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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作业-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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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才会想到“公仆”。如果此官特有责任心、体恤民情、任劳任怨、鞠躬尽瘁,而且时常面带慈祥微笑,百姓通常就容易先将“好父母官”,后将“好公仆”的词儿,献给他(她)。
  专家考证,国人宋朝那会儿就有了“父母官”一词,只是很晚才有“公仆”的概念。这一晚不要紧,恐怕就到了民国初年。此时,洋人文化已开始和国人文化难解难分,彼此消长,“联姻”互动。“公仆”那词儿,虽说不能肯定就是缘自洋人的文化“入侵”,可与之有点联系,当是清楚的。起码,我们知道有个“巴黎公社”,那里边的“官”与一般的工人,真是“不同工却同酬”,毫无特殊待遇可说。“公社”的人,笃念绝对平等,而且信奉一个说法:“官”,是公众的仆人。
  当然,洋人的影响终究是效果不大的。所以,我们难免要想到:“父母官”一词那么早被国人挂在嘴边,而“公仆”一词那么晚才“问世”,可能是今日多用前者而少用后者的一个历史缘由。
  另外,“父母官”一词的使用,也和一个我们的文化习惯颇为协调。这文化习惯是“自下而上”地注视官员,对其权力崇拜尊敬有加,认为他(她)是一种居高临下的“父母”关怀,须仰视才见。古圣人如孔子、孟子,时而在旁吹风,说些官者“为民父母”、“民之父母”,这也是在暗中巩固这等协调关系。而“公仆”一词的使用不同了。它需要另一种文化习惯:把官看作平等的“其所做是理所当然”的公众职员,不存在“自下而上地注视”这一说。洋人有这习惯。如果和公领域的法律联系一下,我们可以发现,头一词的使用,兴许更表现了一种“权力”意识,后一词的使用,则表现了“义务”(官之义务)意识。
  对这俩词儿有了如此一番理解,我们可能会产生一个看法:“公仆”一词也许更好,听来更加顺耳。倘若官官都有公仆义务的意识,较少父母权力的观念,那么,社会自然是美不可言的。如果百姓的词汇也少用“父母官”,多用“公仆”,当然有助于官员的意识转变,进而拉动法律文化的有益提升。
  不过,笔者还是觉得,在百姓中留下“父母官”这个词大有用处。对一般的官,最好把他(她)看作公仆,而对一种特殊的官即法官,倒应看作父母官。因为,如今我们特别需要法治,而法治的要义,就在于让法律有个最高权威,让法官扮演一个最为重要的“独立”角色。对法官自下而上地注视并且崇拜尊敬,就是对法律最高权威的敬意。
  当然,此时的法官,自己就更有必要把自己视为公仆了。
  三、思古家族的小辈与长辈
  大清嘉庆年间,山西有个农民,名字叫孙守智。孙守智节俭勤快,种树一流,小活儿干得就是无人可以出其左右。没有多少年,他就把自家园子里的树种得挺拔参天,弄得那些嫉妒者都想锯它一棵。那时,当地的木材特别紧俏,不仅村里盖房造车(马车)需要它,就连京城朝廷也是不断出钱来采购。所以,孙守智家里的树更叫人垂延欲滴。一个深夜,孙守智睡得朦朦胧胧,忽然,外面响起了均匀有节奏的锯树声,果然是有人动手了。他蹭地从被窝里蹿出来,抄起一把铁钩杀将出去。
  遭遇小偷,应该是毫不客气。
  于是,见到贼人,孙守智二话不说,抡起铁钩就是一顿痛打。不一会儿,偷树的人已是肋骨断了四根,趴在地上不能动惮了。孙守智揪起一看,心里一紧,趴者原来是远房亲戚孙伦元。论辈份,孙伦元还是他的“叔叔”。孙守智摇了摇头,把他又扔在地上回屋了。岂料,孙伦元爬回家后,自觉无颜做人,便直奔房梁,上吊而死。
  大清那会儿的法律,没把孙守智这类“动手”行为叫做什么“防卫过当”(我们容易想到他是不是防卫过当),只是奇特地叫做“斗殴”。“斗殴”,就是一般打架了,常事一桩。可斗殴伤人,处一百大板,另加三年徒刑。不仅如此,对孙守智还要罪加一等,加重处罚,因为,他和孙伦元有个亲戚关系,在亲戚关系里他又是小辈儿,孙伦元则是长辈儿。这般“殴打”,是坏了家族尊卑的上下关系。
  这个案子里边的法律,昭示了古人的一个重要理念:家族尊卑为重。许久以来,这个理念搞得古人不仅在正的方面大力宣扬“长辈优先”,而且在反的方面严厉惩诫“小辈犯上”。此等传统异常牢固,就连当时嘉庆皇上提出异议,认为孙守智可从轻发落(因为孙伦元偷窃在先),也被刑部一班人马顶了回去。刑部及不少官吏都说:同是一个“伤人”行为,常人处罚轻一点,家族小辈成员处罚重一点,这个规矩不能破。
  西方人,几乎从来没想起小辈与长辈的关系那么重要。他们以为,只要都是“故意伤人”,那就要一刀切齐,不得有个家族尊卑之类的东西“节外生枝”。所以如此,因为西方人老想着个人是社会的最小单位,老想着有“个人”才有“家族小辈长辈的关系”,以至在法律上老绷着“凡事一律平等”这根筋。
  往深了说,古人强调家族尊卑之分,是为了家族稳定以至社会稳定,最终是个秩序的观念。而西方人喜欢个人平等,是为了社会公平从而使人们对社会有个稳定的心态,最终也是惦着秩序这个东西。
  目的一样,手段不同而已。
  三、思古父子相隐
  这里的“隐”,大体上就是隐瞒的意思。
  在法律上的“父子相隐”,是说如果当爹的犯事了,儿子瞒着,而如果儿子犯事了,当爹的瞒着。瞒谁?当然是官府。说起来,有罪了还互相隐瞒,瞒的又是官府,真是大逆不道。可是,有的古人就是这么鼓吹的。他们的法律,有时就是这么鼓励的。
  这话得从《论语》讲起。
  《论语》里讲了一段叶公和孔圣人的对话。叶公说:他那里有个人特别坦诚正直,当爹的偷了人家的羊,自己便挺身而出做证人,毫不犹豫地向官府告发了。可孔圣人却说:这边的人不这样,父亲偷了羊,儿子一声不吭,儿子偷了羊,父亲也是瞒上瞒下,这边人以为,这才叫坦诚正直。
  虽说孔圣人的话让人听着有点别扭,可是,他到底是“一句顶一万句”。打汉朝开始,法律就规定了如果儿子告发父亲,将以不孝之罪处以重刑,而亲属之间相互隐瞒,倒是全然无罪。到了清朝,《大清律例》还说,儿子告了父亲,如果父亲没罪,儿子就要被绞死,如果父亲真有事儿,儿子也要挨上一百大板,另投进大狱关上三年。
  对这个,我们肯定会提出一个问题:要是允许这么互相瞒着,那犯罪岂不是难以剿灭,对罪犯本人来说,也不将是有恃无恐,最终危及国家的秩序?孔圣人当然知道这点,所以,并不一个劲儿地反对“大义灭亲”。有一个人曾徇私枉法,其亲人就主张戳尸重罚,孔圣人就在一旁不住地拍手称快。而古人的法律,大凡涉及谋反叛逆之类的罪行,也不提“可以隐瞒”那回事了,相反,还要株连亲属,一人犯事殃及全族。
  看来,事事都是可以两边儿来说的。
  显然,孔圣人是想扯平两个东西:亲情的伦常道德和社会的政治安全。在“忠”(社会安全)不是那么紧要的时候,让“孝”(亲情伦理)占个上风。古人用心复杂,以至让人不仅在法律之外遇个“忠孝两难全”,而且在法律之内也碰个“忠孝相对立”。这和洋人形成了一个有趣的对比。洋人也要扯平私家权利和社会安全的关系,而在更多的时候却让私家权利占个上风。除非对国家太危险了,否则绝不把私家权利或曰个人权利一扫而空。
  今天,我们自然不会再去主张“父子相隐”,但是古人和洋人都有一个提示,即在社会安全之外还有其他的价值需要考虑,哪怕那些价值和这个“安全”相互对立,也是如此。
  三、思古情的“差序”
  “差序”是个学问词儿。学者费孝通用过它,拿它来说中国人之间情的层次关系,说得贴切、舒服。在那本饶有趣味、几乎朗朗上口的《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先生说过一段话,大意是:中国人以“己”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了。我们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伦是什么呢?我的理解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
  大凡研究中国乡情的人,都知这段话。
  提到“差序”俩字,我们是想接茬儿再唠一下上一小文说到的“父子相隐”的深层肌理。
  可以想象,在中文中,“父”字时而简洁的代表了“父母”。而与父母的关系,几乎一定是家庭关系中最为打紧的一环。这人哇哇坠地,便是父母喂着养着,除了天地日月的景观,就是父母的音容笑貌了。和父母厮守,是咱们投胎社会后的第一程序。接下去,随着岁数添增,才会出现和兄弟、姐妹、爷奶、爱人、远亲、同学、老师、乡亲、同事、上司、国人之间的逐渐“降温”的人际关系。
  “套近乎”,也是打侧面来说这个意思。因为,有些关系无须套近乎,原本就是亲上加亲。有些关系,非要“套”,才能由近到亲。这也叫做“套磁儿”。
  “情”的愈推愈远、愈推愈薄,是自然的、不奇怪的,可能还是应该的。
  恰是基于这番小道理,孟子也是大谈“爱有差等”,也即爱是有等级的,有区别的,并举双手赞成孔圣人的“父子相隐”一说。孟子讲,谁要是主张人际可以不分远近,死咬父子关系和陌生人关系可以一准平等,那就等于鼓吹:人可以有好几对父母,而非一对父母。这,太荒谬了,简直六亲不认。
  依着孟子意思,反过来,如果与父母的关系弄得一踏糊涂,那么,和别人的关系究竟可以搞得怎样,就是一个大可置疑的问题了。
  古时有个传说,讲春秋时期的开方,伺奉齐国君王齐桓公多年,日日笑脸,可惟独对自己的老母没啥温情。老母住在临近的卫国,两步的工夫就可以见到。但开方惦记着巴结齐桓公,将探母一事硬是按在了脑后。时隔不久,齐桓公归天,开方露出了“本色”,看到齐桓公陈尸街头,冷笑一声,拂袖而去。
  情之差序“缺席”而生的“瑕疵”,暴露无遗了。
  古人在法律文化上开掘了这里的思路。意思是,在情的关系上结实捆绑“父子”关系,自会令人逐步地推演、修好直至珍惜轮轮波纹式的其他人际关系。打这,社会关系才会稳健踏实。所以,不仅要究个父子相爱,而且,要提防父子反目,即便这兴许会带来罪案侦破的麻烦。
  这个思路是极妙的。
  再想一下,如果层层人际关系因为父子初始关系的牢固,而变得特别扎实,那么,社会本身也会祥和安稳。此类安稳,不正是一类的社会政治安全?这也暗示了:为了社会的政治安全,不一定非要让父子为罪一事,而来个窝里斗。在父子关系上,罪案侦破的麻烦,可能恰是未来罪案减少的前提。芝麻和西瓜的关系,蛮复杂。复杂的缘由恰在于,什么是芝麻,什么是西瓜,有时本身便不是清晰可辨的。让父子相互揭发,不一定就是“西瓜”。
  难怪就是今日的洋人,其法律中也时常塞入了这些意思。1988年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说,被告人的近亲属没有作证的义务。1994年的法国刑法典还说,亲人犯了事儿,不告发者不处罚……
  古人的深层意念,还是有些根据的。
  三、思古烹小鲜
  小鲜,小鱼也。烹过小鱼的人都知道,来回倒腾,反复翻转,小鱼便会骨松肉烂,更别说色泽味美了。这类生活中的点滴道道儿,如果不在意,也就不会将其放在国家大事的语境里,挥发深意。
  可老子能耐,将烹小鱼和治国方略扯在了一起。他说,“治大国若烹小鲜”。有意思。
  虽说老子能耐,但其总是过于飘逸,啥话又讲得尽是微言大意、点到为止,丝毫泥水不粘,从而,令后人不断费力地去做解释。所以,治理大国为啥要像烹煎小鱼那样偶尔移动,便任凭后人诠释作主了。当然,解释得蛮不错的当属春秋战国的韩非。韩非写过一篇小文字,叫《解老》,里面做过一番细致的说明,颇为到位。
  《解老》讲:“烹小鲜而数挠之,则贼其泽;治大国而数变法,则民苦之。是以有道之君贵静,不重变法。故曰‘治大国者若烹小鲜’。”用大白话说,那小鱼烹煎之时总是左右移动,光泽就会破坏得一踏糊涂。吃东西要想胃口好,东西本身要色味齐全,否则就是扫兴了。往大了讲,治理国家也是不能一日一变,没事找事儿,不然百姓就会苦不堪言,国家也会翻车的。所以,修炼到家、道性极深的一国之主喜好清静无为,甚至乐意站在一旁看热闹,不会动辙大兴变法。这就是老子唠叨“治大国若烹小鲜”的缘由。
  韩非对“烹小鲜”的隐喻,还有进一步的发挥。他说,但凡干起了一个行道,再朝三暮四,直至百“变”不厌,自然结果是一事无成。比如,作了厨师,最好是踏实稳健地抡耍菜刀和炒勺,不要明儿惦记瓦匠的瓦刀,后儿瞄着花匠的裁剪,大后儿觊觎木匠的斧锯,……因为,这般下去,不仅瓦刀、裁剪或斧锯无法抡得像样,就是原本的菜刀炒勺技艺,也会不三不四、不汤不水。展开来说,这类“朝秦暮楚”的人在国家里大行其道,国家的各类行当,也就无从谈起了。
  对法律,也是一样。
  “凡法令更则利害易,利害易则民务变,……故以理观之,事大众而数摇之,则少成功”。换词儿讲,法律事关重大,好处坏处全是打那儿出来的。法令一变,利害关系就会移动。利害关系移动,百姓跟着变化。百姓是盯着利益的。所以,法令朝令夕改,绝对是件糟心事。
  翻阅古史,可以发现,韩非本性好折腾,看着不顺眼的事情总象改变一下,对变法特别热心肠。只要有人因循守旧,韩非就会扔出“守株待兔”的寓言,嘲弄一番。韩非自己言语不利落,口吃,却非要在治国方略上说三道四,还跟同时代的李斯在秦国君王面前“争风吃醋”,最后败下阵来。好在写得一手好文章,留名青史,算是可以瞑目了。
  但是,老子的观念,自是极其超脱,特别忌讳人为地干预事务。
  那么,为啥韩非硬要写写《解老》的小文字?
  这就不得而知了。不过,有一点到此处应是挺明白的,韩非将老子的意思梳理得纹路清晰,而老子的“烹小鲜”提示了法律变革这个大事情,不可操之过急。社会里的秩序关系,打深处就有自然炼就的一环扣一环的机制,盘根错结,牵一发而动全身。人可以主观地发号施令,但依然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情形出现,原有秩序会在那里顽强地抵抗。
  所以,动法律手术的时候,还是要先想想:“小鲜”怎样烹才有意思。
  三、思古老子与韩非
  上一小文,说了韩非如何将老子的“治大国若烹小鲜”解释发挥得像模像样,尽管韩非本人,还是钟情大刀阔斧的变法。
  其实,可以发觉,将老子和韩非的意念掺和一下,便会得出一个“中庸”的法律变革观念。这就如同慢性子掺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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