这些理论家所提出的问题是一样的。
妇女被视为是不具备参与契约所必需的能力的天生的依附者;那么,为什么妇女又总是能够参与婚姻契约呢?黑格尔的观点提出了一个特别尖锐的问题。
一个宣称把婚姻视为纯粹的契约是可耻的理论家为什么仍然坚持婚姻起源于契约?还有其他形式的非契约性的自由协定存在,黑格尔可以依靠它们;或者,更顺理成章地说,只要黑格尔与古典契约理论家一样从男权的角度看待女性和男性,那么婚礼只不过是对女人一旦成为妻子就所处的从属地位的肯定。
当然,黑格尔坚持他的婚姻契约是一种超越了契约的立足点的独特的契约。
为了设定私人领域的必然意识形式,黑格尔必须走这一步。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配偶是出于财产所有者的利益而结合在一起的。
作为所有者,他们的自我对于婚姻关系来说是外在的,因此意识的辩证法就不可能发生了。
甚至相互利用的关系也是虚幻的,因为没有信任和忠诚,这种关系不可能经受时间的考验,而契约所消除的就是信任和忠诚。
黑格尔的特殊婚姻契约超越了契约主义的立足点——但是它没有能够超越性契约。
妇女之所以必须参与婚姻契约,原因是,虽然她们没有参与社会契约,但她们必须被纳入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的主要的制度性关系——公民、就业和婚姻——都是通过契约而形成的。
如果要把公民社会所特有的自由关系贯穿到一切社会领域,那么婚姻也必须起源于契约。
黑格尔否定契约理论,但他也认为契约是公民自由的一个基本元素。
社会生活作为一个整体不可能通过契约构成,但是契约与公民社会(这种经济制度)是相适应的。
男人在公民社会里通过契约签订者所特有的“特殊性”而相互作用,他们之所以能够这样,是因为他们在非契约性的国家和家庭里也相互作用。
妇女是公民社会的一个主要契约的签订方,必须具备“个体”的属性。
妇女通过婚姻契约、在与男人同等的基础上被纳入公民社会;契约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
。
只有在妇女也参与契约的条件下,黑格尔才能证明爱的辩证法是广泛的家庭/公民社会/国家辩证法的一个“环节”,契约理论家才能写道婚姻是人身权的相互交换。
只有在妇女也参与契约的条件下,康德才能证明配偶双方都互为对方的财产和人。
现代公民社会是一种普遍自由的制度,因此与旧的等级世界是相对立的。
一切公民社会的居民都享有同样的地位——只有当婚姻也是通过契约而产生的时候,我们才能坚信这一切都是事实。
然而,婚姻契约也是奴隶契约的一个变种。
社会契约的故事必须明确表明,妇女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能够参与婚姻契约(奴隶必须被视为是人的一部分)。
妇女必须参与婚姻契约。
但是,性契约要求妇女在与男人不同的基础上被纳入公民社会。
男人创立了男权制公民社会,但是社会新制度是由两个领域构成的。
私人领域与公民的公共领域是分离的;私人领域既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又不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妇女既是公民制度的一部分,又不是公民制度的一部分。
妇女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妇女被接纳的,而在原始契约的故事里,妇女意味着天生的依附者(奴隶是财产)。
只有在妇女的从属地位在公民社会得到保证的条件下,原始契约才能得到维护,男人才能获得他们的男权。
黑格尔的超越了契约的婚姻契约与古典契约理论里的婚姻契约一模一样。
这种独特的契约是私人领域的起源,在私人领域的衬托下,男性——博爱——公共世界的自由和平等突现了出来;家庭是(妇女的)与生俱来的从属地位的体现,它决定了作为一种自由领域的公民社会/国家的意义。
黑格尔说得对:婚姻契约是与公民领域的其他契约完全不同。
然而,这种差别却不完全是黑格尔所说的差别。
婚姻契约不可能与就业契约一样,因为妇女是婚姻契约中的一方。
妇女必须通过契约而纳入公民社会,因为只有契约才能创立自由关系和设定双方的平等地位,但是,与此同时,正是因为妇女也参与签约,所以契约必须确保男权得到肯定。
婚姻契约和其他契约的不同常常备受关注。
当代女性主义者对服从誓言却相对来说关注不多(也许是因为现在它常常不是婚礼的宣誓行为的一部分),只要原始契约故事的一半还遭到压制,那么即使是明显的服从承诺也会被契约理论的其他批判者忽视。
就业契约给予雇主控制工人及其劳动的权力。
工人必须听从雇主的吩咐,但是在关于人身所有权的契约里,对于服从的问题人们常常保持沉默。
只有婚姻契约——妇女必须签订这种契约,但妇女没有所有者的地位——才明确地把服从承诺包括在内。
如果原始契约故事所倡导的普遍自由的承诺不从一开始就表现为虚假的,那么妇女就必须参与新的公民制度的契约。
如果男人作为平等者和男权主人的地位要想得到维持,那么妇女不得不签订的契约就必须与其他契约区别开来。
妇女在成为妻子时同意要服从丈夫;除了私人领域的男性性权之外,还有什么更好的方式能够使男人作为性主人而得到公众的肯定呢?对契约论的批判极少把性契约考虑进去。
因此对很多女性主义者来说,抛弃黑格尔对于契约的有缺陷的深刻见解及其男权婚姻契约观是值得尝试的。
因此很容易就会得出一个结论:名副其实的婚姻契约尚未有人尝试。
黑格尔对契约的批判指出了一些女性主义者在接受契约理论、尤其是其极端形式契约主义的时候所出现的非常棘手的难题。
例如,古典契约理论家并没有讲述原始状态的故事;他们的故事是从身体起源和人体形成之后开始。
“个体”以完全长大的成人的面目出现,具有签订契约所需的一切属性。
同时,大多数对自然状态的描绘都没有把婴儿的繁殖和成长所必需的非契约性条件包括在内;爱、信任和家庭生活被设想为是自然而然地发现的。
只有霍布斯才像当代契约论者一样,认为所有社会关系都是通过契约产生的,甚至连父母与婴儿的关系也是一样。
但是,“个体”成为父母是签订了契约的吗?一个有关相互的性使用的契约可以毫无困难地包括身体的起源。
问题是,父母是人类发展所必需的一种长期责任。
有关相互的性使用的婚姻契约能够扩大到把生养孩子也包括进来吗?在第三章,我指出过,自然状态下,自利的女性个体很少或者说没有动机去签订一个“养育”孩子的契约。
当然,没有霍布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障碍也会少一些,因为婴儿不会危及个人安全。
然而,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婴儿可以不被视为一种累赘吗?一旦孩子足够大,可以自己签订契约的时候,按契约的要求,父母…孩子的关系也应当建立在明确的契约基础之上,这时,问题就更加棘手了。
父母如何能够保证他们的心事不会白费,他们的孩子不会与别人签订一个更有利的契约呢?并且,任何人都会愿意与孩子立约;或者说,对于一个弱小的相对来说没有城府的立约
者来说,惟一可能的契约就是奴隶契约吗?我关心的是异性性关系,不是父母与孩子的关系,因此,我只提出这样的问题,不去寻找答案。
不过,有一点与我的主题直接相关。
黑格尔反对把婚姻视为契约的一个理由是,它可能使这种关系受立约者的奇想和反复无常的意志支配。
同样,杜克海姆强调,契约所创造的关系是外在的,不能持久的;它导致“短暂的关系和易破裂的结合”。
杜克海姆:《社会劳动分工》,第204页。
一个基于相互有利和相互使用的契约只有在它对双方都有有利的条件下才会维持。
与一个不同的立约者签订一个新契约的可能性总是存在的,是一种颇有吸引力的选择。
也就是说,从婚姻契约中退出与签订婚姻契约是同样重要的。
婚姻契约的当代提倡者强调的一个好处是,契约可以只延续一定时间,如五年。
当前进行得正酣的对奴隶契约和父权主义的争论强调可解除契约的至关重要的意义。
关于婚姻和性问题的大众书籍表述离婚的方式就是契约婚姻观的影响的写照;离婚被视为这样一种东西:“事先要考虑是否有利自己向上流动,尤其是考虑……前面有什么因素可以有助于形成一个更好的新的未来”。
引自埃伦莱希(BEhrenreich)和英格里希(DEnglish)的《为她自己好:专家对妇女的建议150年》(For Her Own Good:150 Years of the ExpertsAdvice to Women),第276页。
关于建议手册参看罗斯(ERoss):《“爱的危机”:19世纪70年代后期的夫妇咨询书籍》(“The Crisis of Love”:Couples Advice Books of Late 1970s),载于《符号》,第6辑,1980年,第1期,第109~122页。
当契约只是为了相互使用和有利而签订时,它的真正意义就在于“预先为离婚做准备”。
巴贝:(BBarber)《解放妇女》(Liberating Feminism),第62~63页。
。
通过立约而对婚姻契约中止的条件进行预先规定是最近才成为可能的。
例如,在英国,1700年以前没有人离婚,直到1857年为止,离婚还只能通过议会私法才能得到批准。
关于根据私人法而进行的离婚(申请人中包括牧师,他们在通奸者中格外显眼)的精彩研究,参看伍尔芙南姆(SWolfram)的《1700~1957英格兰的离婚》(Divorce in England 1700…1857),载于《牛津法律研究杂志》,第5辑,1985年,第2期,第155~186页。
直到1969年,当离婚的基础成为婚姻不可补救的破裂时,离婚被夫妇双方和社会各阶层成员接受才变得相对来说较为容易。
直到最近,离婚以及离婚者才不再是一种丑闻。
19世纪的许多赞成离婚的女权主义者认为离婚是妻子远离残酷的丈夫的最好的方式,但她们因为担心这个问题会影响其他目标而回避这个问题;还有一些女权主义者反对离婚,因为她们担心离婚的结果会使丈夫更容易抛弃自己的妻子和孩子。
离婚常常被视为婚姻的对立面,但是,克里斯廷。德尔菲认为在今天离婚成为婚姻的改头换面。
她认为,因为大多数离婚妇女通常继续照看婚生子女,所以“结婚和离婚可以视为是达到同一结果的两种不同方式:共同把照看孩子的责任交给女人,共同免除男人同样的责任。
“德尔菲:《走近家庭》,第102页。
然而,从契约的角度来看,这种责任是否继续?这并不清楚。
契约以及把婚姻仅仅视为一种有关相互的性使用的契约的逻辑后果就是“婚姻”和“离婚”都应该中止。
对个体最有利的安排是根据需要不停地签订使用别人身体的短期契约。
现代婚姻里提供的其他服务也通过市场才立约。
普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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