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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里德曼文萃-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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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a)= f,f(b)=g,g(a)= g(n)=h,并假定事件E的概率为α 。加以这样的限定以后,则 α 就是投机 αf+(1…α ) h,b就是αg+(1…α ) h,且该基本原则所表述的内容就是原理3。    
  2.效用的 “ 可测性 ” 问题    
  鲍莫尔反对这样一种说法:预期效用假说使得效用的 “ 实际测量 ” 得以 “ 从所观察到的某人的行为中推导出来 ” 。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一反对意见是完全合理的。但是,这一反对意见的意义所在与鲍莫尔所述截然不同。鉴于这是一个目前极为混乱的问题,且关于这一问题的许多文章目的各不相同,所以,我们最好从最基本的原则开始讨论。    
  考虑这样三种情况:某人必须从一系列 “ 预期 ” 中选择一种。原理 1本身便可基本上构成关于选择的一个极为一般性的理论。具体说来,就是:对于所有可能的预期存在着一个一致性的、传递性的排列标准,这一排列标准具有这样的性质:该个人将选择在这一标准中排列最高的那个可得的选择情况。让F代表所有可能的预期f,g,… 的集合,且 U(f)代表一数值函数,它具有下述性质:    
  该个人将按照U(f)>U(g),U(f)=U(g),或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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