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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契约-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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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注意到自然状态与公民社会之间的相互依赖,却并没有解释为什么在原始条约之后,“公民”这个术语的意义改变了,人们并没有用它来指“公民社会”的全部,而是其中的一个部分。
要解释这种变化,就必须对“自然”和“公民”之间双重的相互对立和相互依赖加以考虑。
原始契约一旦签订,私人领域和公民领域、公共领域之间就出现分裂——这种分裂是对自然状态下性别差异制度的反映,也是一种政治差异。
妇女并没有参与原始契约,但她们也没有被留在自然状态——这会破坏性契约的目的!妇女被纳入一个既在公民社会之中又不在公民社会之中的领域。
私人领域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但又与“公民”领域是分开的。
私人/公共的对立是自然/公民以及男人/女人的对立的另一种表达方式。
私人的女性的领域(自然的)与公共的男性的领域(公民的)是对立的,但它们又彼此从对方获得自己的意义,公共生活的公民自由一旦与私人领域的自然隶属相对照,其意义就凸现出来(洛克用男权制的术语把这种对立说成是父亲的权力与政治的权力之间的对立,这是不正确的)。
“个体”作为契约和公民自由的制造者的意义何在,这是通过私人领域内妇女的从属地位表现出来的。
私人领域被普遍地视为是公民生活,也就是公共生活的一个必要的自然基础,但是,它不在政治理论家与政治活动家的关注范围之内。
自1792年玛丽。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的《为女权辩护》(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oman)沃斯通克拉夫特(1759年4月~1795年9月),英国作家,主要作品为《为女权辩护》(1792年)。
发表以来,女性主义者一再指出这两个领域复杂的相互依赖关系,但近乎两个世纪之后,“公民”社会还仍然被认为是一个独立的领域。
这样,私人领域的起源就隐蔽在神秘之中。
这种神秘加深了,因为对社会契约论的讨论几乎总是直接从18世纪过渡到当前,过渡到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当代对(社会)契约论的重建。
不过,西格蒙德。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 曾不止一次地(改)写原始契约的故事。
但他极少被人提及,也许不提他的名字是有充分的理由的。
弗洛伊德所讲述的故事明确指出在原始协定制订之前,不仅自由是个问题,而且对妇女的权力也是一样,他还明确地说,这两个领域是通过原始公约创造的。
在古典著作中(霍布斯的著作除外),乍一看很容易使人认为没有必要创造私人领域,因为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婚姻以及家庭在自然状态中都已存在。
但是原始契约使“公民社会”得以产生,性契约的故事必须讲述出来,这样才能解释私人领域是如何确立的,为什么它从公共领域分离出来是必要的。
必须着重指出,性契约并不仅仅只与私人领域有关。
男权制并不仅仅只是家庭所特有的或仅仅只限于私人领域。
原始契约创造了男权公民社会的现代社会整体。
男人在私人领域和社会领域之间进进出出,男性性权规律在两个领域都起作用。
公民社会被一分为二,但社会制度的统一却主要通过男权关系结构得到维持。
我将在第五章和第七章考察男权制的公共面目并探讨一下两个领域的男权统治之间的联系。
私人与公共的分离就像自然与公民的分离一样具有双重形式,它们之间的联系遭到了非
常系统的抹杀。
当代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关于私人和公共的争论大都没有涉及自然和公民这种男权划分。
私人领域被“遗忘”,这样“私人”就让位给公民世界,让位给私人与公共这种阶级划分。
“公民”领域自身也划分为资本主义私有经济(或者说私有企业)与公共国家(或者说政治国家),并出现了我们所熟悉的那些争论。
实际上,一般公众现在已经认可了“社会契约”这个术语,因为它被用来指“公民”领域内政府、劳动和资本之间的关系。
在20世纪70年代的英国,工党政府与工会签订了大量社会契约,澳大利亚1983年在国家、资本和劳动之间达成的协议也被称为社会契约。
在20世纪80年代,评论里根政府的经济政策的著作也开始在美国出现,书名中就有“社会契约”这几个字。
例如,M卡洛、D歇尔和R兰伯格的《新社会契约:里根之后的经济与政府》(A New Social Contract:The Economy and Government After Reagan);以及DL波顿编辑的《重访社会契约》(The Social Contract Revisited)。
对于这种私人/公共对立的变种,自由主义者是捍卫的,而社会主义者则对之进行了批判,但无论他们捍卫也好,抨击也好,涉及的都只是阶级统治和就业契约。
男权统治处于这一坐标之外,有关婚姻契约与就业契约之间的关系以及任何能够表明就业契约也是男权结构的一部分的线索也是一样。
在过去的十年里,自由主义者与社会主义者之间以及社会主义者内部各派之间进行争论所使用的那些熟悉的术语已经越来越多地遭到人们的质疑。
它们的不完备在一连串的政治、经济和知识的发展面前已经暴露无遗,我在此只谈其中的一点。
女性主义者曾经指出,无论这些长期争论的参与各方是如何彼此尖锐对立,他们都接受了一些重要的相同假设。
其中的一个根本假设就是,私人/自然领域与公共/公民领域是分离的,它对于政治生活来说是无关紧要的。
然而这一共同基础的影响范围还要更广。
男权制、契约、社会主义以及女性主义之间的复杂关系相对来说很少有人涉及。
用性契约的故事对这一领域进行考察表明,当前社会主义与女性主义中的一些流派是如何与极端契约论联起手来的。
它们的共同点,用洛克的名言来说就是:“每一个人都拥有自己的人身权”;洛克,P拉斯勒特编:《政府论》(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第2卷,第27节,第2版。
一切个体都是所有者,每一个人都拥有对其自身的能力和属性的所有权。
个体拥有自己的人身权这一观念已经成为反对阶级统治和男权统治的斗争的核心。
没有它,马克思就不可能写成《资本论》和提出劳动力的概念;如果他没有摒弃这种个体观以及自由就是契约和所有权的观点,他也不可能呼吁要消灭雇佣劳动和资本主义,用社会主义者的老话来说,就是消灭雇佣奴隶制。
马克思要摒弃这种观点以及它所造成的社会制度形式就必须要借助人身权这一观念,这一点在市场社会主义以及学术圈中理性选择或分析马克思主义盛行的今天正面临被遗忘的危险。
同样,妇女拥有自己的人身权这一观念对过去和现在的、从要求改革婚姻法和获得公民权到要求流产权的许多女权运动起着激励作用。
这一观念对女性主义颇具吸引力,这并不难以理解,有关已婚妇女的法律身份的一般法律理论都确认妻子为丈夫的财产,而且男人仍然急切地要求实施男性性权规律,声称妇女的身体,无论是肉身还是肉身的具象,他们都应该公开地唾手可得。
如果妇女拥有自己的人身权赢得共识,这似乎是对男权制的致命一击。
但是,历史地来看,虽然女性主义运动的开展所围绕的问题能够很容易用人身权的语言提出,然而,女性主义的主导观点还是,妇女要作为女人而不要作为男人的苍白反映而获得公民权。
这种观点从其内在含义来看是对个体作为男性所有者的男权建构的摒弃。
然而,现在的许多女性主义者似乎只看到在当前的政治氛围下用契约论的术语表达女性主义要求的好处,而没有意识到“个体”作为所有者是现代男权制的支点。
这一点在美国尤其为甚,在那里,社会主义的观点现在已很少能够听到,而极为激进的契约学说则流行一时。
我将把后者称为契约主义理论或者说契约主义〔contractarianism,在美国,它通常被称为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ism),但是在欧洲和澳大利亚,自由意志论(libertarian)指的是社会主义运动中无政府主义的一翼;因为我的讨论从中受益不少,所以我将继续使用这一非美国的用法〕,它的古典表达形式就是霍布斯的理论。
“个体”是契约主义学说得以产生的基石,以致于社会主义和女性主义现在都依赖着“个体”,正是借助于它,他们才与契约主义联起手来。
对于社会主义理论来说,无论是接受还是摒弃作为所有者的个体,都是必要的,当社会主义者忘记这一点时,从属(雇佣奴隶制)消失了,只有剥削还为人所见。
对于女性主义者来说,虽然接受“个体”可能在政治上是必要的,但摒弃它也是一样,当女性主义者忘记这一点时,她们就默认了对女性的男权建构。
在当代契约主义者看来,或者,用黑格尔的话说,从“契约的角度”来看,黑格尔,TM诺克斯(TMKnox)译:《法哲学原理》(Philosophy of Right),第163页。
社会和社会关系不仅起源于一个社会契约,而且人们还可以把它视为是一个无穷无尽的单个契约的系列。
这种观点的含义可以通过一个旧的哲学难题来说明。
古人相信宇宙立在大象上,反过来,大象又立在乌龟的背上;但是乌龟又立在什么之上呢?一种答案是,乌龟又在乌龟之上,如此无穷。
从契约的角度来看,在社会生活中,契约建立在契约之上,如此无穷。
并且,契约和契约关系是没有限制的;甚至公民从属的最终形式——奴隶契约也是合法的。
公民奴隶契约与任何别的契约并没有什么根本的不同。
由契约而获得的公民自由可以体现为奴隶制,社会主义者和女性主义者在利用契约以及作为所有者的个体的观念时,应该就此打住了吧。
人们一旦重提性契约的故事,就会对许多熟悉的反对契约论的观点做出不同的解释,而无论这些观点是来自左派,还是来自契约的最大理论批判者黑格尔派。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批判者也没有能够越过原始男权契约的范围,因此他们的批判往往是片面的。
例如,对于婚姻隶属关系,他们不是核准,就是置之不理,“工人”的男权建构从来没有得到认识,公民奴隶契约的含义从来没有得到澄清。
但这并不是说,从性契约的角度对男权制进行研究是一项很直接的任务;这方面很容易产生误解。
例如,某些女性主义者已经注意到把妇女仅仅视为男权的从属者,视为被动的牺牲品这一广为流传的观点,把焦点放在男权从属上会强化这种观点。
然而,强调男权从属起源于契约并不是说妇女只能接受她们的地位。
相反,正因为妇女(还有部分男性)自17世纪以来一直在对男权主义关系进行抵制和批判,所以人们才有可能理解契约是如何被视为自由和反男权的、而同时它又是性权得以更新和维护的主要机制。
我这方面的研究就以他们的抵制为基础,我在下文还要谈到他们对契约论所作的被人所忽略的批判。
对原始契约以及一般契约所确立的从属关系的关注本身可能就是误解的另一个来源。
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富有影响的研究可能包含这样的观点:性契约的故事会产生一种权力和统治观,用旧的法律语言来说,这种权力和统治观“只以法律的陈述和禁忌的运用为中心”。
M福柯:《性史》(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第1卷,《前言》,第85页。
当然,法律与契约,服从与契约是息息相关的,但这并不是说契约只涉及法律,或者用福柯的话说,只涉及原则、标准化和控制。
福柯在《性史》中认为“从18世纪开始,(新的权力机制)控制了男人的存在,控制了作为活体的男人”。
同上,第89页。
然而,从17世纪开始,当原始契约的故事第一次出现时,一种新的顺从和惩罚机制使得男人得以控制女人的身体和女人的生活。
(据说)原始契约导致了现代法律的产生,而日常生活中的真实契约却形成了一种现代所特有的方法,它确立了性、婚姻和就业间的局部权力关系。
公民国家和法律以及(男权)原则并不是两种权力形式,而是现代男权制复杂多面的统治结构的不同层面。
通过讲述契约的故事,可以揭示所谓“男性”与“女性”之间的性别差异以及被视为一种政治差异的性别差异是如何成为公民社会的核心的。
女性主义一直非常关注性别差异,女性主义者现在面临着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在现代男权制下,性别之间的差异被视为一种根本的自然差异。
男人对于女人的权力被视为是对自然的相应秩序的反映。
那么女性主义者应该如何对待性别差异?问题是,在一个契约论广受欢迎的时代,性别差异具有政治意义这种男权观很容易使人认为,把妇女视为妇女的理论会使借助于自然的男权思想得到强化。
女性主义对此所做的适当反应似乎就是,尽量不提政治生活中的男女差异;例如,所有的法律和政策都应该是“中性的”。
我将在最后一章讨论现在无所不在的“性别”(gender)这个术语。
这样的反映假定“个体”能够与有性别差异的身体分开。
契约学说也要依靠同一个假设才能断言一切有关人身权的契约都建立了自由关系。
问题是这个假设是以一个政治虚构为基础的(这个观点我将在第五章和第七章加以详述)。
如果女性主义不加批判地就占领与契约论一样的领地,那么反击男权制、直面妇女从属问题就会促进现代所特有的男权形式得到巩固。
有人认为通过使性别差异变得在政治上无关紧要是对男权制的最好反击,这就是承认公民(公共)领域以及“个体”并未遭到男权隶属关系的污染。
这样,男权制就被视为一个私人家庭问题,只要公共法律和政策像对待男人一样对待女人,这个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然而,现代男权制并不只涉及妇女的家庭从属地位。
妇女在成为家庭里的母亲之前要与男人发生性关系并成为妻子。
性契约的故事就是关于(异)性关系以及妇女被当做具体的性生物的故事。
这个故事有助于我们理解男人用以获得从性方面接触女人身体的权力和获得对女人身体的使用权的机制。
再者,异性关系并不仅仅限于私人生活。
男权的公共表现的一个最为生动的例子就是,男人要求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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