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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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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使用了一个巧妙的手法,通过把婚姻视为一种相互的有关性的使用的契约而把性契约掩盖起来,难怪他对当代政治理论有持久的影响了。
一个道德奇迹(正如威廉。汤普森所说)把妇女与生俱来的从属地位转化为婚姻平等。
自然给予我们性欲,使我们能够繁衍后代,但这并不是结婚的惟一理由:“享受相互的性快乐也是结婚的理由之一,”为了这一理由而结婚也是合理的。
康德:《法哲学》,第24节,第110页。
但是,如果男人和女人想要使用自己的性财产,他们就必须结婚。
“婚姻是能够使用性的惟一条件。
如果一个人将自己的人身献给了另一个人,那么这个人所奉献的不仅仅是性,而是整个人:这两个人之间不能够再分开。
“康德:《伦理学讲座》,第167页。
康德不仅声称婚姻之外的性关系使男人和女人丧失人格(他们彼此只不过是一种财产),而且这种关系“在原则上(虽然实际上往往并不如此)是处于食人类的层次上的”。
是用性器官还是用牙齿和嘴巴去消耗一个身体,只不过是享乐形式的不同。
只有婚姻契约能够把对性财产的使用转化为对人的使用。
康德:《法哲学》,第239页。
但是能够使用人的是丈夫而不是妻子。
康德的婚姻契约确立了丈夫的男权;他占有妻子的身体,把它说成是她的人身,其实是一件物,她是没有相应的权力的。
“人身权”是丈夫作为一个公民主人的权力。
他是主人,这是确定无疑的。
意志的统一体表现为丈夫的意志。
康德声称“夫妻之间不仅在相互占有彼此的人身方面存在平等关系,而且在相互占有彼此的财富方面存在平等关系”。
18世纪90年代,也就是《法哲学》问世的时候,各个方面都有人非常明确地表示怀疑:同时假定平等和在法律上确认丈夫即主人是否是矛盾的?康德认为这种怀疑不值一提。
他认为:如果平等在法律上的至高无上性仅仅基于在实现家庭的共同利益的过程中丈夫的能力相对于妻子的能力的与生俱来的优越性,如果控制权仅仅基于这一事实,那么丈夫对于妻子的权力就不能被视为与两个人与生俱来的平等是相反的。
康德:《法哲学》,第26节,第111~112页。
虽然康德认为,如果配偶中的一方逃避了,那么“另一方有权在任何时候不容分说地把这一方带回原来的关系中,就像这个人是一件物品一样”,但是显然,这种权力只有可能由一家之主来执行。
康德说道,主人甚至有权“在仆人逃跑的理由得到法律上的澄清之前”把他抓回来。
同上,第25节,第111页。
康德为了说明自己的人身权概念,举了一个意味深远的例子:指着一个人说“这是我父亲”与指着一个说“这是我妻子”是不同的,前者意味着我有一个父亲,他就在那儿,而指着妻子就是指出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一个所有者与一个被视为物的对象之间的关系,虽然在这里对象是一个人”。
同上,《对权力原则的补充说明》,第238页,脚注1。
康德注意到人身权与占有一个丧失公民身份成为奴隶的男人是不同的——但占有妻子就是占有一个生而就没有公民身份的人,虽然她没有被称为奴隶。
黑格尔批判了康德的婚姻契约,认为把婚姻“降低到某种关于相互利用的契约的程度”是“可耻的”。
黑格尔:《法哲学》,第75节以及对161节的补充。
黑格尔还反对社会契约学说。
他否认国家是(或可能是)通过原始契约而产生的。
研究黑格尔理论的人无一例外地得出了一个结论:黑格尔反对契约理论。
在没有弄清原始契约的全部故事之前,得出这样的结论似乎是完全合理的,但是尽管黑格尔对康德的婚姻契约进行了批判,但他还是认为婚姻起源于契约,这一点被人们忽视了。
同样被忽视的是,他在公民社会的男权结构、男性特征和女性特征上与契约学说具有广泛的共同基础。
黑格尔放弃了契约理论的基石,即个体即所有者的观念。
他还放弃了契约论的社会生活理想,即除了全方位的契约外没有其他。
然而,黑格尔的观点由于他接受了性契约而大打折扣。
黑格尔为了同时把妇女纳入公民社会又把她排除在外,而对康德理论的矛盾进行了重建。
黑格尔批判康德认为个体在婚姻中成为财产的观点,但是他自己的婚姻契约观与康德的
一样,假定妇女不是、也不可能是个体,同时又是个体。
黑格尔认为婚姻契约不是关于相互利用或交换财产的契约,但他仍然主张它是一个把妻子建构为丈夫的从属者的契约。
黑格尔认为,用单方面作为所有者的契约个体来取代复杂的个性和伦理生活是不可饶恕的。
作为所有者和契约缔结者的个体是黑格尔所称的“直接自在的人”,虽然它是个体的个性和社会生活的一个因素或“环节”,但它不是也不可能是整体。
同上。
把婚姻视为性财产所有者之间所签订的契约,或把配偶视为财产,都是对婚姻及其在现代公民生活中的地位的误解。
纯粹把婚姻视为契约会使它易受性倾向的偶然性和反复无常性的支配。
婚礼的目的纯粹就是为了避免不经授权就使用身体(性野蛮主义)。
与此相反,黑格尔认为婚姻是根据与契约根本不同的结合原则而构成的伦理生活的一种独特形式,是普遍的家庭/公民社会/国家的一部分。
在黑格尔看来,婚姻契约与其他契约之间的不同再也明显不过了;婚姻契约“显然是一种超越契约观的契约”。
黑格尔:《法哲学》,第163节。
从契约立场来看,两个签约个体都彼此承认是财产所有者,都相互同意使用彼此的财产。
所有者与其财产之间的关系是外在的,他处于契约之外,没有被契约改变。
同样,康德的人…物的自我也不受这种奇怪地位的影响。
双方意志的统一完全是偶合。
与此不同,黑格尔的婚姻契约改变了结婚夫妇的意识和地位,因此举行公开的、适当的、公认的婚礼对婚姻来说具有根本的重要性。
丈夫和妻子不再是“自在”个体。
他们成为一个小联盟中的一员,他们的结合是如此的紧密以至于他们成为“一人”。
黑格尔写道:在婚姻中,配偶“同意合二为一,同意放弃自己的自然的和个体的个性,彼此结合在一起。
从这一角度来看,他们的结合是一种自我限制,但是,实际上,这是他们的解放,因为在其中他们达到了自己实在的自我意识“。
同上,第75节以及对161节的补充,第162节。
丈夫和妻子通过一种理性的、伦理的纽带而内在地在联盟中结合在一起,而不是外在地成为财产所有者。
婚姻的终点不是性的相互使用;性欲仅仅是婚姻的一个“环节”,是一个在满足之后立即消失的环节。
婚姻契约建立起一种由“爱、信任以及共同分享个体的全部存在”所构成的实在关系。
同上,第163节。
夫妻结合在一起,既不是通过契约,也不是由于性欲,甚至也不是由于通常所理解的“爱”。
他们是由于“伦理…法律的爱”而结合的,这种爱超越了反复无常的、日常的、浪漫的爱。
同上,对第161节的补充。
黑格尔认为爱是一个“巨大的矛盾”。
同上,对第158节的补充。
矛盾的产生是由于爱者想泯灭自己的个体性而与被爱者完全结合在一起的第一冲动。
然而,与这种愿望相反,他们通过与被爱者的关系而获得自己即独立存在者的感觉。
自我的泯灭与自我的加强之间的鸿沟可以通过爱者双方的相互认识而克服,这样,每一方都获得一种更深的与他人的同一感,同时也获得一种更深的自我独立感。
爱(黑格尔所说的爱)既统一又区分。
因此从婚姻中既可以瞥见公民社会的差异性和特殊性,又可瞥见国家的成员所必需的统一性和普遍性。
黑格尔对婚姻契约的批判并没有把婚姻关系归结为一种关于相互使用的契约。
如果婚姻纯粹是契约性的,那么公民社会就会受到损害;公共生活就会缺乏私人基础。
换句话说就是,社会契约(公民生活)取决于性契约(而性契约又为婚姻契约所取代),这种说法似乎与黑格尔的理论不一致。
“个体”观念是契约的根本,但是,如果所有权就是人类个体的全部意义,那么,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样一来契约的社会必要条件就不复存在了。
任何契约的前提条件都是:契约必须遵守;也就是说,信任和相互忠诚是前提条件。
个体之所以理解“缔结契约”意味着什么,就是因为任何一个契约都是广泛的缔约实践的一部分,而缔约实践之所以能够进行,就是因为人们理解到契约是有约束力的。
个体即人身权的所有者,这种观念,特别是其极端形式契约主义,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种守信和“被动履约”的问题。
在古典的契约理论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人们作了种种尝试,如利维坦之剑,康德也提出一个有关原始契约的必要观念,原始契约是契约必须得到保证这一法则的体现,它把必要的非契约背景融入自然状态。
黑格尔的研究表明,个体即所有者的观念破坏了所有这些尝试的基础。
“个体”既否认对契约意味着什么的主体间(intersubjective)理解,又以这种理解为前提。
契约不能为社会生活提供一个普遍的基础。
契约必须是广泛的非契约性的社会习俗的一部分。
契约之所以可以签订是因为意识在非契约性领域的形成和发展。
如果个体仅仅是所有者,那么他们不可能签订任何契约;严格地来说,“契约”对他们会毫无意义可言。
就像后来的杜克海姆(Durkheim)一样,黑格尔也认为“契约设定了某个自己所不是的东西”。
杜克海姆:《社会劳动分工》(The Division of Labor in Society),第381页。
契约在经济领域的社会生活中——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所具有的地位是适当的,但是,如果契约要超出自己的领域,那么社会秩序就会受到威胁。
黑格尔同意康德的观点,认为婚姻是一种伦理责任:“婚姻,……是一个共同体的伦理生活得以确立的绝对原则之一。
“黑格尔:《法哲学》,第167节。
伦理生活之所以取决于婚姻是因为婚姻是家庭的起源。
在家庭里,孩子得知成为一个以爱和信任为基础的小社会的一员意味着什么,成人对此也念念不忘;他们在伦理生活的私人领域获得对于非契约性的社会的经验,因此而为——应该说男人们为——参与公民社会和国家的普遍的公共领域做好准备。
在《法哲学》中,黑格尔不仅批判了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而且批判了康德的婚姻契约,但是,他对男性特征与女性特征以及私人和公共的理解是从男权的角度出发的,与卢梭相当接近。
黑格尔宣称:“两性生理特征的不同具有理性的基础,因此是具有理智和伦理意义的。
“同上,第165节。
在黑格尔的理论中,性别差异还具有男权政治的意义(理性表象)。
黑格尔告诉我们,妇女“的命运就在家庭之中,虔诚理家是她的心灵的伦理框架”。
黑格尔还注意到。
在古代(Antigone),虔诚理家这种女性法则与公共法则处于对立状态,并且他认为“这是伦理学的最高对立”——我们还可以补充说,这也是政治学的最高对立。
妇女之所以不能进入公民公共生活是因为她们生而就缺乏服从“普遍需要”的能力。
黑格尔说,妇女“不是通过获得知识而受教育的,而是就好像呼吸观念一样通过生活而受教育的——谁知道?”。
而男子却具有“实实在在的国家生活”。
男子只有通过自我奋斗以及在公共生活中的奋斗、通过学习和“技术的运用”才能获得男性所应有的地位。
同上,第166节及其补充。
妇女就是其所是;男子则必须创造自身,创造公共生活,他们具有这种男性能力。
妇女必须留在家庭这种自然的私人领域。
家庭在公共世界的代表是丈夫,也就是婚姻契约所确立的“一人”。
性别差异还包括劳动的性别分工。
丈夫具有“外出工作、养家糊口、满足家庭需要、掌管家庭财政的特权”。
黑格尔:《法哲学》,第171节。
就像卢梭一样,黑格尔也把妇女视为自然的政治颠覆者。
妇女导致了古代世界的崩溃;在《精神现象学》中,他写道:它所压制同时从根本上来说又是它的一个固有的敌人的东西——一般妇女。
女人——共同体生活中永存的讽刺——通过阴谋而把政府的普遍终结转换为一个私人终结,把它的普遍行为改变为某个特殊个体的作品,把国家的普遍财产颠覆为家庭的所有物和装饰品。
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米勒译,第475节,第288页。
在现代世界,如果“妇女掌管政府,国家就会立即陷入危机之中”。
黑格尔:《法哲学》,对第166节的补充。
但是,不仅仅是妇女掌管政权会使国家遭到毁灭。
妇女在黑格尔的理论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黑格尔就像古典社会契约理论家一样,认为婚姻和家庭为公民生活提供了自然基础,但是黑格尔走得更远。
他还认为,丈夫和妻子通过爱而扬弃(以一种适应“直接的”伦理领域的方式)了男子作为公民社会的契约缔结者和国家公民而形成的关系,即相互意识辩证法。
在契约中,男子彼此都意识到对方是财产所有者,享有平等的地位;作为公民——社会契约的参与者,他们还意识到彼此之间的公民平等地位。
从黑格尔对婚姻之爱的描述中可以推断,夫妻之间通过独立和统一的辩证法而经历了同样的过程。
但是,婚姻契约的一方是妇女;婚姻关系不可能具有与男子公民关系同样的形式。
性别差异就是政治差异,是主导和从属的差异;那么丈夫和妻子作为既特殊又普遍的存在者如何相互意识呢?如果这种意识是不可能的,那么婚姻和家庭又如何成为黑格尔由家庭、公民社会、国家所构成的社会整体的一个“环节”呢?有些女性主义者特别是那些深受西蒙娜。德。波伏娃影响的女性主义者,在解释黑格尔时,常常把《精神现象学》中的一个著名段落,即有关主人与奴隶对立的那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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