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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钱-企业票据管理手册-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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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追索权的法定事由: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是设权证券,汇票的付款人没有绝对承兑的义务,因此付款人可以承兑也可以拒绝承兑。但是付款人拒绝承兑的,法律赋予持票人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权利;如果经过背书转让,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还没有提示付款的情形下,承兑人死亡或者逃匿,持票人有权行使期前追索权。汇票的付款人,在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前,就已死亡或者逃匿,从而使持票人无法提示承兑、无法实现其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有权行使期前追索权。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在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是法人的情形下,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活动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此时,持票人亦无法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无法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持票人有权行使期前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方式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必须采取行使追索权的法定方式,即持票人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同时,为了充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利,法律又为承兑人设定了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义务;如果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没有履行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义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1)持票人提供有关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法律要求持票人提供这种证明,是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方式要求;持票人不按法定方式行使的,就会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持票人提供了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就表明,持票人已经依法行使了票据权利而没有实现票据权利,有待于依法继续行使票据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证明是持票人必须提供的证明:①被拒绝承兑的证明。拒绝承兑的证明,由承兑人出具;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是承兑人的义务。②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拒绝付款的,付款人向持票人出具的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提供的证明。③退票理由书。承兑人拒绝承兑或者付款人拒绝付款时有必要退票的,必须出具退票理由书;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退票理由书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提供的证明。(2)承兑人和付款人出具有关证明。《票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必须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第二款规定了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时有义务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票据法为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设定了提供拒绝证明的义务体现了以下立法意图:①方便持票人取得有关证明;②有利于保护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的权益;③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对被追索人清偿债务的法律效力的规定被追索人,包括初次追索中的被追索人和再次追索中的被追索人,依照

票据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其责任即被免除。

票据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追索权人清偿债务后,其责任即被免除。初次追索中的责任解除初次追索中,持票人是追索权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支付第七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并依照第七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义务。

(1)被追索人支付了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持票人向被追索人请求支付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被追索人按照规定支付的,被追索人的责任才能解除。这是其解除责任的前提条件。具体地讲,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2)持票人交出汇票及拒绝证明并出具收据。被追索人按规定清偿债务后,持票人应当交出被拒绝付款的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这个义务是票据法给持票人设定的,持票人必须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是对应的,给持票人设定了义务,也就等于赋予了被追索人权利,即被追索人有权要求持票人交出汇票、有关拒绝证明并且出具收到汇票金额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收据。(3)被追索人责任解除。被追索人依法清偿了汇票债务,即向持票人支付了汇票金额、汇票金额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其汇票责任解除。所谓责任解除,就是指被追索人再没有清偿汇票债务的义务,其他人也不能再向被追索人行使追索权;法律规定的被追索人不再承担责任,因此是至高的;被追索人可以以此规定拒绝再承担任何责任。2,再追索中的责任解除

被追索人按照票据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向持票人支付了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后,可以依据持票人交出的汇票、有关拒绝证明和持票人出具的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行使再次追索权。行使再次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在获得清偿后,即依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再追索中的被追索人向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即再追索权人支付了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其责任解除。

(1)被追索人支付了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再追索中的被追索人(以下简称追索人)在受到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即再追索权人(以下简称追索人)的追索后依据票据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支付了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的,被追索人的责任才能解除。履行了清偿义务是其责任解除的前提条件。具体地讲,被追索人清偿下列汇票债务:①已向初次追索人支付的全部金额;②已付的全部金额的利息,即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追索人发出通知书支出的费用。(2)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交出汇票和拒绝证明并出具收据。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后,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且出具收到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收据。再追索中的追索人的这个责任与初次追索中持票人的责任相同。同样追索人有义务将汇票和拒绝证明交给被追索人并且出具收 到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收据。被追索人也有权要求追索人向其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收据。

到利息和有关费用的收据。被追索人也有权要求追索人向其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收据。被追索人责任解除。再追索中的被追索人依法清偿了汇票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也就是说,被追索人向追索人支付了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全部金额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后,其汇票责任解除,不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被追索人没有再次清偿汇票债务的义务;其他汇票债权人也不能再向其行使追索权。如果其他汇票债权人再向其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可以以已清偿汇票债务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为法律规定了被追索人的责任因其已经履行而不再承担责任。 八、我国银行结算中的汇票结算

八、我国银行结算中的汇票结算

我国国内现行的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大类。

□银行汇票结算的特点1。银行汇票结算的概念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银行汇票结算方式是指利用银行汇票办理转帐结算的方式。

2。银行汇票结算的特点与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相比,银行汇票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1)适用范围广。银行汇票是目前异地结算中较为广泛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首先这种结算方式不仅适用于在银行开户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而且适用于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个体经济户和个人。凡是各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在异地进行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经济活动及债权债务的结算,都可以使用银行汇票。当然,前提是汇款人所汇款项事先交存签发银行,否则银行是不会签发银行汇票的。其次,银行汇票既可以用于转帐结算,也可以支取现金。当然只有现金汇票才能用来支取现金。(2)票随人走,钱货两清。实行银行汇票结算,购货单位交款,银行开票,票随人走;购货单位购货给票,销售单位验票发货,一手交票,一手交钱;银行见票付款,这样可以减少结算环节,缩短结算资金在途时间,方便购销活动。(3)信用度高,安全可靠。银行汇票是银行在收到汇款人款项后签发的支付凭证,因而具有较高的信誉,银行保证支付,收款人持有票据,可以安全及时地到银行支取款项。而且,银行内部有一套严密的处理程序和防范措施,只要汇款人和银行认真按照汇票结算的规定办理,汇款就能保证安全。一旦汇票丢失,如果确属现金汇票,汇款人可以向银行办理挂失,填明收款单位和个人,银行可以协助防止款项为他人冒领。(4)使用灵活,适应性强。实行银行汇票结算,持票人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给销货单位,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分次支取或转让,另外还可以使用信汇、电汇或重新办理汇票转汇款项,因而有利于购货单位在市场上灵活地采购物资。(5)结算准确,余款自动退回。一般来讲,购货单位很难准确估定具体购货金额,因而出现汇多用少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在有些情况下,多余款项往往长时间得不到清算从而给购货单位带来不便和损失。而使用银行汇票结算则不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单位持银行汇票购货,凡在汇票的汇款金额之内的,可根据实际采购金额办理支付,多余款项将由银行自动退回。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交易尾欠的发生。□银行汇票结算的当事人银行汇票结算的当事人包括:

(1)出票人。银行汇票结算的出票人是指签发汇票的银行。按照现行规定,银行汇票的签发和解付,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目前主要是中 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没有参加全国联行往来,这些银行向未设立本系统银行机构地区签发的银行汇票,只能委托人民银行兑付,但这些银行可以兑付其他银行系统的银行汇票。非银行机构不得签发银行汇票。

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没有参加全国联行往来,这些银行向未设立本系统银行机构地区签发的银行汇票,只能委托人民银行兑付,但这些银行可以兑付其他银行系统的银行汇票。非银行机构不得签发银行汇票。收款人。收款人是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收款人可以是汇款人本身,也可以是与汇款人有商品交易往来或汇款人要与之办理结算的人。(3)付款人。付款人是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同发票人一样,并不是所有的银行机构都可以充当银行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如果发票人和付款人属于同一个银行,如都是中国工商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发票人和付款人实际上为同一个人。如果发票人和付款人不属于同一个银行,而是两个不同银行的分支机构,则发票人和付款人为两个人。□汇票上的记载事项银行汇票一律为记名式,即必须记载收款人的姓名。

汇款金额起点为 500元。

付款期为一个月。应该从签发日起算。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原汇款人只能向签发行请求退款。

此外,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有:汇款人、发票日(签发日期)、付款地(兑付地点)、三个金额(汇款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多余金额)、付款日(兑付日期)。

此外,汇票上还记载有“汇票用途”。这也是各国票据法所没有的。

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汇票反面有背书栏,有填写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的地方。汇票反面有记载收款人的证件的地方。

□办理汇票的手续(1)汇款人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向签发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汇款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能确定收款人的,填写收款人姓名、单位等。不能确定的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

(2)签发银行受理委托书,在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款人。(3)汇款人持汇票到兑付地点,或支取现金,或者与填明的收款人办理结算。收款人也可以用背书方式将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办理结算。(4)被背书人在收受汇票时应审查:汇票未逾期,日期金额等填写无误,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齐全相符,汇款人或背书人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审查完毕后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汇票和解讫通知。

(5)收款人(包括被背书人)将汇票与解讫通知提交兑付行。收款人在银行开有帐户的可在汇票背面加盖印章,并填写进帐单,连同汇票、解讫通知交开户银行办理转帐。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在交给证件后可支取现金。(6)兑付行转帐或付款后将解讫通知送交签发行。签发行将多余款收帐通知单交给汇款人。汇款人可凭此领取多余款项。(7)汇款人可以要求签发行办理退款。 以下一一论述办理汇票的手续。

以下一一论述办理汇票的手续。单位内部供应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因业务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填写银行汇票请领单,具体说明领用银行汇票的部门、经办人、汇款用途、收款单位名称、开户银行、帐号等,由请领人签章,并经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门具体办理银行汇票手续。银行汇票请领单的基本格式如表 3。1所示。

表。。 3。1 银行汇票请领单

收款人开户银行帐号汇款用途汇款金额人民币(大写)¥部门负责人意见单位领导审批意见请领人签章

凡是要求使用银行汇票办理结算业务的单位,财务部门均应按规定向签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委托书”,在“银行汇票委托书”上逐项写明汇款人名称和帐号、收款人名称和帐号、兑付地点、汇款金额、汇款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内容,并在“汇款委托书”上加盖汇款人预留银行的印鉴,由银行审查后签发银行汇票。如汇款人未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则可以交存现金办理汇票。

汇款人办理银行汇票,能确定收款人的,须详细填明单位、个体经济户名称或个人姓名。确定不了的,应填写汇款人指定人员的姓名。

交存现金办理的汇票,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票委托书上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这样,银行可签发现金汇票,以便汇款人在兑付银行支取现金。企事业单位办理的汇票,如需要在兑付银行支取现金的,由兑付银行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审查支付现金。

“银行汇票委托书”一式三联,其中第一联是存根,由汇款人留存作为记帐传票;第二联是支款凭证,是签发行办理汇票的传出传票;第三联为收入凭证,由签发行作汇出汇款收入传票。如果申请人用现金办理银行汇票,可以注销第二联。“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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