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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作业-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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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魏帝对读书人的政策是否狠了点儿,那卢毓巧释法律以救白姓娘子是否值得称道,在此,都是次要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我们倒应注意卢毓的思考暗示着一个文化现象:古人时常用法律之外的“道道儿说法”,来充实法律的内容。其实,古人的所做所为已经提示:只要法律需要人们的理解,那么,法律便不完全是由白字黑字构成的,它必定还包含了阅读者对其法意的理解与诠释。而深一层的问题是:“理解”与“诠释”而得的内容究竟是什么?
  三、思古“大门”和“犬门”
  有书记载,大清乾隆年月,专司法律文书的衙门小吏已开始了舞弊徇私。他们,时常更改一字半词儿,来收点贿赂小钱以饱私囊。这下梁歪了也得怪上梁不正。人人都说,乾隆他爹雍正当初就是偷偷将“十”字改成了“于”字,硬把十四阿哥的皇位,挪在自己屁股之下,以至才有了后来的乾隆。
  但是,这话还得两方面说。有人也改过法律文书的一个字,可却是做了为人称道的事儿。
  那时有个小官人,叫胡长龄。长龄聪明,读书俊杰,乾隆五十四年中金科状元。在他做官的地方,有一案子判得“惨不忍睹”。原来,10来个贫苦农民因生活所迫,便跟着一个无赖入门盗窃,进门时没留神儿,从“大门”走了进去。大清刑律蛮狠,规定凡盗窃,只要是从大门入内就算“明火执仗”,因而不分主犯从犯,一律问斩。这样,那伙农民必死无疑。长龄看了一下卷宗,发现他们一被拿获,就从实招认了,既是从犯又是初犯,而且追悔莫及。长龄便对主判官说:“救人一命吧,他们可是罪不当刑,在‘大’字上加个点,变成‘犬门’就行了。这可不是贪赃枉法。”主判官也同情这伙农民,于是就在卷宗“大”字上挥上一点。
  “犬”门肯定很小,既是小门,说明窃犯胆小,因而不像“明火执仗”那样有严重的危害性,法律是从轻发落的。就这样,10来个农民免遭一死。
  国人有一习惯,只要遇到“目的”和“结果”值得赞扬的时候,差不多就忘了“手段”和“过程”的问题。所以,读到这类故事,我们喜欢在价值判断上褒扬一番,而不管“大门”改“犬门”的过程实为违反法律的问题。说起来,这习惯不太好,胡长龄没有贪赃,可毕竟是枉法了,哪能明明是“大门”,却愣改成“犬门”?
  不过,有人喜欢说这故事,又有人喜欢听,这表明在说者和听者那一边总有道理可寻。我想,这道理在今天就是让我们意识到法治是需要成本的。说的直一点,就是法治的实现也有代价。有时,法律严明得越是一丝不苟,越会容易僵硬死板,而僵硬死板就会牺牲其他一些有益的东西,甚至法律自己的最终目的(如公平)。现在,谁都知道法治特重要,可有时还是忘了它的双轫性。严格把住“大门”,是以“犬门”意义为代价的。
  有人会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要法治,就不能婆婆妈妈、瞻前顾后。但这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真要是来个一刀切,小孩脏水一起倒,不犹豫就怪了。
  洋人也遇到过这类烦恼。他们处理的办法,通常是在法律之内找个灵活的方式,以求情理公平的实现,不大会硬将“大”字改成“犬”字,在法律之外再立权威。洋人和胡长龄在一点上是一致的:“情理公平”是不能忘记的。至于两者的“手段”何者高明,读者自有结论。
  三、思古“清官”的再议论
  中国古代有个皇帝叫刘秀。他有个姐姐,号称湖阳公主。
  这公主骄横跋户,目空一切。东汉那年,就连她的一个家奴也是狗仗人势,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杀死平民一人,甚为嚣张。官府闻报此事,立马遣人缉拿。家奴相信大树之下好乘晾,便一溜烟儿躲进公主家内。官兵赶到,公主居然双手奔腰一插,大声喝到:“谁敢进去?!”
  当时京城洛阳官府大人是董宣。董宣听说那死家奴如此放肆,气得眼冒金星,心想:“兔崽子,敢假公主之威在本官辖区之内玩儿邪的,定叫你尸首分家!”
  次日,董宣率精兵数十人,在公主家大门外扇形排开,威然站立。那家奴是公主的贴身佣人,与公主形影不离。这日,公主恰巧有事出门,家奴依惯例伴随左右。岂料,就在公主马车刚出大门之际,官兵突然将车队团团围住,董宣箭步冲上,将贼家奴一把拉于马下。董宣对公主道:“失礼了!没办法,此浅奴滥杀无辜,必须回官府定罪问斩!”公主斜眼儿视董宣,说:“此奴为家奴,故此事为家事,您不便插手吧?!”家奴也趁势挣脱。董宣怒火万丈,吼道:“此案已人证物证俱在,今儿本官非将他就地正法不可!”随后舞刀下去,将家奴劈为两段!百姓见此光景,无不拍手称快。
  湖阳公主瞧董宣如此“张狂”,即刻前往皇宫哭见刘秀,告董宣一大状。刘秀脾气大发,叫手下将董宣乱棍打死。董宣坦然自若,说:“皇上,您圣明德行,刘家天下才如日中天。今湖阳公主放纵家奴为非作歹,您不予纠正,反而怪罪下官,这将如何令众人信服?大好江山必因此而断送!”说罢将头直撞皇宫圆柱寻死。刘秀听后猛省,马上叫太监拉住董宣。此时,湖阳公主已满面怒容。刘秀见状灵机一动,对董宣说:“你就给公主磕头赔礼吧,这事儿就这么了了。”但董宣不管那么多,仍然屹立不动。刘秀叫人用手按其头下磕,董宣就是宁死不从,并大叫:“大丈夫宁折不弯!”刘秀暗自翘起母指,想:“是条汉子,行!”接着下令:“董宣出宫继续司职,赏银三十万。”并将公主晒在一旁。
  打这开始,董宣真是了不得,见豪强犯罪便痛打痛杀,其名威震京城,人称“卧虎”。也从那时开始,国人更加轰轰烈烈地传颂为民之吏的故事。于是,我们的法律文化中,出现了描述“卧虎”甚至“包公”、“海瑞”等被民称道的“清官”字眼儿。
  百姓喜欢“清官”。时至今日,百姓还是如此。但专家则说,国人这个传统实在不可夸耀,因为,它把希望寄托在“人”(官)的自律而非法律的他律上,终究是一个人治的陪衬嫁妆。
  可是,百姓的观念总是来自直觉,而直觉,有时就是在情在理。想想看,在法治的社会里,法院总要依法监管其他“官府衙门”,它里面的人也叫“官”──法官。说法律是最高权威,实际上有时便是说法官具有最高权威,在法律被违反或对法律有争议时,尤其如此。而如果法官不是“清官”,怎么办?有人兴许说,让另一“官”(如立法者)来监管。可后一“官”仍然不是“清官”,怎么办?而且,法治的一个要义也在于“司法独立不受任何干预”。让他者监管法官,就是干预。这又有违法治的初衷。这般讲来,法官的自律问题还是不能回避。
  所以,不论在人治还是法治中,“清官”的企盼,一定是永恒的主题。
  三、思古顾左右而言他
  在日常用语中,“顾左右而言他”是个使用频率蛮高的词句。意思,世人皆知。出处,见于《孟子》。其前缀主语是“王”。“王”,是指春秋战国那阵儿齐国的齐宣王。人说话做事,在遇到诘难而没辙儿的时候,常常会“顾左右而言他”。
  典故修辞的问题,与本文无关。略说两句,只是作引子而已。
  孟子与齐宣王有段精妙乖巧的对话,其场景,载《孟子》中《梁惠王下》一章,读来有意思。而“顾左右而言他”出于其中。现摆在下面:孟子问齐宣王:大王,您有一些臣子,他们去楚国游山玩水,走前将自己妻小托付给朋友照看,一“拜拜”了事。等从楚国回来时,才发现自己妻子儿女却在忍饥受冻。您说,这人多缺德,对这样的人该怎么办?
  齐宣王说:还用问,把他们晒在一边,甭理他们!
  孟子又问:专司刑法的一批官员吊儿啷当,不尽职,根本没招儿处置一帮缺德无良、寻衅滋事的人,该怎么办?
  齐宣王想都没想,答:革职查办呵!
  孟子绕了一下又问:整个国家一片混乱,所有做官的都反了,又该怎么着?
  齐宣王卡住了,此时“顾左右而言他”,不知如何是好。
  原文是文言,没这么大白话。为着读来方便,笔者就这样处理了。
  如果将对话和场景放在法律的语境中,我们可以发现,古人已经下意识地点到了法理学的一些要害问题。显然,孟子提问颇为机巧。其言外之意是想说明,假如所有官吏都清一色地反了天,或者,紧要部门的官吏都闹事儿了,国家机器也就无从谈起了。而法律特别依赖国家机器,机器零件一散,法律便是呆在空架子里,毫无实效。
  设想一下,司掌刑罚的官吏对孟子提到的那班不顾妻儿的人睁只眼闭只眼,而且,监督刑官的官吏也是杵在一旁,啥事都是看热闹,那么,刑法也就没有什么意思了。人们会说,那是一堆废纸。其实,即便其他法律比如民法,其内在的机制,也是一样。
  法律是要一批官人支撑的。官人是啥表现,对法律十分打紧。官人要尽职,要有德。对一般官人来说是如此,对把持法律要害部门的官人来说,更是如此。孟子一类的古圣人,对法律管束官人以及小民百姓的一举一动,不太在乎,喜欢唠叨“君子之德,风也”。与法家分子强调以法治吏不同,孟子蛮注意官人的道德自觉式的操守。相形之下,恐怕还是孟子一路人所思所想到位。起码,对关键位置的官人而言,是这样。
  前面小文提过“清官”的问题。我们说了,“清官”问题回避不了,它是永恒的主题。经过对孟子与齐宣王谈话的解读,这应该是更加明确的了。如果死心眼,认定德教对官人没啥意义,只有法律才管用,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只好“顾左右而言他”。
  三、思古槐树•;猪腿
  法律有无好坏之分?应该有的。
  虽说“好”与“坏”总是一个很主观的问题,但是,在一个特定社区,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好坏”也会打下大多数人意见的烙印,并由此显得客观。法律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在于人的好坏。这对于立法、执法、司法来说,再明显不过了。
  这里,我们说个有关法律制定好坏的故事,然后,看看里边的引申问题。
  古书《晏子春秋》讲,春秋那会儿的齐国,有个君王叫齐景公。齐景公有许多奇怪的嗜好,性格执拗、跳跃、不拘一格,有点大小孩儿的味道。他喜欢槐树,原因不得而知。一次,这大王叫人栽下一个槐树,还命手下仔细看管。为了万无一失,使人看得真切明白,景公又立下一个木桩,将一块牌子挂在上面。牌子上的字儿是:“碰槐树者刑,伤槐树者死”。
  有一个酒徒不知这回事,一日喝醉了酒,撞到了这棵槐树。槐树看上去有些损伤。接下来的事情便是官兵把他拿住了。官兵问景公该如何处置,景公说:“这还用问?照已颁布的国法处置,拉下去。”
  君王的具有“普遍性”的令,也属一种国家法律。这是不言而喻的。
  酒徒有个女儿,漂亮而又聪明。听说父亲犯事了,她觉得冤枉,想帮一把,于是托人传话给齐国有名的宰相晏子,说:“我是城外一个小女子,特别向往服侍相国,愿在相府后宅充数做个小妾。”
  可晏子更是一个明白人。他琢磨:“我一来不好色,二来人老了,身材五短,为人又不谋取私利,为啥她乐意给我做妾?里面定有文章。”
  两人见面,晏子还未发话,小女子已是抢先说道:“这景公因为一棵槐树,便立下不仁的法令。我爹嗜酒,时常糊涂,不小心撞上了那棵槐树。现在,官兵非要治罪。听说,英明君王时刻为小民着想,不为禽兽伤害百姓,不为禾苗伤害禽兽,不为野草伤害禾苗。这不应该是假的。可景公却要为一棵槐树惩罚家父,要我成为孤儿。父亲受罚事小,因罚损害君王名声道义事大。您说,是不?”
  晏子一听,心想:这小女子文化不高,可居然能说会道儿,而且说的在理。
  第二天,见到景公,经一番推心置腹的劝说,晏子愣是叫景公心服口服地废掉了那法令。有书记载,晏子叫晏婴,才华横溢、治国有方。景公啥事都听晏子的。现在晏子吭声了,景公自然没有二话,废掉法令之后又放了小女子她爹。
  这故事,显然说明了法律有好坏的问题,而且,暗喻了人之德性对法律的重要。
  德性从何而来,大体只能来自教化了。现在人们乐意以为,对人的操守,法律要比教育来得更有效率。对君王,也可以用法律来制约。这话顶多一半是对的。如果一国之法是由君王来做主,或者即便不是君王,是由一些人来制定,那么,制定者的德性将是至关重要。他们的好坏,决定了法律的好坏。而且,即使可以说说对他们的法律制约,最终还是无法逃脱“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制约”的问题(像在现代国家里法官对其他官员的制约,前面《“清官”的再议论》小文提过这点)。前一部分人,依然有德性教化这一茬儿。难怪人们会疑惑地问:谁来制约“制约者”?
  古人传说有趣,不仅提到处于法律要害之位的君王的德性教化,而且,还提到说德性教化的人的自我教化。
  也是那个《晏子春秋》,又讲了一个猪腿的传说。传说意思是,晏子一次吃早餐,送来的食物里面有蒸熟的小猪。小猪躺在盘里被送来时,俩腿应该露在外边。这是一个伺候规矩。可是,晏子惟独不吃猪腿,觉得那东西放在嘴里不舒服。有意思的是,晏子心里对这不踏实。因为,不吃不算,送来后又送走,这是明摆着浪费,又叫别人看见了。于是,晏子对伺候的人说,明儿送早餐,猪腿不要露在外边。
  谁知,第二天,小猪俩腿不仅没“露面”,而且根本就“跑”了。
  晏子皱起了眉头。伺候的人见状,连声说到:“真是对不住,猪腿丢了。我一定查个水落石出。”晏子却说:“甭查了。”伺候的人不明白,心里直打鼓。晏子一笑,唠叨了两句:“东西多出来了,自己不用,自然应该分给别人。藏着掖着,甚至浪费掉,别人当然要偷了。您应教我不要藏着掖着,不应教我寻觅窃猪腿的人才是。”
  古人有时明白事理,而且极有反思意识。传诵这些段子,其潜在目的,不仅想要点明法律运作关键位置上的人物需要德性教化,而且想要点明,对这些人物说教的那些人,也应时时检省自身。这就于不经意之际,深入到了法律文化构建的根处,提升了法律的人文基础。
  三、思古“父母官”和“公仆”
  现在,舞文弄墨者越来越着迷日常词汇的文化意义。因为,可以发现,不同时代不同社群对词汇的使用大有区别,而词汇使用的背后,总是显现了说话者的意识、观念,以及文化背景。甚至有人说,在“听其言观其行”中,最重要的倒应是“听其言”,而不是“观其行”。一句话,词汇是文化变迁的“标签”。
  我们就当这是真的,来看看“父母官”和“公仆”这俩词儿。
  在一般日常语汇中,“父母官”一词儿使用率蛮高,“公仆”一词儿可能低点。对于特定档次的一个“干部”、一个“领导”、一个“负责人”,或者干脆一个“官”,我们首先会想到“父母官”,其次才会想到“公仆”。如果此官特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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