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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天工-第15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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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彦提出“制衡”这一点。孙承宗等人以为这样会相互牵制。当然从某种角度来说。大明王朝地政治权力也处处充满牵制。说内阁票拟。需要司礼监批红。皇帝用印。此外最重要地就是科道官员地存在。可以风闻言事。
李彦觉得不管是内阁制度。还是科道官地风闻言事。都充满着人治地色彩。其中最核心地问题就是皇帝拥有最终地决断权。其实。这才是太监专权不停出现地根本原因。
当然。李彦也没有和孙承宗等人在这个问题上纠缠不休。他提出这个问题。只是一个由头。让众人明白自己地想法。这才提出了几个经过深思熟虑地方案。
其一就是彻底废除司礼监地批红权。相应地。内阁地权限就变得更大。按照李彦地设想。日常事务。内阁就有决断权。而不是像从前那样。一定要内阁票拟之后。由司礼监批红。再交给皇帝决断、用印。
对于拿掉司礼监,孙承宗等人也愿意,却不得不考虑此法是否可行,皇帝那边会不会同意,毕竟,传统上一直是这么做的,皇帝会以为他们是揽权。不过看到李彦在坚持,他们也就没有在这件事情继续争论,毕竟,这也是他们想做的事情,李彦既然愿意出头,那么尝试一下也可以。
敲定这件事以后,李彦就顺势提出内阁中的议事规则,实行首辅负责,其他人分理,重大事项“票决制”。
李彦就以刚才这个动议为例,说明“票决制”地具体做法,如果大家一致同意,那么这个动议就算敲定了,如果有分歧,那就以人数的多寡来决定,说支持地有四个人,只有一个人反对,那么这个议案就要被否决。
当然,如果有争议的话,也可以提出暂时搁置地动议,如果“票决”认可搁置,即可搁置,如果票决需要表决,那就立即表决。
总之,所谓的“票决制”就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地原则实行集体决策。
孙承宗和朱延禧等人对视一眼,应该说李彦这个提议并不算出格,事实上之前他们最担心的就是李彦仗着武力乱来,或者说直接强势擅权,毕竟他费了这么大的力气颠覆阉党,于私来说肯定抱有更大的目的;于公来说这样的功劳也要加以封赏。
却没有想到李彦会提出这个
制”,也就是说他主动放弃了揽权的机会,按照少原则,现在内阁当中,李彦显然是不占任何优势。
既然如此,这个议案也给顺利通过,并且大家还讨论了首辅与其他成员的权限问题,在李彦表态不会做这个首辅以后,最终也大致同意李彦的意见,首辅统揽全局,并代表整个内阁,其他人则分管不同方面的事务,重大事项,必须要通过内阁会议进行票决。
至于首辅的人选,众人也商议一致,决定共同推举孙承宗为首辅人选,并奏请皇上定夺。
再理清楚权力架构之后,李彦提出的第三点就是对权力的限制,他提出不管是皇上,还是内阁首辅、次辅,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必须要按照一定的程度,“合法”进行。
魏忠贤能够专权的最大利器就是‘中旨’,也就是不经过内阁,直接以皇帝名义发布的旨意。通常意义上来说,这样的“中旨”是不合乎规定的,领受圣旨者可以拒不执行,但实际上,因为皇帝威权的存在,“中旨”几乎无人敢拒绝。魏忠贤专权初期,虽然也有人提出过反对,但是给阉党官员搬出皇帝这尊大佛,立刻就无计可施,无言反驳。
而李彦直接就提出,限制、甚至是废除中旨的存在,不管是圣旨也要,还是内阁发布的命令也要,都必须程序完备,不然就不具备合法性。
这一点的重要性,孙承宗等人也都是很理解,原则的议案很快通过,李彦现在也只能让一些原则性的先行通过,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布局。
紧接着,李彦就更进一步,由程序的完备性,推到各种决策及行为也要严格按照既有的规定,不能随意破坏既有的法律。
李彦提出这些议案,都是以防止阉党之祸再次发生为理由,也很有道理,包括“依法理政”这一条,也很快通过。
期间,也有一些事务需要临时处理,众人就以刚才商定好的原则进行处理,然后继续讨论这些大的原则。
事实上,李彦提出的这些东西,都不是新鲜事物,譬如遵守法纪,大明律也写的很完备,再比如对程序的认定,其实都是已经存在的东西,只是从来没有真正执行过罢了。
虽然说“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对天子来说,就不存在犯法与否的问题,因为皇帝是超越法律之上的存在。
所以在抛开一些细节和分歧以后,李彦提出来的一些原则性议案,也包括孙承宗等人补充的两条,一共是十二条,很快就达成了一致。
孙承宗等人对于这些条款总体都是比较满意的,因为它们主要体现了对权力的限制,而他们对此也有同样的忧虑,毕竟魏忠贤的前车之鉴就在眼前,他们也担心李彦会借着兵变而进行揽权,如今李彦自己提出这些原则,基本上是杜绝揽权的可能,他们自然不会不同意。
正因为如此,朱延禧等人对李彦的观感也在发生改变,因为李彦之前声名不显,主要是依靠军功晋升,又不是科举出身,众人多少还有些忌讳,见他并不揽权,提出的方案也言之有物,自然大声好感。
朱延禧等人此刻都没有意识到李彦如此做的目的,也没有意识到这些原则将会发挥的巨大作用,事实上在后世对这次内阁会议的评价相当之高,认为是华夏民主制度的第一次“立宪会议”。
在确定了这十二条之后,李彦提出了第十三条,作为对前面十二条的补充,也就是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规,法规本身的更改,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否则任何人都不能以其他方法对法规进行修改。
朱延禧敏锐地意识到:李彦所说的任何人,是不是也包括天子,也就是当今皇上。
“所谓立万世法,这些律令经皇上批准后生效,不仅当今皇上需要遵行,以后也是同样,如果要修改,就必须按照刚才所说的,召集文武百官,并得到大家的认同才行,”李彦看着满脸严肃朱延禧等人:“不然,若是一句话就能废掉这些律令,岂不是又同从前一样?谁能保证不再出现新的‘魏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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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二三二回 司法
更新时间:2009…12…2 19:16:07 本章字数:3448
时内阁最终还是通过了“第十三条”,而这全部的十被众人一致认可,成为临时内阁的施政准则。当然,在正式生效之前,还需要得到皇上的认可,而事实上,临时内阁已经在李彦的强调下,开始运用这十三条,处理当前需要处理的事情。
“十三条”也确立了内阁集体决策、首辅负责、次辅分工的运作方式,临时成员就包括目前的五个人,一致推举孙承宗为内阁首辅,其他四人为次辅,并讨论划分各自的分管范围:孙承宗统揽全局,并分管通政司、翰林院、詹事府、国子监,原内阁大学士朱延禧分管都察院、礼部、六科;原吏部尚书崔景荣分管吏部、工部;原兵部尚书赵彦分管户部、大理寺,李彦则领兵部和刑部。
所谓六部九卿,最重要的就是礼、兵、工、吏、户、刑六部,以及通政司、都察院、大理寺,李彦领了兵、刑两部,其它卿寺概不插手,在五人中权柄并不重。当然,兵、刑两部又相对比较敏感,掌握着国家暴力机构,不过重大决策都需要内阁集体通过,李彦也不能借此胡作非为,李彦也由他的优势,那就是在辽东的辉煌战绩,拥有练兵经验,并提出他的施政方针,在未来五年之内,对大明军队进行整编,使其更具有战斗力。
至于刑部,李彦坦白告诉孙承宗等人,之所以想分领刑部,是因为他想限制刑部的权力,按照李彦的想法,刑部权力过大,既能勘问案情,又能审理定罪,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权限又存在重复,他认为刑部只能勘问案情,断案之权属于大理寺,刑部无断案权。
事实上,历代封建王朝设置大理寺,目的就是与刑部形成审理与复核监督的关系,都察院主要起到监督的作用,李彦提出勘问与审理分开,刑部只管勘问,大理寺负责审理,都察院进行复核,看上去确实比较合理,又是削刑部权,而重大理寺和都察院,他所表现出来的大公无私,也让其他人感到认可。
最终,临时内阁还是通过了三法司权力地调整和分配,刑部管勘问,大理寺负责审理,都察院提请审理并复核,也即是刑部勘问以后,将案件转给都察院,都察院根据案情提请大理寺进行审理,并对大理寺的审理结果进行复核,如果认为并不合理,可以继续抗诉。
这个程序,在孙承宗等人看来,似乎比较麻烦,李彦却坚持这样设置,他认为依法断罪,事关重大,轻率不得,这个原则必须要定下来。
这样做对李彦来说,并没有好处,孙承宗等人已经认可他是一心为公,最终还是表决通过,但又对具体的分工进行了调整,以崔景荣领刑部,李彦领工部,毕竟刑部即便在削弱之后,也掌握勘问拿人的权力,而李彦在辽东发展工矿和农业的成绩也很瞩目。
李彦对此也没有在意,众人达成共识,就形成文字,送进内宫给皇上审阅,当然在表述上,会比较艺术,并非是诸人表决,而是举荐、推举,朱由校虽然出面接见他们,知道京城局势稳定,也只是略微点了点头,似乎不太感兴趣。
经过张皇后的开导,朱由校的情绪似乎已经渐渐稳定,看他满头大汗的样子,似乎刚才正在干活,估计是借此排解心中的悲伤。
虽然并非刻意。如今地皇宫都在李彦地控制当中。皇宫内地任何动静。朱由校地一举一动。李彦都能了如指掌。邵荣刚才已经简单告诉他情况。朱由校确实是在干活。而且是木工。
李彦与孙承宗等人不同。他并不反对朱由校做这些事情。作为一个后来者。他更觉得世袭制地国家元首并不需要。也不应该过问具体地政务。就遴选行政首脑来说。家族世袭制显然不如在更广泛范围选择更好。
而此刻他也只能同孙承宗等人一起。请求皇上亲政。朱由校对此明显不感兴趣。勉强应下地同时。以身体不适为由。让内阁按照十三条所说。处理朝政。有事再行禀奏。
朱由校地态度。孙承宗等人明显不能认同。李彦却是送了一口气。这十三条虽然没有说限制皇权。但真正执行起来。却是这样地效果。事实上。李彦对新政地期待。也是从限制皇权开始。朱由校眼下对权力不感兴趣。正好让他有施展地空间。
在朱由校批复以后。十三条终于就此生效。临时内阁也以极快地速度发出这道圣旨。
通政司和邸报下达给各衙署和地方。
当然,十三条的规定在李彦看来非常重要,但是在很多人看来,也不过如此,除了废除司礼监、票决制之类有些新意,其他一些原则,都能在大明律中找到依据。当然也有人能从中看到不同,受到这个时代的局限性,这样的人还是比较少。
在外面地人看来,最大的变化还是内阁和六部九卿地调整,内阁首辅孙承宗,次辅朱延禧,兼领礼部尚书;崔景荣、赵彦、李彦都晋身内阁大学士,崔景荣兼领吏部尚书;赵彦兼领大理寺卿;李彦领兵部尚书。
六部尚书入阁为大学士,在明朝也有先例,除此以外,为阉党陷害的杨涟为左都御史、左光斗为右都御使,二人领旨审查阉党一案。
与过去不同,内阁发文要求都察院查案,必须要根据律法和证据确定相应罪名,由刑部协助勘问证据,然后交给大理寺审问定罪,而不是像过去那样,拿到朝堂上疏弹劾。
那些阉党官员已经被先行拿下,如何定罪可谓全国瞩目,明眼人从这件事当中都可以发现一些明显地变化,特别是得到李彦支持的华夏社正式复刊,回到京城以后,每天都会就京城形势进行报道,并配发社论。
应该说华夏社拥有一批素质比较高,思想比较开明地读书人,在这次政变中,也有大量华夏系的官员被起复重要,所以他们对朝中的变化,大致持比较积极的态度,特别是“十三条”,以及这一次对阉党的审理,评价都比较正面。
李彦也以匿名的方式给华夏社投稿,他在文章中特别强调了“依法治国”和“程序正义”这两点,指出魏阉之所以能够乱国,关键就是大明律无法约束魏阉的行为,而魏阉通过并不合乎程度的中旨,扰乱朝政,因而只有“依法治国”,并且严格程序要求,才能杜绝“魏阉乱国”这样的事情再度发生。
这篇文章的观点并不算激进,却也在石柱国的配合之下,由此成功地带动了关于“依法治国”和“程序正义”的讨论,引起天下读书人对于正在审理中的阉党案的关注。
对杨涟和左光斗来说,如今身为都察院左右都御使,可谓大权在握,由他们来审查阉党一案,可谓深入人心,杨涟甚至伤还没有好,趴在床上就写了几份奏疏,罗列魏忠贤三十七大罪状,送出去以后,很快让临时内阁打了回来。
内阁拟定的批复是:阉党有何罪责,盖有都察院审查,然后报大理寺审问定罪,大理寺审问定罪以后,若都察院没有异议,即可定罪执行,并报皇上批复。断案为大理寺之责权,都察院有复核权,重刑犯需报皇上、内阁批复,皇上、内阁认为不可的,可发还大理寺重审,如果大理寺、都察院和皇上、内阁之间有分歧,需召集三法司、内阁共同会审,票决结果,并为最终判决。
对于这个批复,杨涟和左光斗都有些不满,也很惑,通常来说,都察院拥有风闻言事之权,这个批复无是让都察院的职权性质发生变化,一方面限制了言官的权力,不能因为风闻,就定人罪行;同时又相应增加了言官的权力,说过去都察院只能就刑部、大理寺审理的案件结果提出问,如今所有的案子都需要都察院参与,都察院成为刑部与大理寺之间的一个重要环节。
一开始,杨涟和左光斗并不理解这样做的原因,甚至还有些抵触,认为这是侵犯了言官“风闻言事”的权力,然而当他们看到《华夏时报》上面李彦的文章,以及华夏社的评论的时候,才意识到在这个事情中,都察院的角色确实与过去不一样了。
就审查阉党这件事来说,都察院获得很重要的权力,最终还是在刑部的配合之下,整理阉党成员的罪行材料,根据这些材料,拟定阉党的罪行,然后交给大理寺进行审理。
大部分言官并没有觉得不妥,因为证据搜集主要还是刑部的事情,而从材料中去整理罪行,则是他们更为擅长的事情。
但是在审理阉党的过程中,言官在其他方面的一些奏疏,也给类似的批复给打了回来,言官们这时候才逐渐发现,不仅仅是审查阉党这件事,好像他们的工作性质,也已经发生变化。(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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