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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第7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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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的股份,“中国物资储运成都集团”和“四川电信规划设计院”也成了两个大股东,而四川国腾最初成立时的那些其他私人股东倒都成了小股东。前边已经说到,在这个股权结构中,只要能保证“影子股东”程庆与何燕的行动完全一致,何燕就能实现对四川国腾的绝对控股。

但是,这样一次股权变更,其基础却是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的一个法律上无效的股权结构:

据《新财经》上的文章报道,四川华威信息、中储成都公司、规划院和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之所以能在四川国腾的这次股权变更中获得了该公司60%以上的股份,是因为它们“以其在成都国腾49。85%的股权出资,按比例置换到四川国腾公司”,《商务周刊》的文章则说成都国腾这49。85%的股权“价值4800万元”。

而本文第一部分所说的成都国腾通讯有限公司的股东中,并没有四川华威信息和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本文第一部分所说的成都国腾的股权结构,是工商登记中注明的股权结构,因而是在法律上生效的股权结构。但是这样一来,四川国腾1999年12月14日的股权变更,依据的就是成都国腾的一个在法律上无效的股权结构,因而不应当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何燕等人在1999年12月14日变更四川国腾的股权结构时,依据的是他们自己利用对成都国腾的实际控制权而作出的股权变更。何燕等人强调,商地置业公司向成都国腾投入的150万元现金只占成都国腾3166万元注册资金的7。5%(其实要按这样的算法是连5%都没到),因而只应得到成都国腾7。5%的股权。据此成都国腾在商地置业坚决反对的情况下于1998年12月2日和1999年7月6日两次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将国腾“转给商地置业公司未生效的12。5%的股权转给华威信息”公司,并决定了其它一系列股权转让。

这一系列的股权转让,使得在成都国腾的全部股权中,“中储集团公司”只持有25%,“华威信息”持有22。5%,所谓的“国腾职工持股会”持有20%(“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持有的国腾股份应当来源于此),四川邮电规划院持有14%,商地置业持有7。5%,倍特软件持有6%,何燕本人则持有5%。这样一种股权变更当然遭到股东商地置业的坚决反对,结果是到工商局变更登记没有成功,成都国腾在法律上一直保持着1997年的股权结构。

与四川国腾的这一股权变更相关联的是,据《商务周刊》的文章报道,由于华威、中储、规划院和莫晓宇等8人“将其在成都国腾中价值4800万元的股份作为对四川国腾的出资,四川国腾由此取得了成都国腾49。85%的股份”。但是可笑的是,四川光华审计事务所却坚持说,四川国腾应为获得成都国腾的这49。85%的股份而向华威、中储等所谓的“成都国腾原股东”支付4800万元现金,由于四川国腾至1999年12月13日为止仍未向这些“转让人”支付上述款项,四川国腾对这些公司和自然人就欠下了相应的债务!

其实原来的成都国腾和四川国腾都已处在何燕本人的牢牢掌控下,为什么四川国腾还要如此执着地获得成都国腾的控股权?一个可能的原因是,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5月26日的文章报道,在四川国腾成立之后,何燕等人“将成都国腾通讯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亦交与四川国腾使用”。将成都国腾变为四川国腾的一个子公司之后,这样作可能就更名正言顺一些。

盗窃国有财产的证据

何燕等人的上述这些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的“国资民变”行为,不仅侵占了国有财产,也大大损害了以宋克荒为总裁的商地置业公司的利益。因此,宋克荒从19 99年开始多次向中央有关单位和领导举报何燕、莫晓宇非法侵占巨额国有资产的问题,导致中央纪委、财政部、检察院等对国腾集团展开调查。

宋克荒强调,有关单位并没有把调查的结果“正式发文答复我们”,却“通过小报和网站散布小道消息”。这个“通过小报和网站散布”的“小道消息”,在《新财经》的文章中有一个很简要的转述,其开头语是:“历经三年的调查,对于何燕等人侵占国有资产的说法暂时有了一个结论”;而在《商务周刊》杂志的文章中,则对这个“小道消息”有一个最完整的转述:“调查持续了两年多。2002年5月,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的了结。四川省纪委代中纪委给出的结论大约是,成都国腾与商地置业之间存在严重的股权纠纷,同时成都国腾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但是公司并没有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何燕、莫晓宇等人也没有涉及其它犯罪活动。公安部认为,尚未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故不予立案。”

几乎可以说是与上述“调查结论”相呼应,莫晓宇本人则矢口否认国腾集团的“股份制经营”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新财经》杂志的文章转述莫晓宇本人的话说,对成都国腾,“所有国有资本投入大概在800万元左右”,“但迄今为止何燕还是为成都国腾保留了6000万元的净资产。如果按照股权清算,原来的国有资本均得到了大幅增值”。“而事实上,国腾集团后来的发展早就与这些国有资本无关,而是何燕向成都地奥集团的借款以及整个创业团队的奋斗”。

上述这个“小道消息”中传来的“调查结论”给了那些鼓吹对国有企业实行MBO的人以反攻倒算的口实。上海就有那么一位所谓的“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郑培敏,他专门从事的“职业”就是指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如何实施MBO。此人在《新财经》的文章后面公然发表所谓的“点评”说:“既然国家权威部门已经判定‘国腾系’的资本运作中没有国有资产流失,那么,我们就要反过来质疑为什么有人要四处举报,给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惹来长达两年的‘怀疑’和‘调查’?为什么媒体还要动不动就质疑已经被确定为合法行为的‘MBO个案’?”“我的回答很简单:仇富心理使然!”这简直是公然要迫害那些反对以MBO的方式盗窃国有财产的人了。

而在实际上,大略的分析就可以说明,成都国腾经营者通过“股份制经营”而实行的“国资民变”,不仅仅是一般的私有化过程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也不仅仅是非法侵占巨额国有资产的问题,而是在“股份制经营”的掩护下盗窃国有财产。

在成都国腾这样的案例中,使用“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本身就歪曲了问题的性质。把问题说成是“国有资产流失”,就使政府部门可以象莫晓宇说的那样,以“国有资产比过去没有减少、甚至还增加了”为借口,根本抹煞实际存在的盗窃国有财产性质的问题。在最近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主张“经营者私有化”的人就常常使用类似的手法,借口“国有资产没减少”而否认“经营者私有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进而根本否认“经营者私有化”是侵占以致盗窃国有财产!

实质上,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侵占”或“盗窃”了国有财产,其标准绝不应当是企业的国有资产比过去增加了还是减少了,而应当是:1。 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的法律和制度而作出了“侵占”或“盗窃”国有财产的行动;2。 这些行动是否使国有财产比不实施该种行动下为少。

前一个标准是主要的标准,它以行动本身的性质来判定是否有“侵占”或“盗窃”发生,就象我们可以根据一个人进入他人家中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物品来判定他犯了盗窃罪,而根本不必问这个“他人”的财产是增多还是减少了。

第二个标准以财产是否减少这方面的后果为依据来判定是否有“侵占”或“盗窃”发生,但是这里比较的是实施该种行为与不实施该种行为下的国有财产,而不是国有财产本身变多了还是变少了。在国有财产的运营本来就发生大量亏损的情况下,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没有使国有财产比不实施这种行为下还少,则即使国有财产比过去大量减少,也绝不能说有“侵占”或“盗窃”国有财产的情形;而如果经营者非法“侵占”或“盗窃”的行为使国有财产少于不实施这种行为时,则即使国有财产由于许多客观原因而大量增值,也必须承认发生了对国有财产的“侵占”或“盗窃”。

后一种情况恰好就是成都国腾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进行“国资民变”时的情况。根据衡量“侵占”或“盗窃”国有财产的上述两条标准,成都国腾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进行的“国资民变”都是“侵占”或“盗窃”了大量国有财产。作出这样的判断,根据的事实是:

一、何燕等人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对国腾集团进行的“国资民变”,已经使国有财产有巨额减少

正如前边的叙述所说,2003年的国腾系企业集团完全是由最初的成都国腾演化而来。单纯从结果上看,要判断这个实行“股份制经营”的演化过程中是否有对国有财产的“侵占”或“盗窃”,就应当将实施这种“股份制经营”的“国资民变”后的国有财产与不实施该演化下的国有财产相比较。

这种“股份制经营”的“国资民变”后的国有财产数字,已经由前述《新财经》文章转述的莫晓宇谈话给出,该谈话说成都国腾的净资产为6千万,这就是国腾系“股份制经营”“国资民变”后剩下的国有财产。但是如果不实行这种“股份制经营”的“国资民变”,国腾系中的国有财产又会有多少?这没有现成的数字,只能进行推测;而其基本的依据,应当是成立“四川华威信息”之前成都国腾的股权结构。

在1998年“四川华威信息”成立之前,成都国腾至少有90%以上的股权是国有的。而据《商务周刊》杂志的文章,由成都国腾演化而来的国腾系2003年资产超过40亿元。如以90%的国有股权计,国腾系中的国有资产应达到36亿元人民币。而2003年国腾系只“保留了”6千万元的国有净资产,这足以证明,国腾系的“股份制”“国资民变”已经把绝大多数国有资产盗窃净尽。

当然,我们还须考虑到,如果不实行“股份制”的“国资民变”,2003年国腾系的总资产不会达到40亿元。莫晓宇对《新财经》和《商务周刊》的记者都一再强调,国腾集团以后的发展与成都国腾的国有资本没有关系,成都国腾早年赖以生存的IC卡技术“很快”就被国腾系的各“民营企业”抛弃,“早年的IC卡技术发展到今天总计经过34次的升级换代”,因此国腾系企业连在IC卡技术和产品上“也不是基于当年成都国腾”的成功。总之一句话,现在国腾集团的成功靠的是技术进步,与当年的成都国腾无关。

国腾集团到底在技术上比当年的成都国腾进步了多少,其实没有什么可靠的资料。但是任何懂技术的人都知道,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都有基础,国腾集团今天的技术积累离不开当年成都国腾的最初开创。这也是一个主要的原因,使“国腾”这个品牌本身仍然有重大价值。何燕等人之所以在一系列的“股份制经营”把戏之后,还要回头把自己的所有企业都装进一个名称几乎与成都国腾完全一样的“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国腾集团)中去,正是因为他们知道成都国腾当年创立的品牌的重要性。

更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中,任何技术的研发从而进步,都要靠资金的支持。本文下边就会指出,其实国腾集团的任何技术进步,都不可能离开成都国腾积累的资金的支持。当然技术进步的实施者们也作出了重大贡献,也应当得到其应得的回报。而美国高技术公司的股权分配方式,已经对支持技术研发的出资人与技术人员各自所应得的份额提供了权威的参照:在高技术公司中,通常风险投资的出资人占股30%,技术团队则占股70%。这应当说是一个比较公平的股权分配比例。

在这个参照系下,有关国腾集团的一切争论都很好判断:莫晓宇对媒体所说的一切,不过是说国腾集团是一个技术进步迅速的高科技公司,货币资金的出资人不应将公司资产100%据为己有。我们当然可以同意莫晓宇的这一说法,把国腾集团视为高科技企业,但是即便如此,国腾集团也必须至少实行美国公司的惯例,给风险投资的出资人(对国腾集团是国有资本)30%的股权。这样,在国腾集团的40亿资产中,国有股东们至少应分得12亿元资产,而不是区区6千万净资产!

对于商地置业这个国有公司来说,国有财产被盗窃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

商地置业1997年向成都国腾投入150万元现金入股,据宋克荒说,国腾集团只在1998年1月给商地置业分红20多万元,以后就一再强迫商地置业退股,要回购商地置业持有的全部成都国腾股份,答应付给的全部回购金额是400万元。《商务周刊》上的文章也说:“国腾集团高管更认为,如果按照7。5%的股权,商地置业在成都国腾的股权价值也达到了近500万”。这就是说,国腾集团的“股份制经营”使商地置业的股权只有4-5百万元的价值。

可是,即使按莫晓宇的说法,把国腾集团视为高科技企业,作了风险投资的国有资本也应对国腾集团30%的财产和利润享有所有权。商地置业公司在这30%的份额中,又享有24%的股权,即便按莫晓宇的说法,它也享有7。5%的股权。这意味着在国腾集团的全部财产和利润中,商地置业应当享有最少也达2%以上、多可以为7%以上的份额。

据《商务周刊》的文章报道,国腾集团“从1995年到2002年的8年间,累计实现销售额达28亿元,创利税7亿元,其中2002年收入达10亿元,利税3。3亿元。它拥有国内IC卡电话的30%市场”。而国腾集团的资产则在40亿元之上。

这就意味着,即使将最初作风险投资的国有资本占国腾财产的份额限制在30%,将商地置业公司在成都国腾的股权限定为7。5%,商地置业公司在国腾集团中的资产价值也应为8千万元,并分得上千万元的红利。而按照法律上认可的工商登记,商地置业公司在成都国腾的股权应为24%,因此它在国腾集团中的资产价值应为3亿左右,分得的红利则应为几千万元。而国腾集团承认的商地置业公司股权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分给的红利只有20万,显然侵占了商地置业公司拥有的国有财产及其收入的绝大部分。

令人惊奇的是,据《商务周刊》上的文章报道,法律上的成都国腾和四川国腾的大股东、主要发起者,成都国腾的实际创办者——中储公司在2003年“背负2亿元的巨额负债申请破产”。按1997年底的股权结构,中储公司占有成都国腾38%的股份,即使按原出资人只得到30%股权的高技术公司股权分配方式计算,中储公司在国腾集团的财产中也应占有10%以上的份额,相当于国腾集团40亿资产中的4亿元以上。仅在国腾集团就有4亿以上资产的公司会因为2亿的负债申请破产,这只是因为国腾集团的“股份制经营”已经把中储公司的好几亿资产侵占到了只剩下4千万。

二、何燕等人在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对国腾集团进行“国资民变”时,不断实施盗窃国有财产的违法行为

即使依据我国目前还极不完善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何燕等人在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对国腾集团进行“国资民变”时,也有一系列行动是违法的,其中最主要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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