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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法〕卢梭-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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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君主居然具有了一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跃的个别意志,并且他竟然使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揽制于这个个别意志,以致于可以说是有了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利上的,而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这时,社会的结合便会即刻消灭,而政治体也便会即刻解体。可是,为了使政府共同体能具有一种真正生存,能具有一种与国家共同体截然不同的真正生命,为了使它的全部成员都能共同协作并能适应于创建政府的目的;它就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我”

    ,有一种为它的全体成员所共存的感情,有一种力量,有一种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 这种单独的存在就要有大会、内阁会议、审议权与决定权,种种权利和称号以及属于君主所专有的各种特权,并且使行政官的地位随着它的愈加艰巨而成比例地更加尊荣。 困难就在于以何种方式在整体之中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从而使它在确定自己的体制时,决不至于变换总的体制,从而使它始终能够区别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从而,总之,使它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而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然而,尽管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的产物,而且在某种形式上还不过具有一种假借的和附属的生命;但是这并不阻碍政府能够以或多或少的生气与敏捷性而行动,并且能说,能够享有或多或少的茁壮的健康。最后,政府虽不直接脱离其创制的目的,却能依照它本身建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由于这一切的不同,便使得政府对于国家共同体所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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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的比例,也要按照国家自身会因之而改变的种种偶然的、特殊的比例而有种种不同。 因为往往有自身是最好的政府,但如果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它就会变成为最坏的政府。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我们为了揭示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就必须区分君主与政府,正如我在前面已经区别了国家与主权者一样。行政官的共同体可以由数目或多或少的成员组成。 我们已经说到,人民的数目愈多,则主权者对臣民的比率也就愈大;根据明确的类比,我们可以说政府对行政官的比率也是如此。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终就是国家的力量,所以也就丝毫不会发生变化。 由此可见,政府愈是把这种力量消耗在自己成员的身上,则它剩下来所能运用在全体人民身上的力量也就愈小。因此,行政官的人数愈多,政府也就愈弱。 因为这是条带有根本性的准则,所以就让我们来好好地阐述一下。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分三种本质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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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只有它牵涉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却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作为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没有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非常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一切意志的唯一规范。相反地,按照自然的秩序,则这些不同的意志越集中,就变得越活跃。 于是,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当中的第一位。 因此,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然后才是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正好相反的。这一点成立之后,假定整个政府只操纵在一个人的手里,在这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团体意志就具有它所能具有的最高的强度。 但是,既然力量的运用要取决于意志的程度,而政府的绝对力量又是一点均不会变化的,由此可见,最活跃的政府也即是一个唯一的人的政府。反之,假定我们把政府与立法权威合二为一,假定我们使主权者成为君主,使全体公民都成为行政官;这样,团体的意志就和公意混同而不会比公意具有更大的活跃性,同时个别意志则仍然保留其一切的力量。 这时,永远具有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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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对力量的政府,就将处于它的相对力量、或者说活跃性的最低程度。这些比率是无可辩驳的,并且从其他方面来考虑也可以证明这一点。 例如,我们可以看到,每个处于其共同体之内的行政官都要比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公民更为活跃,因此,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就要比在主权者的行动中拥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因为每一个行政官几乎总是承担着某些政府职能的,反之,对每个公民说来,却并不具有主权的任何职能。另外,国家愈扩大,则它的实际力量也就愈增大,虽然实际力量的增大并不是和领域大小成正比;但是,如果国家仍然是同一个国家,行政官的数目即使可以任意增加,政府却并不会因此而获得更大的实际力量,因为实际力量就是国家的力量,这两者的尺度永远是相当的。 这样,政府的相对力量或活跃程度就会减小,而它的绝对力量或实际力量却并不能增大。还可以肯定: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越慢;由于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去考虑的结果。我刚才论证了,随着行政官的增多,政府也就会松懈下来;并且我在前面也已经论证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制裁的力量也就应该愈增大。 可见,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是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的;也就是说,国家愈扩大则政府就应该愈紧缩,从而使首领的数目随着人民的增多而按比例地减少。还有,我这里讨论的只是政府的相对力量,而并非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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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当性。 因为,反过来说,行政官的数目越多,则团体的意志也越接近于公意;但是在一个唯一的行政官之下,则这一团体意志便正如我所说过的,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志罢了。这样,人们失之于一方面的,就能略得之于另一方面,而立法者的艺术就正是要善于确定的一点:使永远互为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从而结合成为一种最有利于国家的比率。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考察过,为什么要依照构成政府成员的人数来区分政府的不同类别或不同形式;在本章中还要考察如何来进行这种分类。首先,主权者可以把政府授之于全体人民或者绝大多数的人民,从而使作行政官的公民多于个别的单纯的公民。 这种政府形式,我们称之为民主制。再则,也可以把政府局限于少数人的手中,从而使单纯的公民的数目多于行政官,这种形式称之为贵族制。最后,还可以把整个政府都集中于唯一的行政官手中,其余的人都从他那里获得权力。 这第三种形式是最常见的,它就叫做国君制或者皇家政府。我们应该指出,所有这几种政府形式,或者至少前两种形式,均是或多或少可以变动的,甚至还有相当大的变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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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因为民主制既可包括全体人民,又可缩小到人民的半数;而贵族制则能够从人民的半数无限制地缩小到极少数的人。即使是王位也可以接受某些划分。 斯巴达按它的宪法,通常有两个王的;而我们也看到在罗马帝国甚至同时有八个皇帝,但我们并不能说罗马帝国是分裂的。 因此,每种政府形式总有某一点与另一种形式重叠的;并且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仅有的三种名称之下,政府实际上所能包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其为数如国家所可能有的公民数目是等同的。此外还有:由于同一个政府在某些方面可以再划分为若干部分,一部分以这种方式施政而另一部分则以另一种方式施政;于是这三种形式相结合的结果就可以产生出大量的混合形式,其中的每种都可以由这些简单的形式繁衍出来。对于什么是最好的政府形式,在各个时代,人们曾经有过许多争论,但并没有考虑到它们之中的每一种形式在一定的情形下都可能是最好的,但在另一种情况下又可能是最坏的。如果在不同的国家里,最高行政官的数目应该与公民的数目成反比;那么,一般说来,民主政府就适合于小国,贵族政府就适合于中等国家,而君王政府则适宜于大国。 这条规律是立即就可以从原则里得出来的。 然而,又如何计算那些可能构成例外的许多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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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论民主制

    法律的制定者要比任何人都更明白,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如何解释。 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起来的体制了。 但也正是这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足,因为应该加以区别的东西并没有被区分开来;而且由于君主与主权者既然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产生,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个别的对象上来,也并非好事。 没有什么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危害的严重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不可避免的后果。 这时候,国家在本质上既然有了变化,一切改革就都成为不可能的了。 一个从不滥用政府职权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通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需要被人统治的。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来说,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 多数人统治少数人,那是违反自然的法则的。 我们不能想象人民无休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不难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一准会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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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我相信可以提出这样一条原则,那就是,只要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要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要方便的原因,他们自然而然就要大权在握。此外,这种政府还得要有多少难结合的条件啊!

    首先,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 其次,要有相当淳朴的风尚,以免发生各种繁重的事务和棘手的争论。 然后,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 最后,还极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因为奢侈或者是财富的结果,或者是使财富成为必需;它会同时腐蚀富人和穷人,对于前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对后者是以贪婪心来腐蚀;它会把国家出卖给软弱和虚荣;它会剥夺掉国家的全体公民,使他们这些人成为那些人的奴隶,并使他们全体都成为舆论的奴隶。这就是为什么有一位著名的作家要把德行当作是共和国的原则了;因为如上所述这一切条件,如果没有德行,就都无法维持。但是,因为这位优秀的天才没能作出必要的区分,所以他往往不够确切,有时候也不够明白;而且他也没有看到,主权权威既然处处都是相同的,所以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就都应该具有相同的原则,——当然,这多少还要依政府的形式而定。还应当补充说:没有其它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民的政府那样地容易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那样强烈而又那样经常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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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护自己的形式的。 在这种体制之下,公民就特别应该以力量和恒心来保卫自己,并且在自己的一生中每天都应当在自己的内心深处背诵着一位有德的侯爵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话:“Maalopericulosamlibertatemquamquietemservitium”(“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以民主制来治理。但那种完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第五章 论贵族制

    我们在此有两种完全不同的道德人格,即政府与主权者;因而也就有两种公意,一种是对全体公民而言的,另一种是只对行政机构的成员来说的。 因此,尽管政府可以随自己的意志规划自己内部的政策,但是除非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即除非是以人民自身的名义,政府是决不能号令人民的;这一点必须永远记得。起初的社会是以贵族制来治理的。 各家族的首领们互相讨论公共事务。 年轻人服从经验的权威,毫不勉强。 于是有了长老、长者、元老、尊长这些称呼。 北美洲的野蛮人至今仍是这样在治理他们自己的,并且治理得非常之好。但是,随着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凌驾于自然的不平等,富裕或权力也就比年龄更被人所看重,于是贵族制变成了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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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最后,权力随着财产由父子相承,就形成了若干世家,使政府成为世袭的;于是人民就看到有二十岁的元老了。从而,便有三种贵族制:即自然的、选举的与世袭的。第一种只适合于纯朴的民族;第三种是所有政府之中最糟糕的一种。 第二种则是最好的;它即是严格说来的贵族制。第二种贵族制除了具有可以区别两种权力的这一优点之外,并且还具有可以选择自己成员的优点;因为在人民政府中,全体公民生来都是行政官,而贵族制却把行政官局限于少数人,他们只是因为选举才成为行政官。 以此方法,则正直、明智、经验以及其它种种受人重视与尊敬的理由,就恰好成为政治修明的新保障。还有,集会也更易于举行,事务也讨论得更好,实行起来也更有秩序、更加迅速;可敬的元老们比起不知名的或者受人蔑视的群众来,也更能够维持国家的对外威信。总之,最好的而又最自然的秩序,就是让最明智的人来治理群众,只要能确定他们治理群众真正是为了群众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利益。 决不应该白白地增加机构,也不应该用上两万人来做只需挑出一百个人就可以做得更好的事情。 但是也必须指出,共同体的利益在此也开始更少依照公意的命令来指导公共的力量了;同时,另一种不可避免的倾向又可能从法律夺走一部分执行的力量。就其特殊的便利着眼,则一个国家应当不能太小,人民也不能太简单、太率直,以致于法律的执行可居然可以由公共的意志直接决定,好比在一个好的民主制国家里那样。 同时,一个民族也应当不能太大,以致因治国而分散的首领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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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以在各自的辖区内割据主权,由闹独立开始而最后变成了主人。但是,如果说贵族制比起人民政府来不大需要某些德行的话,它却更需要那些为它本身所特具的德行,比如富而有节和贫而知足;因为绝对的平等在这里似乎是不合时宜的,那是就连在斯巴达也未曾见过。此外,假使这种形式带有某种程度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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