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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橘者言-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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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要收回香港的主权,因为两个制度截然不同,他们的执政者就要对香港的制度在某程度上有正确的认识。这是一件急不容缓的事。在目前,他们连生意合约的本质也不了解,其它如香港的金融制度、利率及投资风险的各种含义,就更谈不上了。经济理论姑且不谈,亲历其境的细心体会是起码的要求。走马看花或甚至连香港也没有到过而下判断,怎能教港人安心?
在九七问题上,困难的所在不仅是讯息的不足,还因为讯息可能在传达中失实。某些香港的压力团体或为自己利害关系的人,为形势所迫,或为自利的缘故,尽量说一些中国执政者喜欢听的话。这些行为是私产制度的产品,是自由的代价,难以厚非。而某些久于香港做生意的中国干部,恐怕也因为中国的政制所限而难以直言。这又是另一种代价。
孔夫子说得好:「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自九七问题兴起之后,中国执政者的言论往往给香港人一种「不知为知之」的感觉。「英国人能办到的,中国人一定会办得更好」——这是信心十足的。要成功地做一件事,信心应与讯息并重。在九七问题上,香港人有讯息而缺乏信心;中国的执政者有信心而缺乏讯息。
(1984。05。25)公司法治港(上)
有一些英文字很难译,Incorporate或Corporation是一例,在英汉字典中,「Incorporate」的大意是「组合而成公司」,而「Corporation」的大意是「公司」或「机构」。但「公司」——Firm或pany——有多种不同的形式;「Corporation」只是其中的一种。且让我在这里以「公司」一词代表「Corporation」,其它的非Corporation的公司形式与本文无关。
在九七问题上,香港的权利界定及保障应用怎么样的协议或合约形式来处理,可算是我所曾遇到的法律经济问题中最困难的一个。内容姑且不谈,单就是以什么协议形式来减少香港现行制度与共产政制的冲突,什么形式比较容易保障,就很难选择。合约形式的不同对效果有很大的决定性,是可以肯定的。以生产为目的,件工与日工合约的效果就大有不同;以探油为目的,不同的合约安排也有着极大的决定性——这是中国执政者所深知的。
目的是一回事,局限条件又是另一回事。在九七问题上,中、英、港的目的大致相同——要保持香港的安定繁荣。但合约或协议形式的选择,是要对各种局限条件有着具体的认识。在这一方面,我认为中英双方的工夫实在做得不够。所谓小宪法或基本法、或详尽协议,能否经得起与共产政制及「党中央」的矛盾的考验?能否经得起香港压力团体的考验?确是一大疑问。
不少香港人怕中国将来会不守承诺。我认为这完全不是问题——中国若要反口,什么保障也保不了。问题是,若中国的执政者要遵守承诺,他们会否被政制或其它压力所逼而无法办到?不少香港人怕中国将来会管治香港,或会使「港人治港」成为傀儡政权。我也认为这完全不是问题——中国若真的要管,什么协议都是纸上谈兵。问题是,若中国的执政者要不管,他们会否被形势所逼而非管不可?
以现实的角度衡量,那些希望中国守承诺(或怕不守承诺)、希望中国不管(或怕中国管)的观点都无补于事。我们若假设中国会不守承诺,会管香港,什么协议,什么基本法都毫无用处。但若我们假设中国的执政者言而有信,要香港制度不变,我们就要问:「怎样的协议形式才能使中国的执政者不受压力的干扰而干预香港?」这不单是指现在的中国,与将来的中国更有关系。
我们的答案是,协议要避重就轻,要尽量避免与共产党及中国宪法有正面冲突。要做到这一点,我认为最可靠的办法,就是先将香港「Incorporate」,成为公司,然后以公司转手的方法把香港交回中国。
在英美,公司的形式并不只是因为生意贸易。某些地区的居民要组合而成城市,有着自己的财政、行政、法例、保安及其它公共措施,公司城市就会产生。公司城市虽始源于英国,目前在美国很盛行。这种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让有关地区的居民有较大的自由去选择自己所要的法治安排,让居民有独特的权利去选择自己所要的公共措施,及让居民避免他们所采用的法例与郡、省或国家的某些法例有所抵触。
在中国收回香港主权的大前提下,我建议英国先将香港在形式上改为一间公司城市,把现有的香港法例改为这公司的法例,而每个香港市民自动成为这公司的成员。这形式上的修改并不困难——类似的例子在美国是常见的,虽然这家香港公司(Kong Hong Incorporated)是比较复杂些。当中国要收回香港的时候,英国就将这间香港公司交给中国。中国当局要做的,就是(一)在他们的宪法上加上「成立了公司的地区是例外」这一句话(Except the region is incorporated);(二)在中国的其它法例中,要加强保障在中国领土内的所有公司(Corporation)的固定权利。而中英双方的协议,就只要简而明地让中国承诺香港公司的存在及保障。
当然,因为中国的政制跟香港的现有制度相去甚远,香港的公司权利界定及法例要比一般在美国的「公司」城市为广泛,自治范围也要较大,但基本性质是没有分别的。这建议与「收回主权、港人治港、制度不变」没有冲突。而「高度香港自治权」,正是中国执政者所极力主张的。
我不想在这里向读者深入地解释合并公司的定义或概念。在法律上,简化的定义大约如下——
「一间公司(Corporation)是由国家(State)法律批准的一个组织,通常有很多成员,以一个特别的命名(Denomination)及政制(Politic)而存在。这公司的独特个性是与其成员的个性分开,但因为有了法律的特许,无论成员怎样变动,公司的个性会继续存在。这存在可能是永久的,也可能是有固定的年期。在生存期间,公司有权以一个单位或一个人的形式去处理组织中的各种公众事宜。
「一间公司是一个(地区)特权(Franchise),由一个或多个成员拥有,以一个独特的政制及命名而存在。在法律上它是有着永久承继的生存能力。无论成员多少或被公司执管的事情多少,这公司的理事形式就像是一体或一个人。」
在如上的定义下,公司再有分类。香港应组成的是有公共性的公司——
「一间公共公司(Public corporation)是因为行政上的需要而由国家许以特权,使这公司能以代理的形式从事民政。这民政通常是以地区为界,有着本地的立法权利,例如一个组成了公司的郡、市或学校区域。」
换言之,一间公司有自己的生命,其个性与公司的成员分离。公司有特权,或地区特许立法权利,而执政或作决策就如一体或一个人。「公司」不是一件物体;它是处理事情的一种办法。公司本身不是党,没有立场,而更重要的就是公司的权力是安置在一个概念上的「法人」(Legal entity)身上。
中英双方要考虑将九七协议推到一个「法人」的身上去。
(1984。05。29)公司法治港(下)
在中国要收回香港主权的前提下,让我作两个对香港最有利的假设。第一、在中英所要订的协议上,中国必定言而有信;第二、协议的内容是由英方(或港方)单方面决定,不需要中国的同意。但即使是在这些有利的情况下,协议能否被写得既可维持香港的现有制度,而又能跟中国共产党及中国宪法没有明显的抵触?
要将这协议写得够体面,能令英国「光荣撤退」,并不困难;要写得能暂时安定港人,也是可以的。但要跟中国共产党及宪法没有冲突,没有矛盾,就实在难以办到。这不是因为中国有共产党,而是因为共产党在中国的权利是全面性的,「党」的立场是法律的基础,毛泽东的思想被写进宪法内,而共产或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是不可侵犯的。另一方面,我在《「九七」的两个基本困难》一文内指出,要中国明显地放弃某些权力,在一党两制下是很难的。要「港人治港」,中国必定要将某些权力放弃;若在协议中不明确地指出权利的界定,这文件就华而不实,中看不中用。
读者可能要问:「在美国的多种法律中,不是有着不少矛盾吗?」答案是肯定的。但在美国,因法律与法律之间的矛盾而引起纷争,是由法院判断,由法官阐释,不服者可以上诉,而上诉的程序井然。读者也可能要问:「目前中国的经济特区及外资工厂的特权,在某程度上不是跟中国的党及宪法有着颇为明显的矛盾么?中国目前的宪法所说的自由又何尝不被忽略了?」我们的答案也是肯定的。但中国正在改变中;一个在急速改变中的政制,有明显的矛盾及不依法例是在所难免的。我们都希望中国的经济有良好的改进(我个人相信改进是必然的),但将一个在经济上早已足以炫耀的国际城市的命运,以一纸协议连接着一个在巨变中的国家,怎么不叫人有前途茫茫之感?
以比较长远的角度来衡量,法律与行为的明显矛盾不能持久。将来的中英协议若跟共产党的立场或中国宪法及其它法律有冲突,中国的执政者就是要遵守这协议也难以办到。跟任何政制一样,中国有权力斗争,香港有压力团体。若有人以「思想正确」的「民族大义」而反对协议,怎么办?
我建议的「公司法治港」,是一种避重就轻的办法。简言之,这办法是将香港制度的法例(代替了所谓「基本法」),安置在香港公司的「法人」身上。而中国承诺在收回香港主权后对香港城市公司的保障,就可代替了详尽的中英协议。比起目前我们所知的「详尽协议」及「基本法」的形式,「公司法治港」有如下的优点——
一、让香港的制度避开与共产立场及中国宪法的正面冲突。将来香港公司是由中国宪法许以特权而存在,但公司的法例是与「党」及宪法分开的。以「小宪法」将香港作为「例外」是有困难的——「小」是在「大」之下。以公司法治的形式来避免「大」、「小」的冲突,在美国的公司城市有许多成功的先例。
二、让权利以间接的方式界定。在一党两制的情况下,要中国明确地放弃权利是难以办到的。但特许公司的存在,公司是有着自己的生存权利,香港人的权利可以不提而被间接地界定了。
三、让香港制度有全面性的保障。一个经济的制度是要考虑整体的,牵一发可能动全身;在众说纷纭的情况下,以改进为理由而将香港的制度加以左右是极危险的事。要保持香港整个制度,或全部都不保,香港人应该是愿意孤注一掷的!公司法治就有这一种机能——保存或解散公司。近一年多来,中国不少高级干部的多种言论,往往使香港人有不安之感。这些言论,若在中国收回主权后仍不断产生,香港人就不知何去何从。在九七问题上,全面保障或解散公司(经济学上的AllorNone)的用处,就是若非中国最高当局要大事改革香港的制度,干部的言论香港人可以不理。
四、让公司有着一般性的保障。中国收回香港主权后,无论协议是用什么形式,中国本身的法律对香港都会有影响。「公司法治」有避重就轻的功能;另一方面,香港的命运就会被牵连到中国将来的公司法例之内。虽然在这方面,中国目前办得不好,使国内投资者有着不胜枚举的困难,但以我个人的推测,将来中国法例的改进,公司法例会做得较好。这是因为中国若要搞经济现代化,公司法例比任何其它法例重要。我不相信在一国之下,一个明显的「例外」是可以持久的。以公司法治港,可以减少香港成为一个明显的法律例外的可能性。
五、让九七问题终止。九七问题的各种言论,可说是紧张刺激兼而有之。每天都有着世界性的大新闻,对香港的经济前途有不良影响是可以肯定的。现在又说「基本法」要写上三五年;长此下去,大有可能把香港弄得一团糟。假如中国对英国说:「好吧,你们将香港改为公司,到时我们将香港公司收回,会保证这公司的继续存在。」只一句,就可息事宁人。因为将香港改为公司形式的手续,大都是搬字过纸,没有什么大风浪。
「公司法治」与香港人近来所提议的「民主」投票没有抵触;正相反,有不少学者认为公司制是会减少独裁的可能性。又因为公司实权是被推到一个在概念上的「法人」身上,压力团体就只能以压力改法例,对个人的攻击是会减少的。公司本身不是党,没有立场,这对一个以贸易为主的国际城市是有利的。我不单建议试行以「公司法治港」,我认为中国的执政者应试用同样的办法去处理经济特区。当然,将目前在中国的特区改为公司制,并没有香港那么容易,因为这些特区本身的产权界定,远不及香港的先进。
九七协议一定要基于中国会遵守承诺的假设为出发点。因为这个缘故,要找寻一张能约束中国承诺的协议,实在白费心思。中国要反悔随时都可以。我们要找寻的,是「中国若要不反悔,也可以不被压力所逼而反悔」的协议形式。以我之见,在这局限条件下,公司法治港是最可靠的办法。
(1984。06。01)「安定」是「繁荣」的陷阱
在九七问题的言论中,「要维持香港安定繁荣」这句话,是任何有关人士都同意的。作为一个从事经济研究的人,我当然知道「安定」一词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既然大致上香港人都知道所指的是什么,在《论衡》中我也用过几次。
几天前读到安子介先生在北京所作有关维持香港安定繁荣的十六点建议。安氏是有名望的香港人;他的建议显然是经过细心考虑的。但这些却使我越看越心惊——除了「英语合法」以外,差不多每一点建议都是共产中国多年来所赞同的。安氏的建议是一套理想;在理想上,香港与中国没有什么不同——世界上有谁会反对安定繁荣的呢?要安定物价、安定工作、安定物品供应、增加收入、避免大幅度出口下降、生产要有利润——都很合理,但这些又何尝不是毛泽东当年极力主张的政策?效果又怎样了?
同样的现象,或同样的政策,往往可用不同的字眼来表达。这其中的「文字游戏」,不仅政客擅长,我们从事学术的也是能手!举一个经济学上的例子。不变动的价格可以被形容成「安定」(Stable),但也可以形容成「固定」(Fixed)或是「硬性化」(Rigid)。在美国的反垄断(AntiTrust)法律中,一间公司若将价格「安定」了则可,但若将价格「固定」或「硬性化」了,就是犯法。我做过国际性大企业反垄断案件的顾问多年,自问是无法从价格不变的表现中,能断定该价是「安定」、「固定」或是「硬性化」。
举另一个例。对某些农产品,美国政府历久以来都有价格管制,但价格管制(Price Control)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很多人都知道,而「管制」一词跟「自由」是大有冲突的。于是乎政府就采用「支持价格」(Price Support)或「安定价格」(Price Stabilization)来「安定」民心。
安定繁荣的「安定」,跟「固定」、「硬性化」、「支持」及甚至「管制」,往往真假难分!安子介先生究竟要哪一种?他心目中究竟是以什么准则来分辨的呢?「不安定」最坏的含意是「乱」(Chaos),比较好的含意是「波动」(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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