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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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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那些实行一场革命的人必须了解他们是否在领导世界。他们需要有一种社会理论——事实上,比较彻底的运动的鼓吹者总是有这样一种理论;尽管如我们已指出的,理论来自他们感觉到的实际需要,故而容易赋予仅仅有暂时性价值的思想以永恒真理的性质,但并不因此而被当做不太重要而弃之不顾。理论一旦形成,就对其拥护者产生作用,为他们的工作指示方向,加强团结。它反过来又成为一支真正的历史性力量,其凝聚性和恰当性的程度不只是学术上感兴趣的问题,而且也是具有实际意义的问题。再者,理解一场运动的进程,通过了解其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抱有的一系列观点,要比通过研究各种迂遇曲折的政治事件以及繁复纷坛的党争来了解明白容易得多。观点自然会影响处理问题的方法,无论是纯理论的问题还是实际的问题。对于历史学家来说,观点是一个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各种不同的甚至互相冲突的思想和政策组合起来,显示出它们内在的相似之处。因此,我们现在要求探讨一下自由主义运动所持的各种主要观点,并且把争取自由的热情力求在其中表达的各种主要理论加以区别。
第一种理论我们称之为自然秩序理论。
早期的自由主义必须对付教会和国家的极权统治。它必须为人身自由、公民自由及经济自由辩护,在这样做的时候,它立足于人的权利,同时因为它必须是建设性的,又不得不适当地立足于所谓的自然秩序的和谐。政府要求有超自然的制裁力和神圣的法令。自由主义的理论答称人的权利是以自然法则为基础的,而政府的权利则以人的机构为基础。最古老的“机构”是个人,原始社会是个人在家庭感情影响下并为了互相帮助而形成的自然组合。政治社会是个比较人为的安排,是为了获得更好的秩序和维持共同安全这一特殊目的而达成的协议。洛克认为,政治社会是建立在国王和人民之间的契约上的,如果一方违反条款,契约也就终止。或者,按照卢梭的观点,政治社会主要是人民相互之间的契约,依靠这种安排,可以从许多相冲突的个人意愿中形成一个共同的或普遍的意愿。政府可作为这种意愿的机关予以建立,但它从人民获得权力,当然必须服从人民。人民是主权者,政府是人民的代表。
无论把这些理论分开的观点差别是什么,从洛克到卢梭和潘恩以这种观念从事工作的人都一致把政治社会看成是一种限制,人们为了特定目的而自愿服从限制。政治机构是屈从和不平等的起源。在政治机构的前面和后面,是自由和平等的个人的集合。但是孤立的个人是没有活动能力的。他享有的权利只被他人的相应权利所限制,但是除非机缘使他占了上风,他无法行使这些权利。因此,他觉得,为了相互尊重权利,最好与他人签订协议;为了这个目的,他建立了一个政府来维护他在社会里的权利,并保护社会免受外来攻击。由此可见,政府的功能是受限制的,可以限定的。这就是:按照社会条件的许可准确地保护人的天赋权利,其他什么都不能做。任何进一步使用国家的强制性力量的行为都是属于违背政府据以建立的协议的性质。一个人在订立契约时放弃了一些权利,这是服从一个共同规则所不得不放弃的——就这么多,不能更多。他放弃他的天赋权利,获得公民权利作为报答,这种权利也许不太完全,但是有集体力量作保证,故而更加有效。因此,你如果想了解人在社会里应该有哪些公民权利,就必须弄清人的天赋权利是什么①,它们在什么程度上由于调解人们相互冲突的要求而不可避免地被修改。任何干涉超过这种必要的调解就是压迫。公民权利应尽可能与天赋权利一致,或者,如潘恩所说,公民权利就是被交换了的天赋权利。
①参阅1789年法国国民大会发表的《人权宣言》绪言。国民大会规定“人的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权利”,以便“立法权力的行为以及行政权力的行为,由于随时能够与每一政治机构的目的相比较,因而能受到更大的尊重。”
这种关于国家与个人关系的概念比自由主义据以建立的理论经久得多。它构成曼彻斯特学派全部学说的基础。它的精华,如我们将在下文看到的,被许多功利主义者所吸收。它在整个19世纪起着作用,尽管力量日益减弱;当代自由主义者如法盖②等人紧紧抓住了这个概念,他们公然取消其纯理论的基础,并把他们的论点建立在社会效用之上。事实上,它的力量不在于其逻辑原则,而在于它为一种符合现代社会某些需要的国家功能观念提供坚实性和一致性。只要那些需要高于一切,这个理论就有存在价值。随着这些需要被满足,其他需要又产生,就需要有一个更充分、更健全的原理。
②法盖(1847—1916):法国文学史家,最著名论著为《19世纪的政治家和道德家》、《和平主义》及《女权主义》。——译者
但是天赋理论另有一个方面我们决不可忽视。如果在这个理论中,政府是害人精而权力是压迫和停滞的起源,那末,进步和文明的源泉又在哪里?显然是在个人的行为中。个人自由发挥才能的天地越大,全社会进步的速度也越快。这里包含着一个重要真理的因素,但含义又是什么呢?如果个人是自由的,任何两个各自追求不同目的的自由人在一起就会发生冲突。事实上,我们的理论就是把发生这种冲突的可能性看作社会的起源和基础。人们的自由要有效,就必须承认某些相互的限制。但是,在18世纪,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内,出现了一种观点,认为意愿的冲突是出于误解和无知,其危害被政府镇压所加剧。实际上,各种利益天然是和谐一致的。只要维持外部秩序,制止暴力,保证人们拥有自己的财产,并努力履行契约,其余一切都会自然而然地进行。每个人都受本身利益的指导,但是利益会带领他沿着最高的生产力路线前进。如果一切人为的障碍都被除去,他会找到最适合他的能力的职业,他从事这项职业效益最高,对社会来说也最宝贵。他必须把他的产品卖给一个愿意购买的人,因此他必须致力于生产他人所需要的东西,因而也就是有社会价值的东西。他会优先生产一些他能够获得最高价格的东西,这些东西乃是在一个特殊时间、特殊地点、按照他的特殊能力,所最最需要的东西。还有,他会找一个愿意付给他最高报酬的雇主,对这位雇主他会作出最大的贡献。一句话,个人利益,如果摆脱了偏见和束缚,将会引导他采取与公共利益一致的行动。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和社会之间有一种天然的和谐。的确,这种和谐要起作用的话,可能需要某种程度的教育和启迪。它所不需要的是政府的“干涉”,这种干涉总是会妨碍它顺利和有效地活动。政府必须不介入冲突,让个人自己去把竞赛进行到底。这样,个人天赋权利学说就增添了一种关于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和谐一致的学说,两种学说融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关于人类社会的概念,这个概念肯定行得通,它事实上包含着重要的真理因素,而且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能满足一大批人的需要以及全社会不少需要。
但是,这个理论受到批评,暴露出一些具有历史意义和理论意义的根本性弱点。我们先来研究一下天赋权利概念。这些权利是什么,它们以什么为基础?关于第一点,人们力求直言不讳。这里我们最好引用1789年《人权宣言》最重要的几条作为例子。①
①将1789年国民议会的宣言与1793
年大会的宣言作一比较,无论相同还是相异,都是饶有趣味的,但是需要长篇大论。这里我只随便指出一、二点。
第1条。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社会差别只能建立在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之上。
第2条。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②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
②请与1793年宣言第1条对照:“社会的目的是共同幸福。建立政府是为了保证人享有他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3条。全部主权主要属于人民……
第4条。自由在于有权做任何不损害他人之事;因此,一切人行使天赋权利只受必须保证社会其他成员享有同样权利的限制。此类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
第6条。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现。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自或委托代表参与制定法律。
这一条的剩余部分强调法律的公正以及全体公民都可担任公职。1793年的宣言更强调平等,讲究词藻。第3条称:“一切人生来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要完全不顾这些条文的精神实质而对它们吹毛求疵,是很容易的。我只请大家注意一、两个原则问题。
1.真正要求的权利究意是什么?“安全”和“反抗压迫”在原则上是没有区别的,而且可以认为已经被自由的定义包括在内了。实质上其意义是:“保证其人身和财产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从这种表述方式可以看出这种权利假定一个有秩序社会的存在,并规定社会的义务是保证其成员的自由。因此,个人的权利不是一样独立于社会以外的东西,而是良好的社会秩序所必须承认的许多原则之一。
2.请注意,平等是被“共同福利”所限制的,自由的领域最终将由“法律”规定。在两种情况下,我们都从个人要末退回到全社会的需要,要末退回到全社会的决定。再者,自由有两个定义。
1)自由是一种做不损害他人之事的能力。2)这种权利受他人必须享有同样权利的考虑的限制。必须记住,这两个定义是有很大差异的。如果我把一个人击倒在地的权利只受他把我击倒在地的同样权利的限制,那末,当我们动拳头的时候,法律就不应该干涉。如果,另一方面,我没有权利去损害他人,法律就应该干涉。只要稍稍动一下脑筋,就可以看出这个原则比较合理,尊重他人的同样自由并非是自由的恰当定义。我的通宵达旦弹钢琴使邻人睡不着觉的权利并不被邻人让一条狗在弹钢琴时不住吠叫的权利满意地抵消。一个包工头发“饥饿工资”①的权利并不被他的雇工如果能够的话也对另一个人依法炮制的权利满意地限制。总而言之,损害他人或占他人便宜的权利并不被他人如果有能力就实施报复的权利所充分限制。我们没有权利损害他人;如果问什么是损害,我们就又回到了那个否定个人按照自己意愿为所欲为的要求的总原则。
①饥饿工资:资本主义社会中难以维持温饱生活的工资。——译者
3.人民主权学说基于两个原则。1)主权属于人民。法律是普遍意志的表现。这里“人民”被认为是一个整体,一个单元。2)每个公民都有权利参与制定法律。这就产生了一个有关个人权利的问题。民主代议制的真正立足点是哪一个,是国民生活的统一,还是有关个人的事应同个人磋商这一个人固有的权利?
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最终权力属于谁?属于人民的意志,还是属于个人的权利?如果人民故意制定一些否定个人权利的法律,对此类法律应该以人民主权名义予以服从呢,还是应该以天赋权利名义不服从?这是个真正的问题,不幸在这些方面是无法解决的。
这些困难是导致形成第二种自由主义理论的着眼点,关于自然秩序的和谐可以结合这第二种理论来谈。现在我们就来谈谈这种以“最大快乐原则”著称的理论。
边沁一生大半辈子苦心钻研这项作为社会复兴基础的最大快乐原则,他完全明白我们在天赋权利理论中发现的困难。在他看来,所谓的人的权利是充满了无政府主义的谬误。人的权利不是建立在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无法具体说明。“我说我有一种权利。”“我说你没有这种权利”。在两个争论者当中,由谁来裁决,或用什么来裁决?所谓的自然法则是什么?它是什么时候制定的,依靠什么人的权威?我们根据什么理由断言人是自由或平等的?我们按照什么原则,在什么范围内维护或能够维护财产权利?在某些时候,大家一致承认,所有这些权利都得让步。在战时或压倒一切的困难时期,财产权利有什么价值,宣言本身承认必须按照共同利益或法律来规定个人权利的范围。边沁会直率地让一切权利都依靠共同利益,从而使之有可能按照一个总原则来研究一切相冲突的要求。他会用一个共同的标准来衡量它们。一个人有权自由表达他的意见吗?如果按照边沁的方法来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问,允许自由表达意见是否对社会有益,边沁会说,这是一个可以用一般推理和经验结果来解答的问题。当然,我们必须把好的意见和坏的意见兼收并蓄。如果允许自由表达意见,错误的意见就会发表出来,会使许多人误入歧途。问题是:传播错误意见所包含的失是否和自由讨论所包含的得相抵销?边沁会按照结果来评价。国家应否维护私有财产权利?如果维护这些权利对全社会有益,就应该维护,如果无益就不应该维护。再者,有些财产权利可能是有益的,其他一些是无益的。社会有权自由进行选择。如果社会发现某些财产只对个人有利,而对共同利益不利,那就有正当理由没收这些财产,同时保护其他根据对共同利益的影响来判断是合理的财产。社会不受个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的限制。社会可随心所欲地对待个人,只要它以集体的利益为出发点。就权利问题而言,边沁主义的原则可被认为是绝对社会主义或甚至极权主义的。它着眼的是(至少作为一种可能性),个人完全服从社会的要求。
但是,边沁主义原则另外还有一个方面,要了解这个方面,我们必须把理论本身的要点作为一种积极的学说加以说明。我们所说起的社会效用究竟是什么?它包含什么?什么是对社会有益,什么是对社会有害?回答是非常简单明白的。一个行为如果倾向于促进尽可能多受该行为影响的人的尽可能大的快乐,就是好的。一个行为如此,一个机构或一项社会制度也无不如此。符合这项原则就是有益的,不符合这项原则就是有害的。符合这个原则就是正确的,不符合这个原则就是错误的。最大的快乐原则就是行为的唯一的和最高的原则。请注意,它给予我们两种考虑。第一是最大的快乐。快乐在积极方面表现为具有愉快,消极方面表现为没有痛苦。大的愉快胜于小的愉快,不含痛苦的愉快胜于包含痛苦的愉快。把痛苦设想为一种负数量的快乐,我们可以说这个原则要求我们永远注重数量和快乐,其他什么都不重要。但是,第二,受影响的个人的数目是最重要的。一种行为可能使一个人快乐,却使两个人痛苦。如果这样,这种行为就是错误的,除非快乐非常大,每个人的痛苦却极小。我们必须考虑到所有受影响的人,使结果平衡。“每个人必须作为一人计算,任何人都不能超过一人计算。”这个说明是原来的公式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至于他父亲的快乐,他子女的快乐,他自己的快乐,或者一个陌生人的快乐,一个人必须毫无偏见。他必须只考虑获得的快乐或受到的痛苦的数量。
但是,如许多批评者所强调指出的,在这个关于快乐和痛苦的可测定的数量的概念中,有一些不真实的、学究气的东西。我们还将回到这一点上来,但是让我们先来试图了解一下边沁的教导对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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