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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距离看美国2--总统是靠不住的-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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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查看杀人现场时,辛普森也有权一同前往。只是在查看非常血腥的场地时,陪审团提出,希望这个时候辛普森不在他们身边,否则他们实在感觉不舒服。只有这一次,在预先征得辛普森本人同意之后,他留在车子里,没有下车。
在刑事诉讼中,辛普森自始自终拥有面对自己的证据的权力。法庭上双方争得昏天黑地的时候,辛普森始终衣衫笔挺坐在椅子上。他的梦幻律师团决定让他“放弃”作证的权利,结果他从没有象其他证人那样,当着陪审团的面,直接受到过检察官的严厉诘问,长达九个月的庭审过程中,居然就是没有一个人有权询问辛普森本人有关案情的任何问题。
然而,在民事案件中,被告没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只要原告律师提出要求,他就必须走上证人席。他可以按规定拒绝回答非常有限的一些问题,例如,涉及他和律师之间交谈内容的问题是触犯律师与客户隐私权的,他可以不回答。又如,和他私人财产有关的问题,他也可以不回答。但是,其它问题他都必须当庭回答。
因此,对于辛普森来说,这成为一个巨大的挑战。因为,他和前妻妮可显然有过长期的感情不合的历史,最终还导致了他们的离异。不论是离异前还是离异后,根据人们在刑事审判中所得出的印象,一般都认为,在他们两人的相处中,发生过多次暴力冲突。在刑事审判中,在检察官强调辛普森的暴力倾向时,辛普森的律师也曾经非正面回答地提到过,辛普森并不是一个完人,他们所要证明的,并不是辛普森没有打过妻子,而是他没有杀人。作为律师,这样的回答还是相当聪明的,因为家里打架和杀人毕竟有本质的区别。由于辛普森当时并没有作证,因此,检察官对于这个情节的追究还是很有限的。
但是,在民事审判中就大不相同了。辛普森被迫出庭作证。原告律师可以在辛普森对于妮可的暴力问题上大作文章。他们可以追问细节,可以试图激怒辛普森,逼他发急。如果辛普森承认了曾经打过妮可,那么,原告律师就可以把这个家庭暴力问题尽量推到危险的边缘。尽量使得陪审团相信,辛普森是一个具有暴力倾向的危险分子,他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冲动,从对妮可使用暴力到杀害妮可之间,只有一步之遥,等等。
如果他否认自己打过妮可,否认一些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那么,他又站在一个撒谎者的悬崖边,一失足同样后果难以想象。我们提到过,在法庭上作证之前,是必须宣誓说真话的。凡是说假话,就要冒被控以伪证罪的风险。当然,还是有人冒险在法庭上撒谎。可是,哪怕人们并不能真的证明这是一个谎言,只要给陪审团留下一个撒谎的印象,仍然是一个证人最失败最糟糕的状态。
在走上证人席之前,辛普森又无法知道原告证人究竟会提出什么样的问题,他防不胜防。在这种情况下,辛普森在应对的策略上,的确处于两难境地。于是,不知道是他的律师出的主意,还是他自己的决定,反正,他走出了错误的一步,他决定否认一切。
而这一次原告律师用的一个重要策略,就是先逼着辛普森对一些问题作出否定回答,留下一个撒谎者的形象,再在这个基础上,把提问逐渐过度到杀人的细节上,迫使辛普森一遍遍地重复否定这些细节。使得陪审团有这样的感觉:辛普森对前面问题的明摆着的证据的否定都是在撒谎,那么,辛普森对于后面否定杀人的一系列回答,也可能是在撒谎。所以,辛普森否定一切不利证词的选择,正是在民事审判中一步步走进了原告律师的预定圈套。
他从一开始作证就否认一切。面对妮可生前留下的鼻青眼肿照片,他宣称他从来没有碰过妮可一下。他说妮可是个强壮的女人,妮可在冲突中打过他,可是,他从没有还过手。
更令人无法置信的是,在现场留下的可疑脚印,是一种相当名贵的名牌鞋。当然,鞋子是工厂制造的,并不是只造一双,但是这种鞋实在太贵,穿的人是不多的。不过即使辛普森有这样一双鞋,也不能一定说就是现场发现脚印的这一双。但是,辛普森坚决否认自己有过同样类型的鞋子。
原告律师出示了作为证据的辛普森穿着同样的鞋子的照片,照片被放得如此之大,以致于从他抬起的脚步上,都可以认出鞋底的花纹恰与杀人现场的鞋印类似。于是辛普森坚持说照片是原告一方伪造的。
结果,原告律师又请来了摄影专家。摄影专家对陪审团说,尽管照片是可以伪造,可是,他实在不认为有任何理由说这张照片就是伪造的。更何况,辛普森是个名人,他长期来一直是摄影师的目标。他宣称原告方“伪造照片”的话一放出去,原告方立即从美国各地不同的摄影师那里,得到了31张不同的照片。在这些照片上,辛普森都穿着同样的这一种鞋。原告律师当场强调,如果他没有作案,他根本没有必要否认自己有这样一双鞋。
于是,在辛普森否认一些看上去明显的事实,给陪审团造成一个撒谎的印象以后,原告律师话题一转,开始问一些与谋杀有关的话题。例如,你那天晚上去过妮可的住处吗?你刺杀了高德曼吗?你是否用刀差一点割下了妮可的头?等等。辛普森对一系列陪审团相信是事实的问题,刚刚硬着头皮说了一连串的“不”,现在,又马上对这些性命悠关的提问,也说出一串“不”来,你说能让陪审团怎么想?
总之,辛普森在民事审判中被迫作证的结果,是一场彻底的失败。有一个陪审员事后甚至说,“他应该在上台前,把他的故事先顺一顺。”另一位陪审员则在事后表示,有一些很明显的事情,辛普森却说不是这样。其结果就是,“我们真的不知道什么应该相信他,什么不应该相信他。”还有一个陪审员在事后说,他就是在辛普森一连串的否认他曾打骂过妮可开始,怀疑辛普森是在隐瞒什么,怀疑他是在法庭上撒谎。原告律师的这一策略绝对是成功的。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再三提醒陪审团,这个民事诉讼与追求正义无关。辛普森的律师希望能够利用民事诉讼的这一性质,尽量减少陪审团倾注于死者家属的感情比重,使得陪审团相信,这两名死者的家属并不是在乎是否“讨到公道”,他们的实际目标,只是打算利用死者敲榨一笔钱财。而陪审团不应该让他们“得逞”。
妮可的父母在女儿死后,及辛普森的刑事诉讼期间,妮可和辛普森所生的两个孩子一直由他们代为抚养。但是,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胜诉之后,马上进入了与他们争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的一场官司。最后,辛普森夺回了孩子的抚养权。其关键原因之一,当然是由于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被判“罪名不成立”,同时他又是孩子的生父。但是,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妮可的父母曾经违反规定,在没有通过妮可财产共同管理委员会的许可,就将妮可留下的一份材料卖了钱。
这样一个情节,辛普森的律师当然不会放过。同时,也由于死者高德曼的父亲,因为与一个出版社签了一份出书的合约,书的内容是有关他死去的儿子的。因此,老高德曼得到了预支的四百万美元的稿费。这件事,也成为辛普森的律师攻击的目标。辛普森的律师所拟定的策略之一,也是打击两个原告家庭的信誉。把一场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演化为“合谋敲诈”的闹剧。
但是,这样的策略似乎并没有成功。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死者高德曼的父亲确实始终留给人们一个非常“悲壮”的“寻求正义”的印象。面对辛普森律师的策略,老高德曼一再表示,尽管民事案件的性质与寻找罪犯无关。但是,他确实是希望借这个审判再一次寻求公道。最后,在此案宣判以后,他将有权从辛普森那里得到上千万美元赔偿的时候,他甚至向公众宣布,他决定公开与辛普森定一个条件:如果辛普森当众承认是他杀了人,他愿意将上千万美元的金钱赔偿一笔勾销。
你也许会问,假如辛普森考虑接受这个条件,承认自己杀了人,是否还会再次受到刑事处罚呢?这已经是绝对不可能了。因为去年介绍刑事审判的时候,我们已经提到过,美国的宪法修正案为了保护被告免受政府的无休止纠缠和迫害,有“免于二次困境”的规定。就是对同一个案件,刑事审判只以一次为限。一旦陪审团判定被告无罪,便不得再二次起诉。但是,辛普森还是当即拒绝了这样的“交易”。
由于民事诉讼的目标不是寻找罪犯,所以,在法庭用语上也是不同的。同一个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称为“犯罪”,在民事诉讼中则被称为“侵权行为”。在刑事法庭上,最后宣判的时候,法官会问这样的问题,对于某某人的一级谋杀罪,被告是否罪名成立?陪审员则回答,“是的”或“不是的”。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对陪审员提出的问题是完全不同的,他的问题将不牵涉犯罪。法官在民事宣判的时候会问,对于某某的错误死亡,被告是否负有责任?如果有责任,接下来陪审团就会报出赔偿的金额。
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实际上这里是两个被害者家庭的两个不同的民事诉讼。只是因为被告和证据相同而放在一起审理了。但是在宣判的时候,两个案子是不同的。
在高德曼的案子里,死者的亲属提出了多项不同告诉和赔偿要求。第一项是告辛普森对高德曼的错误死亡负有责任。要求对死者的损失进行直接赔偿。
在这一项诉求中,家属并不是因为失去亲人而为自己索赔。这项索赔的含义,是家属为死者本人索赔,为他死去时所受到的痛苦索赔。法律规定,这项索赔要求只有继承人才有权提出。高德曼未婚,所以,他的生身父母依法可以替他索赔。索赔成立之后,根据继承法,这笔赔给死者的钱才由他的生身父母继承。在法律上,这种赔偿是没有上限的,痛苦是无价的。
而妮可的情况是不同的。她离婚并且有孩子,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年幼孩子的监护人才有权替孩子为他们的母亲索赔。现在,由于妮可的父母已经失去对孩子的监护权,也就同时失去了这项索赔的权利。孩子的监护权现在是在辛普森手里,他当然不会提出代表自己的孩子向自己索赔的要求。
因此,这一项索赔告诉,两个家庭中只有高德曼家庭有份。因此,他们当场获得了八百五十万美元的赔款。而妮可的父母是得不到这笔赔款的。死者高德曼的生身父母已经离异,因此,已经再婚的老高德曼必须和他的前妻分这笔赔款。
另一项告诉是辛普森对死者恶意进行身体攻击。这一项告诉成立的话,死者家属可以要求惩罚性赔款。这个“家属”的定义已经超出了“继承人”的范围。所以,这项起诉是两个家庭都有份的。一般来说,这项赔偿的金额不应该超出被告的能力范围。所以,这项赔偿不是在宣判那天决定的。陪审团还必须在此后听取诉讼双方对于被告财产的估计。
所以,在宣判之后,又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听证,主要就是对于辛普森财产的估算。对此,双方的估算相差非常大。辛普森的律师宣称,辛普森在接连三场官司(包括他争夺子女抚养权的官司〕打下来之后,早已经债台高筑。而原告律师则连辛普森的现有财产,还加上假定他的名气可以在将来再挣上两千四百万美元。认为他依然是一头“大骆驼”。对此,被告还特地请来了商人作证,证明现在以辛普森为标志的商品已经卖不出去,他的“名气”已经一钱不值。
但是,最终,陪审团还是以十一票对一票,同意对辛普森进行惩罚性赔款;以十票对两票,同意惩罚性赔款的金额为两个受害者家庭,各得到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
辛普森的倾家荡产,大概是没有人再表示怀疑的了。新闻媒体曾经在核算之后,认为辛普森此生免于受穷的唯一办法,大概就是携款逃往一个与美国没有引渡关系的国家去了。
这次的辛普森审判,又一次引起了种族话题。因为,曾经有调查说,比较同情辛普森的是黑人女性,而相对更相信辛普森有罪的,是白人男性。上一次的刑事诉讼,陪审团是以黑人女性为主的,而这一次的民事诉讼,陪审团却恰恰是以白人男性为主的。那么,人们不得不想,这两次截然不同的审判结果,是否和种族因素,甚至和性别因素有关呢?
记得去年分析辛普森刑事诉讼的时候,我们就谈到过,十二名陪审员的判断,这确实是一件十分复杂的事情。你确实无法完全排除包括种族性别因素在内的种种因素。但是,我觉得,真正有意义的,还是看这样的判决在绝大多数人看来,是否符合法理。辛普森的两场判决,在美国已经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必修的案例。回头想想,辛普森案的典型性,使你几乎觉得它就是为了解释美国法律制度的一个确切注解。
人们对于两场不同结论的诉讼如果产生疑问的话,那么,问题就是,辛普森到底杀了人没有呢?我们可以先根据这两种不同判定方法的诉讼结果,来看一下,它们各自说明了什么。
在刑事诉讼的判决中,我们得到的结论是,陪审团认定检方没有提供绝对确信无疑的证据,而被告律师则提供了足够的对证据的疑点。因此,他们根据刑事诉讼判定中,对证据必须“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要求,同时,又依据刑事审判的“无罪推定”原则,以全票通过,判定辛普森的谋杀罪“罪名不成立”。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中,我们得到的结论是,陪审团认定,在对双方的证据进行权衡之后,所有的陪审员都认为,辛普森涉案的可能性,比辛普森无辜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因此他们根据民事诉讼判定中,对证据“衡量”的要求,虽然不需要全票,但是他们还是以全票通过,判定辛普森对两名被害者的死负有责任。
在比较之后,我们发现,两个看上去截然相反的结论,实际上并不是绝对矛盾的。我又想起辛普森刑事判决的那一天。我在屋里听完判决,冲出来告诉我的同伴。一出门先迎面碰上了丹尼斯,他问道,怎么样?我说,陪审团把他给解脱了。丹尼斯一边往里走,一边自言自语地说,“他们只能这样做,他们只能这样做。”
丹尼斯的话,实际上说明了刑事案陪审团的处境。就是我去年所提到过的,他们即使个人认为,可能是辛普森杀了人,但是,只要没有面对“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就如丹尼斯所说的,根据刑事案的要求,他们“只能”放人。那么,既然大家公认,在刑事案中检方是没有能够提供确信无疑的证据,那么,刑事判决的结果就是必然的,合理的。
而在民事案中,陪审团就没有受到刑事案严格规定的约束,也就是说,在这个时候,他们听证之后,自己觉得大概是辛普森杀的人,就可以按自己的意向投票。既然社会上也有许多人认为,很可能是辛普森杀的人,那么,民事审判的结果也是必然的,合理的。
于是,这两个貌似截然相反的判决,就合理地联系在一起,合法共存了。它的结论就是,根据对所有证据的衡量,辛普森杀人的可能性是很大的,但是,至今还没有确切无疑的,“超越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百分之一百,肯定就是辛普森杀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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