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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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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克服完全的自由的这一根本弱点,社会需要强制,特别是需要政府的强制。不应当允许任何个人有心血来潮时就结束自己生命的自由,也不应当允许任何人有诱人自杀自残的自由。就是对于个人的消费决策,也不应当完全听由个人自己决定——个人可能决定吸毒,不能让吸毒之类的消费完全自由。
自由主义者们将会在这里提出他们那最拿手的反驳:你所说的完全的自由的各种弱点,都是由于个人没有完备的知识和完全的理性。你们因此要求强制性地限制个人自由。可是你们怎么能保证强制者比被强制者更有知识、更有理性?自由主义者会举出一大堆例子,说明比被强制者更没有知识和理性的强制者如何胡乱干预,把社会搞得更坏。
要回答自由主义者的这种反驳,关键并不在于讨论强制者(特别是政府)是否一定比被强制者更有知识、更有理性。关键在于完全的自由的这些弱点,本身就要求以某些强制性的措施来限制某些方面的个人自由。至于怎样来保证实施这些强制措施的人比被强制者更有知识和理性,以及应当实行哪些强制性措施,这正是每一个研究社会问题的人所应当回答的,而不是他可以借口反对强制干预逃避回答的问题。
事实上,确实经常有知识或理性更少的人作了强制者,甚至还常常采取过各种错误的、甚至有害的强制措施。这都给社会带来了危害。但是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在努力进行必要的强制、不断纠正错误的强制中发展的。这里的出发点必须是,不能对完全的自由的固有弱点放任自流,放弃必要的强制措施。在这个基础上,才能逐步改进,实施适当的强制,使个人的自由真正造福于全人类。不能因为强制性措施可能会出错而放弃强制性措施,这就象我们对法庭的态度一样:法庭上的法官可能是一个笨蛋,他可能作出错误的判决;但是我们不会因此而否定法庭存在的必要,否定法庭判决的必要。
从知识和理性不足的个人可能自由地作出有害的决定这一点出发,我们就会明白,为什么崇尚个人自由的现代西方社会产生于有很厉害的强制性的基督教文化中。
关于基督教对现代西方的经济和社会到底起了什么作用这个问题,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毫无疑问的是,现代西方的社会是建立在基督教道德的基础上的,现代的美国更是受了英国的清教徒的极大影响。基督教的各个教派都要求自己的信徒要信仰坚定,但是却都极端排斥异教徒。在基督教会的统治下,中世纪的欧洲就有烧死女巫的传统,这使得各种邪教在欧美社会中很难立足。基督教的道德使欧美社会一直极端排斥吸毒行为,强调保护人的生命,以致于在许多基督教国家中,到现在堕胎都是非法的。在清教禁欲主义的影响下,最崇尚个人自由的美国极端敌视卖淫,到现在为止50个州中的49个州仍然从法律上禁止卖淫。现代西方的个人自由建立在基督教道德的基础上,正是基督教的道德弥补了完全的自由的固有弱点,而这种道德与任何道德一样,反映的是个人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追求个人自由的社会需要强制的更重要原因,是为了防止自由的个人之间相互冲突,防止由此损害真正的个人自由。
上一节已经指出,社会生活中最常出现的现象是,当一个人自由地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时,他往往会侵犯他人的自由,使别人不能完成他想作的事。我自由地驱车从北向南穿过一个十字路口时,可能就妨碍了他人由东向西穿过这同一个十字路口的自由。因此,一个真正个人自由的社会必须在个人之间适当地分配自由的权利,使每一个人都享有同样的自由,并且在这个前提下让人们享有尽可能大的自由。
实质上,个人之间分配自由的权利,就是在不同个人的自由相互发生冲突时指明,一个人的自由到哪里为止,而他人的自由从何处开始。这就象十字路口的红绿灯,它指明了,我驱车从南向北穿过这个十字路口的自由到何时结束,而别人从东向西穿过这个路口的自由从何时开始。正象为了保证红绿灯的指示得到执行而需要交通警察的强制一样,为了落实个人之间分配好了的自由的权利,就要有社会的强制,特别是政府所作的强制。
道德理想主义者可能会说,要恰当地在个人之间分配自由的权利,只需要人们自觉地遵守一般的道德规范就行了,不需要实行什么强制。确实,在足够的社会道德和知识水平下,我们可以不靠强制而恰当地在个人之间分配自由的权利,实现真正的个人自由。但是要作到这一点,社会就必须有太高的道德和知识水准,每个人都必须能象孔老夫子教导我们的那样,真正作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或者能象康德要求的那样,真能使自己的行为成为任何他人行为的准则,而且每个人都必须对社会应当如何分配自由的权利有完全而又一致的知识。任何知道一点社会人生的人都会承认,现实的社会根本不可能具有这样的道德和知识水平。而且如果社会真能达到这样的道德和知识水平的话,共产主义就会是一个很有效率的经济制度,我们也不必再去搞什么市场经济了。
如果社会不具有上边所说的那种道德和知识水平,就需要在某种程度上使用强制来在个人之间分配自由的权利。原则上说,只要有一个人不想遵守社会对自由的权利的分配,力图超出社会同意给予自己的自由权而妨碍他人的自由,就必须有强制性的力量来制止他对别人自由的妨害。可惜的是,我们在现实中可以看到的这种人是太多了。正如第三章第三节在谈到市场交换对政府的需要时所说的,一种强制力量要能够制止任何不遵守社会的权利分配的人,它所具有的武力就必须足以压倒社会中的任何个人或团体的暴力力量。而这样一种强制力量只能是政府。
于是,为了防止自由的个人侵犯他人的自由,就需要社会性的强制力量,特别是政府的强制。
为了进一步从社会的经济生活方面来说明这个道理,我们在这里要对著名的“科斯定理”进行深入的剖析。
科斯在他1960年发表的著名论文《社会成本问题》中,讲了一个牧牛人与种谷物的农夫的故事:走失的牛会损坏农夫的土地上的谷物,而且放牧的牛越多,农夫损失的谷物就越多。他构思了一个数字化的例子,分别分析了牧牛人在法律上对损坏谷物负责任和不负责任的两种情况。法律如果规定牧牛人对损坏谷物负责任,显然农夫有不准牛群损坏自己谷物的权利(“产权”);而如果牧牛人对损坏谷物不负责任,则牧牛人就有了损坏谷物的“产权”。
科斯分别分析了这两种截然不同的产权状况下最终形成的资源配置,即牧牛人放牧牛的头数,得出了那个著名的“科斯定理”:如果交易费用为零,则只要对权利作了初始的界定(也即“明确界定了产权”),那就不论将这个初始的产权界定给哪一方,都不会影响最终的资源配置状态,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交易都会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效率。
科斯在他的定理中所说的产权,或“最初界定的权利”,都是法律规定的权利。而我们这里剖析的出发点,是科斯的这个定理中所包含的悖论:如果真的没有交易费用,那么实际上就无需从法律上界定产权,也同样可以达到科斯所说的那种帕累托有效率的资源配置。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交易费用,是广义上的交易费用,它包括了协调不同的人的决策所必要的一切费用,包括为武力解决问题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论证我们上述的命题时所使用的,也就是科斯那篇著名的论文中的思路。唯一的改变是假定没有政府的法庭来界定产权,在牧牛人和农夫双方谈判时起决定作用的是“实际的占有状态”:谁在暴力上占优势。如果牧牛人打不过农夫,他就不敢再让自己的牛损坏农夫的谷物;为了能放牧自己的牛群,他必须向农夫付钱。而如果农夫打不过牧牛人,他就必须忍受牛群对自己谷物的损害;为了请牧牛人控制牛群给他造成的损失,他必须向牧牛人付钱。往下就可以照抄科斯的论证,得出的结论当然也一样:在两种“实际的占有状态”下,最终的资源配置是一样的,都会达到帕累托有效率的资源配置。
这样的讨论未免有点野蛮气。但这是合乎实际的:在与文明程度不高的人们打交道时,即使待解决的是经济问题,也往往不通过政府的法律途径,而是直接靠双方的暴力来为交换提供“实际占有”的基础。近代资本主义产生之前的海外贸易大都是这样进行的,以致中世纪欧洲的商人往往同时也是冒险的战士甚至海盗。在中国,农村中甚至某些城市中的许多私人之间的经济纠纷直到不久前还往往是以私人的暴力为依据解决的。就是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存在着大量的“地下经济”,那里的经济纠纷通常不能靠政府的法律途径解决,而是由黑手党以其暴力为后盾来处理。
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讨论使我们达到了需要搞清的主要问题:为什么需要由政府出面,从法律上来解决各种各样的产权纠纷。简单而又明显的回答是,通过政府的法律途径可以大大降低整个社会的协调费用。稍稍想象一下就可以认识到,靠暴力来解决私人之间的产权纠纷不仅会使整个社会耗费巨大的代价,而且不会有任何公正可言。正因为如此,当代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才普遍地通过政府的法律途径来解决产权纠纷,才把按法律规章办事本身变成了一个通行的规则。
这里我们又回到了讨论科斯定理前所说的那个命题:需要靠政府的强制来保障自由的权利在个人之间的分配。经济学上所说的“产权”是个人的排他的权利,它所界定的正是不同个人的自由权利相互之间的边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已经证明,靠政府来界定产权是协调费用最低的、最有效率的作法。
因为真正的个人自由必须靠强制、特别是政府的强制手段来保障,而且这种强制必须遵照法律,自由的市场经济就特别不能容忍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中国的经济自由主义者主张放纵违法违规行为,他们这样伤害的只能是真正的个人自由,是以这种自由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真正效率。
某些中国的经济自由主义者辩解说,他们只是在改革初期的特殊环境下才主张放纵违法违规行为,因为当时的法律和规章都带有计划经济性质,它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说法的含义是:“因为现行的规章制度是不合理的,所以要鼓励违法违规行为”。
这种说法貌似有理,实际上十分荒谬。表面上看,在经济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违反旧的法律规章似乎是合理的,因为这就是在以实际行动鼓励体制的转化。但是实际上,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带来的也只能是混乱。本节前边已经说明,任何市场经济中也都必须有强制性的法律规章,而法律规章的本性就是不准违反它,违反者必受惩处。一旦形成了放纵违法违规行为的风气,则任何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规章都难免被破坏的命运。那样一来,整个经济只能陷入一团混乱,人民的经济福利将会大幅度下降。正因为如此,虽然在经济体制的变换期,违法违规的现象客观上会自发地大量出现,但是政府政策对这种行为却是绝对不能放纵的。
某些经济自由主义者会说,我们只鼓励对“不合理的”法律和规章的违法违规行为,目的是促进经济体制的改革。但是这里的问题恰恰在于,谁有权力说哪条法律、哪条规章是“不合理的”。几乎任何一条法律都会碰到某些人的反对,都会被某些人说成是“不合理的”。如果有人认为某条法律规章是“不合理的”他就可以违反它,那就没有哪条法律会得到遵守。
经济自由主义者当然会反驳说,我们认为可以违反的法律规章,其范围只限于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法律规章之内。但是这样一来,经济自由主义者就等于宣称,哪些法律是“合理的”、应当遵守,哪些是“不合理的”、可以不遵守,是由他们自己决定的;他们可以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而且只有他们知道哪些法律应当遵守。这实质上要是由他们这些少数人来决定社会上的一切法律规章,而他们崇拜的大师哈耶克却偏偏认为,主张由社会中的极少数人来为社会规划一切,这是破坏个人自由的作法!
实际上,在任何现代文明国家里,都通行着一条起码的社会准则,那就是“必须遵守现在生效的每一个法律或规章”。恰恰是最自由主义的国家才最强调法制国家的这一最基本规则。在那种国家中,公认的原则是:对任何一项法律规章,无论有多少人认为它不合理,只要有关的立法部门还没有宣布废除它,违反它的人就必须受到惩处。
我们已经看到了主张放纵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恶果:在这种主张的支配下,违法违规已经成了惯例,而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给整个经济和人民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伤害。2001年中国新闻媒体报道的那些重大事件,如河南洛阳大厦起火烧死几百人,广西南丹县的矿井透水淹死80多人等等,正是产生于违法违规的行为。
这还仅仅是放纵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最明显的后果。一个不那么明显、但是害处更大的后果,是对国有财产所造成的破坏:在“搞活国有企业”的口号下,经济自由主义者们主张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领导放任不管,放纵国有企业领导的违法违规行为。其结果是,国有企业过去以管理严格著称,我们在90年代初还经常听到“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太死,个人捞不到好处”的说法,而现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则成了“巨贪”丛生的地方,成了自己违法违规也保护别人违法违规的地方。这样造成的经济秩序破坏最终损害的是中国的老百姓,它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最终也只能变成中国老百姓的财产和收入的损失。
总之,以上两节的分析已经足以说明,极端的自由主义从来就不能避免自相矛盾和自我否定。放任每个人去自由行动可能导致自愿签订卖身为奴的契约,也可能导致邪教自由泛滥,使许多个人自愿地自害生命。中国的许多自由主义分子在这种事情上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而现代社会的历史、特别是西方“自由的”民族的历史恰恰说明,在这里提到的那些问题上,需要的正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干预,特别是政府的强制干预。
第四节 行不通的自由主义
以上两节批评的实际上是一种极端的自由主义,它只要个人自由,否定任何平等和强制。我们的论述已经说明,这样极端的自由主义在现实当中根本不可能实现。正因为如此,西方的自由主义者在谈到政府政策时,都不能不采取比较温和的态度,顾及以上两节所说的那些因素,提出一些温和的自由主义政策主张。西方的那些经济自由主义者,包括哈耶克这样的最直言不讳的经济自由主义人物,主张的基本上也是这样一些温和的自由主义政策。
本节的目的正在于说明,就是这样一种温和的自由主义政策在实际生活中也是行不通的。其实,恰恰是那些经济自由主义的大师,如米塞斯和哈耶克,早就承认了他们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在实际生活中没能行得通。不仅是他们,而且也包括比他们还要温和的德国的经济自由主义者(如德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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