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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49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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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二人考虑取消浮收、陋规和包户的措施。第二谕是根据户部对丁寿昌御史的答复作出的,它原则上同意(细则尚待拟订)把苏松太的漕粮份额在原来规定征收额基础上减少三分之一,同意负担份额较轻的常州和镇江两个府减少十分之一。把核减浙江省三个府过重的漕粮负担之事交左宗棠办理。清帝重申了他经常反复提起的格言,即财政政策应“上顾国家之本计,下悯百姓之余生”。③不幸的是,进一步的斟酌引起了争论,因而并没有产生真正的改革。为苏松太减赋而设立的局于1863年8月在上海成立,冯桂芬任委员。但江苏省布政使兼该局的当然负责人刘郇膏却反对彻底检查战前的税制。刘郇膏是河南人,得过进士,曾在十九世 纪五十年代连任苏松太道三个县的知县,熟悉当地情况。他和冯桂芬都认为减赋三分之一为数太少。冯桂芬劝李鸿章再上奏本,要求把原来的漕粮份额再减一成。但刘郇膏出于某种原因,强烈地坚持应把以白银缴纳的规定的田赋减二成或二成五为宜。他虽然也要求减税,但念念不忘的是减税在衙门胥吏中是否行得通的问题。他坚持要保留官府簿册上登记的五十多种土地的等级,簿册上每种土地各载有一种税率。冯、刘二人对浮收问题也有分歧。冯桂芬坚持,通过海船运输的漕米数量必然越来越多。海运比腐败的运河运输的费用要低得多。当刘郇膏明显地考虑到苏松太州县官员的利益而提议增加一千文“运输津贴”的浮收和一千文“杂费”时,冯桂芬大为愤怒。他与几个绅士朋友强烈地抗议,因为他们担心刘郇膏会把增收这些浮收的内容塞进曾国藩和李鸿章准备上呈的第二个奏议之中,从而抵销了减赋的好处。冯桂芬本人从未为维护县的定制而提议过任何规定。他直率地引用过一句古代的格言:“作法于凉,其弊犹贪;作法于贪,弊将若之何?”①冯桂芬的建议得到苏松太区一些知名绅士的支持,这些人都拥有大量的地产。由于地主要依靠他们佃户的劳动,所以象潘曾玮(1819—1886年,道光时期军机大臣潘世恩的幼子)那样的隐退官员并不一定同情为了微利与衙役又倾轧又勾结的小绅士。此外,在冯桂芬与潘曾玮那样有名望的绅士和几十万属于苏松太小户的自耕农两者的经济利益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冲突。②李鸿章以他一贯的实用主义态度,对冯、刘二人的观点兼收并蓄。最迟到1863年12月当他的衙门搬到已被收复的苏州时,他要冯桂芬起草第二份准备与曾国藩联名的奏议。此奏遭到当时任布政使的刘郇膏的严厉批评,但曾国藩并不是一点也不同情冯桂芬的。①刘郇膏受命重新起草,但他到1865年6月9日才送上来,这时曾国藩已经赴山东剿捻去了。
在此期间减赋之事无独有偶。负担漕米份额分外沉重的第二个地区是浙江省富饶的杭嘉湖道。这里有着与苏松太同样的历史背景(原来的租率都已经改为税率),它负担的漕粮份额在十九世纪初也高达一百一十万担。但早在1823年以来,几乎每年都要豁免一部分份额。与苏松太一样,有权势的地方也搞“注荒”,地方官除了向小户加征浮收以弥补大户逃避的完纳外,别无他法。沉重的浮收中包括运输费(1852年后浙江漕米开始通过海路运往北京时,已被核减)。自耕农有时在所谓“包户”的帮助下也取得大户的名分,这与苏松太的情况一样。②在1863年大部分时期中,闽浙总督兼浙江巡抚左宗棠设大本营于严州,向杭州的进攻进展缓慢,所以杭州到1864年3月31日才被收复。十天之前,李鸿章的部队已经收复嘉兴,但湖州到1864年8月才攻取,那是南京失守后一个多月的事了。对清廷答应核减杭嘉湖漕粮份额之举,左宗棠的第一个答复颇有卓见地说明了漕粮为什么象苏松太那样已成为民众暴乱的常见的原因。自耕农在应缴的每担漕米外,通常至少还要另缴八、九斗。 他说:“竭小民终岁之力,徒为胥吏中饱、衿棍分肥之资。”①1864年11月,左宗棠报告了关于他设立一个制定章程的局所拟定的新漕粮之事。他指望把规定的份额减少三分之一。每亩地的税率也作相应的调整。这项工作较苏松太所进行的要简单得多,因为只需把土地分成九等。左宗棠还打算解决浮收问题。他知道地方政府的开支必须有来源,所以提出了一种规定的浮收,名叫“运费”。这项运费是在清帝批准的漕米浮收之外以运输名目另外征收。左宗棠暗示,县令可以视情况需要使用附加的“运费”收入,不用说明用途。但他规定的“运费”不高,对每担应缴的漕米只收八文,这比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向杭嘉湖征收的海运特别费用多四文半钱。②与冯桂芬的意见不同,左宗棠不认为他征收的“运费”会引起更强烈的贪婪。他认为制度应“因俗”制宜,这点与曾国藩是一致的。结果,户部提出减赋三十分之八,此议在1865年5月被清帝批准。在杭嘉湖恢复征收糟粮的工作落到了新任浙抚马新贻身上。负责征税的局拟订的税率表比左宗棠设想的要高,从1865年秋季开始按新税制征税。③同时,关于苏松太漕粮的争论仍在苏州继续进行。该城最有影响的绅士学者可能是潘曾纬,他力图说服布政使刘郇膏接受冯桂芬的观点,但没有效果。在北京当官的苏州府吴江人殷兆镛在1865年5月中旬曾上疏,列举江苏省税制的弊病,其中不但攻击了李鸿章严厉的厘金税赋,而且还攻击了似乎与田赋一起恢复的沉重的浮收。④曾国藩和李鸿章1865年6月9日的第二次奏章,要求把苏松太以及常州府和镇江府的规定田赋核减二成。它还提出应把上述地点的漕项核减二成;漕项是经过清帝批准的浮收,它征收白银,并且是以运输漕米的名目开征的。一份附片报告说,在过去一年当苏松太根据临时税制恢复征收田赋时,凡是“火耗”浮收都已被核减一半。对大小户也不再作区分,并且今后不管是官是绅,凡再进行包税者,都将受严厉惩处。①曾国藩和李鸿章的第二次奏议可不象他们前一次的要求,它直截了当地被户部拒绝。1865年8月的一道上谕宣称,由于运输漕米需要漕项,核减这项收入只会引起地方征收数目不等的“津贴”。②随着太平军的消灭,朝廷不打算在农业赋税方面让步了。
李鸿章的所谓腐败的厘金税制被殷兆镛激烈攻击,特别使李对他的理财名声不安。作为两江代理总督,他通过江苏代理巡抚刘郇膏在苏松太地区核减了诸如火耗、耗米和银钱折换差额等浮收。但在1866年当李鸿章离开南京去征剿捻军以后,刘郇膏指令,按照新税率对苏松太自耕农应缴的每担漕米增收八百文浮收。③这等于恢复已经取消的额外负担。代理巡抚做的事也许是势在必行的,因为他不管出于合法或非法的目的,必须去弥补那些已被取消但又需要用来维持地方官府的陋规。此外,曾国藩和李鸿章的第二次奏议已被驳回,苏松太的正规税额依然过于沉重。随着长江地区的安全有了保证,朝廷不大愿意在那里进行田赋改革了。
① 罗尔纲:《湘军新志》,第204—207页。
① 《曾国藩未刊新稿》,第214页。
② 罗尔纲:《湘军新志》,第198页注5;第199页注1及3。《曾文正公全集·批牍》,第30—31页。
①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6第35页。
② 庞百腾:《太平军叛乱后期江西省的收入和军费开支》,《亚洲研究杂志》,卷26第1期(1966年11月)第63页。罗尔纲:《湘军新志》,第119、127页。
① 《曾文正公全集·奏稿》,卷15第40—41页;卷18第38—40页。
① 引自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下册第583页;又见何贻焜:《曾国藩评传》,第340、360页。
② 何贻焜:《曾国藩评传》,第360页。《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7第8页;卷12第31页。
③ 同上,《书札》卷6第36—37页;卷7第7页。
① 《胡文忠公遗集》,卷14第4—6页;卷23第8—10页;卷59第31页;卷63第19页;卷65第3—4、5—6页。
① 《胡文忠公遗集》,卷23第5—8页;卷60第25页;卷61第23页;卷64第18页。又见卷23第3、6—7页。
②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6第29、35、37—38、41—42页;卷7第1—2页;卷8第47页;卷8第25页。
① 《曾文正公全集·年谱》,卷6第23—24页;《书札》,卷7第9页;《年谱》,卷7第20页。
② 同上,《杂著》,卷2第50—51、53—54页。
①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8第3页;《杂著》,卷2第54—55页;《书札》,卷7第7页。
②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8第25页;卷10第11—12页;卷12第5页。
①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1第12页。
② 夏鼐:《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之田赋问题》,载《清华学报》,卷10第2期(1935年4月)。
① 骆秉章:《骆文忠公奏议》,卷12第19—21页。又《骆公年谱》,第38—39页。
① 《胡文忠公遗集》,卷23第3、5—8页;卷26第1—6页;卷31第8—10、14—17页。又卷23第6—7页;卷31第9—13页;卷60第23—24页。
② 同上,卷26第1—3页;卷31第15页;卷60第27—29页;卷61第9—10、12、21—22页;卷63第18—19页;卷64第19—20页;卷89第5、15—17、23—24页,以及其他各处。
①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9第8、16—17页;卷9第8—10页。
② 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卷28第35—44页;《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1第33页。
① 欣顿:《中国的漕粮税制》,第92页。
② 《江苏减赋全案》,卷5第25页。
① 引自郭廷以等编《郭嵩焘先生年谱》(上册第246页)中郭嵩焘之信。
① 吴云:《两罍轩尺牍》,卷5第13—15页。冯桂芬:《显志堂集》,卷5第36—37、43—44页;卷9第21、23页;卷10第104页。又卷4第11—12页;卷9第12—13、19—20页;卷10第7—10页。
② 郭廷以编:《郭嵩焘先生年谱》,上册第246页。
③ 郭廷以编:《郭嵩焘先生年谱》,上册第247—248页。《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1第34页。
① 《曾文正公全集·书札》,卷11第33、34页。
② 《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3第56—65页。
③ 《江苏减赋全案》,卷1第1—4页。
① 《显志堂集》,卷4第9页;卷5第11—12页;卷9第1页。洛日乌斯基:《1863年苏松太减赋问题及其后果》,第186—200页。又见《显志堂集》,卷4第11—12页;卷10第7—10页。《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3第27页。
② 吴云:《两罍轩尺牍》,卷5第11、16—17页。《显志堂集》,卷5第44—45页。顾炎武及以后的作者估计苏松太区百分之八、九十的农民是佃农。假定十九世纪五十年代那里的总人口数为一千万,至少一定有二十至三十万自耕农,也许更多。
① 《李文忠公全集·朋僚函稿》,卷4第11、26页;卷5第1、8、12、36页;卷6第4—5页。《李文忠公全集·书札》,卷12第33—34页;卷13第7—8、11—12页。
② 《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11第40—41页;卷7第42页。
① 《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7第41页。参阅吴云:《两罍轩尺牍》,卷5第22—25页。
② 《左文襄公全集·奏稿》,卷11第43页。
③ 夏鼐:《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的田赋问题》,第456—457页。
④ 《显志堂集》,卷4第10页。殷兆镛:《殷谱经侍郎自叙年谱》,第54页。
① 《李文忠公全集·奏稿》,卷8第60—66页。
② 《江苏减赋全案》,卷1第5—6页;卷2第29—33页。
③ 《显志堂集》,卷4第12页。
捻军战争及其影响
捻军对华北的冲击
虽然太平军的失败给长江流域带来了安全,但另一叛乱集团捻军的力量却在逐渐壮大,它使华北本身面临巨大的威胁。清廷对捻军之战分两个阶段,每个阶段所投下的镇压力量之大都不亚于对太平军的征剿。第一阶段包括到1863年初的十年,在此期间,捻军取得了安徽省西北角的一块农村根据地,并在那里站稳了脚跟。在这十年,捻军袭击了邻近各省,从而大规模地触发了各地的叛乱。在捻军战争的第二阶段,一支经过扩充并且战术越来越精的捻军骑兵从1864至1868年在整个华北平原发动了一场广泛的战争。捻军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有危及北京之势。
在十九世纪五十年代中叶,捻军已有约三十名首领(其中许多人是私盐贩子),这些人率领的相当庞大的部队,主要是从自己的宗族或农村老家组织起来的(见第六章)。大部分领袖似乎是来自二十世纪称之为“中农”的家庭。只有很少不重要的捻子拥有较低的功名。这些流窜的部队使用了土炮和简单的火器,所以抵挡地方小股绿营军的能力就更强了。有些州县官员甚至出钱送他们离开辖境。
捻军自以为他们是仁义之师。1855年夏末,“盟主”张乐行(1811—1863年)在雉河的集市上张贴告示,尤其攻击当地府县为钱财而把百姓刑讯致死,说他们“以刀锯而代扑责,用贿赂而判生死”。被保存下来的为数很少的十九世纪五十年代的捻军文献表明,他们并不仇视满洲人,也不仇视白莲教主张的千年至福说。捻军自视为“义军”,而义军必须依靠自己的努力和良好的军纪而不是靠神的力量,来致社会于安宁——“救我残黎,除奸诛 暴”。①传统的中国价值标准遭到象征性的和实际行动的攻击。在产生许多捻军领袖的亳州和蒙城地区,清朝官员发现自明代以来就存在的一些庙宇近来被大事修缮,庙内只供奉盗跖(春秋时期的著名盗寇,中国文献称他为“举世大盗”),因而大为震惊。但捻军军纪都禁止擅自掠夺村庄和强奸妇女,犯者处死。许多领袖显然都拥护“劫富济贫”这句传统的绿林口号。②此外,人们都盛传,许多下层捻军头子宁死不愿出卖战友,甚至牺牲父母子女也在所不惜。当时在安徽指挥战争的儒将袁甲三(1806—1863年)见到捻军视死如归的情景感到惊愕。他说:“每遇行刑,谈笑歌舞,既不畏朝廷之法,并不恋骨肉之情。”他的儿子袁保恒写道,捻军“以重然诺轻生死为义”。③这种有骨气的态度所表现的力量,无疑是捻军能吸引那么多老百姓的原因。
他们在1855年后能成功地控制着安徽西北那么多村社,这必须归因于清帝国鼓励团练自卫组织在华北采用的出人意外的形式。在广东、湖南或江西省,上层绅士常主动组织团练和勇,但在皖北、河南、山东和直隶等省则不同,显贵士绅很少真正愿意亲自采取这样的措施。很明显,异端的白莲教传统在华北农民中的影响,比三合会在广东或湖南农民中的影响要广泛得多。
农村的动乱非常普遍,所以拥有大量家财的显贵士绅都不愿把武装和不可靠的人安置在周围。华北的大绅士非常愿意住在城市,在城里兴办城团或练勇。①由于淮河以北的平地稻田甚少,只从事旱地耕作,农村或市镇最宜于建立周围有沟壕的圩或寨来保护自己免遭骑兵的袭扰。围墙很结实(一般只高七、八英尺),可以用砖加固,上有土炮的炮眼。除非放下吊桥,否则不易越过约十五英尺的深沟。圩寨内部权力往往集中在团练首领之手,他们通常是大宗族的成员,但其身分甚至不一定是小绅士。一个圩寨团练领袖的称号为团总或团长,而指挥一批团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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