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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30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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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阶层:传统精英与新兴精英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认为所有影响社会地位升降的阻碍已在宋朝(960—1279年)有相当大的削弱。也就是说,在宋代,较高的社会地位是通过科举或运用其他个人能力而获得的个人成就。以前靠家族的巨大财富和显赫地位来保证世代相传的精英身份与政治地位的模式,到了宋代已让位于更符合儒家开放社会的理想:进入上层社会圈子是通过个人努力,这些人来自更广阔的社会基层,官阶不是世袭的,这在社会上起主导作用。②更新的学术成果对以上学术观点有所修正,但没有否定它。这一开放社会的理想对社会意识产生的影响是生动深刻的,其影响的程度,比对东、西方其他前近代社会的影响都大。在蒙古征服前的中国社会,已经没有命中注定的贵族,没有法律上享有特权或被剥夺了权利的封闭的阶级,没有哪个阶级的人根本无权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或成为官员,也没有哪一部分人口被系于一定的土地或职业而不得流动。当然,以上是指一般情形,不论是社会顶层还是底层,肯定有少数例外,但不是主要的。人们普遍认为是生活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无论城市还是农村,贫穷还是富贵,官员还是百姓,这一认识都是对社会理想和社会行为的有力推动。
由于宋代的绅士阶层享有国家给予他们的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最大程度的社会声望与利益,因此他们毫不怀疑自己是社会与政府的理所当然的引路人。他们受益于复兴的儒家,即理学;历经三个世纪,儒家战胜了它的竞争对手佛、道两家,确定了自己无可争辩的稳固地位。
学者和官员们被称之为“儒”,包括那些有望当官、实际当官和已经引退了的人物。儒在中国历史这一时期是指接受孔孟之教或是有文化修养的人;在宋代社会,个人最高的奖赏、最大的满足是成为儒。“儒”这个词不仅限于绅士阶层,最受尊重的画家是儒士艺术家,最有知识的医生是儒医,甚至军事将领也努力争取得到儒将的称呼(但宋朝的军事力量却没有明显的加强)。国家通过各种法律、经济以及制度上的调整,承认并鼓励这一趋势。这一自然形成的社会领袖集团因此而与宋朝的存亡有最大的利害关系。他们发现他们的理想在中国北部甚至得到外族征服者女真金朝的有力支持。即使当北方已落入蒙古人的先遣部队手中时,南宋儒士们的心中仍充满自信。而在蒙古征服所带来的社会变化中,他们丧失的最多,感到的痛苦也最大。①草原游牧社会的组织是迥然不同的。虽然从实践上看,有能力的军事领导人大可派上用场,因而使得精英圈子相对来说是对有非常能力的人开放的,但他们的部落军事社会是按以下的原则和理想组织起来的:封闭的社会阶层,世袭的特权(即使最初是凭个人功绩挣得的),世代相承的职业和地位,以及根据实际的或者传说的血统把人们分为不同类别。蒙古人将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带到中国,并力图以此为其征服者的利益服务。
在一定程度上蒙古人的理想与他们的现实也是有差距的,但是他们对社会的期望却与汉人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征服民族带来了如此不同的组织社会的经验,使处在征服民族统治之下的那一社会发展阶段的汉人受到的震惊比以往中国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大。元代社会史可引出许多有兴趣的问题,比如经过不断的修正,蒙古人是怎样将自己的统治经验运用于统治中国的,他们的主张在中国社会得到实施的范围究竟有多大,汉人是如何抵制和适应蒙古人的统治原则的,这个前所未有的环境给中国的社会基础带来的持久变化究竟达到了何种程度。
元朝是处于汉人统治的宋朝与汉人重建统治的明朝之间的外族统治时期。明初的政治格局同宋代的对比是极其强烈的,这一点十分明显;人们可以将这种现象解释为相当程度上蒙古人统治的累积性结果。但是中国社会的结构或精神所经历的深刻而持久的变革,除去其中的某些变化(并不是所有的变化都是机能失调或阻碍生产的)可以观察到影响外,就远不是那么清楚了。可以肯定,汉人中的许多文化精英对元朝统治给他们所崇尚的社会与政治生活模式带来的中断是痛苦的,但与此同时,他们又强烈地倾向于将注意力集中到理想的形式与中国历史的连续性上,从而忽视或低估这种中断的累积性后果。重复一遍我们先前谈到的一点,我们在阅读当时人的感想时必须格外谨慎,要加以分析。
经历了1215年至1234年间对中国北部的金朝的征服后不久,蒙古人在中国的统帅就在大汗窝阔台(1229—1241年在位)与蒙哥(1251—1259年在位)遥控下,开始酝酿一套方案来区分征服者与被征服者,并剥削后者以支持他们在欧亚大陆的作战。“进行括户是蒙古人努力动员帝国中定居地区人力财力的关键,户口登记的目的在于便利赋税的征调,识别有技能的工匠以及征兵的需要。”①为了管理财政而进行户口登记的主张来自汉人,蒙古人最初知道这项措施很可能是在与哈剌契丹(西辽)接触的时候。女真征辽时西逃的汉化契丹人在12世纪初创立了西辽,而中国新疆的畏兀儿人给哈剌契丹和13世纪初的成吉思汗都提供了行政管理人才。②在中国,蒙古人采用了他们自己的统治方法和他们模仿建立的行政管理系统。在征服中国的最初几十年中,他们应用的原则与他们在其他地区进行征服时的原则别无二致:把被俘的人民与被征服的民族看作他们的战利品,仅仅是一笔财产,因而将其沦为奴隶。战场上进行掠夺是蒙古士兵的权利。地产连同其主人、牲畜、房屋、物品统统被当作赏赐而奖给军事将领和统治者的亲信。由主要军事首领构成的最高阶层,其赏赐形式是封地,诸王也经常得到封地。
在进行征服的游牧社会内部,蒙古人自然居于领导地位,但他们在建立帝国的过程中迅速地接纳了许多合作者。1227年成吉思汗去世时,蒙古人的战争机器中已经包括了很多内亚和西亚人(色目人),这些人并不是来自蒙古草原游牧部落,而是来自广大的沙漠绿洲中的定居社会或者其他一些国家。其中有一些是由于被征服而被迫合作的,另外一些则是自愿地与蒙古人结合起来。他们之中不少人作为伟大征服事业的合作者而被授予特权地位,并承担着责任与义务。在汉文记载中,他们被称作诸国人或色目人(各色各目之人)。这些词语译成英语时常常被不太严格地写作“西亚人”,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实际上属于中国以西地区的各民族。
在这些色目人中,数量与作用都占优势的是畏兀儿人。早在1209年成吉思汗尚未用强制方法兼并他们时,他们就自愿地宣布自己为属国,从而与蒙古人之间有了一种特殊的关系。①畏兀儿人曾于8、9世纪创立过一个强大的游牧国家,那时他们与唐朝的关系十分密切,但也很敌对。9世期中期他们被迫西迁至中国新疆,此后又几经辗转。他们在富庶的绿洲耕作、经商,成为定居民族。他们也开始放弃曾十分崇信的摩尼教而改信佛教和景教(聂思脱里教),13世纪时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又皈依了伊斯兰教。
畏兀儿人本身具有丰富的汉人行政管理的知识,他们成为经商、理财及文官政府机构中的专家,在他们自己的地域,也在部分汉化了的哈剌契丹的西辽国服务。他们采用从叙利亚文发展而来的一套字母书写自己的突厥语,从而有了文字。畏兀儿人作为可信任的同盟者、能干的斗士和掌握读写技术的专家,与蒙古人建立了紧密的关系,这一关系注定了蒙古人很愿意依赖他们的帮助来统治中国。在归入色目人的20个以上的民族或部族中,畏兀儿人是最重要的。
色目人是蒙古国法律上承认的第二等人。随着蒙古人对北部中国的兼并和其后对整个中国的占领,又在法律上出现了另外两等人。在蒙古人统治下,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划分在范围上有了定义并被宣布为永久性的,这是在以往征服者的统治下都未曾有过的。在1215年至1234年征服金朝之后的20年内,有两千多万定居人口,主要是华北的汉人,也有西夏的党项人、渤海人、高丽人以及中国北方的其他居民,都处于蒙古人的统治之下。①为了行政管理的目的,这些新被征服的属民被称为“汉人”。而对于汉人来说,这个词本身指的则是整个汉文化共同体或汉民族共同体;当时在法律上被称为汉人的蒙古属民中的绝大部分当然也是汉人。但是这个词又被用来指所有曾经在中国北方的金朝统治下的属民,不管他们是不是汉族,也不管他们是不是游牧民。②1275年至1279年蒙古人又征服了南宋,第四等人也随之被规定下来,这就是“南人”,它专指5000万以上的南宋遗民。③这就是著名的法律上的四等人制度。在统治中国的初期,蒙古人试图通过颁布法律来创建一种与汉人的社会结构、社会意识形态的所有特征都相反的社会秩序。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按种族集团分为四等,似乎并没有系统地正式宣布过。但是即使在对人数最多的第四等人征服之前,在忽必烈朝初期,各种机构的设置和为实施文官管理所作的各项规定,都已充分考虑了这些区别,并且从法律上加以强化。它们确实具有法律的效力,一直到一个世纪之后元朝灭亡为止。这些规定被歧视性地用于所有与国家有关的规范人民生活的各项事务中:它们能影响赋役,决定选派官员的资格条件,决定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时的不同权利、特权和量刑轻重,确定可否免除义务,同时,这些规定还可作为授予各种特权的基础。在这个制度中前两等人所得到的某些利益,与以前宋朝文官的地位带给士大夫的特权与优待相当,但文官的地位要经过科举成功才能赢得。元朝的制度是硬性的,不考虑个人成就,它是世袭的,在原则上一切个人或家庭都逃脱不出已被指定的地位。
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四等人制度有它自身的道理。它是维护统治者利益的一种便利方法,可以得到可信赖的合作者的帮助并给其奖励,使他们担当起基本的军政任务,而让被征服者保持服从的地位,不构成威胁。当蒙古人还在把注意力集中在更大规模的征服时,为了处理从未有过的繁多紧迫行政事务,他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恰在这个过程中,四等人的制度产生了。因此,在征服是以直接掠夺为目的时,它代表了一种进步,因为它体现了某种感性认识:对组成社会的各个集团,应在作用与义务、奖励与责任等方面给予明确划分。
我们看待四等人这一制度,应将它与蒙古人实行的颇为复杂的户计制度联系起来。①户计制度这一手段既是种族社会四等人制度的补充,又是它的延伸。户计制度是将蒙古人及其所有属民都以一定职业按户划分。最重要的是它将被征服人口,特别是汉族,不管属于汉人还是属于南人,都根据他们对于统治者的重要性而加以分类。有一个学者列出了83种户计的表格。②这些分类标明了特殊的技艺与生产功能,为的是保证这些划定了户计的后代能够继续他们各自的职业。这在中国制度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在这儿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游牧的完全军事化的部落社会。有选择地采用各种建议与经验,就能够在管理一个全然不同的社会时,创造出一种十分复杂的、有关社会地位与生产功能的制度并对其进行监督。虽然四等级社会阶级制度以及对不同行业户籍的确定在对社会尤其是对社会变革的认识上是短视的,但它们仍代表了一种并非无足轻重的成就。我们应当从蒙古历史的基础以及在中国社会史的范围内对此加以评价。①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元朝强加的社会阶层以及世代相袭的职业、地位的企图并没有成功地实现,也许它不可能成功地实现;也没有积极地加以维持,因为它显然违反常规。可是它并未被放弃。它使最好的行政管理人员遇挫,使被统治者恼怒,它又是必要的改革的阻碍,可是却一直捱到了元朝灭亡,甚至还影响了随之而来的明代制度的发展。
但是我们此处的兴趣是要理解元朝统治的所有特殊条件是如何影响汉人生活的。蒙古人和色目人组成的两级特权阶层垄断了通过社会地位与权力而获得的利益,这直接冲击了旧的具有学问与修养的汉人精英阶层的存在,冲击了他们在政治与社会上作为领袖的传统。对此,他们的反应不尽相同,从苦涩的报怨与蔑视,到犹豫地或被动地接受。但是,最终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接受了元朝统治,而且很多人接受了政府的聘用,在较为屈辱的环境下做了文化上不敌他们的人的低级助手。
在汉人儒士适应调整过程中的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外族上层掌握真正权力的现实,既没有消除中国社会对文人的崇尚,也没有完全摧垮被征服者中原来属于社会上层的那些人的经济实力。就是说,汉人士大夫们尽管与高官无缘,但仍旧被百姓看做是地方社会的领袖。只要翻一翻当时人的著述,就可以看出,征服者的新秩序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干扰老百姓心目中所认为的社会精英“应有的”资格。那些拥有土地或靠经商致富的汉人在蒙古人统治北方的最初几十年虽然被没收了财产,但是有很多事例说明,到忽必烈时期他们财产的安全程度与宋朝统治时相比并无明显的降低。
事实上,在13世纪最后几十年,在忽必烈的元朝统治制度化了的新条件下,同时存在着两个精英集团:一个是法律上的,另一个是事实上的。一开始,前者得势,后者心理上受到极大压抑,物质上也遭受不同程度的剥夺。但是对于旧有的汉人精英,不管是那些忽必烈朝以前在受损较重的北方的,还是那些在新被征服的受损较轻的南方宋朝的,征服者都没有任何消灭他们的企图,也没想对社会秩序进行革命。原来的汉人精英被迫适应粗暴的、不舒服的环境,而且大多数人都这么做了,其中有些人还事业有成。但也有不少人作为个人而不是有组织的政治阴谋分子,对这种征服进行嘲讽,不承认元朝。更多的则是消极抵抗或隐居不出,成为传说或神话的题材。①在北方,被蒙古人征服的第一代人中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反抗精神,在13世纪70年代忽必烈的军队征服南宋疆域时,精忠报国的精神表现得尤为强烈。
有一个流传甚久但却缺乏充分根据的说法是忽必烈征服时期强加给中国社会的“十类划分”。根据传说,蒙古人和色目人当然优于汉人而不在这个系统之内。头两类为官和吏,第八类是妓,儒为第九类,丐被划为第十类,是社会上最低下的一类人。半个世纪之前,有人做了明确的论证:虽被经济上的不稳定和心理上受到的压抑所困扰,中国社会等级中事实上的精英,在社会中仍是一个优越的阶层。②他们不再可能通过科举考试取得地位、官职和财富。他们被迫与法律上的精英合作,表现出各种高尚的与不那么高尚的动机。但是汉人儒士在蒙古统治下存在下来了,并保留了他们文化的完整,即使在时代的压力与机会下不是完全没有改变。
必须指出,尽管社会的四等级制度没有消灭以前存在的中国精英阶层,也并不想把所有的中国人都降到一个低下的经济水平上,但这一制度也没有保证所有的蒙古人和色目人都获得优越的经济地位。尽管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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