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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市场解读-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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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供求双方选择。企业出让和收购产权的信息在产权市场积聚,并通过现代网络技术辐射到全国乃至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使市场突破有形边界,从而也使交易配对的可能性和成功率大大提高。企业出让和收购信息的积聚和辐射成为产权市场最基本的功能。通过多年的探索实践,产权市场的这个功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3产权市场:十年磨剑迎接国资进场(14)
价格发现功能
价值规律最基本的法则是等价交换,价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它围绕价值上下波动,任何偏离价值的价格都是没有意义的。而且,真正的价格只有通过市场才能发现,而不是人为评估出来的。企业产权作为商品范畴的产物,它也具有这样的属性,应该以市场定价为基准在流动中实现自身的真实价值。通过产权市场发现企业产权交易价格,在当前国有经济调整与重组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产权市场在充分发现投资人的基础上,积极引入了拍卖、招投标和网络竞价等交易方式,事实上已经具备了通过有效组织竞价充分发现价格的功能。
制度规范功能
产权市场通过制度建立对每一个具体的交易行为都要进行监管,包括要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要依法审查产权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要对符合交易条件的出具权威性的产权交易凭证,要依法组织产权交易活动、维护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等等。产权市场已经具备了通过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全过程的功能。
中介服务功能
产权交易的顺利完成,有赖于市场的中介服务。充分发挥中介服务功能,是一般市场在发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产权市场在企业产权转让的过程中,聚拢了一大批专业化的中介服务会员,包括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产权经纪机构、拍卖机构、招投标机构等,通过提供交易场所、交易信息、足够配对撮合的交易客体,以及实行进场交易委托代理制,使交易双方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平等地完成交易,提高产权交易效率。
4。 选定现有市场比另建市场为好
在3号令讨论出台的过程中,明确了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的整体思路后,就出现了一个新问题:进哪个“场”?是在现有的产权市场中选择几个符合条件的为国有产权交易提供服务?还是重新建一个新市场?曾有人认为应由国资委新建一个新的产权市场专门从事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如前所述,在3号令出台前,产权市场已为国有资产的进场交易开展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搭建了通畅的市场服务网络、聚拢了大量的投资人资源。国有资产监督部门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在现有的产权市场中选择一些符合条件的市场从事国资交易业务,比单纯另建一个产权市场效率更高、成本更低、进入角色更快。
5。 拍卖机构不能取代产权市场
由于部分国有产权的竞价交易中采取拍卖转让的方式,因此有人提出:既然拍卖机构能够承担起国有产权竞价转让的职责,那为什么还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产权市场呢?实际上产权市场与拍卖机构在国有产权交易中发挥的作用各有侧重,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作为组织发现市场价格的中介机构,产权交易所与拍卖行承担着相似的职能,即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中,在严格的信息披露的条件下,以市场的方式发现标的物的价值。但是,由于功能定位不同,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别。
交易标的物不同
拍卖是财产权利转让的最古老方式之一,在漫长的岁月中,形成了相对成熟和规范的运作模式。成熟和规范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权属清晰,拍卖的标的物主要是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条也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虽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请求权和受领权以财产权利的方式作为标的物出现,但是由于拍卖的一次交易、即时交割的特征,拍卖的标的物主要还是物权,因此其权属也较为清晰。
而国有产权是一种更加复杂的财产权利,标的物往往呈现股权、物权与债权相融合的特征,多数还存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和职工安置问题等等,不可能简单地参照物权拍卖的方式解决所有问题。3号令规定的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包括批准协议转让、挂牌期满后只有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协议转让、拍卖转让、招标转让和其他竞价转让方式,满足了不同标的物对不同交易方式的需求,而除转让外的其他方式远远超出了拍卖机构的业务范围。
3产权市场:十年磨剑迎接国资进场(15)
受让条件不同
拍卖遵循的是价高者得这一原则;在拍卖的过程中,价格是唯一的考虑因素。而国有产权交易的转让则比较复杂,价格往往并不是唯一因素。
另外,从价格的支付角度而言,拍卖要求较强的支付能力,而竞价交易的支付条件则比较宽松。特别是在一些出让方标的物比较大且主要目的是寻找战略合作伙伴的交易当中,即时的支付可能会抽干受让方的现金流,引起其资金链紧张,对出让方也不利,所以一般会允许一定期限内的分期付款。比如,3号令规定分期付款的可以长达一年。
程序规范不同
国有产权的交易与拍卖在程序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拍卖是接受委托、调查取证、发布公告、展示拍品、现场竞价。而国有产权交易是转让申请、挂牌公示、意向受让方登记与资格认证、组织竞价。仔细比较起来,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
三号令针对国有产权转让的复杂性特点,对国有产权转让的报批程序、信息披露、受让方登记确认、交易方式选择、交易过程的组织、价款结算等等做出了全面的规范,只有产权市场这样的专业化市场服务平台才能全面的按照这样要求实现国有产权的阳光交易。据统计,进入产权市场交易的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成交价格平均高出评估值的10%,不进场交易的普遍低于评估值的30%左右。
此外,在国有产权交易中,因为受让条件比较复杂,价格不是唯一因素,对于综合受让条件的审查,除了考虑价格因素外,还要考虑那些无法量化的部分。因此产权交易中竞价交易会把规范和服务结合起来,通过引入专业化中介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包括产权经纪、资产评估、拍卖、招标和法律服务等,全面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并提高效率,促进国有产权在产权市场有序流转的过程中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
信息披露广度不同
与拍卖机构相比,产权交易机构通过门户网站、项目发布会、全国财经媒体、国际信息披露终端广泛披露产权信息,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远远超过了拍卖机构,而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直接影响到发现投资人、发现价格的效果。
归纳起来,产权市场的出现,为国有资产存量提供了进退通道,为民营资本和外资参与国有资产重组架起了桥梁,它在企业并购活动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并购市场。
产权市场的规范发展,为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工作。
现实篇 千日回首
4规范交易: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势在必行
国有资产是全国人民的,全国人民对国有资产处置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某经济学家如是说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参与怎样的调整方式更高效、更合理却经历了一个艰苦的探索过程。
早在国资委成立之前,国有资产管理被外界称为“九龙治水”:众多的政府部门都可对国企行使管理职能,又没有一个部门对企业经营效果负全责,政出多门的结果是往往使得企业无所适从。
国资转让问题更多:现代经济学实践充分证明,要素资源的流动重组只有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才能实现效率最大化、效果最优化。然而,在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政策性文件出台前,全国的国有产权转让无章法可言,通常采取行政性划拨、政府部门批准转让等方式进行,缺乏必要信息公开、交易撮合与规范监督,不规范行为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屡禁不止,全国人民作为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也得不到必要的保障。
在经历了地方政府部门规范地方所属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探索实践后,在一个政府部门有效监管下的公开市场上规范地进行国有产权转让逐渐成为共识。12月31日,2003年的最后一天,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联合签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新中国第一个专门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规章正式出台,产权市场成为国有产权转让的法定场所。
一、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呼唤政策性文件的出台
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战略部署,中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取得了积极进展,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涌现出来,大型国有企业的骨干作用显著增强;一大批国有中小企业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竞争力和市场适应能力得到增强;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退出了市场,企业优胜劣汰的机制逐步形成。
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国有经济布局仍然过于宽泛,在一些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竞争比较激烈的加工业和一般性竞争服务行业,国有经济的比重仍然偏高;国有资本集中度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大企业不大,小企业过多”的局面仍未根本转变;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还没有形成,还有一大批需要破产关闭的企业没能退出市场。
此外,国有企业主业不清晰不突出的问题也十分的严重,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导致大多数国有企业集团背上了沉重的社会负担。曾经就有人很形象地比喻,我们有的国有企业,除了火葬场外,其他的全有了,不仅有医院、食堂、商店和银行,甚至连警察都有。可以想像,让这样的企业去参与国际竞争,他们的负担、他们的劣势是多么的明显。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国有经济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影响到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发挥,也影响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仍然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面临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直接面对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也进入了又一个关键的时期。改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组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被提上了议事日程,国有经济调整的方针和方向也逐步的清晰起来了:国有资本将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将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这对健全产权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规范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中产权的有序流转,更需要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给予支撑。
首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必然涉及到拍卖、收购、兼并、租赁、投资参股、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和流转,不仅需要有一个信息公开、操作规范的产权交易平台,而且需要一个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指导和规范。
其次,形成产权流转的引导和评价机制,同样需要一个标准和操作规程。出台一部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政策性文件,将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纳入规范的产权市场公开进行,既可以通过产权市场的交易活动来反映国家政策导向,引导各类资本参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又可以通过产权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客观评价和反映国有产权的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促进企业国有产权的合理流转。
第三,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也还是需要一个政策依据和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流程。通过出台指导全国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政策性文件,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的行为,可以有效解决场外交易中出现的程序不一、操作各异、信息封闭等带来的诸多问题,通过产权市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发挥产权市场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规范、有序、公开、监督的作用,推动建立“程序统一、操作规范、信息公开、监督有力”的产权流转制度。
所有这些问题加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共同的需求,那就是要尽快出台一部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政策性文件。
这部政策性文件需要解决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就是要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采取政府有效监管下的市场化处置行为来解决国有产权的有序流转问题;第二个就是要对国有产权转让的场所、转让方式、转让程序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和明确,促进国有产权的“阳光交易”;第三个就是要解决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监管问题,要对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分析,提出规范意见,建立检查制度,制订惩罚措施。
二、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理论假设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步伐明显加快、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中涉及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行为日益增多,为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改制,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需要专门制定一些政策,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行为主体和各项交易程序进行规范,以防范产权交易风险。
然而,任何政策、办法都不能凭空制定,都要先做出一些理论假设,在承认这些假设的前提下,考虑如何制订出具体的措施,以解决某些问题。比如价格是由政府定最可靠,还是由市场定最可靠,就是一个假设。假设的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完全不同。出台规范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政策性文件,要先做好几个基本假设,包括:
1。产权是稀缺性资源
经济学中有一条最基本的假设,就是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比如我们的石油资源,有人认为只够全世界人民用20年了;再比如煤和天然气等,都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
产权是以财产所有权为主体的一系列财产权利的总和,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产权作为一种资源,同样具有稀缺性。
我们现在搞改革,目标就是要建立全面小康的社会,直至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的发展。
但是,在整个社会生产力极大丰富之前,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基础一定是产权,有产权的人他的自由度增加,发展可能性扩大,所以产权是人人都想要,人人都嫌少的东西。
2。这些稀缺资源需要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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