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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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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为这种承认附加条件,要求发行货币的银行必须以实物清偿其全部债务,它就很难避免会陷入一个两难处境:发行货币的私人银行在为全社会提供流通手段时不可能有足够的财力承兑自己提供的全部纸币,为避免破产的结局,它必须限制自己发行货币的数量,而如果它发行过多的货币,它就会破产。在这两种情况下,整个经济都不能得到足够的货币来支持流通。
如果政府不要求发行货币的银行以实物清偿其全部债务,发行银行可能滥发货币,让人们以这种货币去向政府纳税。当货币持有者们对发行银行丧失信心而抛出其发行的货币时,会发生冲击整个经济的金融震荡。而为了减轻这种震荡,那时政府将不得不出来拯救发行货币的银行。这样,如果政府不要求发行货币的银行以实物清偿其全部债务,它最终就将不得不承担起发行银行的债务或为它提供某种担保。这样的两难处境最后势必使政府身不由己地变成实际上的货币发行者,承担起保障货币流通的任务。证明了这一点的历史事实,就是英国的银行券发行银行最后逐渐演变成英国式的中央银行体系(英格兰银行)。
哈耶克的“货币非国家化”方案还有一个致命弱点:他让私营银行相互竞争地发行货币,这势必造成一个经济系统中有多种货币。这就大大削弱了货币提高经济效率的作用。因为交易媒介的种类越多,人们在交易中需要进行兑换的次数就越多,交易就越没有效率。
当然,使用货币和创造货币不但提高了市场经济的效率,也给市场经济带来了新的问题。一旦“人造符号物品”可以当作货币来使用,有能力“生产”这种物品的人就可以从创造货币中获取大量收入,这种收入几乎不需花费任何代价。当“人造符号物品”成为货币时,它所换取的物品有实际的价值,其价值通常等于这些物品的生产成本,而制造“人造符号物品”的成本却几乎等于零。这样,发行“人造符号物品”以创造货币的人就会获得不付任何代价的巨大收入,人们把这种收入称为“铸币税”(Seigniorage)。货币发行者收到的“铸币税”给整个经济造成了一些额外的问题:
首先,货币发行者常常会忍不住要使自己的“铸币税”收入最大化。不管货币发行者是私人还是政府,他有这种动力都是很正常的。但是一旦货币发行者具有垄断地位(而货币的稳定需要他有这种垄断地位),他就可以放手发行货币来最大化自己的“铸币税”。而过多地发行货币可以造成通货膨胀和货币购买力下降。通货膨胀又会造成社会生活中的一系列扭曲现象。自从“人造符号物品”成了货币之后,通货膨胀就变成了人类社会中经常发生的普遍现象。而政府为收取“铸币税”而发行货币会造成怎样的通货膨胀,这已经成了当代的宏观经济学研究中的一个前沿性问题。
其次,即使不考虑过度发行货币造成的通货膨胀问题,货币发行者获得“铸币税”也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
正统微观经济理论在讨论帕累托效率下的资源配置时,通常都以完全竞争经济中的一般均衡状态为蓝本。但是至今为止对一般均衡价格体系的存在性所作的论证,都把瓦尔拉斯法则(Walras‘ law)当作前提条件,而瓦尔拉斯法则要求每个经济当事人都遵守预算约束,使自己为购入物品所付出的货币总额不大于自己出售物品所收入的货币总额。
而获得“铸币税”的货币发行者本身毫无疑问地违反了瓦尔拉斯法则,因为他通过创造几乎无需成本的“人造符号”货币,可以使自己为购入物品所付出的货币总额大大超出出售物品所收入的货币总额。由于任何经济都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现代经济由于其不断增长还需要越来越多的实际货币,货币创造者甚至可以在不引起物价总水平的任何变动的条件下获得巨额的“铸币税”。这样,由于存在着这种可以违反瓦尔拉斯法则的货币创造者,现实当中的资源配置一定会不同于完全竞争经济中的一般均衡状态。
前边谈到的那种由政府来保障货币流通的必要性,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重现于国际货币制度的领域。
19世纪末,各国货币间的关系是以金本位货币制度为基础的,而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金本位的货币制度完全崩溃。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建立的布雷顿森林会议货币体系,本质上是一种金汇兑本位制:美元以黄金为本位,而其它国家则将自己的货币与美元挂钩,以美元作外汇储备。
由于这种货币制度归根结底仍然以黄金的实物作国际贸易中的交易媒介,早就有学者简明地推断说,国际贸易额在迅速增长,它又导致需要用黄金来结算的国际收支差额急剧增加,这迟早会使现有的黄金不能为国际贸易提供足够的价值稳定的交易媒介。那时就需要以某种“人造符号物品”作国际贸易中的交易媒介。这就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再现了本节中特别强调的论点:用仅仅具有自然特征的物品(贵金属等)不足以为交易额极为巨大的市场经济提供足够数量的货币。
这种国际性的货币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导致了布雷顿森林会议货币体系的崩溃。在这个过程中,美国利用了美元的国际储备货币地位,大量发行美元以收取“铸币税”。20世纪60年代美国以大量发行美元来对付巨额国际收支逆差,引起了国际性的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剧了国际市场上黄金供给小于其需求的困境。国际货币市场上抢购黄金的一次次风潮终于冲垮了布雷顿森林会议货币体系,使有实际价值的实物(贵金属)最终也从国际货币领域中退出,不再算作国际货币。
最近30年来,国际货币领域陷入混乱,而美元、马克和日元等几种主要货币各在某种程度上承担了国际贸易中的国际货币职能,它们之间的兑换率经常处于大幅度的波动中。这种局面加剧了国际贸易中的不确定性,迟早会变得妨碍国际贸易健康发展。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已经对此发出了警告。1999-2001年各国货币之间的比价大幅度波动,与此相联系,美国经济先是过热,然后迅速地开始衰退,使整个世界的经济都面临全面衰退的危险。这证明了国际货币领域的混乱已经开始严重地损害国际贸易和世界经济。
在所有这些现象背后都隐藏着那个最深层次的原因:有效率运行的市场经济对健全的货币的需要已经发展为对一种“人造符号”式的国际货币的需要,而根据本节的分析,这最终是对一个世界政府的需要。
近些年来,西欧各国已经认识到,国际储备货币的地位对自己的国际经济和政治地位都极其重要,而国际储备货币的发行者可以从全世界收取“铸币税”。基于这种认识,它们建立了欧元货币体系,开始发行和使用欧元,以此来与美元的准国际货币地位对抗。这实际上是美国和欧洲大陆各国之间的一场争夺国际货币发行者地位的斗争,它最终会发展成以谁为主导来建立世界政府的斗争。本节的分析已经清楚地指明了这一点。
总之,本节的分析告诉我们,有效率运行的市场经济需要健全的货币制度,而这样的货币制度必须是由政府来保障货币的流通。
第七节 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条件:政府本身作为事前防范的设施
市场经济的有效率运行,还要求政府真正成为一个履行事前防范功能的社会设施。
为了论述这个问题,首先要说明“事后惩罚”和“事前防范”的概念。
正统的微观经济理论喜欢把市场经济说成是一个主要运用“事后惩罚”手段的经济:工人不好好劳动就会失去他的工作和收入;作了错误投资的资本家会由于建成的项目亏损而损失自己的资金;企业的产品成本高、质量差,就会面临亏损甚至倒闭的危险。当事人所遭受的这些经济上的损失,都发生在他们已经作出了不利于整个社会、不利于他人的行动之后。而市场经济中的当事人也正是因为事先考虑到了这些事后的惩罚,才自觉地不敢实施这些不良的经济行为。
与此相对应,人们普遍地把传统计划经济看成是一个主要依靠“事先防范”的经济,并把是依靠“事先防范”还是依靠“事后惩罚”看成是传统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主要区别之一。按照这种看法,传统的计划经济以事先规定的长远计划来决定每个人的经济活动,任何经济活动都必须事先得到上级领导的批准,这种事先计划和批准的限制预先防止了不良经济行为的发生。
但是,对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这种区分是极其片面的,某种意义上甚至是错误的。其实市场经济中的大多数经济当事人对他人是高度事前防范的,而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也需要有许多这样的事前防范。
市场经济中的这些事前防范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交易上的各种欺诈行为和道德危害行为。这些欺诈行为和道德危害行为大都利用了交易双方在交出自己交易品的时间上的差距,在交易对方付出其交易品给自己之后,不履行其付出自己的交易品给对方的责任。
要想使市场经济有效率地运行,交易双方在交出自己交易品的时间上就会有差距。我们不能设想,现实的市场经济中的每一次交换都是双方同时同地交出自己的交易品,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现货交易。严格地说,就是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式的现货交易中,也存在着利用交货的时间差进行诈骗的可能。我认识两位在经济学上都极有造就的朋友,他们都曾经在街头私下兑换外汇时被人骗走了不少外汇。这两次的骗子都使用同样的手法:先借口看看你的美元是真是假,把你的美元要来看看;然后把美元退回给你,找个借口说不换了。等骗子走后你才来得及发现,他使用了魔术式的手法把100美元一张的纸币换成了1美元一张的!这还是在被骗者已经采取了一定的事前防范措施之后发生的;如果被骗者没有任何事前防范,那就不知有多少人会上当受骗。
在现实的市场经济中,交易双方在交出自己交易品的时间上往往有差距,这可能仅仅是由于交易技术上的原因,也可能是因为这样作会提高交易的效率。但是这样一来,先收到对方交易品的一方就有可能侵占对方的财物——要作到这一点,他只需不向对方交出自己的交易品就可以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这样的事情真是不可胜数:工人干了活以后,老板不付给他工资;房产开发商拿到了购房者的定金,却不给人家盖房子;采购者收到货物之后不付给出售者货款,造成了大量的“三角债”;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后拒不还债。在近些年的中国,这些欠了债并赖债不还的人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他们往往一走了之,挟款卷逃。有许多人当初与别人作交易,目的就是为了把人家的财物骗到手,带着逃走以据为己有。
有人认为,这样的诈骗者会败坏自己的声誉,以后就不再有人愿意同他作生意,这就给了他足够的事后惩罚。但是这样的惩罚往往不足以防止诈骗。诈骗者往往会改头换面,不让新的交易者知道自己过去的劣迹;何况他只要诈骗成功过,他就已经得到了好处,这种诈骗的好处会鼓励他继续干下去。更重要的是,声誉在经济生活中之所以能够起作用,靠的还是人们的事前防范行为:人们知道某人过去的诈骗行为之后就不再同他作生意,这对以后的交易来说正是一种事前防范。总起来看,声誉的作用恰恰在于,通过这样的事前防范来对过去的不良行为进行事后的惩罚。
而这个问题的关键还不在于此。问题的关键在于,任何受到诈骗行为或者道德危害行为之害的人都受到了实实在在的经济损失,而且这种经济损失还往往是不可挽回的。任何经济当事人都不愿意受到这种损失,也不甘于受到这种损失,而想尽量避免这样的损失。于是他们会发展起一系列自己进行事前防范的方法。
由资本所有者自己经营企业,就是这样的事前防范方法之一:市场经济中的企业总是要通过货币和商品之间的不断换手来使用其资本;这样的不断换手过程给进行这种买卖的人留下了无数私下抽走资金的机会。如果企业不是由资本所有者自己经营,资本所有者将会担心自己的资本金被经营企业的人侵吞,因为他确实面临这种侵吞的危险。而资本所有者自己经营企业意味着由资本所有者自己控制企业资本金的周转,这是对侵吞所有者资本金行为的最好事前防范。
在找不到自己进行事前防范的方法时,经济当事人也会有一个最后的事前防范方法:他们会简单地不与他人进行交易。最明显的例子是金融市场:许多人担心债务人会赖帐不还,他们对付赖帐可能性的方法是根本就不借钱给别人。但是,这样根本不同别人作交易,显然会使市场交换萎缩,失去许多对双方都有好处的交易机会。这样的市场经济显然是效率低下的,甚至是不断萎缩的。
为了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避免市场经济由于人们不敢相互交易而萎缩,政府有必要自己变成一个履行事前防范功能的社会设施,以保证人们在进行市场交换时能够以最有利于整个经济的方式进行事前防范。
政府之所以能够成为一个履行事前防范功能的社会设施,靠的是它所具有的暴力和强制性权威。大体说来,政府为普通的经济当事人履行的事前防范功能有两种:一种是靠政府来进行事前防范,另一种是政府应当事人的合法请求对不良经济行为进行事后惩罚。在后一种情况下,政府给予不良经济行为实施者的是事后的惩罚,但是从这种不良行为的受害者的角度看,政府对这种行为的事后惩罚正是他们对这种行为的最有力的事前防范。
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政府履行的第二种事前防范功能已经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制体系。有关现代的“民法”或“商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基本上都是履行这一功能的,它们应当事人的合法请求对不良经济行为进行事后惩罚。当债务人欠债不还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政府以其强制的能力来帮助自己讨回债务。政府承担的这一义务主要是对欠债不还者的一种事后惩罚,但是由于政府承担了这样的义务,债权人就会在借出钱时要求债务人签署有法律效力的借据。在债权人看来,这是他对任何欠债不还行为的最有力的事前防范。其所以是如此,就是因为有政府的法律行为作他的后盾,政府在这里已经成了一个最大也最可靠的为他们履行事前防范功能的社会设施。
政府履行的这第二种事前防范功能已经成了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正如希克斯在《经济史理论》一书的第6章中所指出的,现代的交易大都依据可以依法强制执行的合同,而人们的收入是根据这种合同产生的;现代的公司是按照严格规定的法律条款经营的;而今日的大部分资产都采取了可转让的证券形式,这些证券都服从某些法律条款的管辖。我们可以进一步补充希克斯的这些陈述说:有关现代公司的那些法律条款对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那些经营者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这些措施本身是对公司经营者的不良行为的事后惩罚,但是政府行施这些措施的可能性本身就是现代公司股东事先防范经营者的不良行为的最有力武器。
这里应当特别指出:政府履行的这第二种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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