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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林论剑-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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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较而言,我非常欣赏奈特(),在其主要著作《风险、不确定性与利润》(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1921)的前言中,他这样写道:“There is little that is fundamentally new in this book(这本书几乎没有原创性的观点)。”经济学界反而称奈特为“最具原创性贡献的经济学家之一。”
  2002年12月20日
   。。

企业的边界在哪里?(1)
  企业的边界在哪里?——与张五常先生商榷
    为什么企业的边界难以确定?我认为原因在于,无论科斯还是张五常,讨论的都只是企业存在性问题,而没有给企业下一个定义。
  企业的边界究竟在何处?张五常先生的结论是,我们不知道企业为何物。在1983年发表的论文《企业的合约性质》中,五常先生举例说——“一九六九年我问科斯:‘如果一个果园的主人以合约聘请一个养蜂者以蜜蜂传播花粉,增加果实,那算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我见他答不出来,就知道公司的界定有困难。”
  在2002年出版的《经济解释》第三卷第五章第二节,五常先生强调并进一步指出:“最正确的看法,不是公司代替市场,也不是生产要素市场代替产品市场,而是一种合约代替另一种合约。因为零碎的生产贡献多而复杂,定价费用高,市场就以其他合约代替。这些代替的合约不全部直接量度生产的贡献而定价,通常以一个委托之量定价处理。公司的成因,是量度生产贡献与厘定价格的(交易)费用高于监管及指导使用的(交易)费用。但公司究竟是何物还有疑问。”五常先生继续举例说(这个例子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中讨论过):“考虑今天的大百货公司吧。在一个多层而大的商场内,数十家商店各有各的名字,各有各的商业牌照。他们租用场地,每店交基本租金加一个总销售量的百分率。是多少家公司?数十家吗?”
  五常先生在《企业的合约性质》一文中提出的“不知道企业为何物”的看法,早在1990年就遭到了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与贝克尔的批评。1990年,在瑞典召开的有关契约经济学前沿问题的研讨会上,贝克尔说:“实际上,并不像张五常所断言的那样,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他举例说:“当我们看见一个企业的时候,我们通常就知道了这个企业。”就在这次会议上,科斯也指出张五常的观点是错误的。科斯表示:“我应该对这种错误在方法上负主要责任”。科斯解释说:“《企业的合约性质》一文存在着严重的缺点,这误导了经济学家的注意力。这种缺点来自雇主—雇员关系的企业范式。企业问题的重要性在于,在一定范围内,雇主有权控制雇员的行动。然而,随之引出的问题是,与独立的签约者独立管理的形式相比有什么不同?看起来,企业并没有明确的界限。避免这种困难的方式可以追溯到《企业的合约性质》的基本命题。如果所有的交易是他们之间契约的话,由行政管理生产要素所节省的东西可能会招致其他方面的数额巨大的交易成本。雇主在企业行使控制权是协调生产要素的行动。为了完成这个任务,要将要素引入管理结构中,包括将它的层级、它的规则和它的管制引入管理结构中。如果要这样做,就存在一种控制权,但它是在一个通常完全不同于独立的签约者的方式上使用的。企业的边界是由管理的结构规定的。我只是感到遗憾,由于我思想的混乱,可能误导了张五常。”
  遗憾的是,贝克尔没有给出进一步的说明或论证,我们无法获知他是如何划分企业与市场的界限的。而科斯的上述论述,其实还是不容易让人看懂,他还是没有把企业描述清楚。因为,从管理上也是很难区分企业的。我个人认为,科斯的回答也无法解释清楚上面提到的张五常先生的两个案例。
  为什么企业的边界难以确定?我个人认为,原因在于,无论科斯还是张五常,讨论的都只是企业存在的原因。科斯的文章标题是“The Nature of the Firm”,一般翻译为《企业的性质》(也有翻译为“厂商的本质”或者“公司的本质”的)。“nature”这个词源自拉丁语,是“诞生”的意思;在中古英语中,“nature”的意思是:“essential properties of a thing”,即事物的内在属性。“nature” 的现代意思是:“性格;本性;性质;特性;种类;自然界;世界;宇宙万物。”无论“nature”可否翻译成“性质”或者“本质”,从科斯的论文中推断,他讨论的是企业的内在特性,也就是说,企业为什么会相对于市场而存在。科斯并没有给企业下一个定义,或者给出企业的涵义,而这个定义也不是他文中需要侧重讨论的。尽管一些经济学家如平新乔、Hodson认为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定义了企业的边界,这是对科斯思想的误解。正如前文所述,科斯承认自己思维混乱、没有做明确描述。2001年,美国经济学家巴泽尔在题为《基于成本测量的企业理论》(A Measurement Cost Based Theory of the Firm)的文章中也表示:“科斯没有在《企业的性质》中定义企业。”
  那么,如何给“企业”下一个定义,即什么是企业,或者说企业的组成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判断一个组织是否是企业,需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杨小凯先生提出了其中三个,我加了一个):第一,企业由两方组成——雇主和雇员;第二,雇主和雇员二者之间具有不对称的控制权,例如雇主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支配雇员的劳动;第三,雇主和雇员的收益权不对称,例如在合约中,雇员的收益有明确的规定,而雇主的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雇主拥有剩余索取权;第四,雇主利用雇员的劳动,进行分工协作,生产出特定的产品或服务,而这些产品或服务是为了出售获利,而不是全部由自己享用。
  

企业的边界在哪里?(2)
回过头来看张五常先生所说的果园园主与养蜂者之间签订的合约。这种契约(组织)是否为企业?是一家企业还是两家?我认为,这不是企业。它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因为,这个合约是交叉性合约。果园主人要向提供授粉蜜蜂的养蜂者支付费用,养蜂者也要向提供酿蜜的花粉的果园主人支付报酬,这里面不存在雇佣关系,也没有收益和权威的不对称关系等问题。
  五常先生的另一个案例是,一家百货公司或者一个大商场是一个企业还是多个企业?根据上述四个条件判断,百货公司或大商场也不是企业,它只是一个场所的提供者,里面的一个个的商店,有些可能是企业(要看是否满足前述四个条件)。这个道理很简单。打个比方说:我向你(读者)借钱,尽管产生了契约关系,但我们的契约不能算企业;或者,我租用你家的房子住,也是一个契约,也不能认为这形成了企业。
  2004年1月
  

帕累托最优处处满足吗?(1)
  帕累托最优处处满足吗?——兼与张五常先生商榷
    张五常先生称:“在现实经济中,帕累托最优是处处满足的。”可是,现实生活中,很多交易虽然实现了均衡,但决非帕累托最优。譬如那些非自愿交易。黄世仁强迫杨白劳在卖掉其女儿以抵债的契约书上摁手印,这种交易,虽然实现了均衡,但绝对不是帕累托最优。
  张五常先生1998年就任美国西部经济学会会长时,发表了题为《交易费用的范式》的演讲。在这篇演讲中,五常先生称,在存在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帕累托最优是应该被重新理解的。在现实经济中,帕累托最优是处处满足的。如果认为帕累托最优条件没有被满足,则是因为我们忽略了某些特定的约束条件。自助餐就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有意思的例子。用餐者的最后一口的边际效用为零,而食物提供者的边际成本却大于零,这是和帕累托最优条件相违背的。但从交易费用的角度来看,自助餐的形式节省了等候和伺候顾客的费用,而且这种费用的节省一定是大于限制顾客消费的“浪费”,因此,帕累托最优仍然是满足的。毫无疑问,如果我们生来就是高尚的人,则交易费用就会减少,而且我们也会更加富有。人们的看似非最优的行为,却是人们在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人们总是在约束条件下达到最优,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没有经济科学。
  对“人们的看似非最优的行为,却是人们在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人们总是在约束条件下达到最优,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没有经济科学”这句话,我有保留地同意。现代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之一就是“在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化(或者极大化)”。但问题在于,考虑了约束条件之后,经济学中的均衡状态不仅仅有帕累托最优,还有纳什均衡和其他的均衡。张五常先生所说的情况是什么均衡呢?先来比较帕累托最优与纳什均衡。
  帕累托最优与纳什均衡是不同的。譬如,“囚徒困境”是博弈论(或称对策论、赛局理论)中经常使用的一个理论分析模型。该模型说的是,甲和乙合伙抢了银行,被抓获。他们被关进分隔的牢房。检察官分别告诉他们:如果两人都不坦白,他们会因非法携带枪支的罪名各判刑1年;如果其中一人招供而另一人不招供,坦白者作为证人将不会被起诉,另一人将会被重判10年徒刑;如果两人都招供,则两人都会以抢劫罪名各判5年徒刑。结果,两个人都招供了。在博弈论中,这种结果是一种纳什均衡,即给定别人策略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单个局中人有积极性选择其他策略,从而没有任何人有积极性打破这种均衡。在上述囚徒困境模型中,如果甲相信乙招供,那么他的最佳策略是招供,而如果乙相信甲招供,那么他的最佳策略仍是招供。这就是一个纳什均衡,它是“自确定”的。
  但是,这个纳什均衡不是帕累托最优。在经济学上,帕累托最优指的是:在给定现有资源条件下,不存在任何其他配置结果使某些人情况更好,而又不使任何其他人处境更坏。显然,在上述囚徒困境模型当中,甲乙两个人都从理性的角度出发,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结果是双方不合作,都认罪了。也就是说,实现了纳什均衡。但是,如果甲与乙合作,产生的结果要比双方不合作好得多。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合作,就存在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改进是指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那么,为什么两人不敢合作呢?甲会这样推理:“假如乙不招供,我只要一招供,立即可以获得自由,而不招供却要坐牢1年,显然招供比不招供好;假如乙招供了,我若不招供,则要坐牢10年,招供了只坐5年牢,显然还是招供的好。可见,无论乙招供与不招供,我的最佳选择都是招供。”同理,乙也会如此推理。于是,谁也不敢选择合作。所以,在囚徒困境这个模型当中,从个人的理性出发,推导不出帕累托最优。
  由此可见,纳什均衡只是一种平衡,而不是一种帕累托最优,不是一种完美的结局。
  这里列举一个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英国学者L. Walmsley在1932年出版的一本书中所提到的发生在英国约克郡海岸边的一个小渔村的故事)进行分析。Walmsley说到,在每次大风暴后,总是有些漂流木材(drift wood)留在海岸上。因此,每次大风暴之后,村民们便竞相奔到海岸去捡木材。许多年来,村民们遵守一种“先到者得”的习俗,即最先到达海岸者可以任意捡漂流木材,然后把捡到的木材堆积在海岸边的高处,并在木材堆上压放两块石头,以表示这是他自己的所有物。他可以把这堆漂流木材留在海岸边两天。在这两天之内,别的村民会尊重他的这种事实上的产权。如果过了两天,他的这种事实上的产权就不再存在。据说,在这个小渔村中,没有人知道这种“先到者得”规则是什么时候形成的,以及如何形成的。但每个村民都遵守这种习俗,并且遵守得那么自然,那么有序。很显然,这种结果是纳什均衡,但是,这种自发的秩序安排并不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的选择。因为,它诱使村民竞相早起奔去海边捡木头。而这种竞相赶到海边捡漂流木,会使村民有一种不必要的“努力竞争支付”。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分析,这种“努力竞争支付”是一种“额外净损失”(deadweight lo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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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累托最优处处满足吗?(2)
分析到这里,再看张五常先生的观点。我认为,自助餐没有实现帕累托最优,只能实现纳什均衡(有些情况下,连纳什均衡也实现不了),五常先生将二者的概念搞混了。自助餐一般固定价格(譬如68元),限定时间(譬如规定顾客从进店到离店不得超过4小时),顾客可以自由选择店家所提供的食品。有的店家可能不允许顾客剩余食品。我曾去过几次自助餐厅,发现很多顾客胡吃海喝,尽量拉长时间,尽量多吃。有些人甚至喝醉,吐了一地。且不论这些出格的行为是否令人生厌,至少有一点不可否认,绝大多数吃自助餐的人,进食量比平常大很多,多数人吃撑了,不利于消化,对身体健
  康有害。这显然不是什么帕累托最优,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
  现实生活中,很多交易虽然实现了均衡,但不是帕累托最优。譬如那些非自愿交易所实现的均衡,显然不可能是帕累托最优,甚至难以归入纳什均衡。
  2003年10月17日
  

林则徐“愚蠢”吗?(1)
  林则徐“愚蠢”吗?——与张五常先生商榷
    林则徐“愚蠢”吗?张五常说:“可惜林前辈不明白一百年后经济学者才弄清楚的货币理论,所以他的分析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其实,林则徐并不像张五常所认为的那样“愚蠢”,那么的“失之千里”,尽管他当时未必不明白现在的货币理论。
  18世纪20年代,英国殖民主义者开始经营万恶的鸦片贸易。鸦片贩子把鸦片偷运到中国,每箱毛利最高时可达1000银元之多。巨大利益的驱动,使西方殖民主义者将道德与良心抛到九霄云外,不遗余力地从事鸦片走私的罪恶勾当。
  大量鸦片的输入,造成中国白银大量外流。从19世纪30年代起,英国每年仅出售鸦片就从中国掠走白银高达数百万元。据估计,1840年前的20年间,中国外流的白银折合银元(银元1元,约折合白银7钱2分)累计当在1亿元以上。中国对外贸易的长期优势被打破了,使当时中国由200多年来的出超国变成入超国。
  林则徐见势头不好,上奏道光皇帝,说银两外流会穷国,并激愤地说:对鸦片烟毒泛滥之事,“若犹泄泄视之,是使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林则徐集·奏稿》(中册),中华书局,1965)
  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并不认同林则徐的观点,他认为,“林则徐说银两外流会穷国,是不对的。问题是银两是当时中国的主要货币,这外流使货币量减少,导致通货紧缩与经济衰退。要是中国当时懂得改变货币制度,像太平天国那样大的灾难可以避免。”他还表示遗憾:“可惜林前辈不明白一百年后经济学者才弄清楚的货币理论,所以他的分析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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